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法人代表能不能成为另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法人代表的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要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2009年推荐答案
《合伙企业法》规定,可以按照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一是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二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
继续追问: 如果是普通呢?
补充回答:
财产份额转让规则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决定了之间需要彼此相互信任和了解,所以对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则作出了限制。根据第22-24条的规定,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要遵循下列规则:
1、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发生转让后果,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由于这种转让属于内部关系,只影响到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变化,也不增加新的合伙人,因此,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发生转让效力。
2、除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第三人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并不当然成为新合伙人,还需要满足“修改合伙协议”的条件。
继续追问:
里的普通合伙人呢?
补充回答:
这个“”我只能给你各个答案了,你好好看看该怎么区分
新对转让财产份额的问题,只的规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上参见新法第22条、第23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更多规定。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只存在于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中,内部转让时没有优先购买权之说。这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a、如果普通合伙人、之间相互购买对方的财产份额,则可能导致一个合伙人同时具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这在法律上是否成立?b、如果符合条件的合伙人都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怎么分配这些财产份额?
  这些问题特别是第一个问题如果未能妥善处理,将不仅仅影响合伙人团队稳定,更严重的是可能将会动摇的基础性法律,比如,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创投机构在优先购买普通合伙人出让的部分财产份额后,是否可能会被第三人认为有限合伙人已经越出“安全港”、参与了企业控制而需对外?
  鉴于新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同一个合伙人可以同时兼有两种身份,同时,如果允许同一个合伙人兼有两种身份,将很难区别该人哪些行为是以哪个身份作出的,因此,避免当时争夺纠纷和日后法律隐患的妥当做法是,应当在中预先约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与出让财产份额之合伙人具有相同身份的合伙人。如果不同身份的合伙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该合伙人应当先将其身份转变为另外一类合伙人,或者将出让财产份额的性质予以转变(参见茆荣华、《合伙企业法修改的司法应对》)。
  同时,由于增加新的普通合伙人将有助于增强合伙企业的信用和对外偿债能力,有利于推动合伙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所有合伙人,因此,如果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不论是原来的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愿意指定另外的第三方企业或者人士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某合伙人拟转让的财产份额的,应当允许其通过第三方行使优先购买权。
  至于符合条件的合伙人都主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借鉴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财产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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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作为一个主体成为另一个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LP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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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当然可以啦,很多架构都是这样设计,除非特别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禁止条款。 显示全部 正常情况下当然可以啦,很多架构都是这样设计,除非特别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禁止条款。
回答于日 00:00
反对。答案是:不一定。完全是由LPA决定的。 所谓LPA,是指GP在募集基金时,和LP们签的协议。里面规范了LP和GP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比如LP的出资额和时限,比如GP单体投资的规模上限下限,等等。很多时候,都会有这么一条,GP可否投资于外部的其它基金而成为… 显示全部 反对。答案是:不一定。完全是由LPA决定的。所谓LPA,是指GP在募集基金时,和LP们签的协议。里面规范了LP和GP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比如LP的出资额和时限,比如GP单体投资的规模上限下限,等等。很多时候,都会有这么一条,GP可否投资于外部的其它基金而成为其LP,即题主问的情况。所以回去翻LPA吧,说不行就不行,没说...就行。
回答于日 00:00
可以的 就是做FOF基金 显示全部 可以的 就是做FOF基金
N 倾尽那年
回答于日 00:00
当然是可以的,问题是你要怎么像你的investor解释,你们付给我fee和carry让我去找投资机会,我外包给另一个收fee和carry的机构了~~ 任何fund从investor那募来钱,除了谈fee以外更重要的是investor认可并给你你的investment mandate,包括可以投什么不可以投… 显示全部 当然是可以的,问题是你要怎么像你的investor解释,你们付给我fee和carry让我去找投资机会,我外包给另一个收fee和carry的机构了~~任何fund从investor那募来钱,除了谈fee以外更重要的是investor认可并给你你的investment mandate,包括可以投什么不可以投什么,可不可以投其他的fund,投资目的国和货币,投哪种类型哪个行业的资产,大概周期和杠杆是多少,等等等等,fund作为manager的职责就是follow that mandate,然后尽量多赚少赔而已。比如KKR发一个新fund是没可能去投其他的fund的,只会投公司,投资人不允许,他们也没必要去help competition不是。有时候fund会合伙来募钱,比如Carlyle和Riverstone就共同发过能源基金,但这是50/50不是一家投另一家。Fund of Funds除外,他们本来的investment mandate就是投资别的fund。
回答于日 00:00
可以,不过如果作为LP的这个有限合伙没有备案,人数要穿透计算 显示全部 可以,不过如果作为LP的这个有限合伙没有备案,人数要穿透计算
回答于日 00:00
从法律架构上来说,完全可以呀。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本身即一种形式的“其他组织”,一个“其他组织”和别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 显示全部 从法律架构上来说,完全可以呀。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身即一种形式的“其他组织”,一个“其他组织”和别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并且履行登记手续就可以了。顺便回答另一个问题:券商资管计划目前不可以成为LP。根据现行法规,券商资管计划中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资管计划本身不构成法律实体,只是券商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文本依据。而信托计划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并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财产。因此信托本身构成一种“类法人”主体,可以成为LP。另一方面,实践中工商登记的LP名称目前仍是信托公司名称而非信托计划名称
回答于日 00:00
可以。 显示全部 可以。
年轻的诗人
回答于日 00:00
反对赞数最多的两个回答——啰啰嗦嗦一堆,给你个例子。 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一家私募基金,以下为证监会公示系统截图: 看我圈出来的上海歌斐惟勤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一家基金,是亚商的LP(亚商的GP有工商公示信息显示,不是GP的合… 显示全部 反对赞数最多的两个回答——啰啰嗦嗦一堆,给你个例子。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一家私募基金,以下为证监会公示系统截图:看我圈出来的上海歌斐惟勤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一家基金,是亚商的LP(亚商的GP有工商公示信息显示,不是GP的合伙人就是LP)。以下为歌斐的证监会备案公示截图,证明歌斐是一家私募基金:
回答于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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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16:17:1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东奥小编】今天我们要学习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知识点总结: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理论知识,需要靠大量的练习题来加以实践和巩固,方能成为考试的利器。欢迎大家一起来,职称频道汇总更新的“【”,持续更新会计考试的重难点,希望大家考试轻松过关。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十四、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例·多选题】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
  A.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清偿
  B.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C.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无需再清偿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别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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