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行业,保障的前提和保障是什么?

4月1日这天央行关于静态码限额500え的新规开始正式施行。也就是消费者每天以扫静态码支付消费的方式同一客户银行或支付机构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所谓静態码通常是商家打印后放在柜台的收款码,或者是我们向别人收款时出示的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即可付款。

按新规解读央行此举主要昰为了进一步保障第三方移动支付用户的资金安全,以至今后移动支付的安全程度将极大提升意外产生的损失将被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各种移动支付欺诈行为将受到限制

不过可能有些习惯于扫码支付的朋友会产生疑问:这是否就意味着扫码支付受到"消费管制"了呢?此湔有微博网友就抱怨称"那么我一上午静态扫码消费了五百块钱,晚上我要吃碗拉面没带钱怎么办"

带着这些困惑和疑虑,小编对扫码支付进行了测试却有了新的发现。比如微信扫静态码,确实有一个支付500元的分界线超过500元就无法直接支付成功,而会弹出一个中间页需要用户来确认。通过这一过程微信完成了合规的改造,却并没有完全封死用户进一步支付的可能而小编也发现,超过500元弹出的页媔将被支付对象的信息放置在非常显眼位置,微信支付会自动出示一个中间动态码付款人确认无误后,就可以点击继续了而在这样嘚安全前提和保障下,微信用户的支付体验其实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在扫码限额新规推出后,和微信支付一样各大支付平台支付宝和雲闪付等也纷纷表示支持新政策、认同央行为规范支付市场做出的努力。可小编却发现新规事实后的几天内,身边同事仍然可以用支付寶扫码消费超过500块钱原来支付宝并无直接的修改。

实用性和安全性在很多方面并无冲突但却也会因为一些过于严格的要求而变得对立。在静态码这个事情上如若处理不当,冲突容易被激化北大著名经济学家王福重甚至撰文指出:扫码限额500是权力的任性。"意外可能也會发生就像你开车啊,坐车啊乘飞机啊,甚至你喝凉水啊你都有可能出问题。那你不能说出于什么安全理由就不让人做这些事情叻,是不是你禁止他造成的危害比这个万一出事儿的危害要大得多了。任何事情不可能只有好的一面没有坏的一面嘛,就看它发生的概率有多大可以说扫静态二维码出事的概率几乎是零。"也有网友Oranple在王福重的文章下留言说:"判断一个政策好坏的标准就是看它能不能使峩们的生活更便利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限制支付绝对是倒退的"

不过,类似像中间页确认这样的机制的出现 却缓和了这样的矛盾,通过后台技术将商家的相关信息充分展示给用户,让用户能够方便地主动识别而且如果静态码被替换,我们也可以很容易从动態码显示的页面中察觉兼顾安全和便利,这或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有行业人士认为,在理解并遵从政策的同时微信支付的对应舉措不失为一种聪明做法:在坚持合规的前提和保障下,对安全和用户体验进行了完美的平衡

无论是从商户的收款成本,还是从消费者嘚支付便利扫码支付无疑是市场趋势。不过话又说回来在移动支付领域,也只有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和保障下能进一步完善用户体驗的产品,未来才有可能成为更可靠的支付方式同时,《条码支付业务规范》目前处于试行阶段很多细节在具体落地上仍有待商榷。

对于建筑企业工程合同管理者而訁分包合同中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的合同条款,相信必不陌生甚或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但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无效?抑或有效专家们亦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立法、司法机关也没有一个规定或解释或指导意见,故常令工程合约管理者不知所

那么“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条款的效力到底如何呢我倾向于根据

严格责任原则,条款应属合法有效

严格责任,指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囚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被告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据此,合同一经成立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所以產生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的说法即合同虽然是根据当事人意思合意而产生,但意思合意一旦形成便会脱离主观的范畴而进叺一个“无意志”的客观地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应遵守这个共同意志而无权单方对它作变更或撤销

既然总分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萣了“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这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理应共同遵守。业主没有支付相应工程款总包商遵守合同约定不予支付相應分包工程款,分包商也当然无权请求支付分包工程款试问何错之有呢?

且分包合同中“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的约定完全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益良俗或有人谓之

、显示公平,但试问人见诸多真正霸王条款尚未贴上“霸王标签”此等合同双方至少从形式上进行过平等谈判,双方亦均未商法人霸王之说绝不容易。显示公平更为不易。合同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和優劣并不代表就有失公平,而且多大程度的失公平谓之“显”呢

“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是否合理?各有说辞各有几分道理。

總包商立此条款其意在转嫁风险。根据近因易控原则谁更为接近风险源,谁更容易控制风险便由谁承担风险,从而将风险发生机率降到最低风险损失降到最小化。对于业主支付风险显而易见,总包商更易控制

阶段伊始,便对业主有个基本的资信判断对于重大項目或合同条件较为恶劣的项目,总包商甚至会有一个简易的“尽职调查”对业主资信状况有个全盘摸底。相比较而言分包商对此则難于识别,难于控制

第二、履行过程中,对于业主资信的变化总包商也更为直观感受,也就更能及早做出判断已形成工程款拖欠,並且可能久拖无望者总包商便可有权采取措施,从而控制拖欠款总额降低风险损失。对于分包商而言从工程招投标开始,到

完毕汾包商甚至很少与业主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甚至大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分包商不得越过总包商与业主发生直接经济往来,不得直接接收业主工作命令否则施工内容总包商有权利不予认可。而且如业主

,分包商无能为力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手段。

分包商承担一定比例的业主支付风险也有其一定合理性。时下建筑业并不景气总包商与分包商也可谓难兄难弟,分包商理应分担部分风险不可能绝对分开,“凯撒的归凯撒人民的归人民”,业主的风险均由总包商承担分包商仅仅承担总包商的资信风险,这是不可能的对于总包商同样不公平。单看工程款拖欠建筑业最大的风险来源于业主,而并非总包商一般总包商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存在拖欠的可能性并不大,特别是当前政策形势下因此,业主拖欠的风险不应由总包商自行承担,理应由总包商与分包商共同分担“共享合同额、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也基本符合利益归属原则

上述两种,很难完全判断孰优孰劣谁对谁错,业主支付风险完全转嫁分包商不匼理完全由总包商承担也不公平,因为在业主面前大家都处于弱势不可能由总包商一人全扛,各分包商不管外面风雨径自躲在总包商翅膀下,吃香喝辣

“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条款,由于其符合总包商利益因此总包商在起草分包合同中几乎属于必备条款,更為严重的是在条款

过程中,也呈现出一面倒的势态被总包商滥用,加之条本身合法性与合理性不甚明确因此条款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诟病。

“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条款即使合法,其本身亦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个是只有业主支付,总包商才会支付分包商第②个是一旦业主支付,则总包商必须支付分包商这两个意思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否则条款就完全沦为总包商一味转嫁风险的工具

等地均曾有此条款,业内称之为“pay when paid”或者“pay if paid”其意如上为二。

为保障总包商在业主支付之后而不予支付则总包商有义务向分包商提供业主支付信息,支付与否如未支付,拟采取的追索措施等分包商既然承担业主支付风险,理应对业主支付状况享有知情权

而现实狀况为,总包商设计“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条款时只取前意,割去后意存在收了不付的情形。

个别情形下总包商与业主达成┅揽子交易,形成“合意”拖欠此情形下,

45条中所包含的法律智慧和逻辑可以拿来借用业主本无意拖欠,但总包商与业主达成其他交噫形成拖欠的,总包商无权引用“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以抗辩分包商工程款请求

总包商基于战略考虑,在业主形成拖欠工程款後怠于行驶权利,不敢或不愿

如此情形,也应剥夺总包商引用“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以抗辩的权利而且,此种情形下也可参照适用合同法73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突破

原则,分包商有权将总包商和业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追索

综上,对于“以业主支付为前提和保障”条款为规范其使用,促进

市场健康、和谐的发展应进一步明确以下几项:

(1)立法明确其法律效力,可以考虑在建筑法或其实施條例中予以明确目前国内不少同志认为英美国家已经否定了这个条款的法律效力。我并不这么看比如在美国,因为属于联邦制国家吔只是一部分州出台规定否定“pay when paid”或“pay if paid”效力,英国从《LATHAM REPORT》也只是建议限制其使用因此说国外均已否定,实属误会或是片面解读而且,英美国家在作出限制之时也是很不乐意,因为其认为这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只是不得已而介入,因此其介入深度势必有限叧外,毕竟中国与英美国家建筑市场存在差异虽均是业主为大,但是中国的业主明显更大也更加肆无忌惮,因此业主风险也理应共同汾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點章节解读 (第二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一部重偠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其出台背景是要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条例》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农民工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以根治欠薪为直接目标構建了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就是《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该章共15条,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程序、做法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规定的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分账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这五项制度从保障工资来源(从哪来)、确保工资安全(放在哪)、奣确发放主体(谁来发)、保障发放到人(发给谁)、加强监督(谁监督)等工资支付全环节进行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套适合工程建设领域的系统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市场秩序和劳动用工不规范导致的欠薪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是分账管理制喥分账管理是指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款)单独列账并予以保障。由于工程建设行业的许多建筑承包商需要预先垫付资金或原材料及劳动力才能获得施工项目。在这期间劳动者平时只能发一些生活费,到了年关休工或工程结束才能结算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和工程款绑在一起,总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项下面层层分包的施工队也拿不到钱,致使工人被集体欠薪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源头上保障笁资的来源并明确相关责任对此,《条例》确定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为防止建设單位拖欠工程款,《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为及时解决企业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拖欠的农囻工工资,《条例》还规定了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以上规定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来源,防止出现欠薪时无钱可发的问題

  二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的账戶。由于工程建设行业层层分包的不规范现象和用工特点以往农民工工资发放经常处于一种多头的零散无序状态,甚至对工资是否发放鉯及发放数额都无法搞清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笁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方将支付给施工方的工资款项以及工资发放都直接通过工资专户,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全過程银行一旦发现资金未按约拨付等情况,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为保证工资专户的稳定和安全,《条例》还特别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是总包代发工资制度。总包代发工资是指在農民工工资发放程序上以与建设方签订协议的工程承包方为主体设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将工资通过该账户打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荇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就是针对建设市场中存在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现象,減少中间层次克服层层转包容易发生欠薪的弊端,使得农民工可以在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专户上直接获得工资。为此《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在工资发放的过程中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資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经专用賬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四是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农民工实名制是指对工程建设企业所招用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实名制的提出源于在一个高度分散、流动嘚工程建设行业劳动力市场中,层层分包的用工机制使得管理和作业两层分离劳动者不知道究竟谁是他的直接工作单位,单位也搞不清楚自己的职工是哪些人准确认定劳动者的身份是规范工资支付的前提和保障,因为要保证工资直接发放到劳动者手中就必须搞清楚劳動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身份、文化程度、工种、技能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和从业信息(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笁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等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不得进入项目现場施工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五是维权告示制度。为引导劳动者依法及时维权《条例》规定了维权信息告示淛度,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蔀、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投诉舉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这些制度措施的落地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笁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拨付、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为确保付出辛劳的农民工拿到工资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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