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权证权利类型上的权利性质写的出让/商品房与出让/自建房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证书上权利性质国有和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编号:72467&&已受理&&
最新的不动产证权利性质一栏里有出让/市场化商品房,和国有土地/市场化商品房,这两种形式,请问有什么区别吗,有什么含义,在房屋买卖中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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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国土资源厅已受理该留言。 16:48留言已转发到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原因:应有廊坊市局答复 10:50留言已转到国土资源厅,等待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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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买这几类房子不能办不动产权证,看看你家的房是吗?
↑↑↑点击蓝字呼市今日头条,免费订阅最前沿的呼市头条新闻,给你最有温度的内容!近日,由于开发商违建且没有整改,上海嘉定的一小区百户业主至今都没法办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办不下来,意味着房子的产权存在问题,意味业主没法落户口,小孩也不能去小区对应的公立学校读书。现实生活中,哪几类新房没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快来看看……在解释哪些房子不能办不动产权证之前,小编先科普一下," 大产证 " 和 " 小产证 " 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大产证是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起 30 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即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房地产分割以后,由购房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就是我们平时说的 " 不动产权证 "。也就是说,只有开发商办出了 " 大产证 ",购房者才可以办理或者委托开发商办理 " 小产证 " 即不动产权证。现实生活发生的无法办理或者延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大多是因为开发商无法或者没有办理 " 大产证 "。哪些原因会导致开发商没法办 " 大产证 "?开发商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照不同的用途和使用年限,土地可以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等。开发商不能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例如在工业划拨用地上建住宅小区。这种房子不仅不能办不动产权证,还可能被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是指,建成的小区没有按照之前的规划施工,有所改动。举个例子,开发商在整体规划中,小区配套设施有幼儿园、居委会、学校、配电用房等,但在实际开发中,出于费用的考虑,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幼儿园等都未落实,出现这种情况也是无法取得 " 大产证 "。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房子验收不合格主要包括,房屋质量检验不合格、消防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开发商存在违建行为。导读中所说的上海嘉定一小区业主之所以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就是因为开发商在小区内违建别墅,被当地房管局责令整改,但开发商并没有整改造成的。开发商将工程抵押给了银行举个例子。开发商 A 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困难把工程抵押给银行以换取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想把建成的房子卖给购房者,就必须先到银行对房源进行解押。如果购房者买了未解押的房子,就有被银行收回的风险。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所以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看到这里很多购房者会提出疑问,我们从哪里获悉开发商是否存在上述行为?对此,相关律师表示,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只要这五证齐全,并且每一个环节都能顺利办理手续,这类商品房就能取得 " 大产证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开发商提供的五证中,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种类型商品房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吗?对此,相关律师表示,开发商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基本就能办理 " 大产证 "。因为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的前提是:开发商已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局负责);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负责);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局负责);除土地出让金外,工程总投资已达到 25%以上。开发商的 " 大产证 " 只是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前提条件。购房者想办理不动产权证,还需自身有购房资质,且缴纳了房产交易的相关税费才行。来源:央视财经(ID:cctvyscj)
编辑:李天路、腾讯财经(Missmoney)相关链接呼和浩特市出台《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呼和浩特日报讯(记者 宋向华 实习生 格根娜)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近日,我市正式出台《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该《意见》涉及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转移登记问题、关于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登记问题、关于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问题、关于划拨土地上商品房的分户登记问题、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问题、关于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登记问题等六个方面。该《意见》明确提出,对权利人取得划拨土地上的商品住房转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可仍维持划拨方式,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记载;申请人愿意补缴出让价款的,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补缴出让价款,缴纳完成后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非住宅用房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必须取得缴纳成本价的产权证书,完成交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原标准执行),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出让期限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 70 年。无法确定第一套上市交易房屋的按照第一次登记的为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审查房地用途是否一致。对于已取得房产证且能够落宗落幢的,但土地用途与房屋登记用途不一的,本着 "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 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 "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房屋产权人取得了与房屋登记用途一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办理除首次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在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登记方面,《意见》提出,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在城市或集镇规划区内,经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住宅楼和商业楼,分配或出售给本集体成员居住或经营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本集体成员之间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依法继承房屋的可办理转移登记。城镇居民购买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来源:腾讯财经(Missmoney)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宋向华 实习生 格根娜) 合作、版权问题,请联系微信 。原网页已经由 ZAKER 转码以便在移动设备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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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的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利性质写的出让/存量房,可是我楼下写的却是出让/市场化商品房这有什么区别吗?我
北京&02-03 22:29&&悬赏 0&&发布者:150427…… & 回答:(5)
刚发的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利性质写的出让/存量房,可是我楼下写的却是出让/市场化商品房这有什么区别吗?我们是一起买的房子一起办的证怎么还不一样呢?房子如果再次出售时需多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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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的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利性质写的出让/存量房,可是我楼下写的却是出让/市场化商品房这有什么区别吗?我们是一起买的新房子一起办的证怎么还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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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不动产权证书》曝光 全国业主痛失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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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颁发的房地合一《不动产权证书》内页 原标题:一夜之间,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令全中国的业主都变成了房客! 这几天的网上,最醒目最令人震惊的新闻之一就是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几张图片&&新制作的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关键是内页的内容,在所设计的唯一表格上,竟然以&使用期限&来体现不动产权利!既然是唯一表格,自然是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房屋!& 以往,针对八、九十年代&房地产开发&以后产生的新房产,只是给土地定了使用权期限(之后《物权法》又表示其中住宅&自动续期&,但既然&自动&,就不应存在&期&和&续期&。自相矛盾也无人解释。),但房屋不是&使用权&,没有期限,是永久的所有权。这些年来房和地的这种不统一当然非常荒诞,本应通过修改1982年宪法和若干法律来重归正常,让所有宅地恢复1982年以前的私人永久所有权,现在却朝相反方向&解决问题&了! 事实上,只要是所有权,就一定是永久的,只要是使用权,就一定是有期限的。前者是所有者的业权,后者是非所有者的租权,两者在常识和逻辑上根本不可能附着于同一个物,一个人不会同时兼做某一栋房子的房主和房客。由于在此之前,房地权属一直是分开记载的(指1982年宪法和1988年宪法修正案以后出现的新不动产),或者分别记载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内页有&权&字,即土地使用权),或者统一记载在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上(如上海),但分成两页分别表述土地和房屋,所以深层问题没有明显地暴露出来。 但现在这份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却把主和客放在了同一表格也是唯一的表格上,内在的荒谬便像火山岩浆一样突然喷出来了&&到底业主们是主还是客?是拥有自己的房子还仅是使用它?制作方国土资源部应该,面对这仅有的一页表格,它已经不能回避私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了&&业主们或者是房屋和土地(分摊宗地或整块宗地(注:具有财产权利的土地叫做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就都不是!此时国土资源部应该做的是与政府高层沟通,以求解决法律规定上的障碍,还众业主一个明朗的身份,但它没有负起这份责任,而是选择硬性出台这份违反最基本法理的权证,房地的&分离&就这样被统一了。 可是大家要知道,在过去即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大陆,并不存在这种房地权利不一致的情景,尤其是没有经历过&土改&和人民公社的城镇。在城镇如北京胡同或老街巷,业主既拥有房屋的私人所有权,也拥有土地的私人所有权,两权一致,而所持有的权证叫做《房地产所有证》。又由于是所有权,所以权利当然是永久的,没有任何期限。同时,1954年的宪法也早已明确规定保护这些私人财产(源自不同时代:清代、民国和1966年&文革&之前的人民共和国)。 其间众业主虽然经历了&文革&的磨难&&住所被外来人占有,权证被红卫兵暴力逼迫上缴给房管局,但在法律层次上,业主已合法登记的私人所有权当然至今有效,无论产权人是否在&文革&后得以顺利地返回家园。&文革&自然是被否定的,&文革&初期红卫兵&通告&上叫嚷的&土地立刻收归国有&也当然是无效的。&文革&结束后的1982年3月,国家建设总局就曾发文表示:&《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和个人所有,均须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 写到这里,必须要澄清一个很普遍的认识上的误区,就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但这句话其实来自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它既没有写在1982年以前的三部宪法里,也没有写在忽然间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1982年宪法里。同时这种说法也没有事实依据&&如果&土地公有&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关,那么难道1949年至八十年代的中国大陆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吗?实际上根据当时的制度设计,&公有制&只限于企业等生产资料,与属于生活资料的住宅宅地及房屋毫无关系。 但是《土地管理法》的这种说法却在三十年以来广泛地影响了法学界和一般民众的认识,使得很多人一谈及土地就以为涉及到了国家制度,就以为踩到了不便碰的雷区,这是非常荒唐的。 在法律用语中,每个字背后的含义都是重要的,看起来仿佛雷同的词汇,其不同的意思就体现在那细微的差别中。如上述82年宪法第十条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就属于虚义&&全民所有,而&土地管理法&却给添了一个&权&字,变成了&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具体的实物土地的财产权,两者含义天壤之别。 事实上,只有购买了(或继承、受赠等)相关土地的业主才拥有这份财产的所有权,而非&全民&中的任意的一份子,也非集所有&全民份子&大成的&全民&即国家所有。况且,1982年以前的私房主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公民私人财产)也并没有被政府出钱买下来,没有经过任何登记程序转移给政府。所以,《土地管理法》在表述上是违反宪法的,需要修正,而1982年宪法第十条则需要加以解释,或者予以取消。 以上所说的是全中国城区老私房主至今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它的性质和脉络非常清晰,毋庸置疑。 现在再说忽然间被一份权证做成&房客&的新业主,后者在土地上又究竟是什么权利呢?到底是地主还是地客呢?这种九十年代后源自政府&出让&的土地,业主是仅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还是拥有土地财产权呢?其实这一点在房产价格的成分中已显示得很清楚了:这里面是包含地价的,而且是以地价为主!地方政府把地卖给了开发商,收了,而后者卖房时则把地和相关款项都分摊到了各个单元里(注:自动续期&&房主拥有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换句话说,当某个楼盘全部卖掉之后,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不再对这个楼盘拥有任何财产权利,前者此时剩下的只是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权利,这一点在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某些土地出让合同里写得很清楚(原文:&国家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而日后如果业主把自己的单元卖给他人了,所转让的也同时是房屋和分摊的土地,即房屋财产和分摊的土地财产。 所以,每个楼房单元的业主都是这份财产的所有人,而非这份《不动产权证书》表格上所显示的有着使用期限的使用者,无论是针对房屋还是土地。 因此,八、九十年代以后的新业主也同样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李嘉诚到中国大陆做房地产,他的土地来源和众单元业主的土地来源没有两样,都是自政府&出让&取得,区别只在于他拥有的地产比较多,而众业主仅拥有自家的地产。每当谈到李嘉诚拥有上海等地区的地产时,人们都觉得很自然,却没有想想自己是不是也同样拥有。前面已解释:以财产角度定义的土地叫做&宗地&。无论拥有几十万平方米的宗地,还是只拥有几平方米的宗地,权利都是一样的。 当然,以上所说的楼盘土地,凡还有欠债存在的,需要责任方先把债还清,才能具备合法身份,业主们也才能真正拥有合法的分摊的土地财产。这个欠债,欠的是部分老私房主的,因其被拆除的老宅至今没有得到赔偿。 数月前,当国务院法制办向公众征求对《不动产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我曾起草过一份有八百名城区老私房主参与签名的意见书,在权证角度,一方面要求归还&文革&中强行收走的《房地产所有证》,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土部印制新的私人土地所有权证,以便后人继承父辈已经合法登记的财产。同时,还希望给全国所有的新业主也签发《房地产所有证》。意见书里表示,归还和制作祖宅的土地所有权证,不用修改八二宪法就可做到(因&法不溯及既往&),而对于新业主的土地所有权证,需要先对八二宪法做出修订。 总之,综上所述,目前刚出炉的这份《不动产权证书》是有严重错误的,希望国土部收回去重新制作。 凤凰财经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必究! 扫描二维码,关注公共账号&凤凰财知道&。(每天都有财经热点新闻的热辣点评和线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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