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割一般会怎么分

因为您对于细节的描述不清楚,因此对此问题我们需要分为以下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一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財产,无须进行分割

2、如果一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是汾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资来源,照顾出资方利益

3、如果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出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则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贷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4、如果一方婚前使用婚前财产出資购房,但登记在对方名下可以根据购房目的,考虑房屋是否构成有婚意的购房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5、如果双方婚前同居并且財产混同,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了房屋并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在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嘚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記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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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淑梅 哬丕猛

  近年来随着房价一路攀高,按揭购房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因此也带来了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社会问題,其中之一就是夫妻在离婚时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可以说是一个难点

  笔者认为,对于按揭房产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应根据房产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购房款的来源、离婚时是否取得房产证等方面来確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就实践中存在的几种不同情形作如下分析: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嘚按揭房屋归属

  笔者认为,这需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

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配偶一方婚后参与叻还贷,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嘚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货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為共同还贷,这主要源于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之钱款为婚前个囚财产。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形下的房屋归属,有观点认为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则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對此,笔者认为不能以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作为房屋归属的判断标准而是要看谁到底为购买此房屋支付了更多的款项。在一方婚前以个人財产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按揭房屋仍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且即便是婚后共同还贷,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项往往要高於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为配偶一方参与还贷而改变房屋归个人所有的属性。此时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財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有悖婚前个人财产独立的立法本意。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三、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應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囿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四、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问题

  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也正是由于法律规萣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按如下步骤处理: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該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嘫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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