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解决中关于争议的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劳动争议由哪个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由哪个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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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由哪个法院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但是,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二)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二、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每一个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即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通常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现如今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是一处,而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体现了便民原则。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诉讼的经济实力,如果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免去了劳动者奔波两地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及金钱的成本。关于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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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劳动纠纷一般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天开始计算。当事人要在时效内申请仲裁,因为一旦申请时效过去,当事人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希望在劳动争议中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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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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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如何确定管辖
&&&A省某焦化厂(简称焦化厂)与B市某物资供应站(简称供应站)于2001年6月1日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焦化厂为供方,供应站为需方,河北省遵化市为货到站,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裁决”等条款。后据焦化厂称,案外人收取了供应站预付的80万元货款的承兑汇票,该厂未收到预付款,故未向供应站实际交付货物。
&&&&&&2002年4月10日,供应站向B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化厂返还货款72万余元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焦化厂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B市某法院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A省某法院审理。
&&&&&&从以上案情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裁决”。笔者就法院可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的有关问题作以概述。
&&&&&&一、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约定是否明确具体
&&&&&&该合同约定的本意在于如若出现纠纷,当事人可向原、被告住所地的任何一方法院提起诉讼,故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具有可选择性。也就是说,双方同时约定了原、被告住所地的两个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7日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因此,由于该合同同时约定了两个法院均有权解决本案纠纷,应属该约定不明确,本案不应依据该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确定管辖。
&&&&&&二、本案应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本案的关键在于约定管辖条款被确认无效后,两个法院对其所在地的当事人的起诉均无权受理,即均无管辖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2日颁发的《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中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若据当事人焦化厂所述其未实际向供应站发货,则本案不适用以履行地确定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只能由先起诉的供应站对应的被告焦化厂住所地的A省的某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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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时间:&&|&&作者:孙春来&&|&&浏览:9450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就是法律规定的协议管辖。所谓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必须符合几个条件。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就是法律规定的协议管辖。所谓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必须符合几个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能是一审的合同案件;2、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3、必须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4、当事人选择的是确定的、单一的;5、不得违犯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约定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这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因为在商业合同中,这种约定非常普遍。但是有人认为只能约定“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才有效,约定合同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无效的。本律师认为这种理解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读,是死扣字眼的表现。合同约定的是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若甲方起诉乙方就是选择了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若乙方起诉甲方,就是选择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表述为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是从诉讼角度而言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表述是的表述,当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其就转变为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了。故合同约定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有效的,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也符合协议管辖的条件。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定管辖的部分批复和判决,对实践个案中合同里各种各样的选择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5条作出了相关意见,供读者参考。1、法经〔1993〕72号通知:“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结合案件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2、法经〔号处理意见:“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3、法经〔号通知:“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4、法经〔号通知:“原告当地法院受理”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5、法经〔号复函:“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法函〔1995〕86号通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7、法函〔1995〕89号复函:“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8、《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符合民诉法第25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9、法函〔号复函:如果约定选择的法院是民诉法第25条所列举的5类人民法院以外的,因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认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10、&(2005)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11、(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约定是有效的。
作者: [北京-丰台区]专长: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4504积分 | 帮助1618人 | 19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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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合同中 “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
  民事合同中,往往有这样的约定了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表述为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抑或起诉方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那么,对于此类管辖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呢?是否有效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可见,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约定管辖,管辖约定只要能够具体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那么这种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本文所述的“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的约定,双方没有发生争议时,自然不知起诉方是何方。因此,实践中,还有部分人认为这一约定在约定时是不明确的。我们知道,民事合同管辖约定是充分恪守双方意思自治精神的,双方此类约定,虽然形式上看似不确定,但是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时,其便成为起诉方,这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这个起诉的时候是完全可以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法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则该约定当然合法、有效,应予尊重。
  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中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综上,合同中约定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管辖协议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昆
编辑:sf_he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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