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代理的账务处理?

查看: 9601|回复: 7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马上注册中国会计社区,结交天下会计同行好友,享用更多会员功能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各位老师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公司以前是二个股东,注册资本6万元,公司资产80万元,两个股东分别占占50%股权,现在两个股东分别将他们的25%股权转让给另一位新股东,合计转让股权50%,转让股权收入40万元.这个在帐务上该怎么处理呢?如果有知道的请告知一下好吗?在此先谢谢了
[ 本帖最后由 mininn 于
00:03 编辑 ]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公司内部股东将自有股份转给其他人,公司只要做实收资本明细科目的改变就可以了。
借:实收资本-甲股东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
<p id="rate_99"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我很赞同&鲜花 + 1
" class="mtn mbn">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注册资本6万元,公司资产80万元 不明白
注册资本干嘛会这么少的呀?还有楼上的这80万不是注册资本吧,为什么会是这样处理的呢,
期待高手出招.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原帖由 klrsh 于
09:58 发表
公司内部股东将自有股份转给其他人,公司只要做实收资本明细科目的改变就可以了。
借:实收资本-甲股东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
没这么便当吧。40万元的转让款应归属原二股东!看是不是要分配?并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交纳因股权交易形成的个人所得税。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原帖由 幸运果 于
10:13 发表
注册资本6万元,公司资产80万元 不明白
注册资本干嘛会这么少的呀?还有楼上的这80万不是注册资本吧,为什么会是这样处理的呢,
期待高手出招.
80万应该是净资产!否则怎么会50%股权值40万元?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是的哦,这些都是要做帐务处理的,如何做呢,大侠!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回复 1楼 mininn 的帖子
你们转让股权应该是将注册资金那部分进行转让吧,如果你未分配利润也进行转让的话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40万元应归属二股东,变更营业执照等,做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甲1.5
借:实收资本-乙1.5
贷:实收资本-丙3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您已成功注册高顿网校
用&户&&名:
初始密码:(您手机后六位)
请尽快到个人中心 。
忘记密码,可点击“忘记密码”进行密码重置。
如有疑问请致电 400-825-0088
登录高顿网校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合作账号登录
新版建议课程反馈题库反馈直播反馈
反馈内容(*必填)
亲爱的用户:欢迎您提供使用产品的感受和建议。我们无法逐一回复,但我们会参考您的建议,不断优化产品,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 上传图片
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3199753',
container: s,
size: '104,48',
display: 'inlay-fix'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3298216',
container: s,
size: '200,30',
display: 'inlay-fix'
股权转让溢价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小编导读:
问: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产评估价10000万元。现有外部法人单位投资入股50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4000万元,占公司50%的股份。请问:
1、被投资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2、如果只是增资,被投资单位的原股东是否涉及到股权收益?
3、如原股东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整体转让价格1000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
答: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因此,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法人单位 1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000
被投资方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被投资方资金账簿应就增加部分贴花。被投资方因变更工商登记,重新取得营业执照的,该执照属于权利上、许可证照应按5元/件贴花。
2、被投资方增加股东增资,原股东不涉及到股权收益。
3、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被投资方涉及股东变更。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被投资方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涉及更换工商执照的,新执照应按5元/件贴花。
原股东为企业的,原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该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原股东为个人的,原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该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电话:021-),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责编:高顿网校
Copyright &copy
高顿网校, All Rights Reserved.认缴制下转让股权如何进行工商和税务处理
2013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新法在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三方面原则上取消了法定限制,改由股东自行决定,通过公司章程来进行约定和约束。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数额、时间和方式作出规定后,股东就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出资最后期限之前,转让其认缴的股权,此时,是否需要提前缴足其认缴的出资?计算股权转让的时,转让收入又该如何计算?投资成本又该如何认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问题越来越普遍,咨询这类问题的企业越来越多。
一、工商处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超过约定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缴纳其认缴的出资的股东,对已经按按期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构成违约责任,应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但对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的责任,尚未见到文件进行明确和规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因此,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期之前,转让其注册的资本,是可以不用事先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履行告知义务的,新股东承担出资义务,没有告知义务的,新股东先承担出资义务,然后再去向老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在目前工商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处理可以参照执行。
&关于认缴制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就更没有文件规定了。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之前,这些转让的股权总要申报缴税,只能参照其他的文件或者从其他文件中提炼精髓并结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进行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从税总的67号公告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则执行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股权转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移,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不包括未缴足的出资额,转让收入必然低,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也不应扣除;如果后续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转让价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资额,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包括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企业遇到这类问题时,应依照上述文件精神与工商和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尽可能地进行工商和税务的正确处理,同时也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越来越普遍的认缴制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行为,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其中的工商和税务处理。
& & 摘自鼎略财务管理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代办股权变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