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要做好职工的职业健康防治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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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怎么预防职业病
关于预防工伤和健康病,用人单位和职工有哪些义务权利?工伤保险不仅仅局限于工伤和职业病的救治和康复,工伤和职业病的预防也很重要。那么用人单位和职工应该怎么做,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用人单位在预防方面的义务
  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在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主要义务有:
  (1)取得或者达到相应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2)项目设计评估中需包括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
  (3)保证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
  (4)制定安全、卫生生产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5)负责安全设备的配置与维护;
  (6)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卫生生产管理专职人员;
  (7)提供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9)设置安全、卫生警示标志;
  (10)进行安全、卫生生产的培训教育;
  (11)在上岗前事先告知职工有关安全、卫生危害的情况;
  (12)做好职工宿舍的安全、卫生工作;
  (13)做好特种设备、危险物的安全生产;
  (14)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
职工在预防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在预防工伤事故和危害方面,与用人单位相比,职工承担的义务要轻一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这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
  (1)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
  (4)发现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
  而职工在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方面的权利是全方位的,包括:
  (1)参加,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2)有获得生产危险情况的知情权;
  (3)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4)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有改进工作的建议权;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制冒险作业;
  (6)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7)有获得安全、卫生生产的教育培训;
  (8)有权获得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
  (9)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备等。
职工发生工伤单位要及时报告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害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病情。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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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有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有哪些义务?
&&&&工伤保险的宗旨不限于工伤的救治和康复,从源头来看,工伤的预防更为重要,只有工伤预防做好了,职工才能减少因工伤亡,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主要义务有:(1)取得或者达到相应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2)项目设计评估中需包括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3)保证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4)制定安全、卫生生产的应急预案和措施;(5)负责安全设备的配置与维护;(6)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卫生生产管理专职人员;(7)提供安全、卫生防护用品;&&(8)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9)设置安全、卫生警示标志;&&(10)进行安全、卫生生产的培训教育;(11)在上岗前事先告知职工有关安全、卫生危害的情况;(12)做好职工宿舍的安全、卫生工作;(13)做好特种设备、危险物的安全生产工作;(14)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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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安监管字〔2017〕94号
关于转发《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用人单位女职工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监局: 现将《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用人单位女职工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7〕83号 )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好企业用人单位女职工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并结合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三点工作建议,望你们一并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安监局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用人单位女职工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检查范围及检查内容的要求,逐条逐项督促企业用人单位做好女职工职业健康工作。二、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本次检查工作与日赣安监管(办)字〔2017〕76号文部署的夏季防暑降温检查工作一并开展,并组织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做好前期检查工作。届时市安监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三、请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进行总结,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按要求于日前将本地开展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科。 联系人:王欣传真电话:电信信箱: &&&&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用??人单位女职工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7〕83号 )&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日&&&&&&附件&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赣安监管(办)字〔2017〕83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用人 单位女职工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将于日正式施行,为配合其宣贯实施,保障女职工职业健康权益落实,省安监局决定从2017年6月底至9月,对全省企业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宣传《中华人民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有关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要求,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规范女职工职业健康管理,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女职工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保护权利的能力,切实维护女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二、检查范围。本次检查工作与日赣安监管(办)字〔2017〕76号文部署的夏季防暑降温检查工作一并进行,不另增检查企业和频次。届时,省安监局将对各地这2项工作开展情况一并抽查。 三、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企业用人单位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职责的情况。 (一)相关制度建立情况。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对于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三)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用人单位应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落实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要进行专门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卫生设施配备情况。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日常管理情况。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月经期间应调整其他劳动或安排休息二至三天;等等。 四、有关要求。 (一)重点推进。各地要结合当前职业卫生重点工作,将女职工职业健康保护相关要求纳入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的内容,通过示范引领,全面带动其他行业的落实。 (二)注重实效。各地对检查发现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侵害女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等问题,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逾期不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三)总结提高。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对好的做法进行总结,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并在日前将本地开展夏季防暑降温、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一并报省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 联 系 人:邹霞 传真电话:3 电子邮箱:zx@jxsa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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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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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职业卫生防治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有效改善作业场所生产环境,预防、控制及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及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年规划》文件要求,特制定《2015年职业卫生防治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坚持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防治原则,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构建职业健康安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深化精细化、无尘化建设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效运行,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长:副组长:
员:各相关主要职责
负责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负责做好职工职业卫生告知的监督,职工职业卫生知情权与参与权的落实工作。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期如实向上级部门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项目、职业危害事故等工作进行申报。
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申请与职业健康监护人数的上报和疑似职业病人员的管理工作。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申请、检测、评价及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工作。
负责将变换工种、复工人员负责对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并按处置意见处置。负责做好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2、人事劳资科
2.1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和职业危害事故排查以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分类做好本年度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人员统计工作。
2.3负责做好本年度上岗前、离岗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康复、鉴定工作。
2.4依据上岗前、离岗职工职业健康监护结果,对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并按处置意见处置。
2.5负责做好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和工伤待遇办理工作。
2.6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用品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发给职工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登记工作,参与监督个体(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2.7负责将新员工、变换工种、复工人员名单报给培训中心。
2.8负责本年度退休职工的健康体检统计与体检工作。
2.9负责退休(疑似)尘肺病人员的管理与个人信息资料登记工作,登记内容要全面、详实、可靠、并报职业病防治科存档。
3、教育培训科
3.1负责本年度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工作落实,并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3.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专项知识培训,每次不得少于4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未经培训及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3.3根据人事劳资科提供的新员工、变换工种、复工名单组织实施分批、分期进行安全专项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企业管理科
4.1负责制定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4.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备案、审核、审查、验收有关回执、批复文件等。
4.3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概算。
5.1负责建立稳定的职业卫生投入资金渠道,积极落实职业卫生需要投入项目所需资金。
5.2负责建立职业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加强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资金使用台账登记。
6、工会办公室、综合管理科
6.1负责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且认真落实,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有详细记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2负责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告知与告知牌板的设置和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监督工作。
6.3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职工职业健康方面的合理要求。
6.4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纠正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等。
负责公司浴室、洗衣房、餐厅等职业卫生设施的配备、维护和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台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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