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股权转让财务处理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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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公司股权转让,按协议对方分别把钱转给我们其他应付款的单位,这笔业务该怎样做会计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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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借:银行存款,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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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直播课()股权转让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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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账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股权转让的是否要缴营业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日起实施。  因此,如果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以后,应适用新规定,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如果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日以前,仍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应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下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间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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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某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11月底,未分配利润为-440万元。该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A持股95%,B持股5%.现有C股东准备进入,A将35%的股份转给C,B退出将5%的股份转给C.最终,C持有40%股份,A持有60%的股份。C准备以400万元购买该企业的40%股份。如C按比例分别支付给A款项140万元(400×35%)和B款项200万元(400×5%),这项业务各方涉及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贸易公司如何做账?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A个人、B个人将股权转让给C股东,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A、B两个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C,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支付方C为A、B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执行。
  贸易公司只是股东发生变化,不涉及税收问题。
  贸易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实收资本——A    35
  &&& 实收资本——B    5
  &&& 贷:实收资本——C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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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公司将其下两个子公司 A、B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甲公司(A 公司40%股权20万,B公司51%股权5100万)转让时,A公司(股本50万)净资产70万,B公司(股本1亿)净资产10600万。(丙和甲都是国资委出资企业,甲是才成立)
& & 甲公司个别表上怎么处理:借 长投28+5406万元,贷:资本公积5120 营业外收入314万元??这样处理正确吗?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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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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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40%股权:
借:长投——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
通常是按照当日该部分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本题没有给出,金额不确定,通常不是按照净资产份额28入账。
对于51%股权:
(按照转让时51%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
贷:资本公积
对于51%股权,通常按照公允价值入账,题中没有给出,无法确定,但一般不能直接按净资产份额5406确定入账价值。
通常情况下,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丙公司和甲公司没有其他关联方关系,仅仅是国资委出资企业的企业,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从实务角度,因为无偿接受股权转让计入营业外收入影响利润是不合适的,所以这里通过资本公积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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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丢丢 发表于
对于40%股权:
借:长投——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
股权转让书上只写转让40%(20万),51%(5100万)
甲和丙没有其他关联关系。
这公允价值也不好确定。是不是只做
借:长投20+5100
贷:资本公积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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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_1701lu8s 发表于
股权转让书上只写转让40%(20万),51%(5100万)
甲和丙没有其他关联关系。
这公允价值也不好确定。是不 ...
金额如果是股权转让书中给出的一个合理确定的金额,不是原投资方账面价值的话,可以像你说的那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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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丢丢 发表于
金额如果是股权转让书中给出的一个合理确定的金额,不是原投资方账面价值的话,可以像你说的那样做 ...
是原投资方的账面价值。
那现在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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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_1701lu8s 发表于
是原投资方的账面价值。
那现在该怎么做
这种无偿转让,可以理解为无偿赠送非货币资产,可以按照同类市场价格等各种方式确定一个合理的公允价值,如果实在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可以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然后备查登记,在报表附注说明这个情况。以后有问题可以去答疑版提问,这个是我问这边老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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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丢丢 发表于
这种无偿转让,可以理解为无偿赠送非货币资产,可以按照同类市场价格等各种方式确定一个合理的公允价值, ...
谢谢你的耐心回复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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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40%股权: 借:长投——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 && && &&&通常是按照当日该部分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本题没有给出,金额不确定,通常不是按照净资产份额28入账。 对于51%股权: 借:长投& &(按照转让时51%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 && & 贷:资本公积 对于51%股权,通常按照公允价值入账,题中没有给出,无法确定,但一般不能直接按净资产份额5406确定入账价值。& &通常情况下,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丙公司和甲公司没有其他关联方关系,仅仅是国资委出资企业的企业,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从实务角度,因为无偿接受股权转让计入营业外收入影响利润是不合适的,所以这里通过资本公积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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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认缴制下转让股权如何进行工商和税务处理
2013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新法在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三方面原则上取消了法定限制,改由股东自行决定,通过公司章程来进行约定和约束。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数额、时间和方式作出规定后,股东就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最后期限之前,转让其认缴的股权,此时,是否需要提前缴足其认缴的出资?计算股权转让的时,转让收入又该如何计算?投资成本又该如何认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问题越来越普遍,咨询这类问题的企业越来越多。
一、工商处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超过约定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缴纳其认缴的出资的股东,对已经按按期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构成违约责任,应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但对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的责任,尚未见到文件进行明确和规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因此,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期之前,转让其注册的资本,是可以不用事先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履行告知义务的,新股东承担出资义务,没有告知义务的,新股东先承担出资义务,然后再去向老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在目前工商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处理可以参照执行。
&关于认缴制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就更没有文件规定了。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之前,这些转让的股权总要申报缴税,只能参照其他的文件或者从其他文件中提炼精髓并结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进行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从税总的67号公告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则执行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股权转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移,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不包括未缴足的出资额,转让收入必然低,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也不应扣除;如果后续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转让价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资额,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包括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企业遇到这类问题时,应依照上述文件精神与工商和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尽可能地进行工商和税务的正确处理,同时也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越来越普遍的认缴制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行为,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其中的工商和税务处理。
& & 摘自鼎略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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