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 向银行提交什么资料

【合伙企业能申请贷款】- 融360
合伙企业能申请贷款
&&&&&&贷款利率的高低决定将来还款需要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会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各地银行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调整,但对于机构性的贷款公司不受约束,所以贷款时利率的高低是一定要重视的,不然很可能被卷入高利贷的苦恼。
合伙企业能申请贷款-攻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率比较
  凡施行查账征税方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消费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施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凡施行查账征税方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消费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施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税法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消费、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检查注意事项  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企业发生的实际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项规定是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  (3)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消费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范围内,税前扣除标准,百分之六十,上限营收千分之五。中行车贷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计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征税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什么银行的信用卡最好办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体工商户消费、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施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对应的税率,该税率从《五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年换算月)中查找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计税方法。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应将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总后确定适用税率,用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详细计算方法为:  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  =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对应的税率-(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速算扣除数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消费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当看作是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作为投资者个人消费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消费、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消费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当看作是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注微信公众号:贷款服务平台()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微信快速申请贷款,无需担保,申请门槛低,利率低,最快当天放款。
金智科技:东吴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金智科技东吴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告日期东吴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金智科技东吴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告日期东吴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第三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2-第四章合伙人的名称、住所及合伙人的性质.......................-2-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3-第六章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4-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5-第八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7-第九章入伙与退伙............................................-8-第十章保密规定.............................................-10-第十一章争议解决办法.......................................-10-第十二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第十三章不可抗力...........................................-11-第十四章违约责任...........................................-12-第十五章其他事项...........................................-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本合伙协议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东吴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第六条住所:上海市黄埔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7室第三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并购业务提供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资本等,推动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市场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为投资者提供合理回报。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债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九条合伙期限为10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第四章合伙人的名称、住所及合伙人的性质第十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2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人,有限合伙人为1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2-(一)普通合伙人名称:东吴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208号东吴证券大厦20层注册号:349(二)有限合伙人名称: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创投”)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2层注册号:900第十一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伍亿元(小写:500,000,000.00元)。第十四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所占比例1东吴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现金.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所占比例1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金49,90099.8%第十五条合伙人出资的缴付方式:1.各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基本账户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合伙企业缴纳首期出资,缴纳比例不低于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0%。2.后期出资由普通合伙人根据投资项目进度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五年内随时向各合-3-伙人发出资金拨付指令,各合伙人在接到普通合伙人资金拨付指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缴付。第六章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六条各合伙人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基于每个项目进行分配。当且仅当以下条件均得以满足时方可进行投资收益的分配:1.合伙企业退出其对某一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投资2.合伙企业在完成前述投资退出时且获得投资收益3.符合中国法律要求。对某一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所作处置取得的投资收益(无论是来自投资组合公司的红利分配、还是处置投资组合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扣除本合伙企业应付未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其成立以来须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所有管理费)后的余额为可分配现金。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2.合伙企业收益分配后每一实际到位出资份额净值不能低于1.00元。3.合伙企业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4.普通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通过分红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现金红利。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亏损分担的比例应等同于截止至亏损分担之日各个合伙人之间实际缴付的资本出资的比例。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各项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第二十条管理费:1.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在基金存续期内,年度管理费为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2.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首个收费期间以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日为起点按当年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在合伙企业首期出资额到位时支付完毕。后续管理费支付应在每年第1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支付给普通合伙人。最后一期管理费采取先缴后退的方式,在合伙企业清算时予以清退,以合伙企业清算之日为终点按当年实际存续天数计收。-4-管理费的支付应优先于其他任何费用和成本。普通合伙人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合伙企业发出管理费提款通知。3.管理费用于:(1)普通合伙人的筹建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人员薪酬、奖金、福利、固定资产(如办公设备、家具、车辆等)、项目调研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券商的顾问服务费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等(2)业务开展所需的其他正常费用支出。管理费不得用于:(1)承担应由普通合伙人的股东自身承担的债务、费用等责任(2)应由有限合伙人自身承担的债务、费用等责任(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下列费用由合伙企业负担:1.合伙企业的筹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聘请的法律顾问及注册会计师的费用,以及在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文件备制、递送、通讯费用等2.合伙企业将负担其成立后与其营运有关的所有成本、开支和费用,包括与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持有及处置该公司股权有关的开支和费用(限于未由被投资公司承担的部分,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券商等相关费用)合伙企业会议的费用合伙企业的保险、赔偿及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特别费用3.合伙企业相关融资支出4.除协议第二十条约定的管理费外,合伙企业被征缴的税收或政府收费5.其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费用。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参加合伙人会议时产生的差旅费用自行承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二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1.普通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东吴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唯一普通合伙人,自动成为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第二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开展合伙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其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代表合伙企业寻找投资项目、进行商业洽谈,并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5-2.提议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3.及时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所产生的股息、资本利得和其他收益4.负责及时按照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向合伙企业合伙人进行分配5.保管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与账簿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7.负责合伙企业其他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申报、工商年度报告公示等8.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二)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主观故意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则将对合伙企业因此发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及更换程序: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与本协议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合伙人除名条件相同。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需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新产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需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后生效,否则合伙企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第二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资金及账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二十七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八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6-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8.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投资总额9.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10.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1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12.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第三十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三十一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决定合伙企业重大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及决策原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决策制度规定。第八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第三十二条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第三十三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十四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4.收益分配权5.出资转让权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第三十六条有限合伙人义务: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7-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或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有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三十九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九章入伙与退伙第四十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8-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6.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有限合伙人依据前述条款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四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四十六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净资产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9-第十章保密规定第四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第四十八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第十一章争议解决办法第四十九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在上海市进行仲裁。除合伙人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合伙人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第十二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五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或者被撤销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五十一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第五十二条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第五十三条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10-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五十四条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三章不可抗力第五十六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11-定等。第十四章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第十五章其他事项第五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持壹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本页以下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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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能申请贷款-问答
[杭州富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商户贷]我是国企员工,工资打卡4000以上,工作5年了,信用卡有过逾期,能贷款吗?
首先你卡一下自己的逾期情况有多严重,有没有超过九十天,有几次,是不是连续的,不同程度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如果只有几次逾期,超过几天,关系影响不大。
[杭州富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商户贷]我是国企员工,工资打卡4000以上,工作5年了,信用卡有过逾期,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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