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民事案件代理流程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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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案件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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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由郭杨铭律师介绍详尽的工伤事故案件的操作流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事故案件的操作流程(代理工伤)
  为了便于规范、及时、便捷地处理工伤事故案件,根据相关劳动,总结出操作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先明确与本所律师承办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冲突)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位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位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位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应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六、民事诉讼一、二审程序(略,参照我所民事诉讼程序规程办理)
  一)提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
  1、进行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伤亡人员本人身份证明;(3)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1];(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5)单位营业执照;(6)委托书(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工伤认定部门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3、没有特殊情况,工伤认定部门应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如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应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结论不服的,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三)职工因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职工因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4)职工欲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如需确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在发生劳动争议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一)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土法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1、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该应第一时间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然后进行工伤申报,申报(快报)时间为工伤发生后的72小时。需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以下资料需60日内提交。
  (一)用人单位或者工会组织申报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故人或者直系亲属申报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三)如属下列情况,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一下材料:
  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原件并复印件)
  2、属的,法院、公安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4、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工伤的鉴定
  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在60天左右会出结果。
  如果伤者病情不是很严重(伤者本人同意不进行工伤鉴定的前提下),可持职工认定申请表,医药收据到一二九街四楼工伤保险处进行报销赔付,填写社保专用发票换取社保支票。最后建立工伤员工档案,整个流程完毕。值得提醒的是,工伤保险的报销要慎重,别得不偿失。
  如果伤者病情严重,且伤者本人要求工伤鉴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工伤收卷。每年3月-11月是劳鉴办统一收卷进行工伤鉴定的时段(一二九街四楼)届时需提供《职工因工伤认定表》(原件并复印件)《因工负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一式二份盖章,身份证原件、1寸照片两张、鉴定费100元/人。提供以上证件后,劳鉴局会打印一张鉴定通知单,上面标明了鉴定的时间及地点。
  2、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实行专家技术组初次鉴定、二次鉴定和评审组评议定级制度。企业经办人需按规定的时间协同伤者本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工伤鉴定,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所有的病例资料及X光片。15日后到劳鉴局取鉴定结论。
  3、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a.填报和提供的材料字迹不清,内容不全的;照片不是近期,无法辨认的;病例资料不全的;
  b.医疗期未满也未医疗终结的;
  c.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医疗未终结的;
  d.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其原有残疾申报鉴定;
  e.两次申报鉴定间隔时间不满一年;
  f.对鉴定结论不服,其理由不充分的。
  4、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定;
  a.鉴定时,经办人不到现场或被鉴定人无故不来的;
  b.被鉴定人或陪护人不服从指挥,扰乱鉴定秩序或威胁专家的;
  c.鉴定时不按专家要求做有关检查的;
  d.《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没有确认工伤部位的;
  e.没经医院明确诊断的病症的。
  四)工伤人员待遇资格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1、1-10级工伤人员,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2、工(退)亡人员的,提供《工亡认定决定书》原件、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街道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若是学生需提供些小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提供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
  4、职业病的,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
  5、根据工伤情况携带以上资料到一二九街工伤保险窗口即时办理。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一)申报材料
  1、5-10级工伤人员,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2、工亡的,提供《工亡认定决定书》原件、死亡证明、单位编号、个人编号、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4、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提供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
  5、职业病的,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单位编号、个人编号、《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
  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需提供复查《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
  (二)审核办理
  1、每月20日前,工伤保险窗口企业所持材料进行资格验证及待遇核定后打印《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单》。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本人相应月数的缴费工资。
  伤残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医疗补助金24月22月20月18月16月14月12月10月8月6月就业补助金90% 85% 80% 75% 28月24月20月16月12月8月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赔偿协议》,与工伤待遇比较,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3、交通事故因肇事方逃逸无法结案的,企业专管员凭公安交通部门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双方已达成协议,因第三者无赔偿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法院认定第三者无赔偿能力,凭法院判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等级提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本次鉴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差。
  5、每月20日后,工伤保险打印一次性待遇的《待遇明细》、《汇总表》报财务,财务根据工伤审核信息,生成报盘,报道银行。
  6、企业专管员或本人于次月1-10号持《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单》、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领取存折(一般是中山交行,友谊商城对过)
  六)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支付
  1、企业专管员需提供工伤人员的门诊、住院收据、处方或医疗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特殊用药或特殊治疗申请单、《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2、在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提供急诊病志。
  3、异地治疗的需提供异地转诊审批表。
  4、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审批表。
  5、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
  6、工(退)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
  7、职业病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8、无伤残等级,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住院收据、处方或医疗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特殊用药或特殊治疗申请单。
  9、企业专管员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及工伤审核窗口审核过的医疗费收据、处方、《城镇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医疗费报销单》到财务部领取支票。
  七)工伤人员异地转诊就医管理程序
  1、申报资料
  工伤职工本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大连市三级医院转诊单(需医保科和主管院长签字)单位报告并签署意见。
  2、审核办理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异地(上一级医院)治疗的,首先由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三级医院转诊单(需经医保科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医保中心工伤部审核后,建立异地转诊就医档案并将企业和工伤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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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代理词
李中富工伤赔偿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公大依法接受李中富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李中富工伤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本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王春生有无用工资质。众所周知,任何个人或者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需依法领取,特殊行业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还需经过行政审批。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对市场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税收、安全、质检、环保、劳动等)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才能发挥好宏观调控作用,市场经济才能井然有序地运行。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与王春生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可以明确看出王春生从事着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情形完全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取缔范围。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专门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此次专项行动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对他们是否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劳动用工的情况及违法犯罪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目的就是在于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见,小作坊、地下加工厂等脱离了法律的监管,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一下的个体工商户。而本案中,王春生雇用工人达十五人之多,所雇工人都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规模之大,俨然一个中小型企业。所以王春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领取营业执照但未领取,故无相应用工资质。二、王春生对本案原告是否进行了用工。应该说《》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雇佣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侵权责任法》将用人者责任分为用人单位责任、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除此之外无其他情形。前两种用人者责任的基础是关系。除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个人劳务关系以外,其他都应被视为劳动关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扩大劳动关系的范围,尽可能地将劳务关系纳入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以明晰法律责任。但该法对于什么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及学理界的通常理解,一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像聘请保姆、私人家教、司机等为方便个人生活才被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被雇佣人的数量也在少数,双方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无行政隶属关系,只是存在一种松散的、临时的结合关系。所以在责任分配、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在雇佣人和受雇人之间做了合理的分配,相对提高了受雇人的注意义务和风险防范义务。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我们不在法理上做过多无谓的分析。就本案而言,原告与王春生曾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无论是加工的材料,还是劳动设备都由王春生提供,工作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原告要服从指挥和管理。对方支付工资的对价是原告本身的劳动过程,而不是更多地追求其劳动成果。综上考虑,认为原告与王春生之间只是存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恐难令人信服。从另一方面讲,《》地二条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费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该法。所以看一个组织与与所雇工人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用以该组织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为区分标准。只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既使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履行,该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也应按《》的规定处理即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反推,因为该组织因为无营业执照,就认定其与下面的员工只建立了个人劳务关系。这是与劳动法的精神相悖的。从被告与王春生之间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也可以明确,王春生对外招用的是工人,是劳动者,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一点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揽方都是心知肚明的。该《合同》十五条明确约定:甲方所用制作红木家具之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一切均由甲方自行负担,与乙方无关。三、对原告所受伤害被告应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即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规定的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属于概括性列举,并不是完全列举。当法律的规定不能完全涵盖立法者用意及法律发展滞后于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时,法律适用者应适时对其作出相应的扩充解释。在此,对其作出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解释也是合情合理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就是该种扩充解释的嘴号证明,其三十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质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质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于该种承发包关系,发生工伤的,不再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而是直接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用工主体责任。四、问题的本质。本案中,在被告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身体受伤后。被告并没有勇于担当,积极与原告磋商赔偿事宜。而是凭借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将所有责任推给缺乏赔偿能力的自然人王春生。我们先暂且搁置这份合同的形成时间不谈,该份加工承揽合同是被告与王春生之间私下订立,由私法来调整,具有相对性。作为劳动者的原告,对此完全不知情,王春生对其招用,工作地点又是在被告车间内,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是被告的一名员工,与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劳动法所赋予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劳动者其对用人单位的选择,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自由买卖不同。其由于生活压力,求职困难、自身技能等因素在选择用人单位时往往并不具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所以劳动者在择业时往往能不情愿但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一些苛刻条件。从这些意义上来讲,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仍然是社会所需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其作为一支产业队伍,对社会发展做出了最为突出的贡献。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行政干预,体现了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保护与重视,因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往往相对较弱。被告将自身各项工程和业务通过转包、分包的形式意图转嫁用工风险,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对等,从某种意义上其是刻意规避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对劳动者应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该承包单位具有用工资质,能够承受用工主体责任。否则,发包单位仍将难辞其咎,因为其对承包单位的选择上是具有过错的。以上意见敬请法院充分考量并采纳,谢谢!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管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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