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影响净利润对金融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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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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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别报表中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时应相应确认所得税影响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 &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时,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拟长期持有,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因些投资企业一般不确认相关所得税影响。
那么上面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在被投资企业中确认所得税影响,而在投资企业中又不确认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影响,会不会有问题,为什么?
本帖最后由 fanxu7788 于
22:13 编辑
分别站在各核算主体角度,依自身情况得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并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应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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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应该是这样的,谢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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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因不是初始确认,已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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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是初始确认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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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类情况适用的准则规定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权益法核算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根据所得税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在可预见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且投资方企业可控制其转回时间的前提下,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既不是企业合并且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负债初始确认时即存在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即为“初始确认豁免”,但仅适用于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时,对后续计量(如此处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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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类情况适用的准则规定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 ...
为什么初始确认就可豁免,后续就不可以呢?基于什么原则考虑?
如果初始确认时就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则对应科目只能是该资产或负债项目本身,导致违反历史成本原则。&
我大概有点理解了,因为这部分价值已包含在合并成本中,当没有改变持有意图出售长投时,税法不予确认。谢谢陈版。
这两类情况适用的准则规定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 ...
对“初始确认豁免”的时段有多长有点不理解,是合并后第一个月份,还是合并前一个月如果是合并后第一个月份,应该就已经适用后续计量原则,如果是合并前一个月应已经包括于资产、负债中了吧。又或者难道合并点是一个时段吗?实在搞不懂会在什么时间点上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初始确认豁免”仅限于初始确认这一个时点,而不是一个时期(不论是一个月还是一年)。&
这两类情况适用的准则规定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 ...
如后期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是否要用追溯重述法对进行调整
不需要。因为管理层意图的改变导致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既不是政策变更,也不是差错更正。&
感谢陈版详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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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所得税讲座
金融企业是指以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所谓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等(金融资料\银行中间业务.doc.)它主要是通过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利润。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
收入额的确定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证券回购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证?券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2002]
3、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2-6项出自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7、银行取得的境外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各地税务机关在清缴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申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所得税。国税发[号 10、金融机构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 、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应并入营业额。(&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
11、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配比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
1、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汇兑损失等。 ?营业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 ?金融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收政策
税收扶持农村金融和中小金融再发力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有效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和修订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金融企业有效化解和处置信贷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在金融机构各项信贷资产之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早在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文给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2010年底政策到期后,国家再次将政策延续至2013年底。
该负责人解释,尽管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已有一定程度发展,但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再次给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
上述负责人介绍,金融企业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发放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可对其中的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这将有利于金融企业充分核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加“三农”、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
该负责人提醒,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不得和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
针对该政策的实施时间,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因此,2014年预缴期内未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三农”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加强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延续,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和中小企业业务提供了稳定的税收政策预期,为全力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良性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继续执行,则有利于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
(来源:2015年0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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