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自有用地设立社会停车场用地标准,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吗

解决停车难!主城公共停车位建设出新规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记者 张瀚祥  为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切实缓解主城区“停车难”问题,日前,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对主城区10年以上成片建成区、停车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将力争5年全面建成公共停车场。  支持自有用地  增建公共停车场  《通知》指出,10年以上成片建成区、停车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要全面提速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5年全面建成。  具体来看,《通知》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住宅小区,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利用自有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改造既有建筑功能、扩容改造既有立体停车场、平面停车场“平改立”等方式增建公共停车场,但原则上不配建附属商业设施。  据悉,既有住宅小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先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征求居民意见。  此外,还允许利用自有用地附属绿地建设公共停车场。《通知》指出,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停车场顶板上种植土覆土厚度需满足绿化种植相关要求且最小厚度平均不低于1.5米,顶板结构要确保满足相关荷载、安全要求;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允许在多层及以下建筑新建的屋顶绿化面积按照一定比例置换或补偿建设公共停车场占用的绿地面积,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后,绿化率指标不得低于自有用地既有绿化率指标。  公共停车场饱和前  不得设路内停车位  对于路内停车,通知指出,公共停车场建成投用后,应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点。公共停车场达到饱和前,其周边20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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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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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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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吗
专家认为,物业有权收取停车费,但多数收费程序违规,收费制度尚需完善
&&&&门诊问题:物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吗?&&&&门诊专家:&&&&&广东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陶阳&&&&&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徐宁&&&&&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 黄文熙&&&&专家观点:&&&&◇物业收取停车费的程序违法,自然得不到业主支持&&&&◇小区停车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相关规定&&&&◇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物业的监管力度&&&&近日,微信朋友圈有篇文章的观点“小区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令车主们精神为之一振。北京某小区车主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小区地下停车位是自己花了10万元买的,但物业每年还要收取960元的管理费,不交就不让停进车位。&&&&&为什么明明拥有产权还要向物业交费?物业收取停车费是否合法?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陶阳、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黄文熙。&&&&物业向业主收取停车费有法律依据吗&&&&“物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张徐宁说,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陶阳则认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业主为何对物业收费抵触&&&&物业虽然有权收取停车费,但业主并不认为其收费行为合法,业主与物业常为此发生冲突。&&&&&对此,陶阳分析说,这是因为物业收费的程序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小区土地经营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或经业主大会同意。但一般情况下,物业不会向业主征求意见,因为挨个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是不现实的,而有的小区可能没有业主大会。而怎样收费、收取多少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物业在符合物价部门的基础上和业主大会商定。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没有几个小区物业会遵循这种程序。正因为物业收取停车费的程序违法,其收取费用的行为就不可能得到业主支持。&&&&&其实,一些物业在设置车位的时候就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黄文熙说,停车位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使用停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业主享有。即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他们事先应取得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维修及管理等费用开支后,才能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和运营小区地面停车场。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但实际情况是,有些车位是合法设置的,而有些车位却是物业自己划线设置的。车位违法设置,收费行为自然也是违法的。&&&&&陶阳说,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使得业主认为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就是停车费最后的去向成了秘密。《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但是现实生活中,停车费一般被物业占用,业主毫不知情。这也是业主对于物业收取停车费多有诟病的原因之一。&&&&&从公平的角度讲,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会都有车辆,如果有车的业主和没有车的业主一样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显失公平。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才能彰显公平。据黄文熙介绍,目前已有多起民事案件的判决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如,上海天鼎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赛福莱物业发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最终判决:上海赛福莱物业发展公司向上海天鼎花园业主委员会返还地面停车费98962.5元。&&&&停车费该怎样收取&&&&&张徐宁表示,在收取小区停车费之前,需区分车位产权归谁所有。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一般而言,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归开发商所有。例如单独停车楼、地下停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如果卖给了业主,就应当归业主所有,由于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业主不再交费。但如果涉及车辆管理,业主需交纳车辆管理费。这就意味着,地上车位的停车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费及管理费,而拥有产权的车位停车费只包括管理费。所以,前述王女士虽对地下车位拥有产权,也得交纳管理费。&&&&&对于地下停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观点,黄文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地下停车场产权也应当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能由开发商出售。&&&&&一是因为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随土地使用权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该条例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由于小区业主已经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相应地获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同一土地地下公用建筑的停车场,应一并取得共有产权。&&&&&二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公式及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规则(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规则第9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根据上述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不应分摊,而作为公共使用的地下室则应分摊。即作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使用、发挥实际停车功能的地下停车场,应当属于分摊的范围。实际上,开发商开发一个小区建设项目,地下停车场不对外销售,但开发商已将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计入了可售房屋,从这一点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也应属于分摊范围,其产权理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小区地下停车场如何进行收益使用,也自然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作出决定。&&&&&收费制度如何完善&&&&&黄文熙认为,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减少因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引起的争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的监管力度,使物业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化解矛盾纠纷。相关部门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以使小区停车收费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不过,以上方法均治标不治本,黄文熙建议,由我国立法机关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停车场用地属于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共有,所有房屋均应配一个停车位,面积大的可以配两个停车位,避免因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权属产生歧义引发纠纷。同时,也避免开发商重复销售土地使用权,侵害业主权益。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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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原住宅小区内规划的绿化用地改建为停车场是否合法?
2007年修建完工的住宅小区,现由于开发商新修了一栋住宅,没有停车位,要把原小区内住户外的绿化地用来修停车场,并且停车场就在住户的窗子外面。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谢谢!
四川 眉山 仁寿县发表时间: 20:26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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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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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你 好,不合法
律所: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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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286****
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律所: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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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下午下班开车回家,家住河南省郑州市工人路南段一小区的张先生就有些心烦。“下班回家本来是很高兴的事,但停车太难了!回去早了,还能在小区找个地面车位停,但第二天车出来就难了,几乎都被车堵死,只有按车主在车窗上留的电话联系挪开,短的十几分钟,长的二三十分钟。一到晚上,小区消防通道全部被堵死,真出现了火灾,消防车根本进不去。回去晚了,车进不去小区只能停在马路边,既不安全,也可能被交警贴条。”6月25日,张先生叹着气说。
&&&&“解决停车难是迫在眉睫的民生问题。从目前情况看,老旧小区不可能再新建地下停车场,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在空闲地带建设立体停车场。”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说。
&&&&不过,这位工作人员也坦言,老旧小区建设立体停车场不仅存在争议,而且建好的很多还出现了闲置现象,如何规范建设引导停车迫在眉睫。
&&&&脱困停车难各自出招
&&&&“在这次治理前,有的居民为停车方便,私装地桩锁。现在,街道办事处出面进行了治理,重新规划停车位,停车无序的状况得到缓解。”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三棉东小区居民老张说。
&&&&三棉东小区是一个典型的老旧小区,居民大都是原国棉厂的职工家属。棉纺路街道办事处始建于一五计划经济时期,辖区内国有企业多,随着企业改制等工作的深入,这些小区与原企业脱离了关系,物业管理、费用支付等出现了问题,不少居民通过自装地桩锁来争设停车位。
&&&&“居民对停车难等问题反映强烈,我们制定了老旧小区公共空间管理规范的方案。”棉纺路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李振宁说,“老旧小区公共空间管理最重要的是规划和建设,我们组织居民拆除了违法建设,重新规划停车位,缓解了停车难题。”
&&&&针对立体停车场的建设问题,李振宁认为,该项目投资大,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金,而且要征求居民的意见。在采访中发现,如何解决停车难已成为物业管理方面临的共性问题。
&&&&天明路一小区决定采用抓阄的方式,来确定地面停车位租赁权利。“如果抓不上,我的车停哪儿去?”不少业主发牢骚。
&&&&物业方则表示:“车多位少,这是不争的现实,也是个老话题。有的业主因停车难,还拒交物业费,搞得我们也是焦头烂额。抓阄是无奈之举,也是相对公平的,这也是我们借鉴一些地方通过摇号来确定购车入户资格的做法。”
&&&&“我们也考虑通过建设立体停车场来解决停车难,但投资需要上百万元,谁出资金是个难题,还有大多数居民是否同意也未知。”物业方说。
&&&&当然,有的小区已经迈出了步伐,亚新美好时光小区就决定在小区内建设一座高24米的立体车库,目前正在征求业主意见。
&&&&立体停车场使用率低
&&&&“小区没有规划地下车库,地面停车位有限,似乎只有建立体停车场了。然而,有的立体停车场建好了,停的车并不多。”担任多家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的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天阔坦言,立体停车位的出售率和出租率均不佳,使用率不足一半,闲置现象不容忽视。
&&&&位于郑州市陇海西路的阳光景苑小区是新建小区,按照规划,小区地下停车位有一部分是两层的立体停车位,可基本满足业主停车需求,但立体停车位二层几乎没有停放车辆,小区附近的道路上则停满了车,直接影响到消防通道。
&&&&“为避免堵塞消防通道,我们设置了警示标志,还在道路一侧拉起警戒线,但总是被车主挪走照旧停车,我们又安排物业人员对违规停放的车辆张贴‘消防通道,严禁占用’的警示宣传单,但还是没效果。地下车库配置有立体车位,他们却不买也不租,就违规停放,我们也没什么好的办法。”小区物业人员张先生说。
&&&&与张先生一样,每个受访的物业人员均认为,立体停车位优势明显,既增加了一倍的停车位,出售价格上也比非立体停车位便宜。“一个非立体停车位售价十三四万元,而立体停车位售价不过八九万元。”张先生说。
&&&&“立体停车位进出太不方便。”对于立体车位,小区业主陈女士评价说,立体停车位不能停放越野车,只能停放五座以下的小型轿车,再加上车位较窄,停进去是个技术活儿。她举例说,有次她晚间停车时,倒车镜就被立体停车位上的钢丝绳剐掉了,一想起来心情就不好。
&&&&“立体停车位停车、取车时,都需要先刷卡,等到二层车位降到地面,操作过程需要好几分钟。”陈女士嫌麻烦,她经常把车直接停在小区附近的路边。
&&&&在该小区门前看到,紧邻的陇海高架一层路边都停满了车辆。小区保安说:“交警白天过来贴条时,停的车就少了,交警前脚走,后脚就有人过来停车。”
&&&&物业人员张先生认为,车主之所以不愿意选择立体停车位,一是没有形成使用习惯,二是相关执法部门对路边停车管理不严,如果执法部门对乱停乱放处罚严格,车主自然会把车辆停放到停车场。
&&&&“因立体车位停放车辆少,每月收取的管理费还不够正常维修的费用,长此下去不是办法。”张先生坦言。在采访中获悉,位于中方园路与宏达街口的九锦台小区已决定停用立体停车场。九锦台小区一期立体停车场建有4层,已经完工3年,使用率约有一半,费用入不敷出,因此决定停用。
&&&&其实,弃用立体停车场同样会碰到问题,那就是怎么拆。有的小区10年前就建了立体停车场,却因运营管理问题弃用,这些立体停车场早已严重锈蚀,四周放着各种杂物。居民表示,该立体车位修建于十几年前,用的人少,后来坏了一直没人修。对此,物业工作人员也很无奈,由于立体停车场属于开发商投资,不是物业财产,也没有这笔专项资金,维修和拆除都很难。而立体停车场就这么废弃着,让本就紧张的停车位更加紧张。
&&&&要让停车更安全便捷
&&&&“停车位越来越紧张,发展立体停车场目前是一个趋势,但投入大、回收成本时间长等因素,困扰着立体停车位的建设速度。”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说。
&&&&“建设立体停车场需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投入,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收回来成本,而且设备每月都需要检修,每年至少需要数百万元的费用。如果不正常维护,就可能留下安全隐患。”郑州某物业公司负责人李先生说。
&&&&郑州六合幸福门小区建设立体停车场投入了2000余万元,有两种使用情况,一是向业主出售,一个停车位售价为13万元左右,二是向业主出租。一位物业人员称,销售情况并不好,出租情况一般,在两年的运营成本中,既有人工费,还有设备的维修费,仅防火系统,一套都需要几十万元。
&&&&针对这些建设投资痛点,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立体停车场。既有小区改建立体停车场,按照相关规定,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可主动征求居民意见形成决议。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院长高瑛玮教授认为,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激增和用于停放车辆土地面积减少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向立体空间要车位无疑是破解停车难题最有效的途径。政府首先要从业主观念引导上入手,通过广泛宣传增强业主规范停车的意识,而不是“见缝插针”地乱停乱放;其次从税收、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出台相关规定,加大优惠政策配套,降低立体停车位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还可以在土地供应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养护提供不同程度的奖补,从而使立体车位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对于停车习惯的培养,一些立体停车场的管理者把希望寄托在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上。他们认为,随着城市治理日益严格,道路上的停车位将被取缔,车主会逐渐适应小区立体停车位,久而久之就形成习惯。还有一些小区物业方认为,业主所说的不愿意停放到立体停车位其实是为“划算”二字找借口,是“贪便宜”习惯使然。
&&&&部分立体停车场管理者的期望正在变为现实。今年4月,郑州市发布消息称,将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机动车要按规定区域和标准停放,取缔主次干道路面、人行道停车泊位,严查机动车占压人行道、盲道停车、逆向停车、不按泊位停车等行为。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称,相关措施可以缓解市区交通拥堵,也能够培养更多驾驶员的良好停车习惯和出行方式。
&&&&河南省人大代表王永杰认为,优化立体车库的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应该是物业管理部门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针对部分业主嫌麻烦不愿把车停在立体停车库、因技术不熟练导致停车库造成损伤等原因,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停车引导,或根据大多数业主建议,对立体停车位进行优化改造,让车主停得安全、便捷。责任编辑:钟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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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聪安防网》服务升级
安防资讯官方微信
安防资讯官方微博小区空地可以自建停车场啦!你的车再也不用停路边边(组图)
主城公共停车位建设出新规啦!
既有住宅小区可增设停车场
还要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未来公共停车场如何规划
一起来看看!
直港大道停车楼
日前,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对主城区10年以上成片建成区、停车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将力争5年全面建成公共停车场。同时通知要求新建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支持自有用地
增建公共停车场
《通知》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住宅小区,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利用自有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改造既有建筑功能、扩容改造既有立体停车场、平面停车场“平改立”等方式增建公共停车场,但原则上不配建附属商业设施。
东水门大桥P+R换乘中心
据悉,既有住宅小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先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征求居民意见。
此外,还允许利用自有用地附属绿地建设公共停车场。《通知》指出,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停车场顶板上种植土覆土厚度需满足绿化种植相关要求且最小厚度平均不低于1.5米,顶板结构要确保满足相关荷载、安全要求;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允许在多层及以下建筑新建的屋顶绿化面积按照一定比例置换或补偿建设公共停车场占用的绿地面积,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后,绿化率指标不得低于自有用地既有绿化率指标。
主城区划分为三类区域
分类分步推进停车场建设
一类区域,指10年以上成片建成区、停车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要全面提速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5年全面建成。
二类区域,指10年以内成片建成区、有停车需求但矛盾不突出的区域。要逐年稳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10年全面建成。
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正在开发或尚未开发的城市规划区。要严格控制用地,强化项目储备,适时启动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
金山立体停车楼
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据《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按照“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区位等属性差别,细化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公共停车场比例不低于10%
为了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泊位的,其超配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同时,《专项规划》中单独选址建设和各类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附属商业设施。
嘉陵公园停车楼效果图
在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方面,新建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已建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规模小于200个停车泊位的
审批环节可简化
对于新建公共停车场审批,通知要求简化立项环节、规划与用地环节以及设计、施工许可环节的审批,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民防、公安消防、公安交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及管线产权单位对方案设计进行联合审查。建设规模小于200个停车泊位的中、小型停车场项目, 免于办理规划选址和规划用地手续,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采用多种停车收费形式
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在停车管理方面,将建立政府停车资源委托管理制度,采用路内停车电子收费系统,提高车位周转率和收费效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路内停车资源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并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同时,依托“互联网+”公共停车场数据库,通过政企合作与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发建设主城区停车信息系统,促进智能停车诱导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强不同停车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多种形式的停车收费,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公共停车场饱和前
不得设路内停车位
对于路内停车,通知指出,公共停车场建成投用后,应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点。
公共停车场达到饱和前,其周边20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原标题:小区空地可以自建停车场啦!你的车再也不用停路边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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