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未成年工登记证签订合同犯法吗

您阅读本文耗时:涨知识,这5类人只能签劳务合同哦!
小姐姐,我上周去看了个病,花了好些钱,听说公司可以报销一部分
你这种情况报不了哎!
啊,那个谁说他之前看病就是你给报的啊
他啊,他那次是医保卡没下来,所以公司帮他去社保局报销,你是实习生,所以你跟公司签的是劳务合同,没有缴社保呐
我们在工作时
总能碰到一两个实习生,
对于这些实习生,
有的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
有的公司只有口头协议。
狭义上来讲,《劳务合同》就是指《雇佣合同》,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合同法》和《民法》的保护的,但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其实,要是实习生也能签订
《劳动合同》,
缴社保就没上面那事儿了。
那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实习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呢?
《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应该而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上面例子中那个实习生
虽然年满16周岁,
但与第三方学校
还存在“归属关系”,
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
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PS:一般的用人单位不能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但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等可以按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除了实习生外,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类人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这五类人只能签劳务合同
就是上面说的那个实习生啊~
2、达到退休年龄人员
当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男60、女55),用人单位不能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实也没必要,因为《劳动合同》的成本更大)。若还需要其继续工作或对外招聘退休人员,就需要签订《劳务合同》了。
3、承包商派遣人员
有的公司会将工程或项目承包出去,需要与承包商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劳动合同》,因为承包商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归属关系”。
4、停薪留职人员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5、协保人员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指与原所在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招聘时这两种情况该签什么?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个常见问题
1、单位要招聘兼职人员签什么合同?
●若该职工已有全职工作,则需要签订《劳务合同》或口头协议;
●若该职工没有全职工作,且只有你这一份兼职,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若该职工没有全职工作,但有多份兼职,且已有《劳动合同》在身,你可以选择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PS:法规规定,
只要用人单位同意,
兼职人员可以同时
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
2、单位要招聘保洁、保安签什么合同?
若保洁保安不属于上述5类人员,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若属于上述人员,则可签订劳务合同或口头协议。
消息来源:劳动法全集
新媒体编辑:小熊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最高法: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图片来源:摄图网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会议纪要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会议纪要提出,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会议纪要提出,关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会议纪要提出,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而关于以房抵债问题,会议纪要表示,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最高法还指出,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会议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会议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热点排行TOP10
您现在的位置:>>
>>正文内容
用人单位与大四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行将毕业的大四学生用学校发给学生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聘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个大学生是否具备毕业生资格,是高等教育法赋予高等院校的职权。
学校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说明已依法确认了大四学生具备了毕业生资格,已不再是在校大学生。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不得就业,因而,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四学生仍需接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的其他求职者存在差别,其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而且,劳动主管部门也就大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认定,认为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因而,大四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这一部门规章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因此,行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大四学生,虽尚未从学校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四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大四学生在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的情况下,与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的鼓励,是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尽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而不包括大学生就业情况。一般高校的大学生都有实习任务,但大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农村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基本工资,甚至还要由学校或个人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大四学生就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大四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字体: 】【】【】【】
没有相关内容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扫一扫 关注你现在的位置:>
深圳市就业登记制度问答:用人单位使用内地派进工作人员、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半年(含半年)以下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需要补充什么资料?&
稿件来源:深圳劳动保障网
字体大小:【】【】【】
  答:(1)使用内地派进的工作人员需提供内地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查验);
  (2)使用兼职人员需提供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证明(查验);
  (3)签订半年以下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交已签订劳动合同原件(查验);
  (4)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书和派遣人员名册一式两份(业务窗口留存协议书复印件和派遣人员名册一份);
  (5)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提交如下资料:已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工种岗位情况和用人单位遵守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承诺书;《未成年工就业登记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单位盖章)。
  窗口留存承诺书和《未成年工就业登记人员名册》各一份。
【】【】【】
更多关于的文章
今日重点资讯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电话010--(编辑部)&E-MAIL:
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