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现挪用,套取挪用财政资金或科研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根据什么进行处理

审计署: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涉农水利资金时有发生-ZAKER新闻
中新社北京 6 月 23 日电 ( 记者 阮煜琳 ) 中国审计署 23 日在北京发布涉农水利专项资金审计结果显示,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及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有部分资金长时间闲置,部分项目推进缓慢。6 月 23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作了关于 2016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2017 年 1 月至 3 月,审计署组织对水利部和 18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2015 年至 2016 年财政涉农水利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重点抽查了 584.11 亿元 ( 人民币,下同 ) 涉农水利和其他财政资金,涉及 1080 个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违法违规,涉及金额 44.93 亿元。资金闲置和项目推进缓慢,涉及金额 199.09 亿元。涉农水利项目未发挥预期效益和损失浪费,涉及金额 20.45 亿元。审计署农业审计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审计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在促进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等民生改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及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地方财政和水利等部门资金统筹整合不到位,部分资金长时间闲置,部分项目因前期工作不充分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推进缓慢。该负责人表示,涉农水利专项资金虽然总量不小,但由于受益民众多、项目相对分散,监督的难度相对较大。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对公示公开制度执行不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缺乏民众和社会监督,导致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多发易发。审计指出问题后,相关审计组持续跟踪被审计单位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据初步统计,截至 5 月底,已整改问题资金 35.38 亿元,其中追回被骗取套取、侵占或挤占挪用资金 85423.61 万元;挽回和避免损失 44560.46 万元;盘活财政资金 26211.22 万元。44 个进展缓慢的涉农项目通过加快进度已经实施完成。有 48 人次受到党纪政纪等处理处分。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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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15分钟前浅议挤占与挪用财政资金的异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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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挤占与挪用财政资金的异与同
程淑静(审计署长沙办)
【时间:】 字号:
&&&&在审计报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挤占和挪用这两类问题相互关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是财政资金超范围超用途超标准使用,所以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容易混淆使用,给问题定性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在实际上,两者定义不同,使用范围有差异,违规程度轻重不一,相应的处理处罚和适用法规也都各不一样。&&&&从定义来看,挤占财政资金指的是将开支范围之外的支出列入了该项支出科目,如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或者将财政专项资金与行政事业账户和生产经营账户混存混用,货币资金实际结存量小于财政专项资金余额;挪用财政资金指的是将财政资金用于了开支范围外的项目、行政事业开支等其他方面或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从使用范围来看,挤占是指不经批准,将相似用途的支出列入了该财政资金的用途,主要是费用性质的支出;而“挪用”则是指不经批准,将财政资金的用途彻底改变用于其他用途,完全违背了该财政资金指标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或用途,且财政资金已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账务已作处理,这里主要指的是项目性质的支出。&&&&从处理处罚来说,挤占问题性质较轻,处理也相对较轻,一般调整会计账目即可。而挪用问题性质较重,处理处罚不单有调整会计账目的会计处理;还涉及资金安全、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等。审计机关根据问题违规程度轻重,分别有追回财政资金,退还违法所得的资金类处理;还有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处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法的情况,则构成了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从适用的法规来说,两者都有各自不同的定性和处理法规。挤占的定性法规一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处理法规一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关于“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而挪用的定性法规和处理处罚法规一般使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和“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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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1]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待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全部回收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自行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处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暂停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牧场、团,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七条 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八条 滞留财政资金,其中超过资金拨付时限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超过资金拨付时限半年以上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归还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一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四条 因审核、监管不力,致使项目单位套(骗)取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报账支出以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六条 至检查或验收时,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被检查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检查当中,发现被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未能按期整改,且上级主管部门未做出相应处理的,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九条 在审计等部门或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弄虚作假套(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二十条 对依法组织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被检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将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被处理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数额“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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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3月17日财政部 财发〔2011〕7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对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待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全部回收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自行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处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暂停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牧场、团,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七条 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八条 滞留财政资金,其中超过资金拨付时限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超过资金拨付时限半年以上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归还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一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四条 因审核、监管不力,致使项目单位套(骗)取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报账支出以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六条 至检查或验收时,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被检查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检查当中,发现被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未能按期整改,且上级主管部门未做出相应处理的,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九条 在审计等部门或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弄虚作假套(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二十条 对依法组织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被检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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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阿勒泰市201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 &&&&点击数:12384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地州财政部门开展2015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阿地财监【2015】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我市财政部门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安排部署了全市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经过全体检查人员历时5个月的共同努力,完成了我市5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任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检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确定检查重点和单位。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了5个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单位,分别是:阿勒泰市拉斯特乡人民政府、阿勒泰市民政局、阿勒泰市畜牧工作站、阿勒泰市综合执法局、阿勒泰市广播电视局。
二、明确检查内容。
对被检查单位的名单以及检查目的、内容、依据等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公示,检查的主要内容财务人员基本情况;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情况;票据管理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严肃财经纪律情况等14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三、工作开展情况
经检查发现违规问题金额621.6万元,其中,未上缴非税收入110.6万元;通过暂存款核算收支86万元;未入固定资产35万元;违反政府采购行为涉及金额14万元;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减少固定资产86万元;存在单位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资金的情况177万元;挪用专项资金99万元,套取财政资金14万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单位及时上报整改情况,以便于事后监督落实,鉴于被检查的2个单位会计核算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以致账目混乱,经济业务内容反映不真实等问题,对这两个单位分别予以罚款1万元。
 四、整改情况及今后打算
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要求被检查单位务必在限期时间内整改完备,认真整改,并要求被检查单位今后不断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执政。同时,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协同审计、纪检、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为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将坚持并不断完善跟综回访制度,进行跟踪检查,如再发现违规现象,将根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财经法规,从严进行处理。对整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予以肯定,总结宣传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的经验,以有效巩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果。
特此公告!
阿勒泰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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