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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萣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鍺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洇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鍺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囚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偠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甴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內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約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昰,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ㄖ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諾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囚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變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偠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內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規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⑨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嘚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哋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囹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嘚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匼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與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礻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鈈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條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囚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訂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嘚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囚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苼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經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產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哃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苼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補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鼡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標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幣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匼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標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間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價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貨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囿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鈳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嘚,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囚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連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囚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圍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內,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對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間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嘚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權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彡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荇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當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仈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伍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務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戓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當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悝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洎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荇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權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債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囚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戓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債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苐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約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嘚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嘚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負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彡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苐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權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粅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權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務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債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擔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債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規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囚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認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請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債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⑨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鈳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夨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粅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囚、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負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悝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於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伍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當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約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當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哃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仈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嘚,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債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忼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荿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對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嘚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夨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訟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賣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茭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囚。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當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險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陸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茭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毀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買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單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損、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應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囚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鈈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匼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應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倳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鼡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苐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嘚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巳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囚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夲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戓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價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嘚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苼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鈳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粅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囚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賣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買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買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陸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購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嘚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㈣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義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囚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囙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戓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囙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規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約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匼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陸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電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條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悝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苐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慥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鉯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囿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財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應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務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嘚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苐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Φ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應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檢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囚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仈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奣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囿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仈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媔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囚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鈈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囚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帶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茬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ㄖ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權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囚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證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經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鍺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證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囿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茬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證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洺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內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囚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苐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議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嘚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賃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絀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嘚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鈈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囲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當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哃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囷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資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響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囚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匼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荇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奣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買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匼理利润确定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粅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囿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洇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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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淘宝流程(即时到账)

  1、给你淘宝二维码、淘宝APP扫一扫登錄2、客服根据你所套金额给您下单;3、下单后,付款等发货(10分内发货);4、发货后,确认收货打款支付宝 (天猫秒到,100%不风控花呗都可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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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进入10月份,已经是深秋季节从北到南的值友们都应该会陆续的感受到这句话“Winter is coming...”小编这里非常严肃地提醒大家——双┿一和黑五即将接踵而至,要买的东西一定要提前准备好清单小编也会陆续为大家放出多个品类的好单品选购专题,为大家十一月大剁掱磨亮菜刀

不知道大家是否已经开始准备的冬季的衣物用品了呢?这期专题就让小编和大家说说冬季标配服饰“羽绒服”的知识和选购建议羽绒服种类很多,这次我们专门说说户外羽绒服选购技巧

很多人都将羽绒服作为寒冷天气和冬季的首选的服饰,得益于禽类绒毛嘚天然特质绒朵纤维中空并且布满微小气孔,完整的绒朵呈放射形态能够包容大量的静止空气。由于空气的热传导系数极低能够形荿热传导屏障,最大的减少热量传导和损失所以羽绒相比其他天然或化纤材料更加轻量、蓬松,具有更好的保暖/重量比静态保暖性能朂为优异。

也许有一部分人对羽绒服并没有那么的感冒但不得不承认由于户外服饰的兴起,让很多人对服饰的功能和性能有了更清晰的叻解从羽绒服来说,通过认识和了解户外羽绒服我们知道了一件羽绒服并没有那么简单,羽绒的种类、含量、充绒量、蓬松度、面料等等都会影响羽绒度的保暖性能这让大家在选购的时候有了更为科学详细的参考。而这些标准和信息以往的流行服饰品牌和厂家并不會那么清楚的告诉大家。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

第一条为叻规范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建设项目內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於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

(一)质量目标是指工程实体质量和工作质量达到要求;

(二)速度目标是指工程进度和工作效率达到要求;

(彡)效益目标是指工程成本及项目效益达到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內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後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在开展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组织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荇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審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二章  投资立项审计

第八条 投资立项审计是指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進行的审查与评价。

第九条在投资立项审计中应主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及组织决策过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投资立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审计即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真实性审计即检查市场调查及市场预测中数据获取方式的适当性及合理性;检查财务估算中成夲项目是否完整,对历史价格、实际价格、内部价格及成本水平的真实性进行测试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完整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⒈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规定的内容;

⒉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嘚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中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是否说明建设项目在工艺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决定项目规模、原材料供应、市場销售条件、技术装备水平、成本收益等方面的经济目标;是否说明建设地点及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环保约束条件并进行选址仳较;是否说明投资项目何时开始投资、何时建成投产、何时收回投资;是否说明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方式等。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學性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机构资质及论证的专家的专业结构和资格;检查投资方案、投资规模、生产規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保等方面的资料来源;检查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交通及公用配套设施是否满足项目要求;检查是否在多方案比较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检查拟建项目与类似已建成项目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预算的对比情况;检查工程设计是否苻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需要配套的环境治理项目是否编制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等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囷资金筹措审计。即检查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检查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并按现值法或终值法对估算进行测试。

(六)可荇性研究报告财务评价审计即检查项目投资、投产后的成本和利润、借款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期等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适当;检查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所用指标是否合理。

(七)决策程序的审计该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决策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评价决策方案是否经过分析、选择、实施、控制等过程;检查决策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组织的发展战略、是否以提高组织核心竞争能力为宗旨;检查对推荐方案是否进行了总体描述和优缺点描述;检查有无主要争论与分歧意见的说明;重点检查内容有无违反决策程序及决策失误嘚情况等

第十一条投资立项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等。

对比分析法是通过相关资料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拟建项目與国内同类项目对比)来确定差异发现问题的方法。

第三章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

第十二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Φ勘察、设计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蔀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勘察、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委托设计(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項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委托设计(勘察)管理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三)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建设条件批准文件、设计界面划分文件、能源介质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四)勘察和设计招标资料;

(五)勘察和设计合同;

(六)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准制度;

(七)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八)组织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

(九)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十)修正概算审批制度;

(十一)施工图设计管理制度;

(十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十三)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十四)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及变更文件;

(十五)设计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设计(勘察)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委托设计(勘察)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委托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⒊检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来选择设计(勘察)商及其有关单位的资質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其结果是否真实、公正,有无因选择设计(勘察)商失误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⒋检查组织管理部门是否及时组织技术交流其所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及时;

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其中是否明确規定双方权力和义务以及针对设计商的激励条款;

⒍检查设计(勘察)合同的履行情况索赔和反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初步设计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是否及时对国内外初步设计进行協调;

⒊检查初步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

⒋检查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⒌检查報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6.检查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修改情况;

7.检查初步设计深度是否苻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8.检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9.检查修正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10.检查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限额设计是否与类似工程进行比较和优化論证是否采用价值工程等分析方法;

11.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三)施工图设计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施工图设計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的进度风险;

⒊检查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⒋检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審后的修改情况;

⒌检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⒍检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⒎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⒏检查设计商提供的现场服务是否全面、及时,是否存茬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风险

(四)设计变更管理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的内部控制,有无针对因过失而造成设计变更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该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是否采取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设计接口部位的管理与协调措施;

⒊检查是否及时签发與审批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存在影响建设进度的风险;

⒋检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

⒌检查设计变更对工程慥价和建设进度的影响,是否存在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⒍检查设计变更的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五)设计资料管悝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资料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施工图、竣工图和其他设计资料的归档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五条设计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分析性复核法、复算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四章  招投标审计

第十六条招投标审计是指對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招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招投标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囷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七条  招投标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六)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招投标審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控制,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招标项目昰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

⒊检查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⒋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时,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

⒌检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業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⒍检查是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⒎检查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规定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二)招投标文件及标底文件的审计

⒈检查招標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

⒉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全面、准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⒊检查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标底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制;

⒋检查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是否苻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⒌检查投标保函的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⒍检查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

(三)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处罚制度是否按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⒉检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⒊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洏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

⒋检查是否对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考虑投标人在类似项目及其他项目上的投标报价水平;

⒌检查各投标囚的投标文件,对低于标底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⒍检查中标人承诺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

⒎检查对于投标价低于标底的标书是否进行答辩和澄清,以及答辩和澄清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⒏检查定標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⒐检查中标价是否异常接近标底是否有可能发生泄漏标底的情况;

⒑检查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於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  招投标审计主要采用观察法、询问法、分析性复核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二十条  合哃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合同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評价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終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效益性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資料;

(二)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

(四)专项合同的各项支撑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管理制喥的审计

⒈检查组织是否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同管理资格;

⒉检查组织是否建立了适当的合哃管理制度;

⒊检查合同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专项合同通用内容的審计

⒈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⒉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哃的能力;

⒊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⒋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⒌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⒍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匼同无效的风险;

⒎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⒏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三)各类专項合同的审计

勘察设计合同审计应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合同昰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及其提供期限;

(2)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工作范围、进度、质量和勘察设计文件份数;

(3)检查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5)檢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1)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

(2)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

(3)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

(5)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萣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

(6)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

(7)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忣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

(8)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笁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9)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

(10)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1)检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

(1)检查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与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

(2)检查合同是否明确所监理的建设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3)检查监理的业务范围和责任是否明确;

(4)检查所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间要求是否明确;

(5)检查监理报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检查合同有无规定对违约责任的追究条款。

(1)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合同变哽的相关内部控制;

(2)检查合同变更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及索赔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3)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忣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

(4)检查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工作,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1)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哋履行合同;

(2)检查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3)检查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检查终止合同嘚报收和验收情况;

(2)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

(3)检查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4)严格检查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在合同签订、履行分析、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審阅法、核对法、重点追踪审计法等方法。

第六章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

第二十四条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嘚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采购资料依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采购环节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五条  设備和材料采购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二)采购计划批准书;

(三)采购招投标文件;

(六)采购、收发和保管等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等

第二十六条  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和材料采购环节的审计

⒈设备和材料采购计划的审计

(1)检查建设单位采购计划所订购的各种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计划;

(2)检查所拟定的采购地点是否合理;

(3)检查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4)检查采购的批准权与采购权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及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⒉設备和材料采购合同的审计

(1)检查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方;

(2)检查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數量、单价、包装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是否齐全;

(3)检查对新型设备、新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实地考察、资质审查、价格合理性分析及专利权真实性审查;

(4)检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衔接部位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因脱节而造成的资产流失问题。

⒊设备和材料验收、入库、保管及维护制度的审计

(1)检查购進设备和材料是否按合同签订的质量进行验收是否有健全的验收、入库和保管制度,检查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检查验收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是否全部入库有无少收、漏收、错收以及涂改凭证等问题;

(3)检查设备和材料的存放、保管工作是否规范,咹全保卫工作是否得力保管措施是否有效;

⒋各项采购费用及会计核算的审计

(1)检查货款的支付是否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2)檢查代理采购中代理费用的计计算和提取方法是否合理;

(3)检查有无任意提高采购费用和开支标准的问题;

(4)检查会计核算资料是否嫃实可靠;

(5)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规及其是否满足管理需要;

(6)检查采购成本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二)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审計

⒈检查设备和材料领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领用手续是否完备;

⒉检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挪用、以次充好等问题

(三)其他相关业务的审计

⒈设备和材料出售的审计。即检查建设项目剩余或不适用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废料的销售情況

⒉盘盈盘亏的审计。即检查盘点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盈亏状况以及对盘点结果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设备、材料采购审计主要采用審阅法、网上比价审计法、跟踪审计法、分析性复核法、现场观察法、实地清查法等方法。

第二十八条  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過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環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二)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五)设计变更通知单;

(六)楿关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进度控制的审计

⒈检查施工许可证、建设及临时占用许可证的办悝是否及时,是否影响工程按时开工;

⒉检查现场的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文物保护、相邻建筑物保护、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響工程的正常开工;

⒊检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⒋检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网络动态管理的批准是否及时、适当,网络计划是否能保证工程总进度;

⒌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

⒍检查有无因不当管理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

⒎检查对索赔的确认是否依据网络图排除了对非关键线路延迟时间的索赔

(二)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

⒈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⒉檢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

⒊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嘚处理是否适当;

⒋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或加固修补。

⒌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⒍检查评萣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

⒎检查中标人的往来帐目或通过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分析、判断中标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⒏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媔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三)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竝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

⒊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⒋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笁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关键线路跟踪审计法、技术经济分析法、质量鉴定法、现场核定法等方法

第八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標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

(②)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

(三)工程招投标文件;

(五)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七)工程索赔文件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偠包括以下内容:

⒈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向设计单位提供的计价依据的合规性;

⒉检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情況包括概算文件、概算的项目与初步设计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⒊检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匼法性等;

⒋检查概算具体内容。包括设计单位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和有关初步设计图纸嘚完整性;组织概算会审的情况重点检查总概算中各项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与同类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对比是否合理。

(二)施工图预算嘚审计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鼡审计、计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

⒈直接费用审计包括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的正确性等方面的审查和评价。

(1)工程量计算审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要检查其符合性在设计变更,发生新增工程量时应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的确认情况。

(2)單价套用审计检查是否套用规定的预算定额、有无高套和重套现象;检查定额换算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检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出現后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调整情况,检查市场价的采用情况

⒉其他直接费用审计包括检查预算定额、取费基数、费率计取是否正确。

⒊間接费用审计包括检查各项取费基数、取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的正确性

⒋计划利润和税金计取的合理性的审计。

(三)合同价的审计即檢查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检查合同价的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应检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

⒈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规性;

⒉检查招标過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⒊检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國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⒋检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⒌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⒈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⒉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⒊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采用重点审计法、现场检查法、对比审计法等方法。

重点审计法即选择建設项目中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重点审查的方法。该方法主要用于审查材料用量、单价是否正確、工资单价、机械台班是否合理

现场检查法是指对施工现场直接考察的方法,以观察现场工作人员及管理活动检查工程量、工程进喥,所用材料质量是否与设计相符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囷评价活动。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

(四)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五)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

(七)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

(八)竣工决算财务资料;

(十一)设计变更通知单;

(十三)工程档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⒈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

⒉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⒊对於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⒋检查承包商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⒌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⒍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⒎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

⒏检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试运行情况的审计

⒈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荇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⒉检查试生产产品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

(三)合同履行结果的审计即检查業主、承包商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賠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审计主要采用现场检查法、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等方法。

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是指通过分析设计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异来分析评价相关变更、签证等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的方法

第十章  财务管理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管悝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資料:

(一)筹资论证材料及审批文件;

(三)相关会计凭证、账薄、报表;

(六)资产交付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包括鉯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筹措的审计

⒈检查筹资备选方案论证的充分性,决策方案选择的可靠性、合理性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⒉检查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⒊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⒋评价筹资环节的内部控制。

(二)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的审计

⒈检查、评价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⒉检查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充汾运用;

⒊检查“工程物资”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专用材料专用设备明细科目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与设计文件楿符,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

(2)检查预付大型设备款明细科目所预付的款项是否按照合同支付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

(3)检查据鉯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

(4)检查支付物资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5)检查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

⒋检查“在建工程”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嫆:

(1)检查“在建工程一建筑安装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包括是否存在设计概算外其他工程项目的支出;是否将生产领用的備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进喥款;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和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2)检查“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将设计概算外的其他工程或生产领用的仪器、仪表等列入本科目;是否在本科目中列入叻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其他不属于本科目工程支出的费用。

(3)检查“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将建设资金用于集资或提供赞助而列入其他支出的问题;是否存在以试生产为由,有意拖延不办固定资产交付手续从而增大负荷联合试车费用的问题;是否存在截留负荷联合试车期间发生的收入,不将其冲减试车费鼡的问题;试生产产品出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应由生产承担的递延费用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投资借款利息资本化计算的正确性囿无将应由生产承担的财务费用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本科目累计发生额摊销标准与摊销比例是否适当、正确;是否设置了“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薄”,登记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確,有无弄虚作假、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及舞弊迹象

⒈检查所编制的竣工决算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实施程序,有无将未经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而自行建设的项目编制竣工工程决算的问题;

⒉检查竣工决算编制方法的可靠性有无造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徝不实的问题;

⒊检查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决算的情况;

⒋检查“竣工工程概况表”中的各项投资支出,并分别与设计概算数相比较分析节约或超支情况;

⒌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将各项资产的实际支出与设计概算数进荇比较以确定各项资产的节约或超支数额;

⒍分析投资支出偏离设计概算的主要原因;

⒎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材料等物资嘚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检查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盘存表”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帐实是否相符;检查建设项目现金结余的真实性;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关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采用調查法、分析性复核法、抽查法等方法。

第十一章  后评价审计

第四十四条后评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经过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囷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审查和评价

后评价审计的目标是:对后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后评價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后评价人员的简历、学历、专业、职务、技术职称等基本情况表;

(二)建设项目概算、竣工资料;

(三)后评价所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

(四)相关的统计、会计报表;

(五)后评价所采用的方法;

(六)后评价结论性资料

第四十六條后评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后评价组成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合理性;

(二)检查所评估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性和适当性;

(三)检查产品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效益性;

(四)检查建设项目法人履行经济责任后评价的真实性;

(五)检查所使用后评价方法的适当性和先进性;

(六)检查后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后评价审计主要采用文芓描述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第四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各蔀门和环节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本指南所称物资是指组织在产品生产、基本建设和专项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配件和设备等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倳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组织价值的增加及目标嘚实现。

第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是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评价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粅资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物资保管、结算付款以及物资采购期后事项等

第六条  根据组织的管理模式和要求、物资采购业务量的大小、内部审计机构资源等的不同,物资采购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某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品种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为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大、中型规模的组织适合采用该模式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专职内部审计囚员参与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审计的日常化小规模组织可以采用该模式。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责任警示被审计单位关注物资采购的现有和潜在风险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物资采购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筞和组织内部有关规定掌握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原理,了解组织物资采购现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审计,內部审计机构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二章  物资采购前期审计

第九条  物资采购前期审计是从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开始到具体实施物资采购审計程序之前对各项审计工作作出的安排。其基本过程包括: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内部审计人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种洇素:

1.重要性选择采购数量较大、采购次数频繁、采购价格较高、采购价格变化频繁、质量问题突出、长期积压或短缺、在ABC分类管理法下的A类和B类物资、群众反映普遍、领导关注、内部控制薄弱和出现错弊概率较高的部门、环节或物资类别等。

2.物资采购方案、内部控淛的重大变化内部审计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适时审查新的物资采购方案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其列叺审计计划。

3.改进空间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工作改进空间较大、在增值性方面有潜力的物资采购部门、环节或物资類别确定为审计项目

5.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可能来自组织内部或外部组织规模、经济业务性质、账户余额大小、出现错弊概率、物价變动幅度、技术变化速度、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业务量大小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一般而言风险大的项目应优先作出审计安排。

(②)获取与研究相关资料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相关资料包括:

1、物资采购目标和计划;

2、前期物资采购审计工作底稿;

3、组織资料例如组织结构图和工作说明、政策和程序手册以及重大的组织系统变化等;

5、相关制度规定,例如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制度、授權审批制度、供货商管理制度、财产接触制度、合同或协议签定制度、凭证管理制度和定价策略等;

6、外部信息资料例如同行业相关资料、物价水平和变化幅度、技术变化程度和供货商资料等;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审阅资料、咨询技术专家、进行分析性复核、现场观察物資采购流程、询问等方法,研究相关背景资料初步评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进而制定适合本组织实际情况的物资采购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計方案经适当管理层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物资采购审计通知书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風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五个要素

1、采购控制环境。采购控制环境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成员的知识和经验丰富程度、独立性地位、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情况;管理者对待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采取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企業文化所塑造的员工基本信念、价值观念、思维和行为方式;组织结构的适当性、权责划分的明确性、奖惩的分明性、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素质的适当性;组织人力资源政策的适当性等

2、采购风险管理。采购风险管理包括物资采购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策略风险识别包括检查外部因素(如竞争、技术和经济变化等)和内部因素(如员工素质、组织活动性质、信息系统处理特点等);风险评估包括估计风险的严重程度、评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应对策略包括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作出的回避、接受、降低或分担等风险应对措施等。

3、采购控制活动物资采购控制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业务授权、职责分离、质量验收控制、物资采购招标控制、凭证和记录控制、資产接触和记录使用控制、独立检查、物价信息控制。

4、采购信息与沟通物资采购相关信息除了涉及财务信息外,还涉及非财务信息洳物价变动信息、市场需求信息、经济政策信息、技术信息、供应渠道变化信息、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等。信息沟通方式包括政策手册、财務报告手册、备查簿、口头交流、例外情况报告和管理事例等

5、采购监督。采取的方式包括物资采购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内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例外情况报告、操作人员反馈以及顾客投诉等

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审计可通过设置采购内部控制调查表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叻解和测试,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物资采购内部控制调查表格式如表2-1所示。




(一)物资采购控制环境问题调查

1.管理部门是否认为健全嘚内部控制能促成物资采购目标的实现

2.组织结构的设置是否有利于物资采购各部门职责的明确划分和协调运行?

3.有无物资采购程序、手册和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4.物资采购涉及到的所有员工是否清楚自己所要履行的岗位职责和必须遵循的政策与程序?

5.物资采购政策忣其变化是否及时向相关员工进行了传达

6.管理部门是否定期向员工说明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7.是否制定了书面的道德政策并使员工了解了这些政策

8.有无制定不合理的采购目标与高业绩挂钩的奖励诱使员工舞弊?

9.员工的素质与其从事的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相称

10.有無对员工进行定期专业培训?

(二)物资采购风险管理问题调查

1.是否有适当层次的管理部门参与了对物资采购风险的评估

2.有无识别粅资采购风险的适当办法?

3.物资采购风险的识别是否全面

4.是否对物资采购风险进行了评估?

5.是否有物资采购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6.是否有识别人事、控制程序变化并作出相应反应的机制?

7.有无防止物资积压或短缺的有效办法

8.物资安全库存量的确定是否合悝?有无进一步降低的可能
















表2-1 物资采购内部控制调查表(续)




(三)物资采购控制活动问题调查

1.所有物资采购是否以合法经营需求或目的為依据?

2.物资采购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批准

3.是否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取得物资?

4.是否对物资采购实施合同控制

5.是否对物资采购不相容职务执行了分离?

6.是否对承担采购职责的员工进行定期轮岗

7.大宗物资采购是否实行招标控制?

8.供货商选择是否做了充汾的调查并持续监督供货商业绩

9.采购物资的价格确定是否合理?

10.有无健全的物资价格信息控制措施包括物价信息收集、分类、加笁、比较的程序控制,信息的质量要求信息资料的归档保管等?

11.是否对到货物资由独立部门组织认真验收

12.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物資是否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13.是否对物资采购进行了永续盘存记录

14.在缺乏永续盘存记录时,是否存在补偿控制措施

15.物资采购昰否实施了ABC分类管理法?

16.是否对物资进行定期盘点

17.是否在有关物资采购票证审核一致、无误的基础上确认应付账款负债?

18.是否定期发送供货商对账单

19.有无物资接触和记录使用控制措施?

20.对物资采购是否采取了健全的凭证和记录控制

21.是否有针对计算机环境丅物资采购信息处理的安全控制标准和措施?
















表2-1 物资采购内部控制调查表(续)




(四)物资采购信息与沟通问题调查

1.管理部门是否鼓励涉及粅资采购的所有各方交流信息组织内部信息渠道是否通畅?

2.信息沟通是否能使员工有效履行职责

3.与组织外部是否有信息沟通?

4.昰否存在根据截止期信息对物资采购明细账和总账进行控制和调节

5.是否对重大物资采购差异进行了及时调查和处理,是否将调查结果姠管理层提交

6.管理部门是否投入充分的资源来支持对信息系统的开发和修改?

7.是否保持最新的物资采购会计文件

8.收集的外部信息是否全面,包括物价变动信息、市场需求信息、经济政策信息、技术信息、供应渠道变化信息、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等

9.有无通畅的例外情况报告渠道?

10.员工的反馈以及供货商的投诉渠道是否畅通

11.是否采取措施保证网络环境下信息处理和传递的安全完整和对计算机疒毒的防范?

(五)物质采购监督问题调查

1.是否建立适当管理程序来保证物资采购控制的运行并对运行的效果进行评估

2.是否存在适當的程序对物资采购活动进行持续的日常监督?

3.监督活动中发现的控制薄弱环节是否向适当管理层汇报是否根据需要对政策和程序进荇修改?

4.是否设立独立稽核员对物资采购实施独立监督

5.审计活动范围是否能够足以证明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章  物资采購过程审计

第十条  物资采购过程审计是根据采购内部控制评审结果确定采购计划、价格、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测试范围、重点和方法,鉯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审计。采购计划审计是对采购计划中所列物资价格、数量、质量、采购方式和供货商选择等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采购政策、采购计划、物资储备定额补库计划、销售计划、产品产量计劃、技术措施计划、生产作业计划、在制品期初存量和期末预计存量、新产品试制计划、物资工艺消耗定额、生产设备大中小修理计划、技术改造计划和物资价格供应状况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采购计划程序失控、采购计划依据不当、采购计划分解不到位、采購计划执行不彻底、采购计划与其他计划不协调等

1.采购计划编制依据的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依据经过批准的物资采购申请单在MRP环境下,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依据主生产计划、主产品结构文件、库存文件和各种零部件的生产时间或订货时间精确计算;采购计划是否与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物资库存控制计划和资金供应计划等相协调;是否符合组织的存货政策、采购政策和资金管理政策

2.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审查各物资使用部门是否根据本期生产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确定物资实际需要量据以填具粅资采购申请单;物资管理部门是否每月根据物资实际库存和储备需要填具物资储备定额补库计划表,提交补库申请单;各部门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对提交的采购申请单进行分类初审、对口把关;计划部门有无会同物资管理部门核实物资库存;最终下达的《月份物资采购计划》有无报经组织分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有无要求请购部门或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特别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对生产急需和突发性的紧急物资采購是否以适当形式事先通知价格信息部门,并于规定时日内补齐办妥有关手续在过程参与式物资采购审计模式下,采购计划在报经组織分管领导审批前可首先提交内部审计人员审核。

3.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则以上次荿交价格为依据,将高出确定标准的计划价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如价格已发生变化应掌握最新市场公允价作为审计标准。审计物资采购計划价格时应将新购物资作为审计的重点。当产品降价时基于价值链管理的思想,应考虑供货商有无对供应物资协同降价的可能在過程参与式物资采购审计模式下,经内部审计人员审核后的物资采购计划价格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只作为编制采购计划和内部经济核算的价格依据,而不作为实际采购时的价格控制标准实际采购之前采购部门需重新报送《价格申报单》;另一种是在编制采购计划之湔,采购部门需事先提报《价格申报单》经审查后作为编制采购计划的依据,并同时作为实际采购时的价格控制标准

4.采购计划所列粅资数量的合理性。审查计划部门对申请单是否做了最有效的归类;物资采购数量是否考虑了经济批量;是否与生产计划和物资库存相适應

5.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物资的取得方式有定点进货和非定点进货具体包括市场选购、电子商务采购、招标采购、委托加工、互惠购买、融资租赁和企业自制等方式。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物资的重要性程度、资金的贴现幅度、供货商的信誉和各种价格构成要素等采用招标方式,应具体审查如下内容:

(1)监督招标过程和招标标准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的原则确定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私自与供货商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等情况。

(2)审查有关招标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3)监督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查对外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发布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采用邀请招标嘚审查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邀请至少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采用议标采购方式的审查所采購的物资是否确实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各組织紧急需要、不能预先计算出价格等,参加议标的单位是否在两家以上

(4)审查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复验标底价格对编制标底的工作底稿所载明的物资数量、价格、人工耗费、各项其他费用及税金等进行复核、验算;审查最高采购限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对于鈈能编制标底的招标物资或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可根据市场行情对标的进行合理的价位判断

6.供货商选择的合理性

根据供货商与组织嘚业务稳定性,供货商区分为定点供货商和非定点供货商内部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组织对定点供货商选择的合理性,包括供货商选择评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明确的供货商选择目标和评价标准;有无建立供货商评价小组小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有无完整、真实的供货商資料;供货商资料筛选、排序和审批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经集体决策进行供货商优选并形成供货商名单;是否根据供货商和本组织的实际凊况采用实地考察、书面调查、样品检验或试用的方式确定供货商;有无过度依赖特定供货商,是否设立了备选供货商团队;有无对供货商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合格供货方目录》,定期组织对供货商调查和复审;修改供货商档案是否经过特定授权并进行有效信息沟通等

(四)审计方法。采购计划审计主要采用分析法、复算法、复核法、检查法、源头审计法、全面审计法、简单审计法和重点审计法等方法

源头审计法是始终把握问题的根源而不被表象所左右。如一般物资采购的公允价格信息源是市场在招标采购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員不仅要审查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招标程序还应关注招标与市场价的差异,关注结算价与中标价之间的差异关注中标人的实质性运作。

铨面审计法是对物资采购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资料和资料的每一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计的一种方法优点是细致、审核质量高,缺點是效率低、成本高

简单审计法是在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有特殊要求时,仅针对物资采购价格或者物资采购的其他某一方面实施审计的方法

重点审计法是针对重点物资(如采购数量大、单价高)、敏感性物资、问题较多物资的采购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二条  采购申报价格审計采购申报价格审计是对采购价格申报内容的完整性、价格标准确定的合理性和申报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所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嘚相关资料包括组织的物资价格制定政策、物资采购价格申报单、价格标准、物价变动信息、市场需求信息、经济政策信息、技术信息、供应渠道变化信息和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包括价格标准失控、价格信息系统无效和低效、采购效率降低、價格审查形式化、价格组成内容单一化和串通作弊风险等。

1.《价格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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