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山权单位享有经济权益现金报酬率的百分之三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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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00天津磁卡股价坐山车 7亿投资10年捂地零收益。(1)2003年9月,公司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花费1.96亿元收购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内3000亩地土地使用权。至今这3000亩地块上仍没有任何实质项目进展。(2)目前,3000亩地使用权的资产在公司的账面上,但在公司手里的土地目前只有300亩。另外的2700亩地目前还不在公司的手里,因为建设用地只有在正式施工后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划批,后期只有公司继续进行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才会把剩余的土地划归到公司名下。(3)今年上半年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虽然公司拥有天津空港经济区3000亩地的使用权,但却没有转让地块的权利,公司此前付出的1.93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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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报 微博 评论
  3000亩土地未获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转让
  张建锋
  两个月股价涨了近三倍,一个半月又下跌4成,妖股天津磁卡(4.59,0.09,2.00%)(600800.SH)的疯狂表演赚足了市场眼球。
  今年8月21日,天津磁卡股价从2.42元启动,10月17日涨至7.59元,之后即上演大跳水,12月5日的跌至4.60元。剧烈波动的背后,是公司股价遭遇投机性资金的疯狂炒作。
  分析人士认为,公司股价遭爆炒与其涉足金融IC卡概念有直接关联。此外,公司于2003年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购置的3000亩地使用权一直备受关注,这部分土地自购入以来并未实际开发,未来具备出让可能,上市公司从而可以获得巨额增值收益。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空港经济区实地调查后发现,由于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3000亩地块其实处于冻结状态。所谓巨额土地出让收益,短期内实现根本不可能。
  3000亩荒地引发爆炒
  公司此前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购置3000亩地使用权。多数投资者都认为经过近10年的‘捂盘’,公司股价存在重大重估机会。
  今年7月央行启动了“金融IC卡宣传月”。央行副行长李东荣透露,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已累计发行金融IC卡4500多万张,较去年底增长2070万张,增幅达85%。分析人士预计,银行卡启动的“换芯”运动,将为金融IC卡全产业链提供4000亿元的市场容量。
  受此消息影响,8月金融IC概念股全面爆发。和天津磁卡同样拥有智能卡业务的恒宝股份(8.32,0.13,1.59%)(002104.SZ)、东信和平(8.86,0.27,3.14%)(002017.SZ)、大唐电信(7.46,0.21,2.90%)(600198.SH)等公司股价联袂大幅上涨。
  在市场对“金融IC卡”概念股的炒作退潮之后,相关公司股价开始下跌。以12月5日收盘价与今年8月1日收盘价对比计算,恒宝股份、东信和平、大唐电信三家公司股价下跌幅度分别为13.36%、9.7%、17.68%。同期,天津磁卡股价涨幅却仍高达94.92%。
  天津磁卡究竟有何魅力引得市场热捧呢?一位私募人士透露了其中玄机,“公司此前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购置3000亩地使用权。多数投资者都认为该3000亩地经过近10年的‘捂盘’,价格将会大幅提高,公司股价存在重大重估机会。”
  资料显示,根据天津市战略东移部署,天津磁卡处于海河改造规划区内,从而将实施整体搬迁。为此,公司进行工业战略东移,2003年9月,公司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花费1.96亿元收购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内3000亩地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天津环球磁卡生产研发基地(简称“研发基地”)。
  然而,至今这3000亩地块上仍没有任何实质项目进展。
  7亿元投资9年未果
  时至今日,规划中的研发基地却仅剩一幅荒芜景象,所谓收益更成了一纸空谈。
  致电公司证券办,相关人士对记者透露:“目前研发基地在建一期项目共有300亩地,只是做了碾压工作,由于资金短缺,研发基地一期项目处于停工阶段。”
  记者随后驱车至公司研发基地所在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11道进行考察。与周围林立厂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天津磁卡地块被高约1米6的蓝色铁皮围成四方形,荒地上的芦苇已有一人高,在大片芦苇的边上仍可清晰看见工程车作业时留下的痕迹。
  周边厂区一位员工告诉记者,该工地在2008年施工后再无进展,目前只有两位老人在工地看守。
  关于研发基地的项目进展情况,公司在2009年年报之前都有过描述。
  2005年3月,公司与深圳市中贸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总价款4.32亿元的《设备采购合同》,2005年6月,公司向其支付5.2亿元用作采购款及原材料采购款。加上2003年公司收购3000亩地使用权所花费的1.96亿元,公司在研发基地的投资总额为7.16亿元。
  根据相关项目进程,公司表示2010年下半年开始搬迁、投产,一期工程部分项目建设用地为299.5亩,总投资7.99亿元。按照预期收益测算,年实现营业收入将达11.5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25亿元。
  时至今日,规划中的研发基地却仅剩一幅荒芜景象,所谓收益更成了一纸空谈。
  按照天津磁卡的解释,“该项目建设进度主要受制于公司建设用资金匮乏和历史担保债务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上述证券办人士对记者表示,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将会高达4、5个亿,目前由于资金缺乏,加之公司此前带有ST帽子,无法在二级市场融资,因此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对该项目继续进行建设。
  对于研发基地项目的后期建设,前述证券办人士对记者表示,未来将会通过出售旗下资产获得资金,以尽量恢复工程的建设。
  日,天津磁卡股东大会通过《关于授权经营层择机出售广宇发展(6.16,0.09,1.48%)股票的议案》。公司现持有广宇发展(000537.SZ)流通股A股820.8万股股票,初始投资成本为930万元。按照12月6日广宇发展6.07元收盘价计算,公司持有广宇发展股份市值为4982.26万元。
  与基地建设动辄数亿的巨额投入相比,出售股份获得的资金补充无异于杯水车薪。
  “捂地”10年难获收益
  虽然公司拥有天津空港经济区3000亩地的使用权,但却没有转让地块的权利,公司此前付出的1.93亿元只能算是预付款。
  经过近十年的持续“捂地”,上述地块虽然并未进行开发,但实际价值已经大幅飙升,市场预期天津磁卡可以通过卖地兑现收益。
  “目前,3000亩地使用权的资产在公司的账面上,但在公司手里的土地目前只有300亩。”前述证券办人士透露,另外的2700亩地目前还不在公司的手里,因为建设用地只有在正式施工后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划批,后期只有公司继续进行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才会把剩余的土地划归到公司名下。
  天津市空港区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该区域的建设用地地价为每平米380元。以此计算,天津磁卡在2003年花费1.93亿元购置使用权的3000亩土地,目前价值为7.6亿元,增值率为293.78%。
  虽然土地增值数字惊人,但天津磁卡很难享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根据天津磁卡在2009年至2011年年报以及2012年半年报公布的资料显示,公司的研发基地一期项目,在今年上半年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没有土地使用权,就说明该项目尚未真正属于公司所有。”一位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对记者表示,这也就意味着虽然公司拥有天津空港经济区3000亩地的使用权,但却没有转让地块的权利,公司此前付出的1.93亿元只能算是预付款。如果公司放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也只能收回1.93亿元的预付款,该地区土地增值对公司的估值没有任何提升作用。 ◇ ◇ ◇ ◇ ◇ FLASH 即时股票系统: 大智慧在线 通达信在线 同花顺在线 千寻在线查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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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是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稿酬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物质补偿,是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我国目前实行的稿酬制度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稿酬是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
稿酬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经济,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物质补偿,是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
我国目前实行的稿酬制度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稿酬计算有两种。基本稿酬、印数稿酬。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稿酬制度,不是国际上通行的制。
所谓的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制,还是以基本稿酬为主,印数稿酬为辅的。
基本稿酬的确定,又以作品的“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为依据,其基本原则是以质论价,按质付酬,同时兼顾印数
时代对稿酬的定义又增添了新的内容,网站拥有者对刊登在该网站上的作品按付给作者的报酬。
使用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使用者(通常是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经济报酬的一种方式,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非人身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也称稿费。
中国古代,有些作者在应约为他人写稿或其作品由他人发表时,也能取得一些报酬,称为“”。书籍成为商品后,印刷出版者也要付给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报酬。
这些可说是稿酬制度的萌芽。近现代有了制度,国家以及建立前的中国,支付稿酬的办法一般采取抽(即按每种书的印数计算出总定价抽取一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付给该书作者的稿酬)或卖版权(即作者将作品的版权卖给出版者,出版者一次付酬后不再付酬)的方式。
但稿酬数额大多无统一,由作者和出版者自行签订合同,决定支付稿酬的和。
在,大都由国家制定稿酬条例,规定付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稿酬一般尚沿用抽方式,但废止了不利于作者的卖版权的办法。
1953年开始,出版社学习苏联,采用按印数定额支付稿酬的方式,即按书稿的不同性质和质量,规定每1000字的稿酬金额,同时规定若干印数为一个付酬定额(如有的书以1万本为一个定额,有的以2万本为一个定额),印数在一个定额以内的付给作者以一个定额的稿酬,两个定额以内的付两个定额的稿酬(余类推)。
1958年10月,颁发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国由政府第 1次正式颁布的稿酬制度。《规定》以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相结合的方式取代了不尽合理的定额稿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是以每 1000字为计算单位的字数稿酬(诗歌按行数、画稿按幅数);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的总金额的百分比计算(例如印 1万册付基本稿酬的5%作为印数稿酬),印数愈多,则印数稿酬的百分比相应递减。
初版书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再版书则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这个办法到1961年改为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中,则完全停止支付作者稿酬。
1977年恢复支付基本稿酬,1980年5月颁发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又恢复使用基本稿酬与印数稿酬相结合的方式。1984年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基本稿酬比1980年的规定提高了一倍,印数稿酬也作了调整,较为有利于学术著作的出版。
稿酬稿酬规定
基本稿酬: 字数稿酬的组成部分之一,即根据书稿的字数及内容质量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稿酬标准或出版合同约定的稿酬标准,以每千字若干元为单位计算稿酬的稿费计算方法,基本稿酬按版面字数计算,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 稿酬一般分三种形式。
1.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按作品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1%向作者支付印数稿酬。
图书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例:你的作品是20万字,初版印数为1万册,按千字50元计。 你的初版稿酬就是:200*50+200*50*10*1%=11000元。
采用此种付酬方式的,作者可与出版社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预付稿酬的30%~50%。作品一经出版,应在6个月内付清所有报酬。
附:基本稿酬标准
(1) 原创作品为每千字80~300元。
(2) 改编作品为每千字20~100元。
(3) 汇编作品为每千字10~20元。
(4) 翻译作品为每千字50~200元。
2013年,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预示着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结束。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稿酬标准为:文字作品每一年的使用费用是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每首50元。[1]
稿酬古人的稿酬
稿费在古代叫作润笔。“以财乞文,俗谓润笔”就是这个意思。“”一词最早见于《隋书·郑译传》:叫起草诏书。高颖在旁边戏道:“笔干了。”也乘机说道:“不得一钱,何以润笔?”后来,人们就把写作文章书画所得的酬劳,包括物与钱,谓之润笔。宋人《》云:“,自晋代以来有之,至唐始盛。”又说:“作文受谢,晋宋以来已有之。”
古代文人所得的润笔费,数目十分可观的,如《履园丛话》载:“为元微之作,酬以、绫帛、玉带之类,不可枚举。”皇甫为作《福光寺碑》,字数不过三千,裴度赠给他车马丝绸,皇甫嫌少,裴度又酬谢绢九千匹。韩愈为文,必索润笔。《祭韩吏部文》“公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之价,辇金如山”。这虽是形容之辞,有所夸大,但也说明当时稿酬是十分高的。古来作家们的稿费,就稿酬总收入来说,要算唐朝的了。《》讲,“邕尤长”,“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金帛,往求其文”,“受纳馈遗,以至巨万。时议以为自古,未有如邕者。)
古人得的稿费也有很微薄的。请蔡君谟为其《集古录序目》作字刻石,赠给他的只是鼠须笔、铜绿、大小龙茶等物。杜甫有《闻斛斯六官未归》诗云:“故人去,去索作碑钱。本卖文为活,翻令室倒悬。荆扉深蔓草,冷疏烟。“融为人作碑,稿费无着,要运河江陵索取,所得甚微,致使锅镬无烟。这种情形同旧社会里那些每天苦苦,所得无几,过着清贫生活的文人作家相去不远了。
给著作者“”的多少,不同的时代各有差异,从中可以看出知识分子在不同时代地位的高下。唐宋两代重诗文,朝廷科举也以诗取士,尤其唐代自太宗以来大多重视文学,爱好诗歌,文人学士很得重视,地位较高。社会上也对作者及诗人厚眼相加,所以“润笔”一般较高。明代则有不同,文人学士的地位空前下降,所以,“润笔”也极少。[2]
稿酬稿酬计算方法
稿酬版税方式
稿酬=图书定价*发行数*率,其中“图书定价”可以用“图书批发价”替代;“发行数”可用“印数”或“实际销售数”替代,版税率一般为8%。
稿酬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
稿酬=稿费标准*字数+(稿费标准*字数)*1%*印数/1000
稿酬一次性付酬方式
付酬标准和计算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不足500字按500字算,超过500少于1000字按1000字算。
稿酬稿酬个税
稿酬起征点与税率
我国稿酬计税方式等同于的计税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公布,稿酬个税为800元。
在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上调了两次:2006年由800元提为1600元,2008年由1600元提到2000元。税率则从5%开始,采用九级。而《》规定,“,适用,税率为20%,并按减征30%。”实际即为14%。[3]
稿酬起征点的争议
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从1980年执行至今,30多年未变,与时代严重脱节。[4]
在2014年全国上,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副会长再次提交提案,呼吁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5]
.网易财经[引用日期]
.新京报网[引用日期]
.新浪新闻[引用日期]
.书汇网[引用日期]我的位置: >
浅析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时间:日&&|&&作者:杨海军律师&&|&&关键词:遗失物&&|&&浏览:2761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社会各界对该法中的不足之处的看法就多了起来。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便是其一.本文即是针对该问题写就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中首先以外国对该问题的立法例,相较本国现行立法。
随着《》的颁布和实施,社会各界对该法中的不足之处的看法就多了起来。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便是其一.本文即是针对该问题写就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中首先以外国对该问题的立法例,相较本国现行立法,说明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拾得人与权利人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其次,作者试图以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关系的本质,指出现行立法的不足,并通过反证、比较、排除的方法,去论证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再次,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观的介绍,揭示出造成拾得人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最后,本文明确指出解决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修正谁的道德意识,而在于对我们传统道德观中的核心价值予以重新审视。关键词:权利与义务对等&报酬&拾金不昧浅析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引言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的经济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丰硕成就令全球异邦为之瞩目,人民生活水平大步迈向全面小康。随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对世界各国日益深远的影响力,似乎预示着全球地源政治版图亦将不可避免的重新划分。世界各国的庙堂精英在乐此不疲的热议“如何面对正在崛起的中国”这一命题之际,亦不乏善意忠告之声。一位法国外交部长曾冷静的指出:“中国在向世界输出其价值观之前,未可称其为大国!”顾往昔日各文明古国无不是以其光辉灿烂的文化、浑厚的哲学思想及完备牢固的制度体系远播世界各未开化的角落,而令今天的人们为之景仰。其中的道德意识与法律体系是其价值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中国以其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的普世价值观不仅影响了周边邻邦,而且随着历史的演变而为世界列国普遍认同。在西方,几乎所有其他智力创造的领域,罗马人曾是希腊人虔诚的学生,但在法律方面他们却是老师。在罗马法的第二个另人惊奇的发展阶段,它给予几乎整个欧洲以法律概念的共同库藏、法律思想的共同文法(a&common&grammar&of&legal&thought)。相对于普通法,罗马法法系通常被称为民法法系,直到不久前,罗马法一直以此名称闻名于世。反观作为世界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当下的普通民众仍处于对法律与道德认知的迷惘与混沌阶段,着实有些遗憾。但随着全球化浪潮进一步向前推进,我国日益与国际接轨和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以及法学学者与相关的法律工作者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已经出现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逐渐深刻,而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的可喜迹象。去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就标志着我国的民法向体系化、规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似乎并未使长期困扰民法学界的一些旧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其中就包括了关于遗失物拾得人是否应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一度在舆论界和学界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具辽沈晚报报道:李某打乘出租车回家,忙乱之下将皮包忘在车内,就在一家人即将放弃时,一男子先后两次打来电话称拾到了皮包,但提出应该有所回报。最后在万般无奈之下,李某只得不情愿地用数百元钱换回了皮包。李某的爱人遗憾地称,付出报酬自己也同意,但对方的这种“高胃口”简直就是变相敲诈,如果人人捡到失物都索要高额回报,那么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消息传出,舆论哗然,纷纷谴责该男子这一“不道德”且“卑劣”的行为。认为其亵渎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4但也有人持相反的立场,其观点表现为: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是道德要求,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尽管有些时候出现重合的状况,但总体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是不一样的。它体现在,我们说法律对一个人提出做人要求,一般来讲是无害他人,你作为无害他人的人就是合法的。但是道德要求对一个人提出的要求是关爱他人,所以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对一个人提出的做人标准是有差别的。我们说在近现代的民法上,也会在某些情形下,把道德要求上升成为法律的要求。所以在法律上规定像诚实信用原则、善良风俗要求等,但这些道德要求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我们要把拾金不昧作为一个法律规定要求下来可能要注意,毕竟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有差异1。对此观点我深表赞同。虽然我也对“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戈大强,诸侯畏惧”2的社会景象无不艳羡。但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不同的两回事。我坚持认为遗失物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一&关于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中外立法现状及其比较(一)外国法及我国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定是相当详细的,从第九百六十五条到第九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通知、保管、交付的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求偿权、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该法典更是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第九百七十条规定:“拾得人出于保管或保存拾得物的目的,或出于查明有权受领人的目的而支出拾得人依当时情况认为必要支付的费用者,得向有权受领人请求偿还之。”3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得向有权受领人请求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百分之五,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百分之三;关于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4由此可见,德国民法赋予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即在立法上规定的失主付酬的制度。日本则对拾得遗失物问题制定了《遗失物法》单行条例。对拾得人的酬劳金亦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5《法国民法典》中虽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但却通过时效取得、占有取得制度提供了拾得人取得拾得物所有权的机会。这实际上就是既没有片面强调失主的利益,也没有强制要求拾得人无偿归还,而是为拾得人利益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进而刺激拾得人归还拾得物,实际上也维护了失主的利益。另外英国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应该交付给拾得人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作为报酬。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遗失物拾得问题作出的规定,相较于《德国民法典》相比要简明得多。该法第八百零五条规定,“(1)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6显而易见,该条规定之效果与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效果基本相当。(二)我国古代对遗失物拾得问题的相关立法的历史脉络及当今的立法状况1《大明律》卷九《户律?钱债》“得遗失物”条规定:“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清朝《户律》记载:“凡得遗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还失物之人,如三十日无人认识者,全给。”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第八百零五条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第八百零七条规了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1可见,中国历来对于遗失物拾得的相关律法也从未排斥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反观我国现行的立法状况呢?2在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中,对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其中第七十九条,该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2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十四条,该条规定“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3另外还有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公安局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与日联合颁布并实施的《沈阳市拾得遗失物管理办法》亦对拾得遗失物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全市公民要树立拾金不昧的社会主义风尚,拾得遗失物后,应立即送交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并协助查找失主。”此外,第六条规定:“拾得的饲养动物由拾得单位代养一个月(家禽、猪、羊等代养五天);无代养条件的,拾得单位可送交附近农村代养。代养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过期无人认领的,代养者可变价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市拾物招领处,但市拾物招领处应从中扣除代养费用。”4而新近于日通过,并于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遗失物拾得也作了规定,其中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5(三)中外立法例的比较仅仅通过对中外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相关立法的简单列举,我们应该已经不难发现其中最显著的区别了吧。世界上的各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无论大陆法系亦或英美法系)几乎都在其民事法律中不仅考虑到了对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及寻找失主所支出的费用予以补偿的问题,而且明确赋予遗失物拾得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即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且对拾得人应获报酬的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由此极大的增强了立法的可操作性,使之在适用时不至于引起混乱、争议。反观我国现行的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立法,不是一味的强调拾得人应无条件的返还权利人或交由相关部门保管及协助相关部门寻找失主这一系列强制性义务,就是警告拾得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将可能承担的后果。仅仅赋予拾得人可得到因保管遗失物或寻找失主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一权利。而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支字未提。而即使是千呼万唤使出来、被广大学界人士、法律工作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寄予厚望且给予高度评价的《物权法》也几乎只是作了相比先前立法的重复性规定而已。如果一定要说《物权法》有所进步的话,那也只是在本已与拾得人本应享有的权利极不对等的义务中,又加入了拾得人应承担的“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的义务和明确规定了应交予保管的相关单位为公安机关罢了。唯一有利于遗失物拾得人的新规定是,引入了悬赏广告这一权利人单方民事行为的概念,但这也只是对权利人的单方义务作出的规定,且权利人的单方民事行为具有任意性,并不必然导致拾得人由此产生了请求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权利,这根本就是两回事。由此可见,《物权法》也没有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作出明确、直接的规定。二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一)拾得人与权利人关系的本质要想明确拾得人究竟享有何种权利或承担何种义务。应首先搞清楚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是何种关系。1、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并非无因管理关系曾有人提出,根本无需设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亦可解决拾得人请求给予报酬的问题,并进一步指出只需按照无因管理关系即可化解现行法律的尴尬,这一观点猛一听似乎还颇有道理,但果真如此吗?我们不妨先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即设拾得人的拾得、保管、返还遗失物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故拾得人可依法享有向权利人请求报酬的权利。但现实中,法律虽对拾得人应享有的权利规定的不完善,但对无因管理的各当事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规定的十分明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与服务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这里的“必要费用”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此外管理人还有权请求本人清偿债务,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债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1由此可见,拾得人要通过无因管理制度来保障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就白忙一场了,因为无因管理只赋予了管理人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和负债清偿请求权而已,既然拾得人不能以无因管理获得报酬请求权,那么就基本可以推翻前述假设了。如果这一反证还不够有力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看看什么是无因管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是需要一系列条件的。除了要具备管理他人事务这一客观行为以及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的这一主观动机以外,就是必须无约定的义务和法定的义务。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根本要件,无因管理中的“因”即是法律上或约定中的原因。而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妥善保管,并及时返还失主,这显然不可能与权利人事先约定,但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做了明确规定,这是要求拾得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拾得人保管、返还遗失物的行为完全不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如果以无因管理为由,而反对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既然拾得人与权利人并非无因管理关系,那拾得人的一系列行为应如何看待呢?2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定债权债务关系我个人认为,拾得人保管并返还遗失物是一种履行法定的以特定标的物的交付为内容的债务的行为。为什么将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呢?我们先看看什么是债。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2由此定义不难看出债的一些基本的特征,比如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请求履行债务等等。那么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具备这些特征呢?首先,从主体来看,权利人肯定是特定的,因为是权利人遗失了自己的所有物嘛,那拾得人似乎就不那么特定了吧。以我之见,拾得人也是特定的。因为虽然在遗失物为某人拾得之前有许多不特定的人有可能拾得,但只有在某一人拾得此物的那一刻起,此人才背负了保管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也就是说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这一刻起才正式发生,所以拾得人也是特定的;其次,我们看法律中拾得人与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中的规定就是指拾得人自拾得遗失物地的那一刻起,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主义务和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的附随义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对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更是对债的履行原则中的适当履行原则的集中体现。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对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所应支付为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亦是一种权利人对拾得人的特定给付行为。据此可以断定,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债。而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即合同、侵权、单方行为、、无因管理等,而拾得人与权利人的债属于哪一种呢?合同是因特定当事人的约定而为特定给付行为的债,而拾得人与权利人的给付均为事先约定,而是完全由法律规定的,所以排除合同;只要拾得人不侵占遗失物就不构成侵权;由于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和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所以亦不属单方法律行为;至于不当得利,因为不论是拾得人请求给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还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的权利,均有法律明确规定之,所以应非不当得利;而无因管理我们前述中已做论证,故排除。因此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定债权债务关系。尽管拾得遗失物不同于合同、侵权等债,但它们均具有产生债法律效果的形式统一性,也就是,他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1如同买卖合同一样,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后,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价款中,不应只包括成本、运费、保险费及代缴税款这么简单吧。所以拾得人理应享有向权利人请求报酬的权利。(二)拾得人与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应对等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债虽并非合同,但我认为,拾得人与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也应对等。平等原则作为世界各国民法的通行基本原则之一,不仅仅只强调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更重要的是还应体现为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且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虽然很难将权利义务做到绝对的量化,但反观我们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对拾得人和权利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即使在形式上也很难达到对等。通过对《物权法》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一和一百一十二条的总结,我们不难发现拾得人承担了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的义务或送交公安机关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及造成损害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等五项义务和责任,而也只是享有请求返还因保管、交付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即权利人也只承担给付必要费用这仅有的义务而已。这恐怕不能说我们做到了使权利人与拾得人权利义务的对等吧。尽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悬赏广告只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但要约也只有在得到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所以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而只是对权利人自己产生约束力的单方法律行为。虽然权利人在悬赏广告中为自己单方设立了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并不必然导致拾得人由此产生报酬请求权。因为权利人为自己设定的单方义务并不对应拾得人的“绝对权利”,权利人的单方义务具有极强的任意性,即权利人既可以为自己设定给付报酬的义务,使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亦可不设定次种义务,使拾得人依然不具有请求给付报酬的权利。因此,并不能将权利人的单方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相对应。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已经不难发现,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然严重失衡,很难体现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之平等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丝毫不为过。(三)报酬与必要费用不可混同在拾得遗失物法律关系中,给付必要费用几乎成了权利人所要履行的仅有的法定义务。而有些人认为已经规定了必要费用的给付,如果在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加以确认就是得寸进尺了。有些同志持有这种想法,我们并不感到奇怪。因为报酬与必要费用这两个概念很容易使人混淆。但只要对《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稍加留意的话,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的必要费用其实就是拾得人在保管或返还遗失物的过程中,由拾得人所支出的费用.而报酬中的”酬”字,按照&&辞海&&中的解释,其原意是劝酒,[在郑玄为《仪礼?乡饮酒礼》做的注中:“先自饮,乃饮宾,为酬。”并且除了有“实现愿望”的意思以外,最主要的是还表示报谢;偿还。如:酬劳;酬谢。《仪礼?士冠礼》:“主人酬宾束帛俪皮。”《北史?阳休之传》:“官出行不得过百姓饮食,有者,即数钱酬之。”1我觉得&&北史?阳休之传&&中对”酬”的运用相当精确。大意应该就是说,领导干部外出不能动群众的一针一线,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应当主动向群众支付钱款做为感谢.所以“报酬”一词在转化为名词之后的意思应该是由表示感谢的人因被感谢的人的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为表谢意而向被感谢人所支付的钱款.也就是说由被感谢人接受表示感谢的人所支出的钱款.而反观必要费用,实际上是由拾得人所支出的费用.也就是说权利人将出自拾得人的费用又还给了拾得人,如此表示感谢,从情理上讲恐怕略显心有不诚。从报酬与必要费用在它们给付之前的归属,可以显见它们本质上的区别。即必要费用的支付仅具有补偿性,而并不具备作为特殊的法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返还遗失物行为所应具有的支付对价性.我们再返回前述中的权利义务的对应中来看,必要费用实质上是由拾得人所支出,只不过是又通过权利人之手又返回自己而已。那从根本上讲,就等于权利人实质上非主动的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义务转嫁到了拾得人的身上.而权利人自己则几乎没有承担任何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讲,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完全不对等了。所以我认为以必要费用的存在为理由而拒绝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没有依据的。而将必要费用与报酬混为一谈则更是毫无道理的。三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道德基础中华民族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伟大民族。五千年来的积淀,使炎黄子孙具备了崇高的道德品质,或者更确切的说是炎黄子孙们一直试图以崇高而伟大的道德观念来规制自己,以至于稍有”亵渎”,便会引起群情激愤,大有掏刀子杀人之势。“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而且也是高尚情操的具体体现。“拾金不昧”中的“金”原指财物,现泛指各种贵重物品。“昧”隐藏,所以“拾金不昧”的意思就是,拾到东西并不隐藏下来据为己有。意指良好的仆人道德和社会风尚。据说这个词出自清朝吴炽昌《客窗闲话?义丐》:“乃呼里长,为之谋宅于市廛,置货立业且表之以额曰‘拾金不昧’。”清?《歧路灯》第一百八回:“把家人名分扯倒,又表其拾金不昧。”2由此可见,所谓“拾金不昧”所体现的核心价值在于“不昧”,即,将拾得的财物如数奉还失主。“拾金不昧”精神所强调的是结果,只要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就可拥有成为一个”高尚”的人的资格,其它的在所不问。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是道德要求,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尽管有些时候出现重合的状况,但总体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是不一样的。它体现在,我们说法律对一个人提出做人要求,一般来讲是无害他人,你作为无害他人的人就是合法的。但是道德要求对一个人提出的要求是关爱他人,所以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对一个人提出的做人标准是有差别的。我们说在近现代的民法上,也会在某些情形下,把道德要求上升成为法律的要求。所以在法律上规定像诚实信用原则、善良风俗要求等,但这些道德要求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我们要把拾金不昧作为一个法律规定要求下来可能要注意,毕竟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有差异。1所以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更有利于“拾金不昧”核心价值的实现,而不会出现某些人危言的“道德沦丧”的情况,况且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实际上就是赋予了拾得人一种选择权,这本身就是对拾得人的自由意志的最大尊重。如果卫道士们一定要将报酬请求权作为“良心泯灭”“品质低劣”的话,那他们也可以继续拒绝报酬或继续不索取报酬嘛,因为如果法律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那也只是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行使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权,法律是予以尊重的。因此,请卫道士们放下你们的道德原教旨主义思想,以包容、务实的态度对待他人的选择权。四结论法律从来都是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的,正如恩格斯在其晚年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曾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2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相应的社会意识;而当时的社会意识最终会体现在当时的法律中。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时代,五千年的生产关系与社会意识在这短短的五十年内就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如不尽快完善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将很难适应当下的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从而阻碍我国向正确的发展轨道转变。通过前面的一系列论述,我们不难发现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已经不仅仅是我们所处时代的现实需要了。从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立法例的比较来看。我们在对拾得人权益的保护上已经明显落后了,从法理上讲,由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缺失,直接导致了遗失物返还这一法定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失衡。已然违背了公平、平等的民法原则。而要深究造成拾得人权利“真空”的根本原因,恐怕还是长期高居我们头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观念与现实中的法理,人情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在报酬请求权问题上,我们的道德观与法理、人情其实并无根本冲突。因为道德与法律本身它们并不在同一领域内,同一平面内的两条平行线是永远不会相交的。所以,综上所述,根本无须修正我们的道德意识,只要请至高无上的道德观走下神坛,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主要参考文献1[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二版2[汉]刘向集录[战国策]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3魏振瀛主编《民法》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4[辞海]辞书出版社1977年11月第一版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本
作者: [河北-邯郸]专长: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建设工程 房产纠纷 股权纠纷 律所: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2665积分 | 帮助919人 | 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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