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2014年交房,现在早已装修完入住了,最近要下房证,开发商说房子实际

全款买房,当初只签了认购协议,开发商说办理房产证时才能签合同,现在约定的交房日期过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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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商品房,只签了房屋认购协议书,现在开发商未按期交房,但是房屋认购协议书没有赔偿条款,能要求赔
购买了商品房,只签了房屋认购协议书,交了全款了。现在开发商未按期交房,但是房屋认购协议书没有赔偿条款,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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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房天韵华庭是否已经拿到预售许可证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购买期房其实是很多市民的首选,但是开发商在出售期房的时候,往往会与购房者承诺房屋入住时间,也会在购房合同中将交房时间体现出来。但是事实上,很多开发商能否按期交房主要取决于开发商的资金到位情况。
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 可以申请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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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认购书被依法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被判交房
【案情介绍】
2000年,郑某与广州某开发商签署了一份《内部认购合同》,由郑某向开发商购房一套别墅。认购合同约定了:别墅的具体坐落;别墅的面积及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别墅的单价及总价;房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房屋装修标准;双方同意在开发商预售证转名工作完成后正式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内容;其中认购合同附件对付款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即:日前支付12万(未含定金5000元);开发商办妥预售许可证并知会郑某后五天内支付10万元;郑某承包该项目的煤气管道工程,并以双方最终结算的煤气管道工程款折抵购买该别墅的部分房款;剩余房价款为结算清上述房价款后剩余部分,郑某可付清或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同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认购合同对房屋交付时间及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事项未作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之后,郑某以现金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首期款12.5万元。然而,开发商办妥预售证转名手续后一直没有知会郑某,也没有通知郑某支付购房款。2007年7月,双方对该项目的煤气管道工程款进行了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114万余元。嗣后,郑某多次向开发商支付剩余房价款,并要求交付别墅,而开发商不仅拒绝受领房价款、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且拒绝将别墅交付郑某。
2007年12月,郑某依据《认购合同》向萝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判令开发商交付别墅。
【法院判决】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郑某签订的《认购合同》对双方买卖房屋的标的、单价、总价款、付款时间等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该认购协议虽名为《内部认购合同》,但其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理》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郑某已支付了超过合同约定房款一半以上的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内部认购合同》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萝岗法院判决开发商交付别墅给郑某。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开发商不服一、二审判决两次申请再审,本案又先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再审,均驳回了开发商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高院驳回开发商的再审申请后,开发商又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2014年,广州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中院再审、高院再审、市检监督,历时7年,最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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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商品房预售几乎成为当今开发商卖房的普遍形式,原因很明白:开发商不通过预售的方式盘活资金的话,几乎无法完成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运营。预售必须取得许可证,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保障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和国家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但是,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这一合同有效吗?购房者可以此索赔吗?本报请律师通过一起案例予以解析。开发商未获预售证与购房者签合同■案例:宋某看中了某楼盘房子,该楼盘售楼中心置业顾问告知宋某,该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开始预售。于是,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详细约定了所购买房屋的面积、坐落位置、购房款65万元和定金1万元,以及付款日期、交房条件和日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和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宋某按协议约定,缴纳了定金及全部购房款。之后,因开发商迟迟不与宋某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产生争执,宋某经多方面查询后得知开发商不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开发商根本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后,宋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并赔偿一倍购房款6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宋某签订认购协议导致认购协议无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65万元。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属无效■解析: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周立新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案中,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宋某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已收取了宋某全部购房款,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宋某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得到法院的支持。周律师提醒,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的条件,购房者不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还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应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以防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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