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哪些税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
(一)“营改增”试点规定中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哪些情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计税方法下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简易计税方法
(一)哪些情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十六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
第三十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DD销售额的确定
(一)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率一经确认, 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何核算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核算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五)试点纳税人发生销售折扣行为应如何计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六)试点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七)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哪些应税服务,还能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八)接第(七)问,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时,应取得的合法凭证包括哪些?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的确定
(一)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铁路运输业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三)试点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是指哪些?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试点纳税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中止或者折让,退还或收回的增值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七)试点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八)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2012年12月1日以后,原有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1-4、6点规定,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十)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5、6点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扣缴税款的计算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相关规定
(一)按照 “营改增”相关文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试点前后跨年度业务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1-4点规定,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2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4、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仍在地税机关缴纳。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税法基础-创业第一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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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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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
  (一)税率的概念   &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   (二)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   &   1.比例税率   &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   &   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以下几种: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等。   &   比例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同一纳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计算简便,有利于企业核算。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比例税率调节纳税人收人的能力不及累进税率,这是它的不足。   &   2.累进税率   &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应用中主要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等。   &   (1)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按照与之相对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在应税所得额确定以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它的累进幅度较大,计算方法简单,但税收负担不合理。   &   (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将纳税对象按照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对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和,就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3)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的税率。   &   我国目前仅涉及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   3.定额税率   &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   &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保持同一比例,计算简便,而且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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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注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价内税)而不含增值税(价外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另外,教材上列举出以下几个特殊规定:(1)外汇结算销售额的相关规定(2)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11项特殊规定及其计算公式;&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例题5: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项目有( )。A.汽车               B.化妆品C.卷烟               &D.白酒E.成品油答案:CD&(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3.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题6: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5月份特别加工一批产品用作广告样品,已知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l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l7%,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则该产品应纳消费税(&&&&)。&&&A.1785元&&&&&&B.3150元&&&C.4500元&&&&&&D.16450元答案:C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理解“用于其他方面”的含义。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0000×(1+5%)]÷(1-30%)=15000元;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5000×30%=4500元。&(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2.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例题:某企业本月受托加工A类化妆品1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11700元/件;受托加工B类化妆品5件,成本为40000元,加工费为10000元。化妆品税率为30%,该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元。A.51428.57&&&&&&&&&&&&&&B.51420.57C.52428.57&&&&&&&&&&&&&&D. 50420.57答案:A解析:受托加工A类化妆品10件,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另外,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11700÷(1+17%)=10000元;A类化妆品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10000×10×30%=30000元。受托加工B类化妆品5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30%)=71428.57,B类化妆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71428.57×30%=21428.57。该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57=51428.57元&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11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2.依据确定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适用比例税率)(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例题: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A.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B.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C.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D.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答案:D解析: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连续多年都考到这个公式,考生应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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