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于职工劳保用品规定、福利的档案,档案法规定存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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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医学院校,在医院工作,有相对丰富的护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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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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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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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档案局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文备〔号
重庆市劳动局&& 重庆市档案局贯彻执行
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19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档案局,各区县(市)劳动局、档案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档案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 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自实施以来,企业和职工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劳力字〔1992〕33号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执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 二、职工档案随其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移,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保管。
&&& 三、职工失踪、逃亡或出国逾期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或由原单位将其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该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事务所保管。
&&& 四、受雇在个体经济组织工作的劳动者的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事务所保管。
&&& 五、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交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事务所保管;若劳动者有新的用人单位,则由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保管。&&
& & 六、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对现有职工档案进行认真清理,严格分类,补充欠缺的材料(资料),建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一个单位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好的前提下,配备专人,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 二OOO年七月四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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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江西一建新老公司编造档案失踪的诡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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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25 发布在
&&&&江西一建新老公司编造档案失踪的诡话&&&&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八百六十二)&&&&联合国秘书处并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肯尼迪人权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留守机构:&&&&我因申请认定“单亲家庭职工”进而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连续失业四年以上”进而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之需要,常住地劳保所的同志经初审后认为只要补充一份“档案关系证明”就可以通过了;&&&&我因根据新出台的《南昌市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规范》申办户口投靠成年女儿并落户常住地之需要,常住地派出所的同志经初审后认为需要我单位出具一份居所证明。&&&&为了获得这两份证明,我于日上午专程赶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办公大楼(气派、豪华,位于广州路与佛塔路交汇处附近),纪委书记付文辉说:“两个证明均应由老企业(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留守机构)出具。”&&&&我拿出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其公章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的内容显示:“个人编号:213672,姓名:黄剑平 身份证号码:010599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说:&&&&“这上面显示应该是新公司(指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老公司(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留守机构)。”&&&&纪委书记付文辉对旁边一位同志说:“你带他去找劳动人事部。”&&&&来到位于7楼的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部帅志强部长说:“养老保险缴费清单是以前的,两份证明还是应该由老公司出具,老公司的地址(也搬了)在老建工集团内,蔡青、史文玲在那里。”&&&&下午15时左右,我找到了老公司,位于老建工集团旁边一条小巷的一栋居民楼的最里面的一个单元的二楼,外面连招牌都没有,二楼楼梯走廊的墙壁上贴有如下文字:“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留守机构”, 走廊上堆着一些垃圾,铁门紧闭,经用力敲门,半天,才有一人将沉重的大门打开,内有办公室十余间,除了最里间两间办公室开着门,其他办公室锁门无人,没见到蔡青、史文玲两位女士,倒是意外见到了熟人卢绍亮,卢绍亮说本留守机构的负责人在隔壁,我发了一支烟给他抽,走进隔壁办公室,他正是开门的同志,经再三询问,该位同志自报姓名为胡循忠,本留守机构负责人胡金根的助手,电话为xx425551,胡循忠同志说:“老公司没有接收任何档案,所有的档案都遗失了,新公司搬迁时,口头通知老公司去接收档案,老公司没去接收,于是,所有的档案就都遗失了。”“我是从建工集团(总部)派过来的,对这里的情况不清楚,故也没法给你出具居所证明。”“我去新公司索要档案,劳动人事部帅志强部长以开会为由见都不见我,工作人员说‘根据《档案法》接收档案是很严谨的事情,必须要有公函。’对于档案如何交接、接收,上头没有进一步的指令、指示。”&&&&卢绍亮站在办公室门口说:“你的档案可能去了三个地方之一:1、社保局;2、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3、建工一建(指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坐在这里是要不到档案的!”&&&&17时30分左右,我再次赶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付文辉书记说:“我跟帅志强说了,档案关系证明应该开给人家,人家的档案到底在哪里?转出去了你拿转出凭证给人家看,帅志强又说你的档案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什么中心。至于居所证明,由行政部陈小龙(部长)给你写好文书,然后拿去老公司盖章,因为你居住的房屋的产权和管理权归属老公司,不过,陈小龙现在下班了,你明天再来。”&&&&告别纪委付文辉书记,我来到7楼帅志强办公室,我说:“老企业那边说没有任何档案。”帅志强说:“你的档案在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帅志强引领我来到隔壁办公室,指示一位女士撕给我一张字条,上面打印了如下文字:&&&&改制职工档案保管单位:&&&&全称: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地址:南昌市二七南路42号(解放西路立交桥上往北走100米左右)&&&&联系电话:xx128072&&找周老师&&&&在走廊上,我再次碰见帅志强,他很不自然,似乎有话要对我说,但又没说。我当时急赶着去找陈小龙,没多想。二楼陈小龙办公室锁门无人。&&&&回家的途中,我特意下公交车绕到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根据其橱窗内宣传的内容可以判断:帅志强极有可能又在蒙我。&&&&日10时30分左右,我与周老师通过电话后赶到她面前,大厅的公示栏显示,周老师的姓名为周岚,经出示我的身份证和法院判决书后,周岚说:我以罗建平为名在省一建公司的档案确实在本中心保管,可以为我出具档案关系证明,但必须把所欠管理费先交了,应我的请求,周岚给我写了一张字条,上写:罗建平 原已交1.7&& 4.12 欠费410.00元&&&&我问:“省一建公司为什么要把档案移交到这里?省一建公司既然已经交了一年的管理费,为什么不继续缴纳?”&&&&周岚说:“你们已经与省一建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人家凭什么给你保管档案?”&&&&我说:“那为什么省一建公司要缴纳一年的管理费?”&&&&周岚说:“那是省一建公司的福利,给所有的人都缴纳了一年的管理费,人家一片好心。”&&&&我说:“恐怕不是出于好心,而是为了掩饰什么。”据说省一建公司2009年6月改制,为什么只缴纳了中间一年的档案管理费?&&&&我说:“档案移交到了你们这里,并且欠缴档案管理费,你们为什么不通知我?”&&&&周岚说:“我们到省一建公司的社区贴了大量的催缴告示。”&&&&我说:“我从没见到过?你们到东湖区下沙沟路8号大院内贴过告示吗?”省一建公司难道没同时移交个人的手机号码吗?&&&&周岚说:“不知道,不是我去贴的。”&&&&我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提法、概念,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提法、概念,解除劳动关系的提法于法无据,纯属省一建公司的杜撰和误导;劳动关系一旦建立,是抹杀不掉的,解除不掉的;我属于内退人员(日,省一建公司批准我办理了劳保待遇,即内部退养,即下岗的一种安置方式,除去五险一金实际可领生活费为220.5元,其他补贴按规定发给,生活费从日起执行),劳动合同自日起自行终止,劳动关系转化为内部退养,根据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其公章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上的内容显示:我仍然属于内退人员,省一建公司给我的养老保险持续缴纳到了2009年4月,可见我的内退人员身份和待遇至今有效,未被撤销。”&&&&周岚说:“你的说法都对,你可以请省一建公司把你的档案调回去。”&&&&我说:“请求您先给我出具档案关系证明,欠费问题,省一建公司或我之中肯定有一方会补交。”&&&&周岚说:“欠费,后面的程序进行不了。”&&&&我怀疑我的档案是否真的移交到了该中心,应该还在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三思,我认为:&&&&一、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正式改制,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其公章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上的内容显示:“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身份证号码:010599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省一建公司给我的养老保险持续缴纳到了2009年4月,由此证明我的劳动关系和档案关系现在还在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内退(内部退养)人员,我的内退人员身份和待遇至今有效,未被撤销。&&&&二、2009年1月至今的内部退养生活费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补发给我;&&&&三、出于以上原因,帅志强一再拒绝出具《档案关系证明》,他害怕劳保所的同志调档并发现以上情况。&&&&四、《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84号}只对少数事项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其余的绝大部分事项至今存在探讨、研判、争论、协商的空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提法和概念,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提法和概念,劳动关系一旦建立,是抹杀不掉的,解除不掉的,故该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实际无效(其第一项判决内容为:“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五、我于日被批准内退(内部退养)后,劳动合同已经自行终止,劳动关系已经转化为内退(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纯属多此一举。我的内退人员身份和待遇至今有效,未被撤销。&&&&六、由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上种种不厚道、不道德行为,致使本人几乎成了难民。&&&&七、日8时30分左右,我通过江西省工商局官网查询通道查获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信息显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小宜,住所为同一门牌号码,经营范围略有增加,综合其他情况可以确定: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以下居所证明应当由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实际如何出具由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定夺)。&&&&居 所 证 明&&&&1、兹有黄剑平同志根据《南昌市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规范》中关于“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十三、本规范自日起实施。”的规定,上报了呈请户口投靠成年女儿并落户常住地的信访件,江西省省长手机信箱(又称省政府信箱)以编号至受理,于日转送南昌市信访局处理,于日转送南昌市公安局处理,南昌市公安局至今尚未上报拟办理决定,应该还在调研、处理之中。&&&&2、由于黄剑平同志的女儿属于南昌市户口,但落户在其外公家,黄剑平同志欲“一站式” 落户常住地,而常住地派出所(董家窑派出所)的同志要求其单位出具一份居所证明,黄剑平同志今当面提出此项请求,我单位经审查、核实同意其请求,特出具如下居所证明:&&&&兹有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的房屋产权属于省一建公司,黄剑平同志及其家人自2003年11月入住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两间房)至今已持续居住了十三年,有每月的电费机打发票为证(上面有鲜红的公章),发票上写:“户号:,名称:黄剑平,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我公司对黄剑平同志及其家人持续居住下去没有异议,对黄剑平同志以此居所、以此门牌号码申办户口立户并落户没有异议。&&&&特此证明特此声明。&&&&由于其原籍派出所、其常住地居委会、劳保所、街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人劳局等单位也需要本证明,故本证明出具一式十份。&&&&单位公章:&&&&2015年&&月&& 日&&&&八、不久前,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土地和房屋被征收获得了大笔收益,这些收益不应该只让在岗劳工受益,对被边缘化、被排挤的下岗劳工应该有所眷顾,否则,太不公平。&&&&九、改制时,省政府应该出台了一整套非常严谨的职工安置方案,对被边缘化、被排挤的下岗劳工的权益有所照顾,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投机取巧甚至造假的方式未落实惠及困难劳工的好政策。&&&&十、对以上诉求和看法,恳请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决定并予以回复。谢谢。&&&&十一、如果我对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决定和回复不认同,我将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的方式,诉请常驻地的街道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居委会、劳保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劳保局调档研判,他们应该不会眼看着我成为难民,他们应该会积极地帮助我并维护我应该得到的劳工权益。希望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激化矛盾并把矛盾上交。谢谢。&&&&此致&&&&敬礼!&&&&黄剑平&&&&手机号、电邮、QQ号。&&&&日9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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