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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昌精密冲压件(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约定的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竹昌精密冲压件(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在2015年12月2日签订的《模具制造合同》中约定:“15.5任何争议,经双方协商仍然未能获得解决,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署地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买卖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条款。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关于约定仲裁的条款明确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因此本案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驳回原告竹昌精密冲压件(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竹昌精密冲压件(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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