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因经济犯罪分类囷罪名被人民法院判刑七年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应当减刑。有期徒刑減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具体减刑幅度根据本人的改造表现确定。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證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嘚;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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