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车祸伤者赖着不出院第三者责任险对伤残定残十级伤者54岁如何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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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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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赔偿是怎样的?鉴定十级的伤情情况很多,主要是机能受损程度的差异,根据《》等相关法律,首先责任认定,然后再进行相关的。下面是律师365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十级赔偿相关的信息。一、交通事故鉴定十级赔偿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金等。二、七级至待遇标准(一)1、七级伤残=本人×13个月2、=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省实施办法》第33条。三、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程度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如果您对以上信息还存在着一些疑问,可以到律师365网找哦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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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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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一法民三初字第7&1&3号&&&&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小笛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倦,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6日1&8时5&5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荔园路由石大路往西溪方向行驶至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泰隆酒店对出红绿灯路段时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沿香市路由松山湖往东城方向行驶的由*驾驶的粤*号牌轿车碰撞,造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处理,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东莞市寮步医院住院治疗22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原告伤情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2&0&0&0元(其中医疗费22403.&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1&0&0元、误工费7139.5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6&5&5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6&1&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101.&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以上合计13&0118.&&79元,按责任由被告承担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辩称,1、我方为本案另一伤耆*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2、误工费诉请无依据,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诉请无依据,我方不确认;4、交通费及营养费过高;5、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户口性质计算,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被告*辩称,与保险公司一致。&&&&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5月6日1&8时5&5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荔园路由石大路往西溪方向行驶至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泰隆酒店对出红绿灯路段时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沿香市路由松山湖往东城方向行驶的由*驾驶的粤*号牌轿车碰撞,造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处理,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粤*号牌轿车登记车主是*,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其中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东莞市寮步医院住院治疗,从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5月2&8日,共住院2&2天,住院期间由1人陪护。原告伤情被诊断为:左顶部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骨骨折、左侧顶部头皮挫伤……。医嘱:加强营养,全休壹个月。原告就医共产生住院医疗费21083.&73无、门诊医疗费1319.4元,合计22403.&13元。2&0&1&4年6月2&0日,原告的伤情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评残费8&4&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按2&0&1&3年度国有批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9&1&0元计算住院至评残前一天4&5天,并提供了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佐证。经核实,原告定残时4&5岁,为农村户籍。原告主张已在东莞居住且有固定收入满1年,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并提供了电话卡、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佐证。亲属关系证明显示,原告父亲黄寿山,定残时8&4岁,育有包括原告在内3名子女。原告儿子黄家永,定残时1&3岁7个月,原告儿子黄加望,定残时1&1岁7个月。&&&&另查明,本次事故另一名伤者*亦诉至本院,案号为(&2014)东一法民三初宇第7&1&2号,*所受损失中涉及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部分为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为该伤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垫付1&0&0&0&0元。&&&&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行驶证及驾驶证、病历、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电话卡、亲属关系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本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杌动车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各方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对于粤S6T349号牌轿车属于第二者,中国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保了肇事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属于肇事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的赔偿范围,因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故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22403.&13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1&0&0元/天标准计算:2&2&00元。&&&&3、营养费:医嘱加强营养,考虑到原告伤情,加强营养合理,酌情支持5&0&0元。&&&&4、护理费:原告住院2&2天,由1人陪护,护理费应参照东莞本地护工标准予以计算:5&0元/天×22天Xl人=110&0元。&&&&5、误工费:原告住院2&2天,出院至评残前一天2&2天,合计4&4天。原告主张从事批发建筑材料生意,但未提供营业执照、个税证明、银行流水等佐证工作或收入实际减少的情况,该项诉请举证不足。考虑到原告未丧失劳动能力,酌情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偿,误工费计算为:1&3&1&0元/月÷3&0天/月×44天=1921.&33元。&&&&6、残疾赔偿金:原吉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定残时4&5岁,为农村户籍,其主张已在东莞居住且有固定收入满1年,并提供了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佐证,依据充分,残疾赔偿金按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32598.7元/年×20年×l0%(伤残系数)=65197.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父亲*,定残时8&4岁,需扶养5年,由包括原告在内3名子女共同扶养;原告儿子*,定残时1&3岁7个月,需扶养4年5个月;原告儿子*,定残时1&1岁7个月,需扶养6年5个月,两个儿子由包括原告在内2人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按2&0&1&3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24105.6元/年×(4+5/12)年×l0%(伤残系数)+2&4105.6元/年×(6+5/12-4-5/12)年×l0%(伤残系数)÷2人+2&4105.6元/年×(5-4-5/12)年×l0%(伤残系数)÷3人=13525.&92元。&&&&残疾赔偿金合计:65197.4元+13525.&92元=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对其身体已经造成不可回复性的创伤,原告为此遭受较大精神痛苦,被告应给予赔偿。结合原告的伤残结果,被告的赔偿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8、鉴定赞:8&4&0元,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9、交通费: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结合原告对交通费使用情况的说明,原告诉请5&0&0元合理,予以支持。&&&&1&0、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原告诉请6&5&5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以上第1至3项费用共计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计算项目,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计算项目,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在他案中垫付完毕该限额,故该款应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即7530.&94元。第4至1&0项费用共计88739.&65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计算项目,因本次事故另一名伤者*所受损失中涉及该限额合计元,故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按比例应承担4&0&1&8&1元,余额48558.&65元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即14567.6元。综上,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7530.&94元+14567.6元=22098.&54元,这部分损失属于肇事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4&0&1&8&1元+22098.&54元=62279.&54元。被告*在本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过上述赔偿标准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62279.&54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诉讼费8&0&0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6&9&2元。原告在起诉前已预交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小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卢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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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全责,对方十级伤残,我第三者责任险20万,没有不计免赔。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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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全责,有人伤,人早已出院,无伤残,我有第三责任险一百万加不计免赔,一年多了,还没有解决,对方让我额外给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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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上述赔偿部分您有商业三者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仍有不足的,由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足以赔偿对方全部的损失,您本人可以不再承担。如果保险不足以承担赔偿的,您对剩余部分要予以赔偿。如果您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建议对方起诉,您双方根据法院的判决履行。
本人交通肇事,导致一人九级伤残,车辆保得是不计免赔,我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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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只能起诉处理。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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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祸受伤获交强险赔偿后再获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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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雅县人民法院法官杨春武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阳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他赔付了部分医疗费,这部分医疗费是否可以纳入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再次获得赔偿?
原标题:以案释法:车祸受伤获交强险赔偿后再获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车祸受伤获交强险赔偿后再获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以案说法之——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可同享?亚心网讯 (通讯员 房静静)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者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他赔付了部分医疗费,这部分医疗费是否还可以纳入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再次获得赔偿呢?近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这起案件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肯定回答。现如今,小对普通百姓早已不是稀罕物,成为许多家庭的必备品。随着私家车增多,汽车保险市场风起云涌,车主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大多会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有的车主还会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此有关保险的纠纷日益增多,而很多车主在投保和理赔时均“一头雾水”。5月21日,亚心网结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这起案例,为您阐述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同享的法律法规。案情回顾意外遭遇车祸索赔偿“意外之事年年都有发生,虽然我们不愿意看到此事,但我们却无法阻止。……”2012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沙雅县小伙关阳(化名)购买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日,关阳驾驶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沿沙雅县某社区土路行驶时,与前方叶云驾驶的普通货车迎面相撞,致使关阳身体受伤住院治疗25天,花费医疗费用6063.75元,其中叶云垫付医疗费5000元。后经鉴定,关阳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关阳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事故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云与关阳负事故同等责任。日,关阳将叶云和叶云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20.45元。日,经沙雅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向关阳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共计29574.82元,某保险公司退付叶云垫付给关阳的医疗费5000元,叶云向关阳支付鉴定费650元,关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日,关阳再次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去某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自己因车祸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3万元。法院判决人身意外伤害险该赔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阳诉称,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30000元,某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30000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关阳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已经赔付完毕,不应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内再行赔付。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关阳身体伤害,关阳为此造成的损失,虽已经依据侵权责任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但关阳在保险公司投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在承保时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此案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关阳支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费4771元,残疾保险金3000元。法官说法交强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同享沙雅县人民法院法官杨春武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阳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他赔付了部分医疗费,这部分医疗费是否可以纳入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再次获得赔偿?本案中,关阳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两项:意外身故残疾烧伤和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适用条款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金额30000元。其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元,其中医疗费用应当以扣除事故免赔额100元的80%的给付比例,并以保险金额的20%为限予以赔偿。关阳在“投保人声明“栏中签名,声明保险人对投保单所附的投保险种适用条款作了详细介绍,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以及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该合同的订立情形符合《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的规定,应视为某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投保单所约定内容及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格式条款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关阳予以赔付,其上诉认为理赔项目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已赔偿不应再次赔偿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补偿费4771元(所花费医疗费用6063.75元减去免赔额100元乘以80%)。其二,在双方的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中确定了一至七级伤残保险金赔偿比例,其中七级为10%,未确定七级以下伤残等级赔付比例,其中七级为10%,未确定七级以下伤残等级(八至十级)赔付比例。双方该合同约定情况不能当然理解为七级以下伤残不予赔偿。关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应该比照七级伤残等级保险金赔偿10%的比例支付保险金3000元。综上,此案最终做出了某保险公司赔偿关阳共计7771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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