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使用证的自留山被划为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但合同不是我签钱拨给生产队我该什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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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
范文一: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分类在我国,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国家公益林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特殊生态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极群落;如,张家界、韶山等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森林、林木、林地;江河源头;山体坡度46度以上的地段的森林、林木、林地;严重荒漠化(岩石裸露发≥51℃)地区的植被生长区。
重点生态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重点保护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江河源头,如,湘江、沅江源头及一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外20公里以内汇水区、二级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江河两岸,长江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大型水库正常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坡度36度以上、土壤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林地;京广线 湘黔线、枝柳线、洛湛线等国有铁路,106线、107线、209线、319线、320线等国道和高速公路两旁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1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以掩护军事设施和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等。地方公益林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地方生态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划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范文二:生态公益林补偿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要素(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 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日本林业之所以发达,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经营成功的关键是在于其完整而优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日本对其国内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费用,无论是国有私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免收一切税费,并对私营生态公益林经营予以适当补贴。奥地利的森林法第十章明文规定,对公益林的经营和保护,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对经营防护林的林主,根据实际情况其全部经营费用60%一95%由政府对受益者收取后返还林主。美国、瑞典、荷兰、挪威、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在经营生态公益林上,也都采取经济上全面扶持政策,并免收一切税费,由政府向森林生态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森林经营者。黑龙江省为例生态公益林经营投资经规划测算,商品经济林与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公顷经营投入基本相近。这是为了尽快提高各生态公益林种的生态功能,应从积极调整各生态公益林种的每一具体林分(小班)的森林结构人手,按林种经营目标,通过集约经营手段,逐年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的生态功能,并非消极的封山育林,任其自然更替,一封了之。为此,按两类林的面积权重,年资金投入量如下:商品经济林=52.69亿元×36.8%=19.39亿元生态公益林=52.69亿元×63.2%=33.30亿元关于为生态公益林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与标准的建议征收的依据和原则1)法律依据我国1998年新颁布的森林法第八条对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制度、征收对象、用途、管理均有明确规定。1998年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四、五十五条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制度、标准、使用、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2)按需征收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并保持长期持续经营的需要征收。在这方面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类似,建设面积,应根据全省林业长远规划和国土整治长远规划所确定的面积、森林覆盖率、各林种面积与布局规定,不以现有林地面积规定。3)征收和投入对象谁受益向谁征收,谁经营就向谁投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摊计算全省长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资金33.3亿元。按照上述征收依据和原则,参照林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从黑龙江省的实际出发,先分为两部分:国家和省按1:1的比例,各承担50%(16.65亿元/年),然后对本省的每年16.65亿元,按下述受益份额分摊。(1)水资源受益份额:根据表7.2和表7.3计算出的森林生态效益,黑龙江省森林每年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所产生的价值量,占森林生态总价值量的38.29%。全省年建设生态公益林所需投入(省内摊)16.65亿元,则水资源受益者应分摊的金额为16.65亿元×38.29%=6.381亿元。目前黑龙江省全年的用水量是434.6亿m3,各行业用水量见表7.4。据此求出每立方米水应增加水费o.O贩元。各业应分摊水资源增资费为16.65亿元×用水权重:工业=6.381亿元×29.69%=1.895亿元;农业=6.381亿元×56.93%=3.626亿元;牧业=6.381亿元×6.81%=0.435亿元;城镇居民=6.381亿元×2.53%=o.161亿元;农村人口=6.38l亿元×4.14%=0.264亿元。(2)保障农牧业年丰收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统计计算,森林保障农牧业高产稳产效益占森林生态总效益的44.06%(其中改良土壤占24.53%、防风因沙占3.67%、保农保牧占7.51%、减免灾害占8.35%),则应分摊的资金份额=16.65%亿元×44.06%=7.331亿元。按耕地与牧场面积平摊,黑龙江省农牧业用地1315.29万hm2,平均每亩农田、牧场每年交3.72元。以行业而言,农业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5.211亿元/年,牧业承担2.120亿元/年。(3)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统计结果,黑龙江省森林每年净化大气效益占生态效益总价值的16.17%(制027.35%、净化大气8.81%、消减噪声0.01%)。则应分摊的资金=16.65亿元×16.17%=2.692亿元。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全部由工业行业承担此份额。(4)森林旅游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的统计结果,黑龙江省的旅游景观与生物多样性效益价值占总量的1.48%,则该项补偿份额为16.65亿元×1.48%=O.246亿元,应由旅游行业承担。(5)综合汇总:根据上述四大生态效益类型分摊补偿金额汇总结果:工业分摊4.587亿元/年,占27.55%;农业分摊8.837亿元/年,占53.07%;牧业分摊2.555亿元/年,占15.35%;旅游业分摊o.246亿元/年,占1.48%;城镇人中分摊o.161%亿元/年,占o.97%;农村人口分摊0.264亿元/年,占1.58%,详见表7.5。(6)生态效益补偿奖金分摊可行性分析:上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摊计算,是按国家和省1:1的比例匹配后,就黑龙江省每年分摊16.65亿元,省政府理应承担1/2。但是省政府分摊的份额分是从各行各业分摊,因此莫不如在省内谁受益向谁征收。但是计算结果,农业牧业负担比较重,而且国家和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策是扶持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大气污染,基本是工业污染,只能由工业分摊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费,然而工业的门类很多,不好具体分摊;城镇和农村人口收入不等,而且很大一部分无收入,也难以分摊。为此,只能按行业,找易于被人们接受,又体现国家政策的办法进行征收。(7)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对象与征收标准的建议:①提高水价:提高标准=6.381亿元十434.6亿m:=0.015元/m:。每立方米加价1.5分。对于水价,无论城市或农村,无论工业或农牧业,无论单位或个人,一律按增加1.5分/t的标准收取。②提高电价:黑龙江省1999年的发电量414.1亿千瓦时,将森林净化大气的年补偿金额2.692亿元,按发电量征收,即2.629亿元十414.1亿千瓦时=O.o065元/千瓦蹿o.01元,即每度电加价1分钱。③提高粮食价格:黑龙江省1999年的粮豆薯总产307.5亿kg,按70%的纯粮食率并扣除农民自用粮豆薯量和种子,以年产粮豆薯总量的30%来计算生态补偿费;根据表7.5求算出的森林保障农业生产应分摊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为5,2U亿元/年,则提高粮价=5.2U亿元十(307.5×10“kg×30%)=o.0565元/kg,即每市斤提价3分钱。④提高奶价:黑龙江省1999年奶产量145万t,扣除牧民自用量,以商品率70%计算。根据表7.5求得的森林保障牧业生产应分摊的生态效益费2.120亿元/年,求出提高奶价=2.120亿元十(145×10‘t×o.7)=208.9元/t,即每市斤提价0.1元。⑤从旅游收人中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1999年黑龙江省接待海外旅游者407074人次,国内旅游者2045万人次,共创外汇14788.02万美元,国内货币回笼loo.73亿元,全年旅游总收入达H2.7082亿元。而森林景观生态效益补偿费为o.246亿元,则每年省旅游业应提交的补偿额为全省旅游业年总收入的0.22%。即0.246亿元十U2.7082亿元=O.22%。⑥提高水路航运收费标准:黑龙江省1999年完成水路航运总量为looo万t●km。为减轻农民负担,将农村人口分摊的水资源费o.264亿元/年,由水路航运系统分摊,则提高水路航运收费O.264亿元十1000万to km=2.64元/(t?km)。⑦向在岗职工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全省在岗职工以1000万人分摊城市人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额o.16l亿元/年,则人均1.61元增2元/年。⑧向煤炭、采金、采矿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除各行业原有规定外(如煤炭行业按煤炭年产量o.1元/t征收矿桂林造林经营费用,自己发展矿柱林等),主要是对破坏了的土地回填并恢复森林植被,造林三年后的面积和幼树保存率必须都达到90%以上。自己无力回填,由林业部门回填并恢复植被,回填金额以实际土石方量,并加上30%土石方量的客土量,再加所在地造林成本和5年管护成本。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还要按所在林区的人口与施业区面积比例承担人口安置费,黑龙江林区大体为平均每公顷1人,期限为10年,向所在林业局、林场缴纳,先交费后开采。造成水质污染的,要负责处理,并按上述水、电缴纳标准缴纳水、电生态效益费。⑨向造纸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一是所用木材,一律按国家和地方售价,从中提取售价的65%作为林价;二是负责处理污水;三是所用水、电,按上述标准提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8)征收特点:按上述征收范围与标准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有下述特点:①实事求是,按需征收,既要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需要,又体现有偿使用森林生态功能。②基本上实行谁受益、谁污染向谁征收,按受益比例征收的原则。③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扶持农民的政策。对每年森林保障农牧业稳产、高产而产生的生态效益补偿费7.331亿元(其中农业5。211亿元、牧业2.120亿元),不按农田、牧场面积分摊,而按粮、奶产量分摊,在分摊中把农牧民自用粮、奶和种子部分扣除。这实质上是不对农牧民征收这一部分生态效益补偿金,为农牧民减轻负担。粮、豆、薯、奶既是人类的生活物质,也是许多行业的生产原料。黑龙江省是国家重点产粮区,农牧业产品每年都大量出省甚至出门。因此采取提粮、豆、薯价(3分/市斤)、奶价(1角/市斤)的办法,各行业、单位、个人都分摊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多用多摊,少用少摊。以个人而言,每月平均用量30市斤,仅o.9元/月,负担很轻。④充分考虑了可行性、可操作性。比如工业,是造成大气、江河污染的根源,而工业的系统、行业、单位、工厂很多,很难征收。采取提高电费收价标准的办法(每度1分钱),无论城乡,也无论哪行哪业或是单位与个人,只要用电,就要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一般而言,工业污染越严重的单位或行业,用电量也最大,承担补偿费必然就高。通过电业系统将生态效益补偿费收集起来,简便易行。⑤取值较低。每吨水、每度电、每斤粮、豆、薯提价仅2―3分,容易被人接受。
范文三: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王莽街办 2009 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农户网“一折通”发放花名册共2 页 公益林面积及补偿标准 “一折通”存折账号
合计 身份证号码 面积(亩) 元/亩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076 075 054 097 097 9 34.5 79.5 160.5 10.5 631.5 549 358.5 40.5 465 2338.5 兑现金额 (元) 42.75 163.875 377.625 762.375 49.875 7.75 .375 07.875 第1 页 备注村名:小峪河村四组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姓名 陈康群 陈玉田 李建利 胡生枝 徐安宏 李稳稳 邓建民 张平安 胡俊有 陈改信乡街(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乡街林业站长审核(签字) :乡街财政所(盖章)财政所长审核(签字) : 填报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王莽街办 2009 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农户网“一折通”发放花名册共2 页 公益林面积及补偿标准 “一折通”存折账号
身份证号码 面积(亩) 元/亩 4.75 2 兑现金额 (元) 598.50 第 2 页 备注村名:小峪河村四组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乡街(盖章) 负责人(签字) : 乡街林业站长审核(签字) : 126 姓名 蔺双田598.50乡街财政所(盖章)财政所长审核(签字) : 填报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王莽街办 2009 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农户网“一折通”发放花名册共 公益林面积及补偿标准 页 第 页村名:小峪河村一组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乡街(盖章) 负责人(签字) : 乡街林业站长审核(签字) : 895 姓名 付斌 黄群才 王改民 黄群虎 “一折通”存折账号
身份证号码 面积(亩) 2 073 124.5 108 49.5 613 元/亩 4.75 4.75 4.75 4.75兑现金额 (元) 591.375 513 235.125 2911.75备注4251.25乡街财政所(盖章)财政所长审核(签字) : 填报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王莽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乡街(盖章) 负责人(签字) :街办 2009 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部分)发放册公益林面积及补偿 面积(亩) 元/亩 4.75 4.75 6 兑现金额(元) 备注村名 小峪河村一组 小峪河村四组 244.5 696940.5乡街林业站长审核(签字) :乡街财政所(盖章)财政所长审核(签字) : 填报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王莽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乡街(盖章) 负责人(签字) :街办 2009 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汇总表公益林面积及补偿 面积(亩) 元/亩 4.75 20425 兑现金额(元) 备注村名 小峪河村 43004300乡街林业站长审核(签字) :20425乡街财政所(盖章)财政所长审核(签字) : 填报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王莽街办 2010 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农户网“一折通”发放花名册共2 页 公益林面积及补偿标准 “一折通”存折账号
合计 身份证号码 面积(亩) 元/亩 9.75 9.75 9.75 9.75 9.75 9.75 9.75 9.75 9.75 9.75 076 075 054 097 097 9 34.5 79.5 160.5 10.5 631.5 549 358.5 40.5 465 2338.5 兑现金额 (元) 87.75 336.375 775.125 .375 2.75 .875 00.375 第1 页 备注村名:小峪河村四组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姓名 陈康群 陈玉田 李建利 胡生枝 徐安宏 李稳稳 邓建民 张平安 胡俊有 陈改信乡街(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乡街林业站长审核(签字) :乡街财政所(盖章)财政所长审核(签字) : 填报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王莽街办 2010 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农户网“一折通”发放花名册共2 页 公益林面积及补偿标准 “一折通”存折账号
身份证号码 面积(亩) 元/亩 9.75 2 兑现金额 (元) 1228.50 第 2 页 备注村名:小峪河村四组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乡街(盖章) 负责人(签字) : 乡街林业站长审核(签字) : 126 姓名 蔺双田1228.50乡街财政所(盖章)财政所长审核(签字) : 填报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王莽街办 2010 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农户网“一折通”发放花名册共 公益林面积及补偿标准 页 第 页村名:小峪河村一组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乡街(盖章) 负责人(签字) : 乡街林业站长审核(签字) : 895 姓名 付斌 黄群才 王改民 黄群虎 “一折通”存折账号
身份证号码 面积(亩) 219520095 .5 108 49.5 613 元/亩 9.75 9.75 9.75 9.75兑现金额 (元) 3 482.625 5976.75备注8726.25乡街财政所(盖章)财政所长审核(签字) : 填报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王莽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乡街(盖章) 负责人(签字) :街办 2010 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部分)发放册公益林面积及补偿 面积(亩) 元/亩 9.75 9.75 6 兑现金额(元) 备注村名 小峪河村一组 小峪河村四组 244.5 696940.5乡街林业站长审核(签字) :乡街财政所(盖章)财政所长审核(签字) : 填报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王莽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乡街(盖章) 负责人(签字) :街办 2010 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汇总表公益林面积及补偿 面积(亩) 元/亩 9.75 41925 兑现金额(元) 备注村名 小峪河村 43004300乡街林业站长审核(签字) :41925乡街财政所(盖章)财政所长审核(签字) : 填报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
范文四:生态公益林与农民利益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农民利益的协调12级法学(三)班王炜杰一、公益生态林概述根据1996年林业部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规定,生态公益林是指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公益林主要发挥的是生态效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公共性和非排他性,这种生态效益不必经过市场交易就能为公众所共同享有。通常情况下,某个人享有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不会妨碍其他人同时享有这种效益。例如,清新的空气、宁静的环境、优美的景观等。因此,生态公益林有着明显的经济负外部性和社会公益性。为发挥其最大的生态效益,其范围内的林木采伐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全面禁止,这必将导致该区域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难以通过木材市场交换来实现经济效益,从而最终产生由少数人来负担社会公益的不公平现象。如何进行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正确处理好生态公益林建设与林农利益保护关系,是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二、农民权益与生态利益冲突的现状森林资源具有双重效益,政府与林农对不同效益有着不同的追求。对于林农个人来说,其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会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然而,因为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其经营森林的生态效益得不到恰当补偿,生态效益没有转化为经济效益,林农收益受到影响。对于政府而言,在公益林建设中所追求的是实现生态效益的公共利益。2者的利益诉求不同,自然会产生利益冲突。随着中国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重视,林业尤其是公益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所起的核心作用也日趋显现。因此,各地政府进行生态公益林区划时,往往片面追求本地区的生态效益,不顾客观条件和科学规律,任意忽视农民的经济利益,人为地扩大本区域的公益林范围,使得2者的矛盾呈加剧之势。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旦某森林被界定为生态公益林时,经营者(包括分林到户的农户实行分散经营的农户或在承包、租赁荒山荒地过程中发展起来的造林大户或集体林业企业等)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75元/hm,其中67.5元/hm用于补偿性支出,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7.5Yw'hm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的实质,是对向社会提供生态效益服务的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进行弥补。经营者的经济损失主要体现为营造公益林的投入成本、商品林划为公益林后不能采伐利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费。而当前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基本尚停留在单纯管护费的支出,其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不足以完全补偿集体林被划为公益林带来的各种损失。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地的价值普遍上升,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收益差距进一步拉大,出现了管护难保证、补偿难到位、利用难开展等问题,生态公益林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今年两会期间,不少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以调动广大林农保护和管理的积极性,进而巩固和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然而,在当前财政条件下,大幅度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难以短时实现,尤其对于中国生态相对脆弱的西北部地区而言,更是天方夜谭式的祈求。在进行公益林区划实践中,许多地方将一部分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集体所有由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森林界定为公益林,对其林权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得农民的利益保障受到进一步的威胁。三、协调双方利益的可行措施在我国目前的林业建设状况下,农户的参与在公益林的建设中是不可缺失的重要成分。农户作为与公益林距离最靠近联系最紧密的利益相关群体,公益林建设中必须重视农户的参与问题。农户拥有对森林资源的产权是农户参与公益林建设的前提。很多研究表明,如果农民对林业资源如林地产品没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农民就不可能积极地参与社区林业发展。在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上,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应大力发展民营林业,给私有林以合法地位。鼓励民间种类投资主体以营造新林,或购买国有和集体林等多种方式取得对森林资源的产权,只有这样,农户才会积极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另外,降低农户对森林的依赖程度是农户参与公益林建设的关键。随着林区农户经济收入的提高,经营森林的机会成本也会相应提高,从而农户对森林的依赖程度会随之降低,在这种前提下,寻求替代生计是降低农户对森林依存度的关键。政府应从加强为林农寻求替代生计人手,降低农户对森林的依存度,切断森林保护中的恶性循环链条。①分类管理日本政府对国有林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国有林进行分类管理,成效显著。中国公益林建设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地方政府认定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时,应参照国家颁布的公益林认定办法和标准,将公益林界定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3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林进行区别管理,允许经营者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不同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这样既可以推进国家生态建设,亦能缓解对农民利益保护的严重不足。将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人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等一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列为严格保护。对此类森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采伐。将干流源头及两岸、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m以上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和沿海基干林带等二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科学实验林、母树林等列为重点保护。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采用生态疏伐,伐后必须采取封育等措施使其尽快恢复。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前为自留山和人工商品林的第一代林分以及三级保护的防护林列为一般保护,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兼顾施策,森林经营实行梯度经营,在保护的前提下,对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可以进行合理的利用,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逐渐恢复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在这种分类经营管理体制下,政府和林农双方都是获利的。政府对某些公益林实施一定自由采伐政策,林农将会按照市场需求采伐。他们通过对木材市场价格和生态效益补偿价格之间的比较确定采伐额度,不仅获得木材的市场收益,还可获得森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其收益达到最大化。政府也可以减少行政管理成本,获得了最大化效益。②林地地役权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农民获得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得到了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权证。如果国家为了提高国有土地的生态效益,直接将集体林界定为公益林,对农民承包经营的林地的权利进行限制时,可以根据《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有关规定,由政府委托或者由法律授权其他管理机构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一个地役权合同。通过采取签订地役权合同的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地役权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体现为限制与补偿,即地役权人通过合同限制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使,从而达到提高自己的土地利用价值,而供役地的权利人则可以从地役权人那里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弥补由于权利受到限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引。集体林划为生态公益林以后,林业主管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森林管护协议和生态效益补偿协议,就类似于地役权合同。但2者不同的是林地地役权合同内容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而生态效益补偿基本内容,如补偿标准,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排除了林农自由主张的权利。与行政命令、强加义务、限制权利的刚性行政管理措施相比,地役权合同方式更加符合法治的要求,也更有利于对集体林权和农民个人林权的保护。③国家征收生态公益林不宜实行多元化、分散化经营,其经营管理应当适应中国森林资源发展的总体要求,因此应当明确生态公益林的所有人是国家。现实当中,大部分生态公益林的林地以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国家享有这些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但是,还有一些生态公益林是由团体、单位和个人营造的幼林,所有权归营造者所有,而不是归国家所有。因此,如需将集体林界定为公益林,最终还是应该通过林地行政征收的方式来进行,即国家以购买方式获得其对原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然后再将其界定为公益林。此种方法因其具有强制性,操作起来迅速简便,但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充分补偿。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林地征收制度全面、充分补偿了权利人因其林地划为公益林带来的各种损失,是对林农最为有利的一种保护方式。④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年来,虽然我国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但是实践中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实质上只能称之为公益林的“管护补助”。要完成“管护补助”向“生态补偿”的过渡,我们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补偿的标准。生态效益补偿简单而言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即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曹明德,2010)。生态补偿是对具有生态价值的对象进行保护的投入,也是对保护主体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弥补。生态补偿是有衡量标准的,标准就是补偿主体对生态服务的需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当反映出公益林生态产出的正确价值,体现其经济效益。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林区、不同林种设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实现补偿公平化、合理化。二是资金的来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设立已有十年,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没有显著提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资金。国家是负有生态补偿责任的主体,这一点是确定的,但是国家并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效益补偿原则,生态受益者除了国家,还可以是具体的法人、机关、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通过区域、产业、水源流向,都可以确定补偿责任主体,确定了责任主体,就能够更加合理地落实补偿资金。三是权责的管理。生态受益者支付费用,是因为生态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生态服务,受益者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互动的,生态服务提供者只有提供了生态服务才能够得到收益。对公益林承包户而言,获得补偿是因为进行了公益林管护,为生态产出付出了劳动;如果没有进行管护,就没有权利获得补偿。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必须明确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能 顾此失彼。上述3种不同方式,可以理解为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公益林建设中生态效益和农民经济利益矛盾解决的不同措施。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在给与生态效益补偿的同时,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林进行区别管理,将某些林业经济权利赋予给经营者,降低其经济损失,从而缓和生态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应当适用地方政府与林地经营者签订地役权合同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最终,在经济高度发达等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下,应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先应由国家进行征收后,才能将有关森林界定为公益林。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林农的权益,才能促进中国森林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附参考文献:[1]刘博,周训芳.生态公益林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法律保护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6-248.DOI:10.3969/j.issn.09.03.173.[2]吴楠.集体公益林承包户经济权利保障的瓶颈与突破[J].西部论坛,-46.DOI:10.3969/j.issn.14.03.06.[3]钱云.集体公益林林权改革的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4-38.[4]孙文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以辽宁S村为例[D].华中师范大学,2012.DOI:10.7666/d.y2077420.[5]廖国耀.森林生态效益功能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思考[J].农业与技术,-69.DOI:10.3969/j.issn.13.04.059.[6]唐敏,罗泽真.生态公益林区划和农民利益的维护[J].林业经济问题,):292-296.DOI:10.3969/j.issn.08.04.003.1295614.[7]袁亚飞.普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J].林业调查规划,-60,64.DOI:10.3969/j.issn.14.02.013.[8]邵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博弈分析――以福建省为例[D].南京林业大学,2008.DOI:10.7666/d.y
范文五:浅谈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摘要:指出了生态公益林属于我国的自然资源,但由于人们对生态公益林资源的保护意识逐渐薄弱,对生态公益林资源进行过度开采,导致生态公益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随着我国森林资源的覆盖率逐渐下降,从而间接引发各种自然灾害。因此,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分析生态公益林的现状,探讨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关键词: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21引言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林地、森林、林木等受到特殊保护管理的区域。生态公益林具有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同时能够对人类客观生活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对物种珍稀资源进行保存,具有加强国土安全防卫的作用。另外生态公益林还可用来作为旅游资源、科学实验研究基地、军用屏障等。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特殊林区、重点林区等。2生态公益林管理现状及保护问题2.1生态公益林现状近几年我国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目前我国存在着十分严峻的环境问题,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灾害性天气的发生等都与环境息息相关。为此,国家开始加强生态方面的建设,公益林属于生态建设的范畴,公益林即为公益性质工程。公益林一般设置在比较偏远地区,由于偏远地区的经济相对较为落后,并且对生态公益林的认识程度不深,因此一些人为一己私欲,对公益林进行乱砍乱伐,使得公益林建设受阻。另外,部分地势相对较低的公益林被用来作为耕地,极大地减少了公益林的面积。然而国家对公益林所提供的补偿资金并不多,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难以唤起人们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公益林的管理及保护难以实施。由于以上诸多原因导致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受到阻碍,公益林的管理及保护未能得以正常实行。2.2生态公益林保护存在问题2.2.1政府及受益单位的补偿工作不够完善目前,政府对公益林的补偿金主要为发放管护人员的工作酬劳,具体还是以管护人员的工作水平为标准。由于公益林本身具有巨大收益,而政府仅仅只是提供低额的劳动补偿,因此管理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并且许多管理人员并没有重视公益林的管理及保护,对公益林的管理方面的知识及技能完全不了解,对管理工作不能做到尽职尽责。公益林的建设必然会给一些单位或部门带来收益,受益单位对所获利益没有给予相应的回报,而遭受损失的林农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可想而知,林农难以积极配合管理和保护公益林,也从根本上导致乱砍乱伐现象的发生。公益林在许多地区都有建设,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有所差距,但国家对公益林的补偿政策及实施机制却是一成不变、缺乏灵活性。政府对于公益林有统一的管理方式及标准的补偿方式。由于地区之间的经济状况不同,导致有些地方的补偿金过多,有的地方的补偿金过少,这样一来人们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将难以提高,并且还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2.2.2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只是刚刚起步,缺乏健全的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乡镇级林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较少,而森林分布广,因此人均任务量大,并且报酬偏少。这种情况下容易形成恶性循环,监管效率难以提升,达不到理想的管理效果。公益林建设中普遍存在“重造轻管”现象,也就是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造林,然而后期对其管理投入过少,政府没有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及培养管理型人才对公益林进行管理,因此,公益林的建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理想结果。管理部门并未对乱砍乱伐现象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这种想象越发严重,从而直接导致公益林的破坏。3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措施3.1提高人们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及保护的认识水平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稳定能够对林区的水土资源起到保护作用,植被覆盖对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有良好的防止作用。保护生态公益林不仅有利于生态资源的保护,而且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为加强人们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及保护的认识,可进行生态公益林保护的宣传,调动人们对公益林的保护的积极性和配合度。倡导人们使用煤炭和沼气等资源,减少砍伐林木资源,保护植被。宣传工作需要指出保护公益林与人们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并指出保护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鼓励人们积极参与保护生态公益林,做好保护工作。3.2加大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投入为确保管护工作能够有足够的技术及设备保障,那就需要有充足的资金。首先,应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划分公益林补偿标准,使受损林农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增加其经济收入。另外,补偿标准应属于动态的,视林地的经济发展条件及工作标准而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及时调整。对于管护人员的工作待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的同时,也需要投入一部分资金对管护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岗位培训,加强管护人员的责任意识及提高其自身素质,同时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使管护人员能够掌握先进的护路技术,了解安全隐患,灵活应对各种问题,降低生态公益林的危害性,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3.3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二是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岗位职责。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各岗位人员要切实履行自身管理职能,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于所有护林员建立相应的惩处制度,基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若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于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不仅要制止随意乱砍乱伐的行为,必要时资源管理部门可对违法人员采取行政措施或以法律途径解决。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威慑性,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4结语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有助于实现自然环境的稳定,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能改善空气质量,使得生物能够呈现多样性的发展,经济与环境之间能达到利益平衡。参考文献:[1]吴凤礼,赵辉.谈如何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8):226~226.[2]李世金.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中国农资,2013(28):107.[3]杨明.浅谈如何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J].农业与技术,2014(9):54~55.
范文六:生态公益林宣传知识生态公益林知识问答一、何为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特种用途林(地)和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自然保护小区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沿海防护林、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以及其他防护林。二、生态公益林的作用是什么?生态公益林一般是区域内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的,对人们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森林,而森林又是陆地生态平衡的主体,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资料表明,林木每生长一立方米蓄积量,大约可以吸收1.83吨二氧化碳,放出1.62吨氧气。一个足够面积、健康和明智经营的森林生态系统的存在,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及人类生存是至关重要的。 生态公益林能有效的涵养水源,调节径流,减少洪灾损失,提高河流枯水期流量,改善水质;可以防止水土冲刷,固土护坡护岸,保障农业及城乡建筑物的安全;可以防风固 1
范文七:采伐公益生态林手续采伐生态公益林手续如何办理 一、审批内容:采伐生态公益林的面积、树种、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方式等。二、审批条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2)达到更新采伐年限需采伐生态公益林。(3)因卫生间伐、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三、数量有数量限制,在规划范围内。四、程序(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政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验,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林木状况及采伐原因),制定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局。(2)申请材料送达受理窗口,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备查。(3)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对采伐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采伐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较大、生态区位较重要,省林业局组织调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提出承办意见会营林处。(4)营林处签署意见后交由林政处按《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5)报局负责人审批。同意采伐的发给《采伐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批复,告知理由。五、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范文八:生态公益林保护宣传生态公益林保护宣传前言: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的首要问题,日,温家宝目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上强调,保护环境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子孙的事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对木材的需求、森林资源的利用居高不下, 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接踵而至的极端恶劣气候的形成和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给人类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试想,与其每年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搞洪救灾、抗冰抗旱,不如合理经营利用环境资源,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新形式下的环境保护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努力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坚持不懈地开展和完善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逐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片,友好共存。1、什么是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及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王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因沙林和护路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生态公益林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王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2、国家级公益林:自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级力务院林业王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可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3、地方公益林:自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后,并经林业王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林(地)。4、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寒,以及保护可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5、水土保持林:以碱缓地表径流,碱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100米以内、币县道两旁各50米范围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7、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8、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城币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区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9、自然保护区林:各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自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三、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1)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2)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重要江河干流包括: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4)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2.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5)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7)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7)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8)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3.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本款所称禁伐区是指按照《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林资发[号)区划的重点生态保护区。第八条 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四、公益林保护管理(1)公益林管护公约1、严禁在公益林内从事野外用火、严禁森林火灾发生。2、禁止在公益林内毁林开荒、取土采矿等破坏公益林行为3、禁止和限止采伐公益林。禁止和限止征用公益林地。4、积极预防森林病虫害,做好测报工作。5、做好公益林的补植补造工作。6、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年终验收后兑付。(二)保护管理具体规定1、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地。2、公益林划定后,林权权利人应履行管护责任,与林业王管部门管护合同,专职护林员与林业王管部门签订护林合同,公益林村集体或国有林场委托林业王管部门进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资源监测合同及林业王管部门与村集体、国有林鉴订的公益林管护合同。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主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4、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公益林宣传牌和标示牌。标明地点、管护公约及管护人等内容,所在地林业站及专职护林员有保护宣传标志不被破坏的责任。5、禁止在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征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6、各级人民政府就当切实加强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科学编制防火规划,区划森林火陛等级,制定森林防火布控与应急预案,加强森林扑火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安排资金营造防火林带,使全县构建个网格式责任区的防火体系。7、县级以上林业王管部门应当做好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王、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五、经营管理(一)公益林应当编制经营规划,并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森林经营规划,编制经营方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管护措施等,并将经营措施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困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自省级林业王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三)二级、三级国家组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四)生态公益林地应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城改梯等全面整地的作业方式。(五)因自然灾害肥损严重的重点公益林,经省级以上林业王管部门批准,可依法清理死亡、受损森林,并于当年或次年完成补植、补造。并可享受公益林保险陪偿。(六)公益林资金管理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4.75元,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9.75元。用于集体和个人补偿资金中发人给林农个人用于公益林营造、补植和抚育部分不得低于8.5元,用于统护林补助费不得高于0.8元,用于公益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等项目建设的每亩不高于0.45元。国有林业单位和村集体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偿基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将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在村集体范围内公示。对困故或生大过失示履行管护义务,扣减或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对扣除或示支付的劳务费、补偿费、自林业部门组织实施,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补植、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护性支出。
范文九:生态公益林工作总结生态公益林工作自查报告我镇生态公益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县林业局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江西生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认真贯彻“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靠实目标责任、强化管护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2013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现将我镇2013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 基本情况共有生态公益林面积28873.8亩,涉及到9个行政村,农户3216户。镇、村两级成立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具体工作。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由农村信用社直接拨入补偿对象的账号内,对护林人员管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二、 主要做法1.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镇、村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讲清楚公益林与商品林不同的建设要求,另外宣传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避火教育,不断增加林农的生态保护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防患森林火灾的意见,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按规定要求在山林的路口设立大型混砖结构宣传广告牌5块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护质量。今年以来结合重点公益林项目的全面实施,全镇各重点林区都加强配备了专护林员,其中2名专职护林员,19名村干部兼职护林员。为了加强管理,护林大队每月定期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由护林员汇报当月管护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同时加强了对护林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集中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 ,统一了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努力提高护林员素质。要求护林员在平时的巡护中,走到哪里,就讲到哪里,对目前国家重点公益林政策,封山育林政策,以及农民不懂的进行宣传讲解。发现违反规定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事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再就是对林政案件进行宣传,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努力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保证了全镇森林资源的安全。3.加大投入,改善防火设施。罗城镇为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组建一支10人组成的专职消防队。风力灭火机13太,油锯机7太,铁锹、拖把等扑火物资,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重点负责全镇森林火灾扑救。今年进入防火期后,安装了防火标语牌12个;张挂防火标语60条并签订护林防火公约10000份,有效的增强了全民防火意识。三、在生态公益林工作中存在的建议1.恳请上级部门增加纳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面积。2.建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公益林的资金投入。
范文十: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鄱公管字[2012]第010001号甲方:XX林业局
乙方:姓名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生态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一、管护区域与面积经省林业厅认定,甲方将纳入补偿的
亩国家级和/亩省级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区域为清溪工区001-015号小班,四至界线等情况详见附表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线,明确管护要求。
2、按照年度补偿标准及时向乙方支付管护支出。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乙方管护支出;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终止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1、依法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对管护区域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督查。2、建立健全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林地不受人为破坏、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3、保护好公益林区域内标志、宣传牌及监测站点。
4、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补植、抚育、更新工作。5、严格执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支出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6、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管护支出的权利。
四、其他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实施公益林补偿期间有效。如林地用途或林权单位发生变更,则本合同自动作废。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方:(公章)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201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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