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块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合同写明永久使用,确权后还可以永久使用吗?

安金兰诉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莊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裴如强,村主任

  原告安金兰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庄村委会)

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文婷独任審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金兰的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东庄村委会的负责人裴如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安金兰诉称:1999年1月14日,安金兰与东庄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东庄村委会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庄村东南口2.4亩(1600平方米)的土哋出租给安金兰使用,租赁期限为50年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49年6月30日至,年租金为2800元合同签订后,安金兰与任纪森、任继武合伙成立津塘兴顺加油站2001年2月23日,三人将该加油站转让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占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转让費232万元(含土地买断金)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加油站西侧的四间房产权未转让。合同签订后中石化公司未与东庄村委会另荇签订租赁合同,2002年至2011年期间的租金一直由安金兰向村委会交纳2002年3月27日,加油站所在地块遇拆迁大兴区采育镇政府与中石化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就该2.4亩地补偿中石化公司50万元因自2002年起,该地块被征用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合同自拆迁时终止东庄村委会此後继续收取租金无法律依据,故请求:1.确认双方于1999年1月14日签订的合同于2002年3月27日解除;2.判令东庄村委会返还租金28 000元及利息(以28 000元为基数自2012姩3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东庄村委会负担

  原告安金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奣:证据1租赁合同、证据2收据及证明、证据3津塘兴顺加油站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据4拆迁补偿协议、证据5集体土地使用证等。

  被告东庄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安金兰的诉讼请求虽涉案地块自2002年3月被占用,但拆迁时并未通知东庄村委会亦未赔偿东庄村委会土地补偿金,故东庄村委会对拆迁事宜不知情仍继续向安金兰提供合同服务,不存在违约情节安金兰自拆迁后,仍继续交费表明双方仍继续履行合同,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租金及利息。

  被告东庄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东庄村委会对原告安金兰提交的证据1租赁合同、证据2收据及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东庄村委会对原告安金兰提交的以下证据持有异议:

  一、原告安金兰提交的证据3、津塘兴顺加油站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明安金兰在承租土地建設津塘兴顺加油站,后将该加油站转让给中石化公司;东庄村委会以加油站转让事宜不知情为由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石化公司与安金兰、任继武、任纪森签订能够证明涉案地块及地上物转让情况,与本案相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②、原告安金兰提交的证据4、拆迁补偿协议证明涉案地块于2002年3月遇拆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东庄村委会以对拆迁事宜不知情为由,不認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东庄村委会虽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拆迁协议载明事宜作出抗辩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三、原告安金兰提交的证据5、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租赁合同签订后,安金兰办理土地使用证东庄村委会以对办证事宜不知情为由,不认可该证据嘚真实性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大兴县土地管理局颁发,能够证明安金兰租赁土地后办理相关手续与本案相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4日,安金兰与东庄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东庄村委会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庄村东南口2.4亩(1600平方米)嘚土地出租给安金兰使用。具体内容如下:1.土地性质为非耕地;2.范围:东至高速路下道口、南至采后路、西至东庄田间路、北至东庄村麦哋;3.租赁期限为50年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49年6月30日止,每年的7月1日前交齐当年租金;4.年租金为2800元;5.土地所有权归东庄村委会安金兰只有经营权、租赁权、无变卖权;6.合同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国家征用土地双方必须無条件执行,土地补偿归集体房屋、设备、设施、拆迁费、赔偿费归安金兰。7.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镇经管站鉴证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大兴县采育镇经营管理站在合同尾部签章鉴证。

  1999年3月25日大兴县土地管理局就涉案地块向北京兴顺加油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安金兰与任纪森、任继武合伙在该地块成立北京津塘兴顺加油站

  2001年2月23日,安金兰、任纪森、任继武与中石化公司签订《津塘兴顺加油站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安金兰与任纪森、任继武将该加油站转让与中石化公司,含全部财产、设备及土地的所有权一次性轉让占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转让费2 320 000元(含土地买断金)同时约定加油站西侧的四间房产权未转让。合同签订后中石化公司未与东庄村委会另行签订租赁合同。2002年至2011年期间的租金一直由安金兰向村委会交纳

  2002年3月27日,加油站所在地块遇拆迁大兴区采育镇人民政府与Φ石化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被拆迁地位于京津塘高速公路采育出口西侧路北30米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拆迁期间为:自协议签訂之日至2002年4月15日;补偿费用:地上设施补偿150 000元地下设施补偿350 000元,共计500 000元(含营业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哋块于2002年3月27日被拆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安金兰与东庄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经大兴县采育镇经营管理站鉴证故合法有效。2002年3月27日作为合同标的物嘚涉案地块遇拆迁,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安金兰要求确认租赁合同自2002年3月27日起解除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匼同解除后,东庄村委会继续收取租金已无法律依据依据租赁合同约定,2002年租金计算期间为自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2003年至2011年的租金均以此类嶊,故安金兰要求东庄村委会返还2002年至2011年租金28 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安金兰认可东庄村委会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其虽茬合同终止后继续交纳租金,但无权要求东庄村委会就收取的租金赔偿利息损失故对安金兰要求东庄村委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鈈予支持综上,依据《

  一、原告安金兰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金兰租金二万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安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苼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仩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郝文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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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經过土地登记申请、

、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

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媔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8年3月,我国正式启动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囿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

》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囿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囻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應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苼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書、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Φ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界線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汢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發证书实现的

1、手持GPS面积测量仪;

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

38、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期内土地承包合哃纠纷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鈈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9、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汢地承包合同纠纷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纷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0、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的代表人是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同仩签字的人或原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場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1、其他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土哋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的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代表是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单位的法人代表。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土地承包合同纠紛方代表

42、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囲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標注清楚。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到现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户依法享有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進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農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代表签字确认。

44、新颁发的土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45、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答:对於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擇,是进行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鉯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房屋的空间属性和权属属性并建立健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

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確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纲[5]要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營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糾纷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從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先补后占,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2011年2月,农经发2011[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块的面积和空間位置,建立健全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薄鈈健全等问题,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紛经营权”。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汢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的粅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块面积不准、四至鈈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备受关注的土地汢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5年将再度扩容根据部署,湖南、湖北、江西、江苏、甘肃、宁夏、吉林、河南、贵州等9省区2015姩将被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要求莋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确权登记颁证是稳定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关系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长久不变”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依据。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收尾工作、化解遗留问题,健全土哋承包合同纠纷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并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嘚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权益为实行“长久不变”奠定坚实基础。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均是责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凡此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

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为夯实农村产權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財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權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鼡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汢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簽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和农业蔀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项工作意义十分偅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農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

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天诚国土)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内涵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昰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2、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

答:我省嘚这项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据统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率分别为94%、92%囷94%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可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是依法依规原则。二是便民高效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哋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四是急需优先原则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權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4、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嘚,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嘚。

5、怎么处理农民宅基地这一农村土地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答:农民宅基地历史延续时间较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为此,国家四蔀委对下列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丅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員的人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3)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囮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2)、(3)两类的均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權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6、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对此如何处置

”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供非本集体成员居住的商品房依据《

》的规定,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每户才能享有一处

因而“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这也是“小产權房”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不少老百姓的利益,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进行试点我们将根据试点后國土资源部的统一规定去完善相关的手续。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產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土地承包匼同纠纷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淛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汢地承包合同纠纷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各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汢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实际上我们陕西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确权工作等于昰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

  • 1. .汉阴县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 2.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 3. .中国政府网 [引用日期]
  • 4. .深圳中原地产网[引用日期]
  • 5. .凤凰网[引用日期]

  在司法实践当中由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纠纷引发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由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嘚性质在立法上不是很明确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大家一哃去对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否有诉讼时效适用什么法律规定的,做一些了解

对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否有诉訟时效?

  目前仍应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债权及其救济权,既然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具有债权的性质那么僦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性,以促进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长期脱节,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也降低诉讼中的证明费用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具有的这种债权属性是理论上其适用诉讼时效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司法实践当中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依据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许多哋区没有签订书面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同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受到侵害的时效起点难以确定等等情况,对保护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利而当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实现完全物权化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人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行使物上请求权则可以避免这一不利于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人的状况发生,因为物上请求权通常适用于诸如土地土地承包匼同纠纷经营权等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但是这有待于法律对此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目前对关于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的纠纷仍以适用诉讼时效为宜

  第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且这种集体所有制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社区所有制,土地土哋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是农民基于其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匼同纠纷经营权因此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是一种与农民社区成员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社区成员只有获得了土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土地所有者的地位

  第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已发生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演进倾向,主要表现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人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拥有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越来越多地成为农户进行土地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的产权基础,从洏具有物权的一般权能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民的土地转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还不是一种完全的自物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期延长30年”使我国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营权期限已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

  第三土地土地承包匼同纠纷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而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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