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监管文件专营部门被授权的文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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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同业业务127号文点评:体系性管束终成型,监管靴子已然落地
事项:5月16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同日,银监会也公布了配套性政策文件《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评论:政策要点:限制非标资产买入返售,禁止出表处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首次将同业投资纳入规范,要求计提资本与拨备: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场内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等)的投资行为。同业投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明确禁止&丙方业务&,摒除复杂的业务结构: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业务期限约束,提出集中度要求: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同业存款口径大幅缩窄,并实施细分管理: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140号文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组织体系、权责划分等进行规范:实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商业银行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加强同业业务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建立同业业务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评析:多部门联合发文,强调监管一致性与协调性127号文被普遍认为是去年广泛流传的&9号文&的现实版,但是在发文机关方面比9号文提升了一个等级。原来流传的9号文是由银监会单一机构发文,主要针对银行机构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而127号文则是由一行三会加上外管局联合发文,监管对象基本涵盖了各大类金融机构。这是因为不只是商业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租赁等金融机构都已经涉足同业业务特别是&非标&业务,并且随着同业业务创新思维的普及,各类非银金融机构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复制由银行发起的同业非标业务模式。五大管理机构联合发文一方面可以更加全面地约束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行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部际监管一致性原则,避免因为监管尺度不一导致的监管套利问题。对非标业务形成体系性管束,折射出更高层的宏观管理思路在127号文出台之前,相关各监管机构已经分别对同业业务出台了各类规范文件,包括银监会通过属地局对所辖银行下发加强同业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布了11号文、对信托业出台了99号文,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均对同业非标业务进行了规范。而本次127号文可以说是对上述一系列文件的归纳性纲领。非标业务能够得到这么多部门的集体关注和联合发文,说明其风险累积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已经引起更高层面的关注。非标业务和房地产、地方平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房地产泡沫、地方债务泡沫始终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核心难题。现在各部门对非标业务形成体系性管束,说明治理非标不仅仅是规范业务、管理流动性风险的问题,而是成为了政府已经把治理非标作为挤泡沫、调结构的重要抓手。这意味着通过监管博弈谋求突破的空间将较小。多管齐下有保有压,体现务实性与政策平衡要求127号文的核心要求如限制非标资产进行买入返售、禁止第三方担保、明确会计处理规则等基本体现了监管层&业务简单化、风险明晰化&的原则;但从部分条款来看,其宽松度要大于&9号文&,也略超出市场预期。首先,对存量业务的会计处理、风险计提没有提出追溯性要求,而是&新旧划断&。这样,商业银行不至于要承担由于存量非标资产入表带来的资本充足压力。其次,集中度方面的&50%、1/3&两项要求对银行业整体的约束性也不大,大多数银行都能达标。第三,将同业存款的口径压缩至存入方只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则大量的非银金融机构存款如券商、基金、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的存款可能会纳入到自营存款口径,虽然要交纳存款准备金,但可以有效舒缓商业银行的贷存比压力,在压缩同业业务空间的同时也拓宽了传统信贷业务的空间。第四,鼓励商业银行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体现出监管层&控制场外业务、发展场内业务&的监管导向。可以说127号文既有限制也有鼓励,多管齐下有保有压。从更宽的视角来看,结合较早前人行召开住房金融服务座谈会,敦促商业银行支持首套房贷、保证房地产合理需求,可以看到监管层摒弃了以往要么收要么放的&一刀切&模式,对房地产问题及其背后的金融风险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思路。这种&有保有压&的组合拳体现出较好的务实性与政策平衡要求,既立足于控制风险,又不给金融体系造成太大冲击,避免金融体系过度紧缩影响宏观经济。政策时点颇为微妙,剑指&钱荒&重演市场普遍忽略的一个问题是127号文出台的时机。当前是5月中旬,而下个月就是去年&钱荒&周年之时。反思去年&钱荒&的原因,既有商业银行大量扩张同业业务导致流动性错配的因素,也有监管层应对失当之责。钱荒最终造成的影响,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无论是哪方面的因素,监管层都绝对不会让钱荒再次重演。所以,127号文特别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Z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Z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与之配套的是140号文,明确将同业业务权限上收总行,并实施专营部门管理、加强授权管理和实施名单制管理,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再次出现由于个别分行流动性紧张导致违约,并触发连锁反应。基于这样的政策信号,可以预见,今年的6月份将以偏宽松的资金面平稳度过。对银行板块的影响:对理财、同业的监管一直是压制银行板块走势的重要因素。从去年的&9号文&到年初的&107号文&,再到地方版&9号文&、信托基金保险版&9号文&分拆出台,市场其实已经对这一政策有足够充分的消化。现今,127号文这最后一只靴子终于落地,在温和度略超预期的情况下,其对银行板块的实际打压力度应该比较有限,可静待企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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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文齐出同业规范动真格:大口径分类同业业务 加速非标转标
一财网李静瑕 13:20
“升级版”9号文如期而至。
5月16日,由央行主导,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外管局四大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下称“127号文”),厘定同业业务类别,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同一天,银监会也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号,下称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同业业务,并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从银监会9号文的传出,再到部分地方银监局对同业业务的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一直紧绷监管风雨欲来的神经。如今127号文、140号文双文齐出,也体现出监管整顿银行同业业务的决心。
“之前传言的几个文,都没有实际下发到我们手上,这次央行主导的同业规范是要动真格了。”某银行同业业务部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由央行主导联合“一行三会”包括外管局来发文,主要由于同业业务涉及到流动性管理,而同业市场的参与主体也涉及到五大部门。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127号文的出台主要影响在两大方面:首先五部委联合发文,以最大口径界定同业务模式,这样可以避免同业务跨部门的监管套利行为;其次则是为银行资产端“开正门”,提出加快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等,旨在推进非标转标。
分类管理:买入贩售业务明确标准资产
127号文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进行分类,并要求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同业业务分类显示,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其中,买入返售是银行发展较为快速的一项业务,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范围,127号文明确规定,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现在很多将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也拿来做买入返售,这也是近年来买入返售规模激增的主要因素。”上述银行同业业务部门人士表示,127号文对买入返售的业务范围明确,意味着非标的业务将不能够再做买入返售。
中金公司分析称,以往买入返售项下的非标的标的主要是信托受益权,但按照该规定,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不能作为买入返售的标的,因此限制了这种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从数据来看,4月份股份制银行买入返售业务已经出现萎缩,为负增长,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只能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买入返售业务中,银行通过卖出回购的方式可以将非标出表,而127号文要求,“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该银行同业业务部门人士分析称,127号文严禁卖出回购方资产出表,意味着此前做的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非标业务将不可以再开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收缩银行的同业非标资产。
“但是监管与创新一直都在博弈,是不是可以赌住非标,这要看监管执行力度如何以及银行是否还会有其他创新模式。”该人士称。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则分析称,127号文明确了买入返售只能是标准资产,展示一贯鼓励直接融资导向
127号文还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对于近来快速增长的同业代付业务,127号文也要求,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融出资金不超一级资本50%
银行同业业务的猛增,引起监管关注。五部委的127号文和银监会的140号文,被认为剑指同业非标,推动银行同业业务改革。
根据央行的数据统计,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
同期,纳入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负债从5.32万亿元增加到17.87万亿元,增长236%,是同期总负债和存款增幅的1.74倍和1.87倍。
控制非标的规模,设定一定的比例在2013年银监会下发的8号文已有先例,127号文也通过对银行同业业务规模设限,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标。
与此前传出的9号文相比,127号对集中度管理作出了调整,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9号文”版本,则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上述银行同业业务部门人士对本报表示,当前对于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买入返售业务各家银行使用不同的风险权重,例如有计0的,也有计50%的。而按照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有国债、同业存贷质押的一般风险权重为零,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而第三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中金公司分析称,文件出台之后,同业类型的非标规模会逐步下降,虽然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仍可以继续做,但这类型非标占用100%的风险权重,消耗资本金较快,在银行尚未大规模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增量也会受到约束。
不过,上述银行同业业务部门人士则表示,由于这类投资的非标,虽然风险权重是100%,但是由于收益可观,银行还是会有兴趣继续投资。
127号文还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曾刚表示,目前大部分的银行同业融入资金都能够达到不超过30%的标准,这仅对部分银行有所影响。
同业投向非标的风险,在于期限错配以及不透明。对此,127号文也要求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统一授信+专营机构改革
在为同业业务设限的同时,127号文和140号文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127号文表示,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140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前述银行业人士对本报表示,此前不少银行同业业务授权下放,导致分支机构管理混乱,容易造成2013年6月份的流动性风险。同业业务由法人总部来统一管理,也是增加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实际上,自去年开始,银行已经开始在推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改革。
曾刚对此缝隙称,对银行同业务设定规模等限制,这是属于外部的监管,而银监会140号文则是要求银行从内部改革来推动银行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
非标转标加速
127号文对同业业务的规范,另外一个方面也体现了监管对于加速非标转标准化的决心。
“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是127号文下发的总体思路,在“堵”非标猛增的同时,也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正门”,即走向标准化。
127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127号文后面提出发展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等,是努力把非标往标准化转移。”曾刚表示,标准化的市场市场定价更加透明,风险交易的缓解也看得更加清楚。
140号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中金公司分析称,预计未来几个月银行表内非标规模将随着同业类非标的到期而下降。这些到期的非标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转向债券类融资。未来交易商协会如果会进一步放松企业发行超短融的标准,那么将有更多的企业能够转向债券融资而不受40%净资产约束的限制。
“非标转标将成为今年的大趋势。”中金公司分析称,目前短融和中票收益率相对于贷款利率的打折幅度回到历史均值附近,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会推动企业积极发行信用债来降低融资成本。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完)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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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群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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