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农村交废除农业税税的底册由哪里提供

农业税-厦门市财政局
(一)清代、民国田赋
厦门田赋征收有文字记载的,始于清代。道光版《厦门志》载,当时&嘉禾里上民田地一顷一十八亩五分五厘,配地丁银一十一两五钱九厘,配秋谷一十二石六斗四升七合二勺。不上(二等)民田地二百零七十顷九十一亩五丝,配地丁银二千一百零五两七钱五分三毫。寺租田地五十六亩五厘三毫六丝,配地丁银五两六分七厘七毫,配秋谷一石四斗三升六合。不上盐田地三顷七十八亩三分三厘六毫,配地丁银二十二两七钱六分九厘,配盐折银三两七钱五分六厘&。清制1顷等于100市亩,当时嘉禾里耕地总面积为27265多亩,应纳地丁银2149.54两,秋谷14.083石。
辛亥革命后,民国2年(1913年)厦门从同安县划出,设立思明县,田赋制度完全沿袭了前清的旧制,只是将征收的货币单位从银两改为银元。民国初期,北洋政府财政部规定田赋收入列为中央税,带征的附税,属地方收入。当时厦门禾山区赋额仍为2000余两,但根据重订的货币征收标准,地丁一两纳银2.6元,粮米一石纳银8元,年应纳田赋额为5702元,附税收入不详。民国24年(1935年)以前,禾山&钱粮&无专职&粮书&司征,都是由禾山保董会乡绅林兴邦负责收缴后解送县政府租赋处。从民国24年(1935年)起,&钱粮&正式定名为&田赋&,统一由各市、县财政局征收。厦门市政府也在禾山设稽征处(首任主任陈鸿钧),负责禾山田赋征收,当年应征赋额10365.86元,其中上缴省库6864.89元,市财政局提留3500.97元。
民国26年(1937年)10月2日,省府颁布田赋征收标准,详分省、县(市)税两个部分。省税每赋元(赋额计算单位)应征正税为7.80元,附加随粮捐、征收费、串票费、建设费、自治费、保安附加费等6项计5.70元,共13.50元。县税部分每赋元应征附加税、教育费、基干队费、其他特别附加费,共计3.58元。同年11月13日,市财政局长苏梦西呈省政府的报告中说:&查本市田赋经前思明县田赋处实行&一条鞭&征收办法,不分等则,每亩一律收法币叁角伍分,一次征收,不分上、下忙,另每亩保安附加费六分四厘,呈准备案。&当时禾山共有耕地42000亩,依此应征赋额为17388元。开征期分上忙、下忙(即夏收季节和秋收季节)。每年3月至7月底为上忙,8月至次年2月底称下忙。征收年度以当年第二期与次年第一期为界,过期未缴者,每赋元加收&逾忙费&或&逾年费&各3角的罚款,全部如数上缴省库。
民国27年(1938年)2月,省府训令&自1938年起,田赋正附税一律上缴省库,厦门田赋仍按旧征收&。3个月后,日军攻占厦门,禾山田赋便归日伪市政府财政局第二科第一课(赋课)及该局所属禾山稽征处征收。1939年2月,日伪当局发布公告:禾山赋征除按战前赋额征收外,加征山头税等杂捐。1942年12月,日伪当局又宣布:&禾山所产粮食,农户自食外,概为征购&,征购价不及时价1/10。
1945年8月15日侵厦日军投降,10月3日市政府迁回厦门,厦门田赋重新纳入民国体制。当年根据国民政府的指令,市府宣布:&厦门34年度(1945年)田赋全部豁免,35年度依法征收。&
民国35年(1946年)2月,厦门市政府地政局奉令对禾山土地进行丈量、定等并进行赋籍整理,10月底结束。核查后的耕地总面积为市亩,赋额18361.20元。其中田(稻田)市亩,赋额6065.13元;农(花生、杂粮、蔬菜园地)市亩,赋额11691.34元;基(杂地)245.44市亩,赋额71.48元;果(果林园地)853.942市亩,赋额256.18元;荡(鱼塘、水塘)725.073市亩,赋额36.25元;坟(坟地及附近杂地)市亩,赋额168.21元;杂(荒山杂地)4598.61市亩,赋额91.97元;林(林地)27.668市亩,赋额0.28元。
1946年10月25日,市政府又规定,田赋税率按各种土地归纳为三等九则:一等上田税率每市亩5角,中等4角,下等3角5分;二等上园地税率每市亩3角,中等2角5分,下等1角5分;三等上杂地每市亩3分,中等2分,下等1分。又规定田地每斗种子(指播种的种子量)可收200市斤者,业主以1/3缴纳,按二五减租计算,实征53市斤。
1946年11月,省田粮处电告厦门市府:&厦门市本届田赋改征代金&。同年12月,市府规定本市该年度田赋的征收原则,凡赋额在1元零1分以上者,征实3市斗,折征代金11814元;征借3市斗,折征代金11814元;公学粮1市斗5升,折征代金5907元;带征积谷5市升,折征代金1964元。田、地两项,其赋额在1元以下,4角以上者,可免带征积谷。农、基、荡、果四项,各征实3市斗,公学粮1斗5升。从当年12月25日至翌年1月中旬起留八成,1月底征足。征实部分上缴中央三成,省二成,县(市)留五成;征借全部归中央。公学粮省、县(市)各半;积谷归地方。
据厦门市政府财政局&田赋代金造册&统计,1946年至1948年禾山完成应征赋额的百分比是:1946年完缴69.7%,1947年完缴90%,1948年完缴80%。具体数字如下:
民国38年(1949年)8月,国民政府强令各省、市田赋全部征收实物,并实行&征一借一&新则。厦门市田赋奉令改征实物,还规定公学粮及其他附税再增收3%,&征借&只付贷息。同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这一年度的田赋未及开征,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随即废除。
(二)厦门解放后农业税
1.粮赋并征
厦门解放初期,由于后方粮食运输供应不及,军队和地方政府曾以粮草票向当地农民预借部分粮草。借粮办法是根据&粮多多借,粮少少借,无粮不借&的原则,以户为借粮单位,以赋额为借粮标准,根据土地肥瘠、产量多寡、生活状况,按累进办法,每赋元借粮20斤至100斤。为照顾贫苦农民,凡每户赋额不及4角者免借。对租佃土地者,每户在20亩以下的免借,20亩以上的,超出部分每亩借10斤至20斤。借粮1斤并借公草1斤。借粮方法,由乡政府召集群众代表会议,民主评定。1949年借粮数量极为有限,当年主要靠省补助大米37.69万斤(折款56531.70元),公草95.93万斤(折款14390.19元),另外还从外地借入粮食10.14万斤(折款15217.37元)。
1946&1948年禾山应征赋额完成数字
4473市石3斗2升1合
1669市石零2合
2238市石7斗8升8合
208市石8斗4升2合
征实逾期罚锾
119市石7斗7合
征借逾期罚锾
40市石8斗3升7合
8750.49市石
4957市石7斗9升5合
1085市石7斗2升3合
2481市石2斗3升
249市石3斗6升
征实逾期罚锾
2市石4斗2升5合
征借逾期罚锾
1市石2斗1升4合
3225市石1斗6升2合
189963元2分
1195市石3斗6升2合
70406元9角2分
1614市石2斗3升7合
95078元5角9分
335448元5角3分
注: ①征实:应征田赋的正税,缴纳实物。
②征借:国民政府因缺粮向各省、市田地业主&借粮&,并发给&征借抵纳证&。但年复一年,空纸一张,当局根本无法抵还。
1949年秋征,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一九四九年度征收公粮公柴(草)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暂以国民党政府1948年度册载赋元,按户累进征收,共分12级,每户赋元数(6角以下的免征)6角以上至8角每赋元负担30斤,以次递增,40元以上者,每赋元负担210斤。由于旧政府确定赋元时,不根据实际产量评定,厦门在执行时,依据贫农负担占产量5%~10%、中农15%~20%、富农25%~35%、地主40%~60%的原则核定税率,并尽可能由乡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在乡范围内进行调整。
办法同时规定,为照顾农地收入,奖励果园池塘生产,凡&农&、&荡&、&果&土地,每赋元按七折计算合并本户累进征收;&林&、&坟&、&基&、&杂&等土地暂不负担。为使公粮公柴负担公平合理,办法还规定,凡过去一户分成几个化名负担及田多赋少或漏报黑地者,限期自行陈报。在限期内自报者,只补交本年度负担,逾期隐瞒不报或化名分户不并的酌情处罚。罚款所得30%奖励检举人,70%用以扶持贫苦农民生产。对于租佃土地的负担,规定推行减租者,出租者按全部赋元累进计算后,减租部分赋元打折征收,承担人每户扣除3亩不负担;未施行减租者,租佃土地由出租人照常负担,承租人种田不足8亩不负担,超过8亩的部分,1亩算1亩,农地2亩折1亩,每亩负担15~30斤。此外还规定了减免与照顾办法,凡军工(供给制者)、烈属每户减征30斤,贫苦无劳力的鳏寡孤独酌情减免,收获不足4成者酌情减免。为奖励生产,凡开垦熟荒2年内不负担,新开海边滩地,5年内不负担。解放初期,厦门地处国防前线,驻军较多,供应任务很重,但农产区仅禾山一个区11个乡,征收任务极小,大部分依靠漳州专署调运来厦供应。
2.农业税制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这是根据新解放区特别是没有经过土地改革地区的情况制订的。1952年6月,政务院统一制订了《晚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税率表》。全国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后,原来以个体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已不能适用。为此,国家又于1950年6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是第一个在全国实施的农业税法规。随着农村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不同时期对《农业税条例》的某些规定作过不少补充、修改。厦门市都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的。
农业税由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农业收入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收入以厦门市郊区的稻谷常年的应产量计算。1950年,厦门市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税率,分为40级,最低一级为3%,最高一级为40%,人均年收入不满150市斤的免征。1952年,政务院对晚解放区已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税率统一规定为24级,从7%到30%,每级递增1%,以人均年收入150市斤为起征点,厦门市按此执行。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开展,农村生产关系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税制又有若干重要的调整。首先是改变纳税单位,初级社时仍按户计算,归户负担,由社统一缴送;高级社后,实行以社为单位,由社缴纳。其次是从过去实行按户累进税制,改为按每一高级社平均税率计算。第三是对个体农民加征一成到五成的税额,以促使残存的个体农民加入合作社,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第四是对经济作物地区的农业税,过去是按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来计征的,现在改为参照各种经济作物收获的大小,分别评定它们的常年产量,对于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可以比粮田的常年产量定得高一些,以协调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的负担。
1958年7月,同安县从晋江专区划归厦门。当年配合农业税制的重大改革,在原负担的基础上,以高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参照1957年实际产量,调产量,调税率,全面调整了负担。由于农业合作化后,富农经济已被消灭,全国个体的农业经济已经基本上转变为集体的农业经济,因此新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一律实行比例税制。
1958年后,由于&大跃进&和&共产风&,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的破坏,同时由于大修水利工程,大办地方工业,加上国家征用土地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耕地面积减少,使1959年农业生产大滑坡。如同安县计税土地面积减少15608亩,常年产量减少4497827斤,减少正税619069斤。1961年大麦比1957年减产27.77%,小麦减产15.8%,特别是花生减产高达24.12%。当时,由于浮夸成风,虚报产量现象严重,在1960年农业税调整方案中,税额仍有所增加,粮食征购数也没有减少。为了扭转农业生产不断下滑的局面,改善人民的生活,贯彻执行省《关于农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农业税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1)关于税率问题,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负担占计税产量超过10%的,一律降为10%,低于10%的暂不动。据此,同安县全县范围内进行一次农业税征收的全面调整,1960年应征数为1006.6万斤,平均税率13.97%,1961年调整为999.23万斤,平均税率10%。(2)关于社员自留地问题,原来定产计税的土地,分配社员的,一律免征农业税。
1963年,生产形势逐渐好转,省对农业税负担又适当调整,平均税率有所提高。
1964年至1965年间,厦门市农业生产稳步发展,其间曾进行耕地清理,并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农业税制基本上没有变动,厦门市农业税负担除了自然增减外,大体维持在1965年的水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厦门市农村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推动农业税制发生新的变革。首先,公平合理的原则取代了公私有别的阶级原则。80年代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经济政策的落实,农村涌现出一批承包专业户、重点户、自营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据此,农业税也改为单独核算到户,根据各户承包耕地的数量,通过承包合同,将合作组织应缴纳的农业税额,如数分解到户,由户缴纳。征收入库时,国家可以直接对户结算。废止对不参加集体生产组织的个体农业劳动者增收一至五成农业税的办法。其次,从以征收粮食为主,变为折征货币与折征代金相结合。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厦门市执行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文件》,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
1993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税继续实行征收粮食实物为主,各级粮食部门为征收农业税实物(公粮)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经济作物区和缺粮区缴纳粮食实物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财政所)审核,报经市(县、区)政府(财政局)批准后可缴纳代金,从严掌握。
(三)征收管理
1.查田评等定产,建立农业税册籍管理制度
1949年,因解放战争发展很快,来不及制定新的税法,而又要借征公粮以保障供给,当时不得不沿用旧的税法即赋元来借征粮草。但这些赋元是不根据实际产量评定的,为少数当权者操纵把持,致使不少田地赋元折合高低不一,土地等级轻重倒置,甚至存在&有赋无田&、&有田无赋&的极不合理现象。因此,解放后禾山区进行过多次土地整理和评等。1951年全区进行大规模的插标清丈,纠正了原有的地籍混乱现象。1952年进行了划片分等、并等,将全区好坏土地排队,大体作了调整,清除旧有地等与赋元不公的现象。1953年全面开展了查田定产工作,采取分期设点逐步推开的办法进行,先在后坑乡进行典型试验,逐步推广,经过各村土地小站队、土地申报、审核、归片以及抽块归等等工作,彻底纠正了原来各村内部地片并等所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调整平衡了各村、乡间交界地片,各村、乡内部的优劣典型地片,纠正了上拉下挤地等以及内外不公现象,并克服了各村、乡土地站队过粗和过细的倾向。
通过查田定产,1953年禾山区有11个乡,44个行政村,124年自然社,有水田10000亩,农地38000亩,可垦荒地2500亩,共计可耕地50500亩。全区常年应产量为14903千斤,比1952年的14428千斤上升了3.29%,全区应征农业税为稻谷1921589斤,当年实征1823896斤,实征入库1786087斤,占实征数的97.93%,超过省分配指标数160万斤的11.63%,农业税负担按应征数与实产量比较,占9.67%,农民负担较解放前大为减轻。
在查田评等定产的基础上,从1953年起,厦门市开始建立农业税册籍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农业税人口、土地及租佃关系异动、&常年应产量&的变动登记,内容包括:(1)农业税人口,因出生、死亡、迁徙、嫁娶、过继、转业或其他原因发生的增减;(2)农业税土地发生买卖、典当、交换、赠送、继承等行为,使所有权转移的;(3)应纳农业税土地租佃关系之成立或解除;(4)原为耕地改作道路、水渠、工厂、水库等非耕地或非耕地改为耕地的;(5)因国家兴修水利从而提高产量和依照规定年限需要改订常年应产量的。上述变动,每年必须登记,同时各乡也相应建立月,季异动登记表,作为年度计征的依据。
1956年,基本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税按户计征改为按社计征,原按户设立的册籍必须相应加以调整,社员以册籍队社为单位进行汇总统计,个体农民则以村(组)为单位进行汇总统计,根据原有土地产量分户清册、作物种植面积等资料核实计税土地,编造农业税征收册籍。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纳税单位改以基本核算单位造册记征。
1979年后,随着农村体制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农业税的交纳方法改为基数在队(村),任务到户,按户交纳,结算减免到户,农业税册籍也相应作了调整。过去土地为集体经营,常年产量由全社综合评定,所以纳税人的土地产量清册,都以社为单位登记,不必逐块登记。现在农业税由承包社员分担,各社员所承包的土地和常年产量又要分户进行登记了。
2.征收管理
1949年秋季,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厦门市第一次开征公粮(草),当时是沿用1948年度册载赋元按户累进征收的。为了在征收中最大限度地减少旧赋元制度的弊端,曾广泛发动群众清查分户化名和隐瞒的黑地,向分散赋元、转嫁负担的封建豪强势力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1950年,公粮改称农业税,农业税征收是以稻谷为主,分夏秋两季征收,个别乡征收稻谷有困难的,可以征收其他农产品或征收代金。种植薯类、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稻谷的常年产量计算,园艺作物和其他作物的收入一般是按收益打折后再折合主粮计税,或是依同等土地评定常年应产量负担。农业税征收实物采取&按谷分配,以款结算&的办法,即将纳税人应纳的稻谷数量,按当地中等稻谷的收购牌价折成货币,然后通知纳税人照金额交纳指定的实物,所交实物一律按当时收购价格计算,并一律由粮食部门代收。纳税人于实物送交后,取得收据,即可向财政部门换取农业税收据。
1955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计征办法也不断改变。在农业合作化初期,农村中广泛存在着个体农户、互助组、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经营单位,而初级社内部也多采取农民土地入股的形式,土地报酬还占收入的一定比重,因此根据省的有关规定,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个体农户的计征办法作如下的调整:除按所在地农业社的税率计算外,根据不同经济情况,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但是,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户,不予加征。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计征又改为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征收单位。
1979年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对农业税的计征办法又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是改变农业税征收结算制度,逐渐由过去单一的队交队结,改为队(村)交、队(村)结、户交队(村)结,而以户交户结为主,征管工作量大为增加。其次,农业税征收结算方法从1982年起改为按纳税单位,既下达公粮数量,也下达金额,完成任务以金额为主。根据此种方法征收后,市(县)财政局将下达给予纳税单位应征的公粮数量和折算的金额,同时抄送当地粮站,粮站(库)接收粮食时,一律按中等粮统购价结算,公粮款从入库的征购粮价款中扣交,并按&先征后购&的原则,先扣交公粮款,再结算统购、加价、议价粮款。(3)1985年,贯彻执行中央农业税折征货币的决定,粮食按&倒三七&的比例折征代金。由于福建是缺粮省,省人民政府决定本省农业税仍以征粮为主,因此同安县在确定各乡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还应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1985年开始,农业税按新的计税价格调整后,任务由市(县)财政局逐级下达到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所交纳的粮食仍由粮站接收,对征起的公粮及时结算划转给财政局,由财政局付给一定的手续费。对没有粮食定购任务的乡,农业税按&倒三七&的比例折征代金,一般由乡政府组织征收。
1993年1月1日起,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税继续实行征收粮食实物为主,同时要坚持&纳税通知书到户,户交户结&的原则。财政机关下达公粮任务时,对纳税人应同时下达公粮数量和折算金额并抄送当地粮食部门和接收公粮的粮站据以结算。有购粮任务的粮站在结算粮食价款程序上,应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各粮站代征的公粮款,一般应按月向财政机关解缴、结算,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农业税征收费用,由市(县、区)财政局从农业税征收总额中提取8%,其中2%上缴省厅,6%留市(县、区)作为征收费用,其中代征手续费为3%。
1993年9月,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农业税的征收入库工作。一是做好农业税征实结算工作;二是做好公粮结算价格的确定工作;三是坚持农业税单独征收,坚决制止把农业税和其他收费、摊派混收的做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征收农业税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同时彻底清理农业税欠税和占压税款的现象,严格执行对欠税征收滞纳金的制度。
1994年5月,执行省财政厅《关于199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鼓励农民生产和交纳优质粮并简化征收手续,公粮征收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实行公粮的数量与金额双控制。即在保质保量征收粮食实物的前提下,把征收公粮的数量按规定的计税价格折算为金额,在交粮时按&按质论价,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货币结算。凡所交粮食折价款超过农业税金额任务的部分,如数退还给农民;所交粮食折价款加上粮食&三挂钩&补贴后仍未达到农业税金额任务的,则由农民补足。
(四)附加与减免
1.农业税附加
为了适应地方文教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厦门市从开征农业税起,就根据省和中央的有关规定,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并在执行过程中作过多次调整。
1950年初福建省规定在征收的公粮中附征乡村政教经费10%,1951年又将地方附加比例提高为20%,当年厦门夏秋两季共征收204741斤(稻谷)。
1952年中央决定取消地方附加,1953年起又恢复。这一年农业税附加为11%(省4%,县7%)。
1954年,中央规定省自筹经费可征收农业税附加3%~5%,乡镇自筹经费可征收农业税附加7%。福建省定为省5%,县7%。1956年后,为了适应小学经费下放一部分的需要,农业税的地方附加和乡村自筹经费经国务院同意在过去不超过正税额12%的基础上,将限度提高到不超过正税的22%(省定为17%,其中省10%,县7%)。嗣后,因下放的小学经费中央又规定收回一部分,一般维持在15%(1958年)左右。
1959年和1960年农业因灾减产,加上工作上的失误,农业税的负担偏重。为了使农业税负担适应农业连年受灾、产量下降的情况,大力支援农业的恢复和发展,地方附加占正税的比例有所下降。1963年恢复地方附加10%(省、县(市)各半,但当年省附加未开征)。1964年6月,为了进一步安排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所需经费,国务院决定,由地方适当提高农业税附加的比例,由原来占正税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1965年厦门市仍稳定在15%的水平,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都没有突破。1967年4月,财政部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原计划用于农村&四清&运动的经费,即农业税附加5%部分,转为&文化大革命&经费,用于补助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开展&文化大革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1978年后,农业税地方附加比例都稳定在15%的水平。
2.农业税减免
厦门在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的同时,还按规定实行农业税减免。农业税减免除鼓励发展生产的优惠措施外,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灾歉减免,二是社会减免,三是贫瘠地区(村、队)减免,以及其他政策性减免等。
在执行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中,坚持贯彻&轻灾不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和&困难大的多减免,困难小的少减免,不困难的不减免&以及减免只退税款、不退粮食的政策,但在不同时期,减免办法还是有所区别。
1950年厦门规定,凡遭灾减产,收获不足4成者,酌情给予减免,收获4成以上者照常负担,革命烈士、军人及供给制工作人员之家属以户为单位,免征30斤。贫雇农中之鳏、寡、孤、独户因无劳力而将土地出租及特别困难户,经群众评议,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其负担。
1951年,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的规定,灾歉减免以户为单位,凡是农作物因水、旱、风、雹、病、虫及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导致歉收时,歉收二成到七成,减征税额20%~80%;歉收七成以上全部免征。为了鼓励抗灾,在同一地区,同等土地、同类作物、遭受同样灾害的,按同一歉收成数计算;因积极抗灾,减轻受灾程度的,仍按灾区一般歉收成数减免;因怠于抗灾,致灾情加重的,亦只能按灾区一般成数减免。最后一项的政策性减免是为了帮助在土改中分得土地的农民迅速发展生产,是只在1951年至1952年才实行的专项减免。
1954年,根据华东区农税会议的精神,对灾情减免,改为按片评灾、按户综合,灾情不及一成者不减(1953年为不及二成),以便更好地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政策。灾情减免办法分别夏秋两季评灾,两次计算,秋季减免。
1956年,农村基本实现合作化后,由于建社之初生产投资大,合作社的经济基础还很薄弱,生产管理经验不足,部分社员生活还有困难,所以高级社仍继续办理社会减免。享受社会减免的主要条件是:(1)社的生产和收入的情况;(2)原来享受社会减免困难户的多少。高级社享受的社会减免指标根据省的规定,一般掌握在不超过农业税总任务的2%~7%,但对某些困难较大的高级社,经市批准也可超过7%的规定范围。同时为鼓励改变耕作方式和推广良种,贯彻执行省的规定,在单季稻改种双季稻和推选优良品种中,因计划不周和技术指导错误等因素而致减产,达不到原评应产量的,可按灾情减免办法计灾减免。此外还规定,个别社因抗灾花费劳力过多,享受灾情减免后,负担仍有困难者,可从社会减免中给以适当照顾。各种农作物受灾,必须在未收获以前适时地组织评议。计算负担后,如发生意外的自然灾害(如台风)等,可再另外组织评灾。高级社土地受灾不到一成的地块,可不合并计算歉收成数。初级社因灾减免的税额,归由社统一处理。
196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农民负担的决定,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同时还对评灾计算减免的办法作出规定:以本年每亩实产对照常年应产量计算减产成数,达一成以上者给予减免,受灾5成以上者加一成计算减免,受灾七成以上加2成计算减免,受灾八成以上全部免征。
1965年,鉴于农民生活逐步好转,厦门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当年社会减免应主要用作发展农副业生产的资金,凡享受社会减免的单位,必须按公社指定的项目合理安排使用(如作为农副业周转金,兴修水利,购买耕牛、农具等),不能分配给社员。对困难户较多的队,如从公益金和国家社会救济金中解决有困难的,确需从社会减免中抽出一部分作为照顾困难户的,必须经公社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时必须贯彻阶级路线。
1979年,同安县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农业税穷队减免几点意见》,作出规定:农业税穷队减免的标准是以核算单位每人平均占有原粮400斤以下,同时人均分配收入50元以下的,根据下述三种不同情况实行减免:(1)对确属于自然条件差,长期缺粮和收入水平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生活有困难的,而且改变该种状况需要较长时间,并为社队干部和群众所一致公认的穷队,由公社审核,报县批准,从1981年开始,可实行免税,一定3年不变;(2)对生产和生活暂时下降,或者靠近穷队标准的队,社队干部和群众虽有不同意见,但当年交税确有困难的,可由队申请,公社评议,县批准,按1年一定的办法,给予酌情减免;(3)对个别生产队,由于各种原因,社员粮食和收入水平暂时无法按生产队统一核算,但符合穷队标准,社队干部和群众公认交税有困难的,也可酌情减免。经测算,同安县享受穷队减免共32个生产队,当年减免税额194971斤。随着农业生产的增长,1984年减免到期后,一般恢复征税,但对人均口粮仍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继续给予个别照顾。并对分户承包交纳农业税的队,原则上落实到户,以发挥减免的应有作用。
1985年,厦门市华侨农场的农业税实行免征。
1986年,为扶持贫困村发展生产,同安根据厦门市财政局(86)厦财农字第010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对同安县贫困村农业税减免的通知》,给予12个贫困村免征农业税的照顾,规定当年12个贫困村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应征税额的40%用于极困户和较大贫困户的全额减免;30%征收上来(乡不分成)返回给贫困村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12个贫困村每年减免税额为181617斤,1986&1988年共减免农业税544851斤。
1989年,为了管好用好农业税社会减免、灾情减免款,厦门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农业税征收任务的通知》,具体规定:对农业税社会减免、灾情减免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凡减免到户的要填制&农业税减免审批表&送县(区)财政局备查;凡减免款用于公益事业的,应填制&农业税减免(集体部分)专项使用审批表&,报县(区)财政局审批后方能拨款,未经审批的,县(区)财政局均不核销。
1989年11月,厦门市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场恢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函,从1990年起对国营华侨农场恢复征收农业税。对少数纳税确有困难的,要按现行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给予照顾。
1990年1月,贯彻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开垦荒地免征农业税年限问题的函》,取消市关于&复垦的耕地5年,新开发耕地10年免征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的规定,按《福建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自有收益之年起,生荒地免征农业税三年,熟荒地免征农业税两年。但弃熟垦新荒芜的土地,均不予免税&的规定执行。
1990年9月,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闽委(1990)15号文件有关农业税问题的通知》,鼓励开发土地资源,增加耕地面积,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对于农户、联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依法开垦荒地用于种粮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
1991年3月,执行财政厅《关于继续对国营华侨农场免征农业税的通知》,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的政策支持请示的通知》,厦门市国营华侨农场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免税期限延至1992年。在1990年对国营华侨农场恢复征收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款,于1991年度如数退还。
1993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控制和认真清理减免税政策,堵塞擅自越权减、缓、免税的漏洞,切实按中央要求做到:当年下半年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减免税措施;对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对给予厦门市减免税额的权限一律暂停;对已经出台越权减免的政策,立即停止执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上报财政部;凡减免税到期的,一律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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