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代替本人签订的电子签订借款合同注意事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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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经)发〔1987〕20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已经被法规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一、关于合同签订人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其代理资格和权限应当如何认定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
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业务人员或者委托外单位的人员签订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如何认定,须作具体分析:
(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二)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
二、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
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非法牟利。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出借单位
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三、关于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如何适用问题
国务院于日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简称国务院〔1985〕37号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和国家物资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1985〕37号文件,规定了禁止就地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
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据此,对于在国务院〔1985〕37号文件发布后签订的经济合同,凡是违反37号文件规定的,应当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在国务院〔1985〕37号文件发布前签订的经济合同要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处理:
(一)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违反当时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当时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且在国务院〔1985〕37号文件发布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虽不违反当时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但是在〔1985〕37号文件颁布后,合同内容违反文件规定的,如果是部分没有履行,应当宣布合同终止履行;如果是完全没有履行,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对有关财产争议,可按实际情况处理。
四、关于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零售商经营批发业务的;代销商搞经销
的;只准在特定地区内销售的进口商品,未经批准私自流入其他地区的等,均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全部为超营项目的,全部无效;部分为超营项目的,超营部分无效。
五、关于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工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
订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履行合同、承担责任的能力。现在有些工商企业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对于这些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工商企业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
有些工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虽然超出了自有资金或者已有的货源,但是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通过正当渠道可以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落实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货源的,则可认定为有效合同。
六、关于订立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等违法行为如何认定问题
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了规避法律,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订立形式上合法而实际上不准备履行的经济合同,是假经济合同。对于假经济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签订的经济合同或者从他人转手得到的经济合同,加价转卖给第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倒卖经济合同。对于倒卖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非法倒卖经济合同与合法转让经济合同的界限。合法转让是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
意,转让的目的是使合同能继续履行,而不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合同当事人自己无资金,无货源,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合同标的不过手,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对于买空卖空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别买空卖空与一时缺少履行能力的界限。供方当事人虽无现货,但
它是生产该种货物的企业或有正当货源保证的经营该种货物的单位,只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暂时未能供货的;需方当事人一时部分资金短绌,经过努力即可解决的,不应视为买空卖空。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未经发包方、定作方的同意,擅自将合同转包给第三人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对于转包渔利的经济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要注意不要把合法分包与非法的转包渔利相混淆。
订立假经济合同、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都是违法行为,其非法所得应予收缴,并可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罚款等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七、关于连环购销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所谓连环购销合同,是指以同一标的签订一连串的购销合同,即需方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又以供方身份就同一标的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以此类推,各个购销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各个购销合同的效力如何,要根据该合同本身的具体情况认定,即从合同的标的物、法人资格
、代理权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订约意思表示等方面分析,依法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八、关于给付定金问题
(一)关于给付定金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是否采用这种担保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给付定金问题作了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对给付定金
问题虽然未作规定,但是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给付定金的,应当允许。
(二)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定金的数额,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签订合同时
必须按照具体规定的数额办理。《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定金数额,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允许。
(三)关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和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其他允许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
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办理。
(四)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问题。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
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九、关于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于各类经济合同在何种场合应当如何偿付违约金,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经济合同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违约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有关
的经济合同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作出处理。
(一)条例或细则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的,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借款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加工承揽合同条
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逾期交货、逾期提货、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加收罚息等规定偿付违约金,或者按价金(酬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偿付违约金。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并仍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条例或细则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此法定比例幅度内商定具体比例或数额的,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一、二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就是如此。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在法定比例幅度之内,应承认其为有效;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为无效;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应当按法定的最低限执行。
(三)条例或细则虽然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又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例如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违约金的范围以外自由商定违
约金的数额。对于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四)条例或细则对违约金不作具体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例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目和第二项第四目规定,承包交付工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或者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对于当事人
在合同中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但是在(三)、(四)两种情况下,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
十、关于乡(镇)、村举办的企业资不抵债如何处理问题
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或者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由谁负责,应当区别对待: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该企业自行负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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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签购房合同,儿子知情但没有授权委托书,合同是否有效
江苏&08-22 08:50&&悬赏 0&&发布者:aijian…… & 回答:(1)
购房合同上房主是本人,由于签字的时候本人有事,父亲代签,现在房子处于交付阶段,但是房子存在瑕疵而且开发商拒绝修理,前前后后我跑了十一趟,开发商就是不肯修理,说“你参照的是行业标准,我们施工是按照我们公司工程部的标准”我又问“那你把你们的施工图纸拿出来给我看看”他回答说“我们没有施工图纸”。我感觉我们全家都被这个房子跟这家无良的公司欺骗了,我们现在决定退房,但遭到拒绝,他们答复说就算退房你们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我想咨询一下相关问题:1、能不能退房,以何种方式退房?
2、因为此时造成的损失能否向开放商要回?
附:文件签署方面:购房合同跟交房通知书是我父亲签的,均无授权委托书,其它文件全是本人签的,至今为止所交费用全部交齐(包括维修基金、契税、半年的物管费)。到现在唯一没有签署的文件为“交房确认书”,也没有领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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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仅有瑕疵开发商可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因质量问题影响到使用可以要求退房。至你父亲代签,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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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区); (五)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六)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三、共同借款人条件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一般只有借款学生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则上只有孤儿,才可以由非亲属的其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六)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四、贷款用途 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五、贷款额度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应该与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基本一致。
七、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八、还款规则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九、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流程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由分行统一印制,待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即可。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另一方可持2010年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办理贷款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县中心存档。从2011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故不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根据授权委托约定,由被授权人一方到现场签订《借款合同》时,被授权人除在规定位置签字外,还应该在授权人应签字的位置签署授权人的姓名,并在旁边加注括号,括号内注明被授权人代签字样。(示例:借款学生张三和其父张大于2011年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12年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父亲张大一人到县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时,张大在共同借款人位置签名捺印后,在借款学生位置,签署学生张三姓名,并在旁边用括号注明,张大代签,然后捺印。)
3.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无需打印纸质回执单。截至10月15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4.学生可以登录在线服务系统关注贷款申请状态,了解贷款申请审批进度情况。
十、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资金划转和本息回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完成。由“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当贷款金额高于电子回执金额时,剩余的贷款资金存在学生的“支付宝”账户内,学生可以按照“支付宝”规定的程序,将剩余贷款资金提现用于生活费。 十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 为方便学生熟悉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避免违约事件发生,国开行将《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予以梳理和提炼,形成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对使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新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登录系统查看还款计划或者利用系统完成毕业确认的学生,当成功登陆后,系统将自动弹出《承诺书》,并停留一定时间供其阅读,学生阅读后点击确认。同时,系统后台保留学生阅读确认的操作记录。 所有申请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签订电子《承诺书》。
这贴必须顶
2017年台北国际电子产业科技展于10月11日至14日在南港展览馆举办.电子科技展览即将开幕,点击网站了解详情.
吧帖子置顶一段时间吧,相信现在很多学生都在为这个问题无头绪而困扰。
看见那个贷款的消息后,我倒是很想办来,谁知在最后缺一项原高中学校的证明而告终,这笔巨款又重新成了重担
当时班主任说,就一个名额,还给了班里学习很好的那个用着名牌手机的家伙,没天理了,再看看这些子资助办的人听见有人来办贷款,脸色多难看,过一会有记者了,一个个的样子真是判若两人,我当场差一点吐出来
办了三年的撸过
听说学校没有名额的还是不给贷款对吗?
那个支付宝。。那个问题。。我忽视它行不行1。。。。。我办完贷款了。。。支付宝没弄。。。
其实真的可以有很标准的十五个字
季姬寂,集鸡,鸡即棘鸡。棘鸡饥叽,季姬及箕稷济鸡。鸡既济,跻姬笈,季姬忌,急咭鸡,鸡急,继
圾几,季姬急,即籍箕击鸡,箕疾击几伎,即齑,鸡叽集几基,季姬急极屐击鸡,鸡既殛,季姬激,即记《季姬击鸡记》。
孩子们慢慢学
办理完了(生原地贷款)到9月2号!!还需要交其它的费用呗???((只贷啦6000,还差=1175呐))))
办理完了(生原地贷款)到9月2号!!还需要交其它的费用呗???((只贷啦6000,还差=1175呐))))怎么办??明天开交啦!!!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不用。合同法的49条规定,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外,代表行为有效。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a href="/s-b/e4b0b1a.html?hcw" target="_blank" title="情趣物品,生活中还可以这...
1。双方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里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律师做什么,当事人做什么,违反合同可以如何如何。这是双务的合同。
2。签订代理合同后,双方形成代理关系,当事...
如果有公章,原则上可以认定是公司的行为,由公司负责。至于签字人是不是代理人不重要。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
这其实就是一个普通的声明。不必拘泥于样本,也没有什么样本。你只这样写就可以了:
我方与你方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专项加工服务合同将于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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