代书遗嘱中房产地址写错仍判有效处置房产写错房号还有效吗?

《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房产归谁?如何分割?》 精选一

周末来临,又到了析疑断案与大家见面的时间了,粉丝们,你们有没有想念神武机智的小析析?不要迟疑地向小析析表白吧!今天,小析析给大家带来的还是一起继承案件,但重点却不在继承,而是“隐名”出资者是否享有房屋产权上。废话不说,案情走起!

王某与李某于5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于10月10日登记结婚。李某曾于4月21日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A房屋(系单位集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一套,约定房屋价款为20万元。4月20日王某向李某内汇入20万元,李某于当日将上述20万元汇入张某账户。该房屋购买后一直由王某与李某居住,后李某因病于1月10日去世,该房屋由王某居住。该房屋经鉴定现价为38万元。李某去世之后,李某母亲李大某、李某与前妻婚生女李小某向王某要求分割房产,王某拒绝,二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2/3的份额。

A房屋是否属于李某的遗产,是否属于李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李小某、李大某、王某继承A房屋的份额是多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虽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用于购置A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李某生前与张某签订,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该20万元为李某对王某所负的债务。因李某死亡,故其双方作为李某的近亲属均享有继承权,但其双方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即李某的债务,故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所继承的份额为18万元。因双方均系同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应对该继承房屋份额均分。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占有并使用,本院酌定该房屋归王某所有为宜,由王某给付李大某、李小某房款12万元。王某虽辩称A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A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李大某、李小某房款12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典型的继承案件。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毋庸置疑,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李大某、女儿李小某、妻子王某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归被继承人所有的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且可能随着时间和市场等因素而导致其实际价值发生变化,出现增值或贬值的情况。因此,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按照实际分割时的遗产价值而非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购买时的遗产价值进行分割。故本案中的关键性问题就在于涉案的A房屋是否属于李某的遗产,是否属于李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李小某、李大某、王某继承A房屋的份额是多少。

夫妻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房产归属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但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虽然是王某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用于购置A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李某生前与张某签订,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涉案房屋属于单位集资房屋,但李某与张某均系同一单位内部职工,故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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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房产归谁?如何分割?》 精选七

近年来,中国财富市场蓬勃发展,同时高净值客户快速增长。然而,面对目前形势下经济下行与通缩、企业结构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等一系列复杂的经济**环境,在寻求的道路上,私人银行客户极容易掉进财富缩水的陷阱,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

古语云:“兵家之法,战守并重”。我们梳理了引起财富缩水的七大风险,以提示私人银行客户重视风险,防范风险以及规避风险。财富是用风险来衡量的,只有过滤掉风险的资产才是私人银行客户真正拥有的资产,才得以通过选择、组合传承工具来实现家业长青、永续发展。

第一大风险——公私资产混同

经营企业的老总常认为:企业是我的,企业需要时我的也可以成为企业的。那风险呢?

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有限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如果企业的财产与企业主的财产混为一谈,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公司的风险也会蔓延传导到个人。

公司与个人的财务混同、企业主以为企业担保、企业“互保圈”、“担保链”断裂。

公司地址:温岭市万昌北路创业大厦2幢1301

《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房产归谁?如何分割?》 精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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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结婚前都会先买房

就算房产证写上你的名字

很多人会想:你在逗我呢

小王有一个女朋友,准备结婚。两人为了“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是求助父母全款买房,还是自己贷款?”“是两人合资买,还是由小王自己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

小王的女朋友说,即使小王独自全款购房,也要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不然就不结婚了!小王该怎么办呢?

我们假设三种情况分析小王可能会面临的关于房产证的各种问题。

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1:A在同B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A的?

解答:根据新《婚姻法》规定,A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A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仍属于他一个人。

情景2:结婚前,A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A的?

解答:通俗说就是,结婚前A买房,房产证就他自己的名字,结婚后俩人一块生活还贷,万一俩人掰了,那房子怎么分,俩人是可以商量的。无法达成协议的话,法院可以判房子归A,没还完的贷款成为A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的增值则由A补偿B。

情景3:婚后A爸妈全款买房登记在A名下,这房子肯定是他的?

解答:《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房产证上写着两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1:这房子是A全款买的,这房子归他俩?

解答:A在同B结婚后,利用婚前财产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离婚,如果说B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A。

情景2:AB俩人一起贷款买房子,房子属于俩人?

解读:如果房子是A婚前贷款买,婚后加上B的名字,那婚后房子增值和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俩人凑首付一起贷款,自然也视作共同财产。

情景3:房子是A的父母出钱买的,写了AB的名字,这房子属于他俩?

答案:如果没有“借条”,这房子就是他俩的。

解读: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出资也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归双方共有。即使AB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款。

房产证上写着多人的名字时

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下面用一张图来给大家解答。

附:8种常见的房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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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这份遗嘱是无效的,按照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是甴立遗嘱人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立遗嘱,委托他人代书的遗嘱,而该遗嘱明显违反了几项规定,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只有一个,和错误指向房产地址,就可以证明是无效遗嘱了吗?其他的有待确认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我国《继承法》有明确规定,遗嘱的代书人不能利益相关人,很显然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既然遗嘱无效,当然遗嘱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如果子女代父母写遗嘱,是属于利益相关人的。

案情简介: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小王的奶奶于2014年1月去世,留下代书遗嘱,将一座房子留给小王,其他继承人对代书遗嘱不认可,因此就提起了这起诉讼。大伯说这个遗嘱是别人代书的,肯定是假的,二伯说立遗嘱时奶奶已经神志不清,到底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开庭环节: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我们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当时代书以及见证的几位证人都到庭参与诉讼。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最终法院判决: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公民就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置的权利。本案遗嘱人王*系上海市青浦区**路XXX**弄**号一层全幢私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本案争议焦点为遗嘱人王*于2013116日所立之代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代书遗嘱系由案外人马某某代书,案外人许某某、赵某某作为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各自签名,并注明日期,而遗嘱人则是签章并按手印。代书人及见证人在案件审理中均到庭接受法院及原、被告的询问,三证人虽在细节如时间的描述上存在差异,但基本陈述尚且一致,故本院就三证人的陈述予以采信。另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述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对王*文化程度的记载,可知王*文化程度有限,三证人均陈述是王*本人按手印,故应可以认定赠与系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乙辩称原告存在参与虐待、谋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问题,被告王丙、王丁、王B均辩称王*之前已出现不认识人的状况且大小便失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根据被告王乙的陈述,“母亲能认得自己,能说话,脑子还可以”,三证人亦均表示立遗嘱当时是王*口述对房屋的处置意愿,王*的精神状况亦不错。故结合各方证据,对被告王丙、王丁、王B关于王*行为能力受限的辩称,不予采纳。综上,被继承人王*于20131116日所立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遗嘱受赠方系立遗嘱人之孙,非法定顺序继承人,故本案按遗赠处理。受遗赠人在王*过世后,向其父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就原告王甲要求依遗嘱取得上海市青浦区**路XXXXXX号一层全幢私有房屋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房屋后经翻建,但并未取得有关部门准许且就翻建增加部分的面积并未取得有效产权证件,故超出登记面积部分本院依法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上海市青浦区**路XXXXXX号一层全幢私有房屋产权归原告王甲所有;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继承后,上海市青浦区**路XXXXXX号一层全幢私有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税费,由原告王甲负担。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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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件陈述做了相应处理)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告一段落。值得提醒的地方是:法院对翻建未取得准许的面积不予处理。 O0R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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