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现在有一套买房子怎么查房主信息,房主欠一个人10万元,于是把买房子怎么查房主信息给了这个人,以还清债务。这个人又转手想

买了套债务房 房东玩失踪过户悬空中_网易财经
买了套债务房 房东玩失踪过户悬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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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到一半,152万元中的100万元已经付出,可是却突然被告知,由于欠钱,这套房子被法院保全不能交易,买家(化名)说,出了这个事情,全家人几乎精神都要崩溃了,女儿的婚事也因此耽搁到了现在。而从2010年底买房至今,事情不仅没有往好的方向发展,反而越来越糟。
 高高兴兴付了百万买婚房
  过户时才知房子被法院保全
为了给女儿准备婚房,2010年底,孙女士在三墩铭雅苑看中了一套房子。“我们夫妻两个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攒点钱买房真当是不容易,当时房价还在上涨,二手房我看了有木佬佬,一直没有合适的,就这一套,我感觉特别好,房东(王先生)是衢州江山人,女儿在杭州读书,偶尔来住住的。”孙女士说,这套房子在3楼,西边套,112平方米,总价152万元,户型什么的都比较方正,所以半小时就下单了。
很快,在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签完合同以后,房东王先生的老婆毛女士跟我说,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王先生的名字,但实际上他们已经离婚了,离婚协议上写好的,这套房子卖了之后的钱归她。”孙女士回忆,当时毛女士说,她前夫外面欠了很多钱,吃不消帮他再还债了,所以才离的婚。“我想想这是他们夫妻俩的事情,反正三证我也看到了,而且特意又签了份补充协议。”
随后,孙女士将房款分两次,100万元和52万元打到了中介华邦地产的账户里。根据合同约定,日,中介将其中的100万元支付给了房东。“我们买房子真是太诚心了,银行贷款都不贷的,全款啊!”孙女士边说边不住的摇头,很心痛很心痛的样子。
2010年年底,在中介的带领下,买卖双方到了余杭区瓶窑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工作人员说,要15个工作日才能办好,于是我们就回去等消息了。”孙女士说,还没过几天,也就是日,中介通知她,房子被江山人民法院资产保全了,交易不能进行。
“我气得要命,简直感觉是五雷轰顶。”孙女士说,她连契税2.28万元都已经交了,契证和发票都有,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原房东玩失踪半年
  手捏补偿协议,法官却已上门
眼看着房子不能交易,于是孙女士一个电话打给房东和他的前妻毛女士,想让对方还钱。“姓王的当时说,的确是欠了别人的钱。他前妻说,100万中的一部分已经还了银行贷款,剩下的没多少了。”孙女士气愤地说,中介当时也觉得束手无策。
“那段时间简直像疯了一样,感觉整个人都变态了。”孙女士很激动,“不停打电话给房东,我和老公后来还专门跑到江山去,可是他们就是不出来见我们。”孙女士说,他们甚至想去找房东女儿的麻烦,可最后还是忍住了。
好话歹话说尽,2011年6月,房东王先生和前妻毛女士出现了。“我们约着一起到中介门店,又签了一份补偿协议。”
在这份补偿协议中,记者看到,孙女士要求拥有铭雅苑这套房子的使用权;要求退还仍在中介账户中的52万元;待王先生处理好法院相关事宜之后,再将剩余款项打给对方;如果日前没有将问题解决完毕,王先生需要退还100万元,并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就这样,孙女士一家拿到了这52万,并搬进了这套房子,“今年元旦我就打电话给房东他们了,催他们办理这件事,可是没有一个人接电话的。”直到今年7月份,余杭人民法院的法官上门了。“当时法官说,是江山人民法院委托他们来处理这套房子,问我为什么住在这套房子里。”
这一下,孙女士彻底慌了,说是说现在房子归自己住,可是毕竟100万的真金白银拿了出去,而过户手续却没完成,三证中还有两个证上写的是人家的名字,这拖下去可真不是办法。
 原房东再也“联系不上”
  债务未清,过户仍悬空中
记者也尝试跟房东王先生以及他的前妻毛女士进行联系,不过一个电话停机,一个就是不接电话。
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输入王先生的身份证后,一共跳出了4个被执行的案子,被执行标的一共有965830元,其中已结的有603530元,还有362300元还在执行中。
合同签完办过户才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这个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多不多?杭州一家知名中介公司的资深经纪人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如果房子被法院资产保全了,是不能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看这个情况,应该是签合同时还没有被法院保全,直到办三证时才被法院保全,里面有个时间差。”
那么为什么被法院保全的房子,还能办出契证呢?余杭瓶窑房管所相关负责人说,地税的系统里是查不到法院查封的相关情况的,所以才出现孙女士手上有契证的情况。
“契税是不具有物权属性的,只能说明你交过税了,而房屋和土地都还没有过户。现在应该及时起诉原房东,因为债权关系是平等的,如果这个房子被拍卖了,孙女士不会因为有契证而享有优先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朱洪鹤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余杭区瓶窑房管所和中介没有什么责任,“办证机关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发现这个问题,而付款方式也是根据合同约定来的。”
“目前要搞清楚,原房东到底欠了多少钱,又是欠谁的,如果只是上面提到的36万多元,那么可以跟对方协商能否将房子解封,然后从剩余房款中的52万元中拿出这部分钱,付给对方,再去办理过户手续。”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建议,如果前面的路子行不通,应该立刻上法院起诉原房东。
“出了事情到现在,我自己的父母还有我公公婆婆都不敢告诉他们,就怕他们担心身体不好。更让我难受的是,现在房子不敢装修,又觉得晦气,我女儿的婚事也耽误了。”孙女士很沮丧。(记者 金歆 实习生 阮俊)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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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
  核心内容:现在楼房价格日益见涨,因此可能在购买二手楼房的时候存在着很多的猫腻,那么可能也会涉及到债务和债权的问题。购买了房屋,那么之前屋主的债务问题是否应当自己处理呢?小编和你一起分析债权不随房屋而转移的情况。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大家之前预料不到的问题。比如交易前的各种费用,如水、电、气等,买卖双方通常会觉得一套房子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因而忽略了这些几百元的费用。而实际上有些拖欠的费用还真不是小数目。
  进城打工的小张买了套二手房,刚搬进去住了半个多月,物业公司就在他家门上贴出了“欠费清单”。上面显示此住户原房主已拖欠物业公司9年半的物业费,总计1010元。
  小张觉得,钱虽然不是很多,但不能白白当了冤大头,当初的购房合同上可是写明的,在双方交接钥匙以前,双方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物业管理,并结清相关费用。但因为没有核实信息,结果还是出现了拖欠物业费这个麻烦。
  物业公司觉得这笔钱数额较小,所以9年多时间一直没有起诉原房主。又到收取物业费的时候,他们就在小张家门口贴上了催款单。“我们不管你卖不卖房,我们只对房屋所有人催缴欠款。”
  无独有偶,尹女士也遭遇了这样的情况,买房时原房主承诺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没有任何拖欠,而且还把近几年缴纳相关费用的收据拿给尹女士看。但后来入住之后却被告知拖欠五年共9000多元的物业费。
  尹女士找到原房主,原房主说那些物业费是单位欠的,原单位黄了,他个人这几年肯定没欠,让她去找原单位去。尹女士千方百计找到了原房东单位的留守人员,得知近些年单位效益不好,连开工资都难,公司员工几乎都离开了,当时相关事宜负责人早已联系不上了,最重要的是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为尹女士补交这9000多元。虽然她最后自己补缴了这笔钱,但总觉得很委屈。
律师说法与分析
  律师认为,小张和尹女士可以要卖方承担陈欠物业费,同时在使用房屋期间拖欠的各项费用都可以要求卖方补缴。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像他们这种情况由于原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原房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该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到后来的买房人,所以他们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物业公司应该与原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个案例中,原房主让尹女士去找单位索要该部分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尹女士与原房主的单位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尹女士没有权利直接找原房主的单位。
  鉴于目前尹女士已经补交了原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尹女士追回该部分款项最好的方式是通过诉讼直接向原房主请求该部分费用,因为尹女士与原房主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子不欠物业费、水电气等任何费用,如有陈欠物业费等,由原房主负担”,现在尹女士已经替原房主偿还了应该由原房主补交的物业费,尹女士与原房主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尹女士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原房主清偿债务的主张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忽略诸如物业、水电等费用的结算,所以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业主在购买二手房时,在确保房屋质量的同时,一定要先查清原房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有欠费现象应要求原房主结清,最好在买房交易前与原房主一起,把各种费用全部交清,并逐一与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公司落实。这样虽然麻烦,但是较为稳妥。
  另外,买方也可通过预留押金的方式避免产生此类纠纷。比如,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量的押金,在房屋交付后,买方携带产权证到供暖、物业等部门变更合同主体,如果原房主隐瞒事实,房屋确有欠费,而原房主拒不补交时,可以用预留的押金交付。
已经是第一篇了业主大意泄露证件&房子被中介偷偷卖掉--财经--人民网
业主大意泄露证件&房子被中介偷偷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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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房产中介老板因涉嫌多起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广州的一家小型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老板,私下里做着放贷的生意,他利用借款要求抵押物的方式,在获取了房产业主的相关证件之后,却被指涉嫌伪造法律文书,私自将业主的房产出售,并且利用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所有的款项都落入了自己的腰包。如今,这名老板,已经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将近五百万元,被提起了公诉,目前尚未有宣判结果。这一案例的发生,却给那些与房地产中介打交道的业主提了醒,在提交相关证件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心眼。  蹊跷:房子突然变成别人的  业主:原本是借钱,怎么变成了卖房?  谁能料到,自己的家,有一天会突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别人的房子,而且对方还言之凿凿地能够拿出各种法律文书,证明他自己才是房子的主人?这,就是2010年5月的一天,市民林先生的遭遇。  那一天,一个叫尹某的人,突然来到了他住的地方,让他将房子的使用权交给他,并且说自己已经办好了一切的过户手续。看着对方手中的各种文书。林先生自然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以然。  据林先生告诉记者,在此之前,他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姓尹的人,更不可能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卖给他。那么这一切的背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林先生为了搞清楚事情的真相,于是来到了房管局查询,这才发现,居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子被人给卖了!  根据调查的情况,林先生恍然大悟,原来,一切的一切,缘起于几年前,他的一次借钱行为。  林先生告诉记者,在2007年的时候,他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一个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施某,这个施某名义上做着中介业务,但是也从事借款业务。由于林先生当时要创办自己的公司,需要几万元钱,于是,就向施某提出借款5万元。  施某自然是同意借钱给林先生,但是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那就是要求林先生提供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于是,林先生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名下的一套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的一套房产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了施某,房子的建筑面积约为30平方米。  公证:业主签了委托书  直到3年后,尹某上门索要房子,林先生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被人卖了,而且卖的人,正是借钱给他的施某。  通过房管局了解到的情况,更是让林先生瞠目结舌。  林先生说,原来,施某利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林的身份证,并且在2007年的5月24日找到了一家公证处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委托公证。日,这家公证处出具了内容为“兹证明林某某于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的《公证书》。  日,施某与尹某的代理人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施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给了尹某。三天之后,尹某又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将购买价仅为9万元的房产,向银行贷款10万5千元,贷款期限为10年。日,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受理了尹某办理房产转名登记的申请。  为了讨还房产,林某将施某、尹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确认施某和尹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且将房产返还给他。  中介老板:确实是接受业主委托卖房!  施某则为自己辩护:当时确实是林先生委托他将涉案房产出售。他说,在2007年的时候,林先生因为生意需要而向他借款5万元,作为保障考虑,他就以林先生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由于当时国家宏观调控,以个人名义不能取得房屋抵押贷款,林先生便委托他向尹某出卖房屋,以便向银行贷款。银行贷出了10万元,约定归他,多出的3万元作为他的利息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税费等。  之后,则由林先生向银行供楼,而尹某没有支付过他和林某任何款项。据施某称,当时约定由林先生在借款两年之内还清10万元款项,他再让尹某将房屋过户给林先生。由于这种做法签成书面合同对他不利,所以没有签合同。但是林先生一直没有还过贷款,都是由他来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那份委托书上的签名成了案件的焦点之一。林先生认为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他自己签名,于是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委托书中“林某某”字样确实是他本人所写。对于这一鉴定结论,林先生说,委托书是施某在让他签署借据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他签署的,他从来没有和施某到公证处办过公证。  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明确交楼时间,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不符合常理,而且交易价格为9万元,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尹某在后来向第三人贷款时也是将房产价格定为18万元,可见尹某当时也是知道9万元的房价明显偏低。由于尹某称实际上他并没有向林先生支付购房款,而是因为施某向尹某借款,林先生又向施某借款,作为还款的保障林先生才将涉案房屋以出卖的方式作为保证,可见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房屋,实为“流质契约之保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涉案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归原告所有的状态,尹某应协助林先生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林先生名下。  买家:合同有效,房子是我的!  对此判决,尹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尹某在上诉状中表示,既然一审之中已经确认委托书中的签名确实为林先生的笔迹,那么就应该确认施某受林先生委托而与他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尹某究竟和施某是什么关系?记者联系上了尹某,但是他婉拒了采访要求,表示目前已经对此案上诉,但是目前还没有终审的结果。“有什么问题的话,有了结果之后再说。”  帮忙惹祸&没有房子却要还贷款  刘小姐的遭遇相当尴尬,某种程度上,她的帮忙却使她成了受害者。原来,刘小姐的一个朋友在施某公司里打工,通过这个朋友的介绍,施某请她帮个忙――买房。这次所购的房子同样位于新港西路上,业主为夏某某。  在此之前,夏某某的儿子夏先生和林先生一样,向施某借钱,而施某同样要求他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在夏先生将房产证等交给施某之后,施某同样作出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书,&刘小姐就被推出了前台,来负责购房和贷款活动。在日,她和夏某某的代理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属于夏某某的同样位于新港西路的这套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产购下,交易价格为30万元。  当然,这并非刘小姐真实的购房行为,她不过是帮忙而已,她的获益是拿到1000元的酬劳。刘小姐依然还要继续“帮忙”搞定按揭贷款的事情。在“购房”后不久,她就与一家银行签订了《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44万元。  贷款被放出后,转到了陈某的账户中。据刘小姐的代理律师说,陈某其实也是接受了施某的委托,最终贷款到了施某的手中。  到了2010年,她被放贷的银行告上了法庭。原来,刘小姐出面贷款之后,还贷是由施某负责,但从第二十四期还贷期起,供款就中断了。银行方面自然追究签订贷款合同的刘小姐的责任,于是要求依约解除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并依约处分抵押物(涉案的房产)。  2011年,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刘小姐同意向银行付清全部逾期贷款,承担起了还款责任。在这一和解协议之前,事情的发展却有点出人意料,夏家与刘小姐和解,并且表示不会追究刘小姐的任何责任。  日,夏先生与刘小姐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夏先生就刘小姐与银行之间的贷款纠纷达成了协议:夏先生负责向银行付清了全部的应付款,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夏先生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导致银行方面起诉申请执行时,刘小姐方面不负责任,有关问题由夏家自行解决。至于涉案房产的归属,刘小姐在协议中保证上述房屋在夏家认为适合的方式及时间,将产权转移给夏家。  2011年2月,夏先生和刘小姐又签订了一份免责声明,再次确认,夏家如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导致银行方面起诉或申请执行时,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夏家承担责任,夏先生及其家人不得再就该房屋问题追究刘小姐的法律责任。  施某:涉嫌合同诈骗被起诉  日,施某等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除了施某外,另两名被告人钟某和邓某都因为在二手房交易中欠了施某的钱,而被施某拉入参与。检方一共指控了三名被告人,9宗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起诉书中称,三人在2010年3月至9月间,指使他人冒充买家,与卖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然后以到银行办理垫资赎契为名,骗得卖家全权委托其办理该房转让事项、代收取售房款和银行按揭款的全权委托书。之后,三人在卖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或以该房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或将该房卖与他人,谋利后将涉案钱财作他用。其中,施某的涉案金额将近五百万元。三名被告人中,只有邓某认罪。  据知情者称,施某使用类似手段涉及的业主宗数肯定不止9宗。林先生的代理律师宋振华告诉记者,林先生在事发之后,到公安部门报案,却发现有不少业主都遇到了“被卖房”遭遇。“仅我所知,最起码,施某的案子至少有十几单。在9总控罪中,并不包括林先生的案子。”宋振华说。  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专家:  房产被盗卖可能性很小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法律顾问丁剑清表示,房产被人盗卖的可能性很小,根据林先生的案例来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公证环节上,公证环节出问题,那么以后的环节自然都会有问题。但是目前公证机构也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来防止类似的冒充他人做公证的事情发生。业主们在需要交付中介一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防止被盗用。  (记者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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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瑶、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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