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诉书关于村山转包给人,村民能否起诉村委会没有看到合同,现承包商开发,村民能否起诉村委会去报警,后合同拿出来了,村民能否起诉村委会看才知道是

丁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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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常有与太白县桃川镇路平沟村民委员会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白县人民法院&&&&&&&& &&&&浏览: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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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太民初字第00195号
原告:陈常X,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继X,男,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穆公义,陕西省太白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白县路平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军林,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德X,男,原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陈常X与被告太白县桃川镇路平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路平沟村”)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常X及其委托代理人穆公义、陈继X、被告原村委会主任汪洋、现村委会主任周军林及委托代理人何德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常X起诉称,1999年5月份,原告家与被告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原告承包了本村花石岩处的115.6亩山林。合同签订后,本村郑喜才持日与被告二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主张该地块的承包权,使原告的承包权落空。被告以郑喜才所持1986年合同应随1999年另行承包而无效,并多次到有关部门处理,直到最后通过诉讼,判决郑喜才1986年承包合同有效。而实际情况是86年到2002年12月,该地块一直由原告家管护,1986年3月份,原告雇10名工人栽种了几千亩刺槐树,92年又对野生毛栗树100余棵进行嫁接,给民工管饭两天,支付10名民工工资。被告郑喜才从2005年11月份至今经营管理该林地,并从中受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99年合同另给原告划分林地,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至今未给原告分林地,导致原告家遭受巨大损失,主要有:①2005年11月至2014年9月,每年经济收益1440元,9年共少收入12960元;②1986年3月雇民工栽植刺槐2天,每人每天工资100元,共计2000元,给民工管饭600元;③从2008年至2014年国家付山林管护费4.75元,以1999年所签合同地块为115.60元,每年经济收入549.10元,7年的损失为3843.70元。三项损失共计19403.7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9403.7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委托代理人意见,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不能行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损害了原告利益,被告应当积极赔偿,解决问题。
被告路平沟村辩称,一、原告的林权纠纷是多年前的纠纷,是原告叔父陈继X担任村主任期间的事情,本届村委会不清楚,86年原告家栽树,是为了国家的无息贷款,村上不知情;二、最近的一次林改政策要求将山林承包到户,经村上研究决定维持99年的山林承包不变,当时给原告划了一块林地,原告嫌远不好管护不要,后来村上将剩下75亩林地给没有承包山的四户均分,给原告一份,原告又嫌少,坚持要他的120亩,才造成今天这个局面;三、因原告和郑喜才林权纠纷,村、镇及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互不让步,林业部门将原告林权证收回,给郑喜才也没有发证,至今郑喜才没有领到公益林看护费,原告要求村上给公益林补助没有道理。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项损失没有任何道理,村上也没有义务和能力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山林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履行?2、原告请求的赔偿应否支持?
围绕争议焦点,原、被告各提供如下证据:
原告提供证据有:
(63)太会林证字00624号山林所有证复印件,内容为花石岩荒坡五亩由原告爷爷陈恩庆所有,证明花石岩从历史上应当归原告家所有、经营。被告质证这个证太早,现在村委会没人知道,应当依现在林权证为准。
集体山林承包经营合同书及使用证复印件,合同书原件在,使用证原件林业局已收回,证明原告与被告二组签订了承包大阳坡7亩山林地的事实。被告质证合同正确,但林权证已被林业局收回,争议林地现在给谁都没发林权证。
晚被告二组村民会议记录,证明二组24户同意99年的承包合同,86年承包山林的郑喜才合同应当废止。被告质证认可,但因法院判决确认郑喜才合同有效,该会议记录不起作用。
桃川镇镇政府关于对路平沟村郑喜才山林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郑喜才86年合同有效,继续完善合同,收回99年承包给郑喜才的山林。被告认可,但后来经过法院判决,上届村委会没有完成收回99年承包合同。
日、9月9日谈话笔录复印件,证明法庭给郑喜才和村委会做工作,郑喜才同意放弃99年承包山林的事实。被告认可。
太政发(2007)40号文件、太财字(号文件,证明要求每户都要有承包山林地及公益林补偿金为4.75元的事实。被告认可,但按政策争议林地至今林业部门没有发林权证,也没有享受公益林补贴。
太信联办发(2014)3号太白县信联办处理原告信访问题会议纪要,证明县委、县政府给原告父母及兄长解决生活困难,并要求被告给原告重新划分林地的事实。被告认可,但辩称曾经给原告划林地,原告嫌离家太远、面积太少不要。
(2001)太民初字第97号、(2003)太桃民初字第32号、(2005)太桃民初字第16号、(2007)太桃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林地涉诉情况;其中(2007)太桃民初字1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郑喜才承包林地2005年到2007年年收入为1440元,按照二八分成,应当给村上每年分成288元。
林地勘察鉴定报告,证明郑喜才承包山林面积为115.6亩,其中第6号地块为17.1亩,原告认为用郑喜才合同面积115.6亩减去17.1亩为98.5亩就是原告合同面积,被告无异议。
马岱远等17人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及家人管护过山林的事实。被告认可。
被告提供证据有:
1、日村委会会议记录,证明村委研究决定将郑喜才1999年承包的山林收回重新承包给原告来解决此纠纷。原告认为该决定无法执行。
2、太白县集体山林承包经营暂行办法,证明按照该办法第七条第4项规定,补偿标准为年管护费1.48元/亩的50%。原告代理人认为该办法一方自愿退出的情况下,给另外一方补偿的标准,不适用本案。
为了查清事实,本院调取证据有:
1、日被告二组与郑喜才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证明荒山造林承包合同的情况。
2、在桃川林业站调取了以原告陈常X父亲陈建娃为户主的自留山林权使用证,证明原告家自留山情况。
3、调查周彦芳(村会计)、陈德龙(二组村民)、赵红喜(二组原组长)、郑光强(二组村民郑喜才之兄)、陈常新等人,证明原告与郑喜才山林承包纠纷及两个合同南界、原告家自留山北界情况。
对原告证据1,按林业政策自留山已重新发证,应当以现有的林权使用证为准,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予采信;对原告证据2、本院调取的证据1、2被告认可,证明合同关系和林业站收回林权使用证的事实,原、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3、4、5、7及被告证据1,原、被告均认可,可以证明村、镇、县各级部门处理纠纷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和被告的证据7均为行政机关发文,不能作为双方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均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证据9可以证明原告承包林地的面积为98.5亩,双方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10、本院调取的三份证据,原被告不持异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日,被告二组与该组村民郑喜才签订了荒山造林承包合同,约定郑喜才承包被告花石岩荒山170亩、林地80亩,承包期限50年,林地按二八分成,荒地按一九分成,合同自日生效。林地四至:“东至大梁顶,南至火白杨树湾沟心,西至花石岩地边、北至花石岩梁中心”。林分状况:“以灌扎为主”。郑喜才让村会计马岱远代签合同,路平沟村二组时任组长陈继X和被告村委会签章,同年7月25日桃川乡政府(作为监证机关)盖章。合同签订后郑喜才在承包林内靠近山坡底栽种了一小片刺槐。1999年初,被告路平沟村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对集体林地进行承包,对1986年郑喜才等五户承包的荒山收回重新发包。
日,原告陈常X作为乙方与被告路平沟村二组作为甲方,签订了集体山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大阳坡(花石岩)柒亩山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林地四至:“东至梁顶,南至拐拐路,西至沙泥地地边、北至花石崖,林地类型为疏林、林龄为中幼、树种为杂木郁闭度为0.3,承包期限五十年(自日至日)”,还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如不履行责任义务,对乙方造成损失,应按情节给予必要补偿。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承包经营权,或视情节报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处理。”。甲方有时任二组组长曹永峰签名,被告路平沟村委会盖章,乙方陈常X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交纳了35元押金。按照原告合同四至,原告承包山林的实际面积为98.5亩。太白县政府给原告颁发了集体山林经营使用证,原告实际承包经营该林地,但同村村民郑喜才以1986年与被告路平沟村委会二组签订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主张承包权,并到有关部门上访。
日,桃川镇政府作出关于对路平沟村郑喜才山林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认定郑喜才1986年合同有效,继续完善合同,收回1999年承包给郑喜才的山林”。路平沟村不服该处理决定,提请太白县政府行政复议。2001年1月,太白县政府以太政复决定(2001)1号复议决定书认定:“桃川镇政府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政策依据不足,事实不清楚,内容不适当,证据不充分,撤销了桃川镇政府处理意见”。因郑喜才上访,日,太白县委农工部与太白县林业局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太白县委报告认为:1、郑喜才与路平沟村委会继续完善合同;2、因双方调解时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裁决。日,路平沟村委会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郑喜才与村委会的合同无效,并赔偿荒芜费11250元。日,本院认为1986年路平沟村委会二组与郑喜才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且经林业技术人员勘察,郑喜才进行了绿化和管护,判决驳回路平沟村委会诉讼请求。路平沟村委会上诉,日,宝鸡市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日,路平沟村委会再次起诉,以郑喜才未履行约定绿化管护义务,且1999年郑喜才又与村委会签订了集体山林承包合同,要求解除与郑喜才的荒山承包合同。在审理过程中,路平沟村委会申请对诉争的承包荒山林地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了陕西省宝鸡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对诉争林地进行林地现状鉴定,至5月31日该院指派专业人员对荒山、林地绿化现状进行现地调查鉴定,调查面积共140.3亩,其中承包面积115.6亩,调查范围共分7个地块,其中承包范围为2-6地块,1、7地块为非承包地块,调查结论为:“1、承包林地范围内2、3、5、6地块为有林地共104.3亩,占承包林地的90.2%,4号地块属无林地11.3亩,占承包面积的9.8%”;2、2号地块为人工刺槐林,3号、5号地块为以硬杂为主的天然次生林,6号地块为以毛栗为主的天然次生林,分布有嫁接板栗,4号地块为无林地,散生人工栽植的刺槐”。被告村委会与郑喜才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日,本院认为路平沟村委会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了村委会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2005年9月,桃川镇、桃川林业站和桃川法庭共同协调处理原、被告和郑喜才山林承包纠纷,三方同意郑喜才退出1999年承包的山林给陈常X解决此纠纷,但后来都没有履行该意见。日,郑喜才以原告陈常X之弟陈长卫采摘了其承包山林180余棵毛栗、板栗树的毛栗、板栗,起诉要求赔偿损失1440元。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陈长卫自协议之日后不能并告知家人也不能到郑喜才承包山林内打毛栗、板栗、核桃等行为,否则郑喜才追究当年损失;2、郑喜才不能到陈长卫家自留山(小地名拐拐路)双方林界交叉的地方打毛栗、板栗、核桃等行为。此后,原告承包花石岩林地由郑喜才实际承包经营。原告的集体山林经营使用证被林业部门收回。日,被告路平沟村委会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喜才按照合同约定按每年1440元收入的20%给付21年收益分成6048元,经调查走访当地群众,审理认定1999年至2004以前毛栗树每年的收入为400元,2005年到2007年林地年收入为1440元,按照二八分成,判决郑喜才给付1999年至20007年山林收益分成1264元。被告路平沟村委会通过本院强制执行该分成款。2014年4月,原告陈常X因林权纠纷、家庭困难等问题信访,4月15日太白县信联办组织专题协调会,针对解决陈常X家庭生活生产及现实困难,形成四点处理意见:1、纳入低保对象,解决家庭成员“看病难”;2、落实各项政策资金,对陈常X家的危漏土坯房投资改造;3、由镇、村牵头,县林业局、镇林业站参与,对村上预留的机动林勘界确认面积,尽最大面积承包给陈常X家;4、扶持产业增收。会后相关部门落实了会议精神,桃川林业站和被告路平沟村委会曾勘察林界,给原告打电话分配一块山林给他,但陈常X不同意,其承包山林问题没有解决。2015年9月,被告路平沟村委会召开会议,决议收回郑喜才原1999年承包山林给原告,解决原告无山林的问题,但至今无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路平沟村对花石岩处同一林地先后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导致纠纷发生,经三次诉讼判决,确认1986年承包合同有效且正在履行,客观上导致原告在郑喜才1986年承包合同期内不能行使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原告现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能实现。被告虽多次协调处理,但均无结果,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原告权益无法实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路平沟村委会每年按照1440元赔偿损失,但依据(2007)太桃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村上承包给郑喜才山林分成收益仅为288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也考虑到被告路平沟村委会给付能力,加之在协调处理此山林承包纠纷中,原、被告均有过错,应当以288元补偿原告为宜,从2005年11月至今10年共计2880元。原告要求被告路平沟村赔偿1986年付民工栽树工资2000元和管饭钱600元,原告代理人称相应证据已提交到路平沟村诉郑喜才案件当中,但经查阅案卷无相关证据,并且该项费用在本案山林承包合同签订之前,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赔偿公益林补贴的请求,按照太财字(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未实施承包经营的公益林“…未按2008年林改政策实施承包经营的,暂缓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付…”,对该林地依照林业政策不对付天然林补贴,故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白县桃川镇路平沟村民委员会补偿原告陈常X经济损失28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元,原告陈常X承担100元,被告路平沟村委会承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雷晓明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马保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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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承包山林的协议书
承包山林的协议书
学习啦【决议】 编辑:银娜
  山林,指有山和树木的地方,许多土地由于没人管理都会进行流转为山林,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承包山林的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承包山林的协议书范文一
  发包方: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山林的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同时也为了通过盘活流动资金,化解不良债务。甲方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凤凰村一组的山林进行发包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
  , (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年共计金额为&&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
  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二00&年&&月&&日
  承包山林的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
  组 长: 身份证号:
  副组长: 身份证号:
  乙方:
  村 民: 身份证号:
  签订合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县街街道办事石庄村委会小石庄村民小组,对安林证字(2010)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石庄村民小组本着发展林业,繁荣林业,拓展林业经济。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及户长大会,将小石庄集体所有和部分村民经营的林权林地招标公示。经公示竞标结果,同意转让给本村村民沈克川承包经营管理。双方经多次反复协调,核实,对林地流转让,承包给 的问题,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竞价面积,按林勘面积178.6亩,另外小山头有约 80 亩林地(80 亩由中标者到林业部门审批后方可采伐),实际面积待过林权证手续时甲、乙双方请有关测绘部门测量数为准。
  二、在转让承包中,林地的四至分别为:
  第一林班
  东至:以村民上山路( )的左边为界;
  南至:第一段以 文家林地为界;
  第三段 埂上为界;
  第四段 上为界;
  西至:以八角亭上山路 边为界;
  北至: 起为界;
  第二林班
  东南边至: 上为界;
  西至: 右边为界;
  北至:第一段 ;
  第二段: 为界;
  第三林班
  东至:以沈家坟堂下村民上山路(麻栗坡-团地)的左边
  南至:第一段: 为界;
  第二段: 为界;
  西至:第一段 为界;
  第二段: 为界;
  北至 看守房后墙边两米为界;
  三、荒山林地转让承包的含义:
  1、一次性将林地上的树木出卖,采伐手续由承包人去办理;
  2、林地采发以后,由承包人重新种植经济林木;
  3、转让承包期限三十年,从日起,至日止。到期后,若因政策影响,可延长12年。
  四、转让承包的价款及支付方法:经村民代表,党员会议多次研究决定:招标竟价总价不低于人民币伍拾万元。支付方法是以竞价当天现金支付。日招标竞价,本村村民 已人民币五十万五千元取得承包权,尾数五千元为村小组办完相关手续后支付。
  五、转让承包的林地,甲方必须是以林权证上界定的范围为准,并以甲乙双方到林业部门给予办理林权流转手续,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村小组办理,签名盖章为证并备案。
  六、乙方承包林地以后,由乙方自主经营经济林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作干预。
  七、乙方采伐林木,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数量,树种,范围,时间及重新营造林木的要求及缴纳的相关费用。
  八、承包期间,若地下发现矿藏资源可利用,需要开采,
  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且向村小组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九、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规定,帮助乙方协调与邻近社队发生的相关问题,特别是护林防火,安全保卫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问题。
  十、在承包期间,国家征用该林地的赔偿,地上附着物,设施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款扣减乙方不满的年限和林地投入的开发费后归甲方所有。企业单位占用,应赔偿的林地开发费归乙方所有。若国家征用和企业占用,承包期不满,甲方应按不满年限计算和荒山林地开发费,赔偿给乙方。
  十一、在承包期间,遇国家对林业发展优抚的各种政策优惠及补助,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归乙方享用。
  十二、违约责任:属于国家政策变化,收到不能承包等影响,不算违约。甲乙双方造成的违约责任,按地上附着物和设施的现行价格,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按地面附着物和设施总价值的20 %比例,作违约赔偿付给守约方,合同照样执行。
  十三、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若有异议,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补充完善。
  甲方:乙方:
  承包山林的协议书范文三
  委托单位:__县__国营(或集体)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护林单位: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林业资源,减少山林火灾,防止盗伐林木,促进林木速生丰产,特订立本护林承包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护林面积及方位
  甲方将__山的__亩林木承包给乙方看护管理,其中,成林__亩,中幼林__亩。该片林木北起__至__,南起__至__,东起__至__,西起__至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有效期为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报酬及收益分配
  1.现有成材木,如甲方在___年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元付给乙方护林费;__年以后至承包期届满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元付给乙方护林费。
  (护林费也可采取工资形式给付)
  2.中幼林间伐材(指胸径在__公分以下的规格)和林木修枝材,由乙方采伐,在甲方派员参加下按__∶__比例分成,甲方得__成,乙方得__成。
  3.护林区内杂木些草归乙方受益,但不得伤害植被。
  4.乙方抓获盗伐林木者,按每盗伐一株__元罚款。所罚款项,甲乙双方按__∶__分成,被盗伐成木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交给乙方的护林区必须四至清楚,山林没有所有权争议。
  2.甲方必须适时派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
  3.甲方砍伐成木验收后__日内,必须向乙方支付护林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保护山林资源不受破坏,在护林区内,不准开荒种植作物,不准采石、采砂取土和埋葬坟墓,严禁盗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灾。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护林指导,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补植、间伐、修枝、施肥、防治病虫害,开设防火沟路、封山育林及人工促进等。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__名组成护林队,订立护林公约。并经常对所属村民进行遵纪守法、爱护山林的思想教育。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在护林区内林木被盗伐乙方未抓获盗伐林木者,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成材木被盗伐一株,按其根径计算大小,罚乙方以国家木材价格的__倍赔偿给甲方;中幼林木被盗伐一株,罚乙方赔偿甲方__元。
  2.由于乙方失职引起山林火灾,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烧毁成木数,乙方应按国家木材价格赔偿甲方;烧毁中幼林木数,乙方除应即时补植外,每株赔偿甲方__元。
  3.护林区内,如有人采石、取砂、取土或埋葬坟墓,罚乙方赔偿甲方__元。
  4.甲方交给乙方管理的护林区如有所有权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不按期给付乙方护林费,逾期一日,应按该护林费的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6.甲方不按时派出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护林地带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不以乙方违约论。
  第八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届满即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认为有继续承包之必要,必须另订合同。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县林业局、乡政府、县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县_林场(公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地址:_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_
  乙方:__县__乡__村__组或村民__(公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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