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识别代码 条形码跟生产许可证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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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3项)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登记许可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二、行政处罚(206项)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4.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5.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6.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7.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8.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10.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1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1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1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15.违规生产,未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6.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的;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的;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18.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19.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0.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2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22.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3.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4.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25.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6.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27.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28.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29.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处罚
30.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31.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32.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33.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34.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35.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36.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7.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38.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39.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40.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4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42.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43.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44.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5.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4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7.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48.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49.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50.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51.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52.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53.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54.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55.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6.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57.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5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59.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60.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的处罚
6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62.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63.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6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5.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66.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7.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68.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9.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70.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71.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72.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73.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7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5.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6.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77.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78.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79.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的;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80.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81.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82.认证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处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范、程序的处罚
83.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84.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85.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的处罚
86.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87.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88.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89.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90.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91.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92.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93.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94.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的处罚
95.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96.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97.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98.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99.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10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101.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0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103.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104.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05.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106.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107.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108.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109.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10.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11.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112.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113.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114.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115.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116.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17.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118.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19.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120.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21.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122.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23.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124.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12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126.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27.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128.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129.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130.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131.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132.认证培训机构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33.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134.认证培训机构在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135.认证培训机构不按规定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36.认证培训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37.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138.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39.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40.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处罚
141.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142.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143.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14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145.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146.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147.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148.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49.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50.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151.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52.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15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154.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155.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156.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157.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158.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59.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160.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161.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162.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63.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164.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处罚
16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16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167.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68.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169.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170.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171.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172.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173.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174.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7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176.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177.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78.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79.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180.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181.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182.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18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184.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185.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处罚
186.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87.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前述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88.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189.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190.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191.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192.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193.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194.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195.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196.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违反规定的处罚
197.承储国家储备蚕丝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198.收购蚕茧时伪造、变造数据、结论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蚕丝时伪造、变造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199.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200.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201.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202.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或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203.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204.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205.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206.未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证的企业加工棉花,或有资格证的企业为未取得加工资格证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提供便利。
三、行政强制(6项)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3.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4.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5.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6.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项)
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1项)
1.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八、其他职权(11项)
1.未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2.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理
3.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6.制造、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7.计量器具鉴定费
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纺织品、服装检验费)
9.产品质量检验费
10.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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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字〔号当事人:开江县龙王山泉水厂;当事人类型: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858;经营范围:桶装水生产、销售;投资人:高崇菊;性别:女;年龄:45;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开江县广福镇双河口村三组的开江县龙王山泉水厂正在生产桶装饮用纯净水,负责人高崇菊在现场,并有两名工作人员正在对空的桶装容器进行清洗工作,该厂房库房内有已灌装完成的桶装水约200桶。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开江县龙王山泉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没有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标注商品条码,经上报局领导审批,于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开江县龙王山泉水厂的投资人高崇菊于2015年5月开始在开江县广福镇双河口村三组投资建立了一纯净水厂生产厂房,用来生产经营桶装水,注册名称为开江县龙王山泉水厂,经营范围为桶装水生产、销售。该厂目前主要生产桶装水,其生产的桶装水容器外张贴的标签上标注有品名、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标准、生产许可编号、保质期、饮用方法、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地、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未按照《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标注商品条码,并且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没有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1、投资人高崇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的桶装水未标注商品条码的事实;3、对投资人高崇菊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桶装水没有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未在其生产的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事实;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从事生产桶装水生产活动许可的事实;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外包装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未标注商品条码的客观事实。以上证据都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开江县龙王山泉水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之规定,属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行为。对该行为,根据《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帐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01656)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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