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日本经济犯罪不判死刑的判刑要比暴力犯罪重得

  推荐期刊投稿
&&&免费论文
&&&收费论文
&&&浏览历史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openresty/1.11.2.4新浪广告共享计划>
广告共享计划
经济犯罪凭什么要判死刑?
经济犯罪凭什么要判死刑?
商人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于7月12日被执行枪决。13日,法院才向其女曾珊寄出死刑执行通知。一个掌握巨额资金去向的特大集资案的要犯,就这么被秘密处死了。他死前说了什么?还有没有可以追回的资金?执法者匆忙地、秘密地将曾处死,是否有灭口之嫌?
还值得人们思考的是,处死曾成杰,是不是就可以追回集资款了?是不是就可以保障参与集资的人们的利益了?有哪些利、哪些弊?
常言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一条古老的、深入人心的法理。经济犯罪的处罚要点是“还钱”,如果案犯倾家荡产也无法偿还,可根据案情处以有期或无期徒刑,以儆效尤。只要案犯没有剥夺别人的生命,公权力也没有理由剥夺案犯的生命。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说:“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最严重的罪行就是指暴力犯罪,如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对经济犯罪,不宜处以死刑。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在55个死刑罪名中,半数以上的死刑罪名属于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如集资诈骗罪、贪污贿赂罪等。仅有三分之一的死刑适用于暴力犯罪。
我并不赞成贺卫方先生主张全面废除死刑,我认为,对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刑事犯罪,保留死刑还是必须的!但只要没有命案,就不能剥夺案犯的生命。尤其是经济犯以及政治犯和思想犯(后两个是专制国家的特色产物),不适用于死刑。
有人认为对严重的经济案犯执行死刑,主要作用是震慑、遏止犯罪。在当今中国,贪官污吏层出不穷,赃款数额越来越大,老百姓深恶痛绝,似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如果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会不会起到纵容贪官污吏的作用呢?
我认为,腐败是个体制问题,现在的官员腐败是体制性腐败,并非单纯的严刑峻法就能治理好的。真正能够遏止腐败、真正能够“平民愤”的,是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制度,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人既不能贪,也不敢贪。一面经营一个大粪坑,一面煞有介事地打苍蝇,吾未知其可也。
且不说毛泽东时代被处死的贪官刘青山、张子善等人,近年被处死的部级以上贪官也有不少了,如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
郑筱萸等,副部级以下的就更多了,著名的如姜人杰、曾锦春、许迈永、卢万里、文强等等。2000年被执行死刑的胡长清贪污受贿的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十三年后被判死缓的刘志军,贪污受贿的金额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也就是说,从胡长清到刘志军,贪腐金额剧增十倍以上。胡长清们的死,并没有警醒、吓住刘志军们。
历史地看,如果说死刑能够解决腐败问题,那么,几百年前古人早就解决这个难题了。比如明太祖朱元璋规定,官员贪污银子60两以上,就要“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仅“空印案”、“郭桓案”两案,朱元璋就杀了8万多贪官。朱元璋的女婿欧阳伦令下属走私茶叶牟利,事发后被朱元璋毫不留情地处死。严刑峻法之下,朱元璋的反腐却越反越腐,以至于他晚年慨叹道:“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死刑并不能遏止经济犯罪。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条款,转而在预防机制上下功夫,改革腐朽的、落后的、不人道的体制,这才是减少经济犯罪的正道。
但愿刘志军免死和曾成杰被处死这两大事件,能够使公众对经济犯罪适用于死刑的利弊进行深入反思。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经济犯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