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医院的药,没给钱,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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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Economic Crimes)
  经济犯罪是指在的运行领域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活动与杀人、抢劫、盗窃等其他形式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差别。它最终的目标是获得资金,一次得手非法获利数额大大超过其他形式的犯罪。
  经济犯罪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在演讲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
  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其中,主要观点有:
  (1)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领域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的罪犯的决定》有关。
  (2)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我国刑事法规、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我国经济制度及关系,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主体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所允许的活动方式,违犯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生活秩序的行为。
  (4)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图利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领域与犯罪客体混合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领域中,破坏,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6)有学者认为,“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接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 并认为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的内容;(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四)从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 并认为“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等;(二)选择罪名:及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包括、等” .
  (7)还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及调节领域、领域和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为目的,以进行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多种观点,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经济领域说(即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将所有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均归结为经济犯罪。这种观点的明显缺陷在于以以经济领域为,而经济领域本身又不够明确。因此,作为一类犯罪的名称显然针对性不强,不符合我国分类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二)经济秩序说。上述第2、3、4、5、7种观点都可以认为是以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的,因此,笔者将它们统称为经济秩序说,尽管它们的具体角度并不完全相同。(三)第6种观点较为独特,实际上就是的腐败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日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我国学术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为热点问题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各抒已见、认识不一。如“经济领域说”认为所谓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则认为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主观图利目的说”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图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认为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为此笔者认为由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即:经济犯罪是指在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本质属性:
  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类,他也同样应该具备这两个基本特性。如果某种行为只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同时又是经济领域内的行为,那么它很有可能是属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或经济纠纷,而不构成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由刑法规定的,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这里的刑法应该指的是广义上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刑法特别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自由,侵害社会主义,或实施贪污贿赂(包括相关的行贿行为)违法有关的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应受国家刑法惩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人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合法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的正常运行秩序。
  2.法定性。经济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一点有别于一般的自然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传统犯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人们凭借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规范就可轻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将其宣布为犯罪,是因为古往今来人们都认为其是犯罪。
  3.双重违法性。经济犯罪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它既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又触犯刑律;既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经济利益,又危害社会主义。而传统犯罪只触犯刑律。
  4.复杂性。经济犯罪由于发生在运行领域,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结构十分复杂。运行领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动态领域,其中围绕的生产、交换、和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部门。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证券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及科技市场等各种的建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多样化。在这样一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
  5.智能性。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执仗、不具有攻击性,犯罪人往往以其专业知识或利用其,深思熟虑、精心策划,通过钻法律空子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因而经济犯罪在西方被称为“白领犯罪”。
  6.隐蔽性。经济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赤裸裸地违反社会公德和人们所熟知的行为规则,其行为人往往又是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经济活动的性质,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晓,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易被人们所认识。
  经济犯罪的特征,可分为外在形式的特征、内部结构的特征和 一般特征。
  (一)经济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外形表现,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由单位构成(特殊主体)。
  2、危害行为的外形表现,现行刑法典及单行法规,把经济犯 罪分成若干类别,又分为若干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为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 的产品等,伪劣产品必须有销售性,违法性(违反质量法规定) 和销售金额的特定性(销售金额五万元)。
  (二)经济犯罪的内在结构特征,其内在结构有三个方面
  1、本质经济结构。即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 是时代的,行为人在经济运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 利益,危害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结构。
  2、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与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违反刑事 法律,又违反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法规。
  3、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故意犯罪,或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占有为目的,或以其他为目的传播、破坏等。
  (三)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
  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是伴随而产生的 一种犯罪形态,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复杂。
  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首先,因为经济犯罪具有法定犯的 特征,即指仅仅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其次,还因为经济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体许多受过良好的正 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第三是因为经济犯罪行为人的欺骗性。这些人主体身份特殊还打着搞活经济、改革开放的旗号,在承包、等经济活动的掩护下,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第四,是因为犯罪被害人的顾虑性,这些人有些是在经济犯罪中得到好处的人,如行贿人与受贿之间,挪用公款人与使用人之间,他们害怕本人受到牵连。
  3、经济犯罪具有可变性,其表现之一是经济犯罪是从传统的 财产犯罪中蜕变而来的,随着的大力发展,从传统的财产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经济犯罪,如诈骗罪衍生的、、等;表现之二是新型的经济犯罪不断产生。
  4、经济犯罪具有贪婪性,这是由经济犯罪的牟利性决定的。
  经济犯罪是特殊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的原因也有其特殊性,我 国法学界学者对我国经济犯罪原因有以下几种说法:
  1、痕迹说:我国社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政治文化意识方面还保留着旧社会的痕迹,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经济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 法的缺陷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外去寻找内在原因,违反辨证唯物 论。
  2、源流说:分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 制社会中导致了犯罪规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会脱胎于旧社会后必有遗留因素导致犯罪发生,经济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 的。其弱点是新社会代替了旧社会,旧社会已经绝源,缘何不能断 流。
  3、阶级斗争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退出了历史舞台,剥削阶级不能作为统一的阶级,但作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范围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犯罪的根源。这种学说也有失偏颇,因为诚然阶级斗争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与犯罪并不具有直接联系。
  4、现行社会制度导致论:它摆脱了传统犯罪束缚,认为某一类犯罪人心理结构中潜在因素,过分不正当的和利益要求,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原有矛盾剧烈变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结构、提供了外化竿济犯罪。贫困、因素、政治改革的进程中,现行制度不完善导致经济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5、:认为有和货币存在,就有的消极因素存在,经济犯罪社会渗透到的生产、交换、、这四个环节过程中,如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通过职务行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贪污、贿赂,私分等),此外也有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附产品。
  6、:认为商品经济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因 为商品经济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进行等价交换原则,用等量的劳力 表明每个人承担等量劳动,以此为交换前提,只能在这种前提下是 有平等的交换原因,违反这个原则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
  7、综合反映论:认为经济犯罪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综合反映, 包括:(1)经济犯罪的阶级原因是剥削阶级残余势力存在;(2)经济犯罪的经济原因是、特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犯 罪产生的心然性,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同时商品经济生产,流通、交换、等弊端也 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3)经济犯罪的社会原因、存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乱、缺乏监督、没 有配套的法律,(4)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条件下或超前消贤等。
  以上七种观点或多或少触及到我国经济犯罪的原因,具有参考 价值。笔者赞同第七种观点。在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是产生经济犯罪的根本原因。而转形时期新旧体制的不协调的矛盾运动,是产生 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而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表现在初级阶级有长期性。因此与经济犯罪作斗争也具有长期性、艰巨性。
  现阶段在改革开放中经济犯罪的原因有其特殊性,经济犯罪的原因在改革开放中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及其所依附的私有观念的影响。
  由于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局限,必然要有多元的所有制形式相适应。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还要发展、和等私有制经济。私有经济的存在成为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私有观念则是产生犯罪的驱动力和内在原因。在适宜的外部条件下,它就会转化为具体的犯罪行为。
  2、改革的负效应。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触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也细口剧。尤其是由于不公引起的贫富悬殊和心理失衡,直接导致了大量的经济犯罪行为的滋生。机制转换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更易生长此类犯罪。如(1)由于、金融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漏洞,使得经济领域的、、、投机倒把、贩私、、等经济犯罪有了可乘之机;(2)社会管理机制转化过程必然会竹在不适应、不配套,甚至空档的问题,新机制运转过程中也有个磨合的过程,这些都会给经济犯罪活动以更多地可乘之机。
  3,利益调整的失衡。
  改革意味着利益调整。利益调整可能会产生新的不平衡,利益差别迅速增大,这就出现了十分明显的贫富差距,就会引起矛盾冲突剧增,必然使为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多。戴宜生在《关于目前犯罪增长原因的一点思考》中指出:“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
  4、消极因素的作用与影响。
  由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致使商品经济的这些消极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从而产生犯罪”。具体表现在不择手段地追求价值,为获得价值不惜犯罪,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崇尚金钱、价值观念低迷是经济的犯罪又一重要原因。
  5,精神文明建设的缺陷。
  犯罪问题实质是思想问题,片面强调物质文明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忽视思想教育,必然导致道德失落、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受到很大损害,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淡薄,不惜以身试法。
  6,能力的弱化。
  社会形态的转型致使整体的社会控制力量减弱,同时国家专门控制木乙关(国家司法机关)也囚适应能力,承受能力的不足,其效力受损,尤其是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化,使整个国家书乙器的法律威慑力减弱。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是助长经济犯罪的又一因素,许多经济犯罪都是由不正之风,滋生演变而来的。如请客吃饭、馈赠礼物,导致行贿受贿、索贿、贪污、挪用等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新兴形态的犯罪,是现代工业发达社会发展的单然产物,在以往的保守的农业社会结构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常常发生的犯罪只能是传统犯罪,由于发展导致农业主体结构解体、使社会共同生活条件以及社会的价值观发生空前的大变动,但是法律规范还不配套,以致使一些人追求物质生活条件改善恶性膨胀,工业的中存在太多足以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而配合工业经济结构所需的一种新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尚未建立,特别是政府对公民的经济自由有限的管理,滥用经济自由的现象比比皆是,拥有太多的例外规定,有时也会诱发经济犯罪,现象的严重化,使整个国家机器的法律威慑力减弱,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是滋生、助长经济犯罪的又一因素。
  纵观我国近十年来的经济犯罪现象,呈现出如下特点:犯罪的 金额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直至几个亿,犯罪人员的职务越来越高,从王宝森,陈希同到最近的陈克杰,其职务之高是建国以来少有的;集体犯罪的现象突出,有的犯罪案件暴露之后,县里或市里某个领导班子成员均涉嫌,最后被司法机关连锅端;犯罪手段科技化,金融等系统的专业人员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进行经济犯罪。尽管经济犯罪的原时是多方面的,这并不能认为我们对此无能为力,要反对资产阶级腐朽的物质贪欲,加强教育,提高生产力,满足不同层次的物质丈化要求,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同时制定法律法规,严厉制裁经济犯罪,预防与打击并重,不失为经济犯罪的最佳对策。
  1、要加强对人的教育。经济犯罪重在预防,应当树立于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好预防,就必须强化对人的教育,这是预防经济犯罪最根本的措施。在金钱至上追求物质享受在一定的程度上严重存在的里,必须加强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我约束,抵御物属金钱诱惑的能力,因为再完善的,仍然离不开人的自觉遵守,从实践中对经济犯罪人员的犯罪分析来看,并非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并非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根本原因足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从而走向深渊。
  2、要建立广泛的举报网络。要对公民进行广泛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要使每一个公民充分认识到,同经济犯罪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律义务,经济犯罪分子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同时也侵犯了每个公民的利益,他们挥霍、享受的钱财都来源于每个公民为国家、集体所创造的积累,以充分调动广大公民举报经济犯罪的积极性,使经济犯罪置于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的全方位监控之下,还应当设置如110、119一样的免费举报特别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还应注意保护举报人。
  3,必须坚决改革现行的人事任免制度。对每一个和非领导职位,都必须公开透拨,竞争上岗,违纪下岗的制度,反对,防止个别人搞钱权交易,也防止个别通过获得某个职位的人,更加变本加利地违法违纪,捞取钱财。对个别群众,举报较多,一时又没有充分确凿证据的人,必须先停其职一查到底,不能一调了之,使其在新的岗位仍有持无恐。
  4、必须大力强化反贪部门的建设。要加强侦察人员的素质建设,侦察人员应当具有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不畏强权,勇于牺牲的精神,应当是机智聪明,技能全面,知识广泛的人。要给侦察员配备良好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先进的科学仪器,甚至精良的武器装备。要通过立法的程序赋予反贪侦察人员不同于普通侦察以便于在侦察活动中相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侦破案。
  5、还要进一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对经济犯罪要坚持快侦快审从重处罚,要加强新闻宣传,要少爆光犯罪挥金如上,奢侈糜烂的腐朽生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多宣传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悲可耻的下场,以震摄社会。要加强立法,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的,对单位负责人可考虑其是否构成。
  6、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心理研究。对经济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前,实施犯罪中,实施犯罪后以受到法律追究时,所特有的不同心理状态,要进行深入研究,掌握犯罪人员在犯罪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和惩治打击,提高惩治经济犯罪的效果。
1、;2、;
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的食品罪;
5、;6、生产、销售不符合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的化妆品罪;
10、走私武器、弹药罪;11、走私核材料罪;
12、;13、走私文物罪;
14、;1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6、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7、走私淫秽物品罪;
18、;19、走私固体废物罪;
20、;21、;
22、;23、;
24、;25、;
26、;27、;
28、;29、;
30、;31、;
32、;33、;
34、;35、;
36、;37、;
38、;39、;
40、;41、;
42、;43、;
44、;45、;
46、;47、;
48、;49、;
50、;51、;
52、;53、;
54、;55、;
56、;57、;
59、;60、;
61、;62、;
63、;64、;
65、;66、;
67、;68、;
69、;70、;
71、;72、;
73、;74、;
75、;76、;
77、;78、;
79、;80、;
81、;82、;
83、;84、;
86、;87、;
88、;89、;
90、;91、;
92、;93、;
94、;95、;
96、;97、;
1、;2、;
3、;4、;
5、;6、;
1、;2、;
3、;4、;
5、;6、;
7、;8、;
9、;10、;
11、;12、;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销售枪支罪;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6、拐卖妇女、儿童罪;7、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8、;9、非法雇用未成年人罪;
10、打击报复会计、罪;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1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13、、买卖警用装备罪;1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1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7、赌博罪;1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1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2、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24、倒卖文物罪;
2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2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2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29、非法组织卖血罪;30、强迫卖血罪;
31、非法行医罪;3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5、非法狩猎罪;3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7、非法采矿罪;38、破坏性采矿罪;
3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40、盗伐林木罪;
41、滥伐林木罪;4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4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4、非法持有毒品罪;
4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6、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47、走私制毒物品罪;4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51、组织卖淫罪;52、强迫卖淫罪;
53、协助组织卖淫罪;5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5、引诱幼女卖淫罪;56、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7、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58、组织淫秽表演罪;
(五)危害国防利益罪
59、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6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6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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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5月12日电
近日,为加强经济犯罪打防管控工作,市公安局对今年以来全市打击经济犯罪总体工作情况进行公布,同时还通报了北京警方破获的非法经营药品和销售假药案件,以及防范非法集资相关预警信息。
  2015年以来,市公安局经侦系统以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为主业,夯实工作基础,狠抓执法质量,主动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创新工作机制、模式,结合警种特点,攻坚克难,主动作为,深入推进打防管控专项工作,始终保持对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打出声势、打出实效,积极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成效显著。
  工作中,市公安局广辟案源,各警种合成作战,针对不同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重大经济犯罪,迅速出击,开展了大规模打击整治工作,成功破获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保持了对经济犯罪主动进攻、高压震慑态势。同时,全局从4月份启动了打击银行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食品药品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和“猎狐2015”等6个专项行动,力争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空间,消除隐患,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截止4月30日,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27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50余名,同比分别上升4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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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警方打掉两个非法经营药品和制售假药犯罪团伙
  4月16日、22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先后会同朝阳、丰台分局,连续破获“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案”、“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2015年4月,经侦总队接群众举报,在朝阳区发现一非法经营药品犯罪团伙。接此线索后,侦查员通过调查,最终掌握了以赵某某等人非法经营药品的犯罪情况,警方查明,该团伙通过在市区各大医院周边发放小广告的方式,非法收购医保药品,后以物流方式销往外地,销售药品数量巨大。4月16日,经周密部署,经侦总队会同朝阳分局经侦大队统一行动,成功将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刘某某抓获,现场查扣40余种药品,合计1.5万余盒300余万粒。
  案件侦破后,经侦总队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又发现一名从事制售假药的惯犯突然出现在丰台区某出租房内,制作假药并对外兜售。4月22日,经侦总队会同丰台分局经侦大队在丰台区将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嫌疑人刘某抓获,查获各类注射用针剂380余瓶(盒)。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供述,其自2013年起自行购买干粉针剂半成品后,进行简单包装加工,后冒充知名企业品牌药品对外销售。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丰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警方在此提示广大市民:
  1.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人民群众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市民开出药品后卖给收药人员的行为触犯法律,广大市民切记不要贪图小利而参与违法行为,避免害人害己。
  2.非法经营药品行为利润巨大,犯罪分子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利用网络或非正规药店等渠道进行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的切身利益。群众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切勿贪图便宜。
  3.群众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应主动向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形成全民同防共打的良好氛围。同时,针对食品药品犯罪,我市也建立了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有价值线索的群众将给予奖励,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4.《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出台,体现了国家重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坚决态度。市公安局将立足提升群众安全感、净化首都食品药品环境,持续、坚决的保持对食品药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警告贪图利益欲从事食品药品犯罪的不法分子悬崖勒马,切莫图一时之利,身陷囹圄。
  非法集资防范预警提示
  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以来,我市投资咨询、私募股权投资、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非融资性担保、养老投资、贵金属交易、外汇期货等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市公安局精心部署,重拳出击,连续侦破了多起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体庞大、社会影响广泛的大要案件。为进一步有效打击和预防这些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警方对不法分子惯用的犯罪手段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了以下五点防范预警信息:
  一是装点门面。涉案公司往往在市内商务核心区域承租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营造公司资质合法、实力雄厚的假象,以博取投资人信任。
  二是项目造假。涉案公司通常以投资房产、矿产、公路、基建、理财产品等项目为名,甚至借助政府、大型金融机构的旗号,向投资人推介虚假或风险极高的项目。
  三是夸大宣传。犯罪嫌疑人紧紧抓住人们的逐利性心理,不仅向投资人许以远高于存款、理财、基金等产品的投资回报率,还承诺政府担保、银行托管,保本付息,保证安全。经统计,几乎所有涉案公司对外宣称的预期年投资回报率往往都超过了10%,有的甚至达到了100%。此外,他们往往采取网络宣传、街头及超市拉客、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蛊惑性宣传,大肆敛财。
  四是大肆营销。营销渠道是非法集资的核心要素,涉案公司除内部员工进行推销外,相当一部分还采取了拉拢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内部职员代其销售的方式(金融机构并不知情,中间人可按销售额获取不菲的佣金),让投资人误以为买到的是正规渠道提供的低风险、高回报产品。
  五是挪用资金。非法集资案中投资人之所以会蒙受损失,一部分是由于涉案公司不履行合同,没有将客户的资金用于约定的投资行为,而是多用于项目间拆借或填补前期亏空,甚至被犯罪嫌疑人直接挥霍。
  借此机会,警方郑重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法也在不断推陈出新、层出不穷,大家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非法集资并非防不胜防,只要我们认识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意识,就能够远离非法集资!
  下一步,北京警方将通过正在开展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和处置重大非法集资案件,重点打击整治一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扰乱首都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机构;重点处置一批非法集资案件,建立一套风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源头防范与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金融秩序,全力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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