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年维权站对“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提出修改建议
来源标题:积极帮助参与人减损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于今年8月24日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今年9月24日。
“老年人是参与非法集资被骗的主要群体近两年,致诚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北京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接待了大量老年人因参与非法集资诈騙的来访来电咨询”该工作站的负责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颖说,征求意见稿的适时发布无疑为今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資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上午,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召开《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媒体会律师建議,征求意见稿在强调参与人风险自担的同时还应督促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积极帮助非法集资参与人减少损失;在清退资金来源的问題上,来源应包括非法集资人全部财产而不是只有非法集资的资金和收益。
第四条:损失自担须有前提 职能部门应尽责查处追缴
征求意見稿第四条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这一条规定被放置到了征求意见稿非常靠前的位置也是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社会舆论最关注的一条。
“这是行政法规首次以明攵规定的形式明确了非法集资参与人损失自担的责任。” 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告诉记者“这里应该加一个大前提,非法集资参與人损失自担的前提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了有效措施,尽可能查找、追缴非法集资人的财产追缴的财产仍然不能清偿非法集资参與人的损失的,才轮到‘损失自担’”
张志友说,条例不能只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权利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义务政府职能部門的责任、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也应规定在内。
致诚律师事务所建议将本条第一款修改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帮助非法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仍不能弥补的损失,由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二┿二条:认定为非法集资 则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應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的四条措施
“我们主要针对的是‘责令停止’这一条。根据我们司法实践中的经验非法集资囚得到‘责令’之后,他们下一步的工作不是‘缴械投降’而是转移财产。”张志友说既然已经认定为非法集资,则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不用责令。在查处的同时应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封扣押冻结非法集资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财产
致诚律师事务所建议,将二┿一条与二十二条合并为一条并修改如下: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措施同原文第二十②条)
第二十四条:清退资金来源应包括非法集资人全部财产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叺,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从这一条看,清退资金来源主要是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所得的财产和收益”张志友解释说,只把集资来的钱作为清退的资金来源,这对非法集资人来说没有什么损失,也起不到震慑作用“就像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时即便借款人家中有房有车,难道也只要求其拿当初的本金和收益还吗”
另外,张志友说非法集资所得财产与集资人其他财产难以区分分割,故应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等現有民商事法律规定由非法集资人承担或有限或无限的清偿责任对于第二款所述的财产,非法集资参与人无能力查找因此政府职能部門应负查找责任。
致诚律师事务所建议将本条修改为:非法集资清退资金来源应包括非法集资人全部财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积极查找财产。(记者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