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需要什么程序

申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时的注意点_凯文知识产权_新浪博客
申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时的注意点
权利行使时的注意点
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保护对象仅限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方面上(方法、化合物、软件除外)是与中国相同的,但是在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及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候,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出具被规定为义务的方面上两国是有差异的。
(1)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在实用新型法第29条第2款中如下规定:
"实用新型权人或专用实施人,在专利侵权中,除非已就其注册的实用新型发出警告,否则对于侵害人等,不能行使其权利。"
由于以无审查赋予权利的,所以权利人有义务在确认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性之后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的请求是向专利局申请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任何人都能请求。因此,有可能被判断为侵害权利的第三人也能请求。
申请后,通常2-3个月内,能够得到审查结果。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与通常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拒绝理由通知)一样地记载引用文献、新颖性的有无、创造性的有无事项。
对于实用新型评价书的内容不能提出不服。
(2)权利无效时的损失赔偿
实用新型法第29条第3款如下规定:
实用新型权人或专用实施人对侵权人行使其权利、或发出其警告的,当实用新型的注册为无效的审查决定被确定的时候,
专利权人因行使了其权利、或发出了其警告,则承担给予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若基于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行使其权利、或发出其警告时,且在其他方面相当地注意行使其权利、或发出其警告的,不限于此。
因此,即使得到肯定内容的评价书,自己对专利再进行检索等是非常有必要的。民事诉讼后,实用新型专利因无效宣告请求而被变成无效的时候,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承担因诉讼给被告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
预先得到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价书,并且自己再预先进行专利检索,没有过失的话,就没有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发明申请的变更
与中国不同,在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3年以内,能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另外,第三人申请了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的,即使是被宣告申请无效的,在一定的期限内也能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
还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己申请了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的,不能进行变更申请。
如以上所述的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在权利行使时存在许多制约问题,若想放心地行使权利得到更长的存续期限的话,期限中能变更为发明专利。这种情况下,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则变为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的存续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存续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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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转换保护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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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明申请被驳回后,&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的期限等注意事项
根据日本的实用新案法第10条
【出願の変更)
 特許出願人は、その特許出願(特許法第四十六条の二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実用新案登録に基づく特許出願(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項&(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項&において準用する場合を含む。)の規定により当該特許出願の時にしたものとみなされるものを含む。)を除く。)を実用新案登録出願に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その特許出願について拒絶をすべき旨の最初の査定の謄本の送達があつた日から三月を経過した後又はその特許出願の日から九年六月を経過した後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该法条翻译如下:​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将该发明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之二第一款規定的由已登记的実用新型变更而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包括准用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中的情况)規定的视为該发明专利申请时的发明专利申请)
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但是,针对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的誊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或者该发明专利申请日起九年六个月后,不在此列】
因此,​​
没有收到第一次驳回理由通知书的话,则在该发明专利的实际申请日起九年六个月内,可以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
收到第一次收到驳回通知书的话,在送达日起3个月内(如果是中国申请人等外国申请人,则是4个月内),可以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
不过属于发明申请的保护对象而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的权利要求(例如方法、化合物;&日本的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对象和中国的非常接近)需要删除或改写。
并且,变更时不能有new
matter,而是完全复制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等。
之后,可以作为一个普通实用新型申请,以主动补正的方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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