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被职业举报人税务稽查部门依被职业举报人人贷款未还清不追究偷漏税人责任根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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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七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第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产权单位自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本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建造的房屋、法院判决和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及按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公有房屋(以下称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按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称自管公房),由单位自行管理,业务上受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将自管公房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其产权归属不变。也可以自愿将自管公房产权移交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产权移交后,不再移交给原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公有房屋实行发证制度。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核发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
  第十条 公有房屋由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监理证》和《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自转移、变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公有房屋拆除、倒塌、焚毁或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人应在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房屋产籍资料原件。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屋产籍资料原件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房产测量的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的房产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六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的,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契约。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在已批准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严重损坏,影响居住、使用安全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公有房屋。
  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租赁双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在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协商确定。对超过标准租金的部分,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出租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费。
  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租金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出租人可以按应交租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收取。
  第二十一条 租赁契约期满,承租人应退还公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续签租赁契约,承租人不续签租赁契约,期满又不退还公有房屋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出租人在租赁契约期满前要求收回公有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借、转让、转租、调换,不得出卖或变相出卖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得以承租的公有房屋作为投资条件或入股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契约,并责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
  (三)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四)除特殊原因外,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使公有住宅房屋连续空闲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受产权和地域的限制。
  承租人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理由正当、无租赁纠纷的,出租人应予许可。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买卖、、典当和产权交换等交易活动。
  下列公有房屋不准交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有产权纠纷或与房产有关的其他纠纷的;
  (三)在已批准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不准交易的。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在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鉴证、立契、过户手续。禁止私自买卖、倒买倒卖公有房屋和隐价瞒价等违法活动。
  公有房屋出售、产权交换,其使用范围内随之转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出售公有房屋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房产经营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后,方可进行房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房产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出租、出售前应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的公有房屋不得无偿转让给个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房产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出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
  公有房屋以出售等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人时,原产权人出租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应随之转移给新产权人。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按有关规定经具有房屋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交易双方可根据评估价值协商议定交易价格。对成交价格超过评估价值的部分,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出售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费。
  房屋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公有房屋出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价值评估行业管理工作,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除专用公有房屋外,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损公有房屋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确需改变公有房屋结构或变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对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设门、窗及改变房屋结构;
  (二)故意损坏和擅自移动公有房屋的设施、设备;
  (三)在公有房屋上面加层;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围内建造私房或其他违法建筑。
  第三十六条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房屋,不得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在承租的公有房屋内增加固定设备,应经出租人同意。费用由承租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的,承租人不再承租时,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或新承租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公有住宅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改变原状。
  第四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公有房屋定期进行检查,做好修缮和养护工作,确保公有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设备出现损坏,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修缮。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也可以按出租人的要求自行修缮,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定。
  对出租的公有房屋修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共有公有房屋和异产毗连公有房屋的修缮,由共有人或公有异产毗连房屋相关所有权人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修缮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缮范围承担修缮责任。
  因承租人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修缮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租人需修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应提前告知承租人,双方应就修缮期间的有关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六条 公有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治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倒买倒卖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六)私自买卖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成交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七)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因修缮、管理不善造成公有房屋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或修复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或者非产权人的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可以要求限期纠正、拆除、修复或赔偿损失,收回不正当收入,并可按标准租金的一倍以下或拆除、修复、赔偿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收取违约金: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租赁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或移动、损坏、拆除公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围内建造私房或其他违法建筑的;
  (五)损坏公有房屋和损害产权人或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所作的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试行。
  相关文件: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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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细则今起执行 单身限购或可抑制假离婚
  昨天,北京市发布京版“国五条”细则。其中规定,从今天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此外,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将不给办理产权登记,并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限购措施
  单身限购可抑制假离婚
  此前,北京执行的限购政策主要是,本地户籍家庭限购两套,家庭的定义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人士按照家庭计算,也可购买2套住宅。
  这次细则为什么规定本市户籍单身个人限购一套住房?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此次从严限购政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实现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现有条件下,满足更多的刚性自住需求。结合本市人口、资源、环境现状,考虑到单身人士拥有一套住房基本能够满足自住需求,当前对单身人士购买第二套住房进行适当限制,有利于使有限的住房资源配置给更多的急需住房的刚性自住需求,也能抑制部分投资投机性需求。
  对于外地户籍在京的单身人士,与外地户籍在京家庭一样,根据此前政策,连续5年在京缴纳社保或纳税的,仅仅可以在京购买一套房。外地户籍单身人士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与细则发布前一样。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分析表示,这一政策一方面明显抑制了通过假离婚的手段逃避限购的做法,另一方面也使得限购本身更加细化。也就是说,拥有配偶和子女的家庭应该比单身人士可以多持有一套房产,这样的考虑比较人性化,也比较符合现实状况。
  家庭多套投资购房将受限
  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表示,这一政策是限购继续升级的表现,主要影响人群是单身改善需求以及部分投资需求,而投资需求中,影响房源集中在总价500万以上物业。
  不过,张大伟表示,也有可能部分人假离婚会钻空子。因为一般为了购房而选择离婚的,大部分会选择将所有房产转移到夫妻另外一方,这样另一方购房可以享受第一套购房待遇。
  他认为,这一政策实际执行中限制的需求量并不大,但象征意义很大。首先明确了北京限购政策将继续严格执行,短期内取消的可能性很小。其次,影响了部分多套投资客户,京籍家庭之前有成年子女家庭可以用子女名义购买2套,新政后将被限制,对一些豪宅项目的成交将有一定影响。
  此外,张大伟认为,北京限购政策的收紧也将影响其他一二线城市出台的落地细则,针对限购的政策将全国再次收紧。
  □造假后果
  虚构资料骗购5年内禁购房
  细则中明确,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继续坚决查处各种违反限购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确保限购措施执行不走样。
  此前,一些中介机构为购房者“支招”,以给外地人补办社保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此次细则规定,对于教唆、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要求整改甚至停业整顿,并处罚有关人员。
  细则特别强调,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不予办理房产证,且5年内不能在本地购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张大伟称,这主要影响外地在京不足5年的购房人群。他说,虽然北京之前限购政策已经非常严格,虚假资格基本绝迹。但本次重申政策,对市场之前出现的恐慌性需求有明显的威慑力。
  □个体反应
  单身被限购影响不大
  27岁的宋女士成为被限购人士,她有北京户籍,目前单身,只被允许在京购一套房。不过对于新政,她却觉得对自己影响不大,“本来就打算买一套小房子自住,如果要结婚就以家庭为单位买二套房”。
  据了解,像宋女士这样的情况不少。如她买了一套房后,对房子面积大小或地段不满意,想要改善居住条件,能否换一套房?
  根据北京目前的政策,如果宋女士将名下仅有的一套房源出售后,名下无房即可再买一套大房子。不过,如果她购买第一套房时使用了贷款,即使将其卖出后再买下一套,贷款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需要支付更高比例的首付款和利率。
  □其他政策
  报价过高不发预售许可
  细则明确将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具体办法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将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商品房项目在销售中,要继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捂盘惜售将禁竞买土地
  细则强调,要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搭建本
  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全面整合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掌握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对外发布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
  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对其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中介哄抬租金等行为也将受到严格监管。细则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抢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和租金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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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抑制过于快速增长的房价,国家政府准备以征收房产税的方式来调控房价,但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房产税,难度非常大,因此,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自从上海与重庆作为房产税试点开始,其他很多地...
  导读:为了抑制过于快速增长的房价,国家政府准备以征收房产税的方式来调控房价,但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房产税,难度非常大,因此,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自从上海与重庆作为房产税试点开始,其他很多地方都呼吁扩大试点,近日,国家发改委主任、财政部部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双双提到&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一、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征收情况:
  (一)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二)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三)税收减免规定: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二、重庆试点的房产税征收
  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房产税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规定: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征收房产税在上海与重庆试点实行当中,对于抑制房价有一定的作用,但作用的大小还有待观察,不能夸大房产税的作用。
  北京大学刘教授则认为,不要夸大房产税抑制房价的功能。房产税只是一个税种,其主要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虽然它确实会增加房产所有人的持有成本,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保有环节的房屋征收房产税并不会对房价上涨产生&一剑封喉&的作用。因此,不宜夸大房产税对房价的调控作用。
  面对当前我国财政收支矛盾突出,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增加,房价反弹压力大的情形,房产税试点扩大的可能性较高。对此,专家们的看法如下:
  中央财经大学曾教授表示,在&十二五&后期,全国推广房产税试点是必然的。目前省以下的政府税源不平衡,实行房产税之后,税源稳定,适合地方政府征收。
  曾教授认为,征收房产税是个系统工程,税率、增收对象如何制定,还需要考量。房产税征收时,必须设定一定的免征额,避免增加一些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同时,是按照价值量征税还是面积征税,都需要测算和调研。
  房产税试点扩大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是否实行还有待观察和考虑前面试点的实际情况,房产税试点扩大是否是利大于弊?房产税试点是否会扩大?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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