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医院60万的药,属于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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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正副院长因拿药品回扣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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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收取医疗器械和药品回扣,广东省民政厅主管的某行业医院正、副院长均被移送检察院,而事情的起因仅仅是一封网上举报信。
  去年底,广东“省直政风行风评议”邮箱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某行业医院科主任收取药品回扣。”因为匿名,邮件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但药品回扣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系统热点问题,省直纪工委领导的批示很明确:“同意调查,春节后开展。”
  买X光机 受贿16万
  今年春节后,调查工作开始。行评办到医院开展职工座谈会,并约见院领导谈话。
  调查人员发现,这家医院存在的问题也许比举报信上反映的还要复杂:医院管理混乱,在购买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和基建项目上,群众都有怨言。
  “看来科主任收取药品回扣只是这个医院问题的冰山一角”!
  调查中有人反映,医院要购买一台报价198万元的X光机,原院长只在内部会议上“知会”了一声。买什么型号的机子?用什么方式购买?是否需要招标?其他院领导一概不知。医院职工反映:X光机并不是高端医疗设备,国产机的质量已完全适应临床需求,十几万元就可以买到的国产设备,却要多花十几倍的价钱去购买德国产品,对于这样一个连职工奖金都发不起的行业医院来说,实在令人费解。
  调查组深入调查发现,医院确实连年亏损,仅供应商的药费和工程费就欠了几百万元。调查还发现,院长在购买X光机的交易中收取了16万元的回扣。
  药品回扣 多过工资
  另外一个被调查人员锁定的目标,是该院主管医疗的副院长。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药品回扣是医疗系统存在已久的潜规则,药商通过自己的发货记录和医院药房提供的每位开药医生的处方记录,按比例把回扣直接发给医生或科室。”调查组告诉记者,药品要进入医院,必须经过医院的“药事委员会”讨论,主管副院长要签字认可,因此副院长是药商攻关的关键人物。这位主管医疗的副院长自己承认,每月领取的回扣就有两三千元,都是通过喝茶等私下见面的机会,从药商手里领取现金,没有留下任何单据。
  调查发现,药品回扣是这家医院医务人员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医生每个月领取的回扣,比医院发的工资还要多。
  目前,这一涉及医院正副两位院长的案件已经移送至检察院,正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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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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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医生收受药商贿赂算经济犯罪吗,怎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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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涉案金额大小了,或者要看“贿赂”这两个字到底能不能成立,如没铁证不成立就谈不上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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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二医院院长樊艳勤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
发布时间: 16:46:51 | 来源:中国网-传媒经济 |
山西省临县第二人民医院办公楼外廓
&&& 【中国网传媒经济】讯& 近日,山西临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向媒体反映,该院院长樊艳勤滥用职权,高价采购医疗器材,不经批准私自成立科室,通过重复建设套取医院资金,并高价售药等行为涉嫌经济犯罪,被临县纪委立案调查。
&&& 高价采购医疗器材
&&& 据反映,樊艳勤曾以高出市场1-4倍的价格购买医疗器材,一台市场价十几万元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经樊艳勤之手采购价竟然变成了48万元。另外,B超机、彩超机、血球记数仪等医疗设备的采购价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
&&& 擅自成立科室安插&关系户&
&&& 樊艳勤将小舅子刘奇民的药店搬入医院,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耳鼻喉专科&,为其作掩护。为欺骗患者,该院还挂出一些耳鼻喉科专家简介,而询问该院医护人员,却得到医院从来就没有专家简介里的这几名耳鼻喉科专家的回应。
&&& 樊艳勤将表哥高小云的医用卫材高价卖给各科室和病人使用,并利用职权将妻子的表姐刘奴俊、哥哥樊云照和樊勤照也安排进医院工作。樊艳勤把临县第二人民医院当成自家所有,不仅安插亲戚进入医院工作,还将他原工作单位&&车赶卫生院的同事及亲戚十多人安排在医院不同的岗位,精心构织了一张关系网。
&&& 重复建设套取公款
&&& 从2011年5月底到2011年年底仅8个月的时间,樊艳勤就报销油费8万多元。在樊艳勤任职临县第二人民医院期间,以&三公&经费等名义贪墨公款数额不详。
&&& 此外,樊艳勤还通过重复建设套取医院经费,如医院房舍维修,竟将医院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房屋重复维修三次;如绿植养护,重复移植医院风景树&&其通过重复建设套取公款数额不详。
&&& 为抹平账目,樊艳勤竟然用寰宇公司过期的公章开票报帐。
&&& 高价售药医患受累
&&& 临县第二人民医院还存在天价售药等乱象,而且还存在同药不同价、药价突然&飙升&、医患莫名换科室等现象。一名60岁的患者给媒体提供的单据显示,其入院的科别竟然是儿科;同一种高密度脂蛋白胆固在一张票据上出现两次,奇怪的是第一次出现时成本价1824元,零售价2006元,而第二次却变成了成本价3336元,零售价3669元,与第一次出现的价格相比,高出了近一倍。
&&& 按照相关财务工作规定,会计不可能不知这些账务存在的问题,可为什么该院的财会人员就没发现呢?据该院员工透露,由于原来的会计过于认真而被院长更换,现在的会计为没有会计从业资质的李某(女),李某与院长樊艳勤关系&亲近&,在医院李某顶着具有会计资格的姐姐名字。
&&& 采访期间,院长樊艳勤推三阻四始终没有露面。临县纪委信访处一名郝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樊艳勤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立案调查。
&&& 针对此事媒体将持续予以关注!(西部法制报记者 宋晓华)
&&& (原创稿件,转载必究!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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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米米 法律法规网  
07:39:46  评论(/)
原标题: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性的犯罪案件也是有所增加的。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也就是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性的犯罪案件也是有所增加的。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也就是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那么对于经济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所以经济犯罪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对此,今天法律法规网小编就跟大家说说的是较为常见的两种经济性犯罪。一、经济犯罪量刑标准1、涉嫌违反《》侵占罪的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法定刑期,一般情节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标准,建议咨询当地。高利转贷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经济犯罪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罪名,它们的量刑标准与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有相似之处,它们大多数以犯罪的数额去认定。但是高利转贷罪是采用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而挪用公款罪不仅考察数额还因类型不同考察时间。二、常见的经济性犯罪:(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高利转贷罪我国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侵犯财产类犯罪----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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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推荐:要认清“天价药”中严重的犯罪事实与性质
要认清“天价药”中严重的犯罪事实与性质
最近从“央视”新闻调查中暴出“天价药”的内情,才知道药价为什么总是如此贵的真正原因,不由人心情愤愤不平,产生十分强烈的疾恶如仇的心理。我以为千万不可小视此事,仅把它当成一般的经济犯罪,或是一般的缺德行为,绝对不可这样来认识,我认为要提高认识,要认清这些人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其理由如下:
一、他们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已触犯了我国的刑律。
虽然我国现在还未有一部完整的经济法,对市场行为中暴利和非常暴利行为还没有法律准则,但在一些相关的法律文献和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却有类似的相关条文。因为他们要在暗中违规操作,他们就必然会有许多越轨行为而触犯到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我们再根据他们的行为对号入座,就可以进行处置的。
我现在已找到有关法律条文有如下数则可供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法》:
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 
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2条: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270条;侵占罪 
二、他们是一种惨无人道,没有人性的缺德犯罪行为
谁都应当知道,药物就如人们生活中的柴米油盐一样是国计民生中的大事情,任何人,无论贫富悬殊多大,都难免要生病,生病就都必须求医吃药。按道理,一个国家的市场机制运转是根据这个国家的经济实际情况而确立的,包括其生产与销售中成本和价格都是受其当时的经济规律所支配的,不是人们所可以随意地去改变的,按市场机制,由成本、利润等所形成的市场价格是由供求矛盾运动自然合理形成的,这种价格应是天然地合理,虽然也可能有人为的人因素形成一定的价格波动,但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下,社会也是允许的,消费者可以接受的。如果完全违规,不顾市场法则,只顾自己牟取巨额暴利,供方一厢情愿在暗中联成利益体进行暗箱操作,欺诈消费者,这就属于经济犯罪了,更何况其商品是关系着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攸关的大事,其罪恶就更是严重了。
谁都知道中国百姓中富有者是少数,贫穷者为绝大多数,中产者因为儿女前途,房屋的贷款等缠绕,也同样有各自的拮据。如果药物因这些人形成“天价”,这样就会使社会造成不仅是看病难,而是看不起病现象的自然产生,就会使许多人望药生畏,见医院却步了。现在我所看到的国人,许多人面对着病痛不就是如此吗。在许多人中,凡是只要能坚持住挺住的,大都是忍受着病痛的折磨,任其自然下去。我认为这种现象在贫穷人群中,几乎是一种普遍地现象,我没有夸张,不信你可以去调查。虽然现在有公费医疗,有社会保障,但是国家所给予的经费还是有限的。在有限的公费中还要被这些“天价”药物的侵吞,到百姓面下就更少了。大家想想,有病不求医,各自扛着,小病变大病,到头来,当然只有死路一条。更何况在病痛中挣扎又是十分痛苦的,这就更加速了这些人走向死亡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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