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使用年限

【集体用地房产使用年限】- 融360
集体用地房产使用年限
&&&&&&买房贷款是大家现在买房的主要途径,房贷利率的高低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个点,房贷利率通常包括商贷的利率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各地方执行怎样的利率大多数一定的,具体还需咨询当地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
集体用地房产使用年限-攻略
什么是混合住宅用地?混合住宅使用年限
混合住宅用地中,可以建设相应商业用房以及办公的用房,具体的应需依照规划要求予以实施。什么地是混合的住宅用地......
混合住宅用地中,可以建设相应商业用房以及办公的用房,具体的应需依照规划要求予以实施。什么地是混合的住宅用地?混合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有多少年呢?今天就跟着房天下的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什么地是混合的住宅用地?根据《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是“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依照《全国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 ,“城镇的混合住宅用地”是“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要区别具体情况,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七十年,工业用地的五十年,商业用地的四十年。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年限由原土地使用人与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混合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有多少年呢?“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要区别具体情况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七十年工业用地的五十年商业用地的四十年。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年限由原土地使用人与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但该合同不能简单地将“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理解为“综合用地”进而将土地使用年限机械地规定为上述暂行条例第五项规定的五十年。有鉴于此建议房地产交易行为人特别注意购房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约定。混合住宅用地中,可以建设相应的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具体应按照规划要求予以实施。 单一住宅用地,只可以建设住宅,其他配套的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是不能建设的。(造起来也只能办理住宅用途的产权证)
安置房的使用年限是多久?使用年限到期该怎么办
安置房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是对被拆迁城镇居民的一种补偿,也就是说或这些人用自己以前的房屋土地与政府交换了现在的......
安置房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是对被拆迁城镇居民的一种补偿,也就是说或这些人用自己以前的房屋土地与政府交换了现在的安置房,很多人以为安置房是没有产权的,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安置房的使用年限是多久呢,安置房使用年限到期该怎么办呢?
安置房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1、安置房最初是没有房产证的,但所有人可以到相关房管部门办理安置房的房产证。
2、在办理房产证后,即补缴了土地使用金后,安置房就变成了商品房。
3、此时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也就是说此时的安置房的产权与一般商品房的产权是一样的。
4、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那么取得房产证后,安置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购房者要想知道自己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可以用终止日期扣除已使用的日期,所得日期就是购房者自己的使用年限。
安置房使用年限到期该怎么办
1、安置房土地证年限到期,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2、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依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否则,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的规定,国家可以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以上就是关于安置房的使用年限以及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处理的介绍了,土地证是住宅的不动产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证主要记载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土地的坐落、用途,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等内容,没有土地证,对购房者的权利肯定是有所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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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地房产使用年限-问答
车库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车库产权年限为40年。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就是指开放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正是因为现在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越来越多向地下空间发展,这样就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现在很多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都会标明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卖方所有。所以,即使有观点认为,有地才有房,地下停车位仍在业主土地使用范围内,因此产权也应归业主所有。不过,这种情况几乎是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开发商依然持有地下车位产权,并通过买卖获利。
信用卡有使用年限吗??
目前,市场上各种借记卡一般无期限,不存在到期换卡的问题,而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则有使用期限。这种有期限的信用卡一旦过期,就不能自由取款消费了。而对于不再使用信用卡,一定要寄回不换卡回执,否则每年年费还将被自动扣除。显示在信用卡16位卡号下方。举例:若卡号下方的数字是02/14-02/17,就是指2014年2月发卡,2017年2月底到期;若卡号下方的数字是02/17,就是指2017年2月底到期。信用卡到期之前,若您的卡片状态正常,信用卡中心会自动将新的卡片寄到您的帐单地址。
信用卡使用年限怎么看?
信用卡上印有有效期,通常格式为:Valid From 12/08,Valid Thru 12/11。表示这张信用卡的有效期是从2008年12月到2011年12月。也有其它表示方式,如:Valid Dates、Member Since、Expires End...等等,很少见到中文标识,但都表示一个意思,即有效期。  寻找卡片正面带“/”的数字,比如10/07、10/10。这样的数字很容易让人疑惑,哪个是月份哪个是年份?记住,信用卡属于舶来品,日期也是按照老外的习惯来的,即月在前、年在后。那么,上面数字表示的日期就是2007年10月和2010年10月,年份较小的是发卡日期,较大的就是信用卡有效期了。在中国,各发卡行所发行的信用卡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信用卡有使用年限吗?
般新办理的信用卡的使用年限都是在3年左右。 信用卡下方有到期年月日期。 如果在使用3年期间没有欠款或者信誉度较高,银行到期会自动给你寄出新的信用卡的。 第2次信用卡的使用周期为5年。卡片到期后卡就不能使用,到时银行客服人员会给您以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通知您及时到银行卡中心换卡。换卡时间一般为一周到两周时间,换卡后卡片就能和原来一样正常使用。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借记卡是没有使用年限的,信用卡使用年限一般是3年(部分金卡是5年);1、信用卡:信用卡又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先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2、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能透支。 转账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在特定区域、专用用途(是指百货、餐饮、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的功能。储值卡是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3、借记卡〔debit card〕可以在网络或POS消费或者通过ATM转账和提款,不能透支,卡内的金额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消费或提款时资金直接从储蓄账户划出。借记卡在使用时一般需要密码(PIN)。借记卡按等级可以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按使用范围可以分为国内卡和国际卡。
农村的集体用地可以抵押的吗?
目前不可以。现在国家正在出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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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我们知道,土地分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可以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国家还没有推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准建证一般要求2年内必须建设。《》中对耕地草地林地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另外关于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应该是没有年限的。《》等法律并未涉及,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倘若迁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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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人民法院报:临时集体土地使用证超过两年期限应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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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临时集体土地使用证超过两年期限应被确认违法
临时集体土地使用证超过两年期限应被确认违法
赵志强 焦文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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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日,被告某县政府将一块原告杨某与第三人朱某有争议的耕地为朱某颁发了临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朱某依据该临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争议地上建房,原告不服,认为被告某县政府工作人员既不到现场丈量,也没有四邻指界,擅自将其管理使用的可耕地登记到朱某名下,办证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被告某县政府辩称:被告为第三人办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该宗地达到了土地来源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的登记条件,应依法予以维持。第三人朱某述称,该争议地原归原告管理使用是事实,但在1989年6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书,进行了土地调换,其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现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原告不应提出异议。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了2年的使用期限,应由颁证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在没有注销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2年的使用期限,该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了2年的使用期限,该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有的地方为规避法律制裁,对于应当办理一般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代替,之后又缺乏后续监管,在农民的手里,本来是临时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成了永久使用。对超期使用的临时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该案的争议问题是,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了2年的使用期限,在被告于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超过2年,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了2年的使用期限,已经不再具备超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属的法定证明功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的主要证据、依据,本应判决撤销,但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了2年的使用期限,法院也不能判决撤销,只能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即便被诉行政行为本身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法院对行政行为判决撤销亦不合适,应适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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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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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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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三)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市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
(四)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新拆旧项目区,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依程序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规范
(五)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六)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出卖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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