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离休干部全国最新遗属补助标准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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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标准
律师您好:我父亲原系省市教师,副科级,于2012年8月病逝。我母亲仍健在,无工作。请问,我母亲享受怎样的遗属补助标准?依据哪种相应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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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推荐律师黑龙江省遗属救济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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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遗属救济费标准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
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日黑劳社发〔2003〕5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缓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遗属救济费随着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还可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三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发10%。
五、调整后遗属救济费发放范围,仍按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审批办法,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仍按黑劳社函〔2002〕75号函办理,市(地)自行决定审批。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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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市2016年关于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10:16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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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2016年关于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中:“凡享受遗属补助的,今后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44号)文件中:“从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43元/人月。”根据通知精神,从日起,市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543元/人月。  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日起执行543元/人月,对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26号)规定比例提高,已审批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再重新审批,以后新增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44号)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标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费是多少 _汇潮装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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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标准?
黑龙江省遗属补助标准?
21、我单位有一女职工,男方企业的遗属补助待遇,其丈夫在某企业上班,该家庭子女是否享有,因病过世(非工伤)?3、如果享受遗属待遇,每月标准是多少?享受期限是多少(抚养孩子到18岁或念完大学)
.家属可享受其丈夫生前工资的3个月工资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共15个月工资的待遇。”3.不受地域。2.月工资标准是死亡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总计如“1.”,不享受&抚养孩子到18岁或念完大学
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下月起,改变其救济费或抚恤费的数额。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遗属抚恤金或救济金和按月支付的遗属救济费或抚恤费、鹤岗、双鸭山、伊春,其标准为:
(一)遗属居住在哈尔滨市。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所领取的抚恤费://www.org/index、齐齐哈尔市。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新的规定抵触时。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3]50号信息参考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及调整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福利,你打电话问,几乎知道。 今年报小恒山意外记者电...)
十个月的工资的丧葬费以及一千元的丧葬补贴,符合条件的遗属每月可领三百元左右的抚恤金,我的回答你还满意...)黑龙江财政网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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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2015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17:59:00&&&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省财源建设工作。
&& (二)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 (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六)拟订有关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和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省税收收入计划;根据国家授权,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 (七)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配置标准和有关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
&&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 (十一)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的相关工作。
&&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内设28个职能处室,包括:办公室、综合处、法规处、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经贸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企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国际金融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处、乡镇处、会计管理局、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监督检查局、绩效评价处、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资产评估处、农村财政财务处(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罚没收支管理办公室、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人事教育处,另设有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处3个部门。省财政厅机关及所属12个事业单位总人数为635人,其中在职职工436人,离休人员18人,退休人员180人,退养人员1人。
(1)省财政厅在职职工245人,离休人员16人,退休人员124人,退养人员1人。
(2)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84人,退休人员27。
(3)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07人,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29人。
三、2015年财政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五大规划”,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大力开源节流,深化改革创新,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工作,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重点任务:一是狠抓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税制改革,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和政府采购改革,深化政府投融资方式改革。二是统筹推进,突出重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织密织牢民生安全网。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推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三是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管理水平,加强收入管理,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加强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强财政监督,强化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加大问责力度,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实现管理控制的程序化和常态化。
第二部分&2015年部门预算表格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单位:万元
收&&&&& 入
支&&&&& 出
一、财政拨款收入
一、一般公共服务
二、财政专户资金
三、事业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四、公共安全
五、其他收入
六、科学技术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九、医疗卫生
十、节能环保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十二、农林水事务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十六、金融支出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十八、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二十一、预备费
二十二、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二十三、其他支出
二十四、转移性支出
收&& 入&& 总&& 计
支&& 出&& 总&& 计
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单位:万元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2010601
&&& 行政运行(财政事务)
&&& 2010602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财政事务)
&&& 2010604
&&& 预算改革业务
&&& 2010605
&&& 财政国库业务
&&& 2010650
&&& 事业运行(财政事务)
&&& 2010699
&&& 其他财政事务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 2070505
&&& 出版发行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 2080504
&&&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 2100501
&&& 行政单位医疗
&&& 2100502
&&& 事业单位医疗
&& &2100503
&&& 公务员医疗补助
农林水支出
&农业综合开发
&&& 2130601
&&& 机构运行(农业综合开发)
&&& 2130699
&&&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2210202
&&& 提租补贴
&&& 2210203
&&& 购房补贴
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单位:万元
工资福利支出
年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奖励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公务员医疗补助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
电话通讯费
办公用房取暖费
专用房屋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
一般维修费
专用房屋维修费
电梯维修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预留机动经费
空编奖励经费
离退休公用支出
离休人员特许费
离休人员公用经费
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职工住宅取暖费支出
职工体检费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丧葬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
非编制人员补助
住房公积金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合&&&&& 计
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单位: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单位:万元
工资福利支出
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
离退休公用支出
离休人员特许费
离休人员公用经费
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职工住宅取暖费支出
职工体检费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注:省财政厅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附表4、附表5无数据。
“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单位:万元
预算安排数
因公出国(境)经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公务用车购置
第三部分&省财政厅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预算编报范围
&&& 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和省财政厅批复的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部门预算的批复(黑财行〔2015〕4号)。省财政厅2015年部门预算编报单位包括:行政单位1个:黑龙江省财政厅本级;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6个:黑龙江省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黑龙江省投资评审中心、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黑龙江省预算编审中心、黑龙江省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黑龙江省国库支付中心;事业单位6个: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心、黑龙江省财税信息中心、黑龙江省财政科研所、珠算与珠心算杂志社、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黑龙江省农业开发评审中心。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优化结构,盘活存量,加强综合财政监管,加大财务监督和审计力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三、依据与原则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编制2015年预算有关精神和要求,预算编制主要遵循一是综合预算的原则,综合考虑部门的全部收入,依据部门的财力水平,确立支出定额。二是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一切从零开始。三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按单位职能、特点、业务工作量以及事业单位改革方向进行分档。四是以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种类型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和特点,综合各种因素测算定额。
四、预算安排情况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 省财政厅2015年部门预算收入安排18,903.15万元,同比增长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821.76万元,同比增长7.9%;事业收入81.39万元,同比下降5%。公共预算支出安排18,821.76万元,同比增长7.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276万元,同比增长10.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7.23万元,同比下降1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20.47万元,同比增长28.4%;医疗卫生支出477.88万元,同比增长9.5 %;农林水支出1,126.07万元,同比增长1.4%;住房保障支出844.31万元,同比增长10.7%。
(二)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
&&& 省财政厅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18,821.76万元,同比增长7.9%,其中:
&&& 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支出15,27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81.1%,同比增长10.3%;文化体育与传媒(款)支出77.2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0.4%,同比下降1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支出1,020.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5.4%,同比增长28.4%,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因素影响;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支出477.8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2.5%,同比增长9.5%,主要是基本医疗费、医疗补助预算增加;农林水支出1,126.0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5.9%,同比增长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支出844.1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4.4%,同比增长10.8%,主要是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预算增加。
(三)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说明
&&& 省财政厅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821.76万元,同比增长7.9%,其中:
&&& 工资福利支出(类)预算2,975.27万元,同比增长7%,主要是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提高因素影响;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预算710.63万元,同比下降8.8%;离退休公用支出安排10.48万元,同比下降0.5%;职工住宅取暖费支出(类)预算181.38万元,同比下降1.9%;职工体检费支出(类)预算50.56万元,同比下降1.7%;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预算2,056.78万元,同比增长22.3%,主要是离退休人员增加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各项补助标准提高因素影响;项目支出(类)预算12,836.66万元,同比增长24%,主要是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强会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全省会计人员水平,为全省财会人员及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安排的培训费,全省财政系统信息网络安全设备购置及维护费,省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安排了代理银行手续费、国库支付系统升级维护费等。
(四)关于“三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说明
&&& 省财政厅2015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319.12万元,同比下降6.2%,主要是2015年压缩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具体情况如下:
&&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4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批示进行国外培训学习、项目考察、国外邀请经济合作洽谈等领域的出国经费支出。
&& &公务接待费48万元,主要用于接待财政部等部门来我省进行调研、考察等工作接待支出。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231.12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同比下降18.2%,主要用于省财政厅及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公务活动及省内重大财政项目规划、调研、推进、检查等工作的公务用车支出,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2015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预算。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 二、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五、其他收入:指除 “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 &六、上年结转和结余:反映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反映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 八、基本支出: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 九、项目支出:反映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支出功能分类:按照政府的各项职能活动将支出进行分类;支出经济分类:按照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将支出进行分类。
&&&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 (一)行政运行(财政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财政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 (十)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 (十一)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 (十二)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 (十三)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农业方面的支出。
&&& (十四)农林水事务(类)农业综合开发(款)机构运行(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基本支出。
(十五)农林水事务(类)农业综合开发(款)其他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项):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其他支出。
(十六)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反映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的支出。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类)粮油事务(款)粮食风险基金(项):反映用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的支出。
&&& 十二、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 十三、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类):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行政单位按人员级别核定,事业单位按综合定额核定预算,用于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 十四、离退休公用支出(类):按照政策规定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特别补助费和活动费。
&&& 十五、职工住宅取暖费支出(类):反映单位职工按照规定应享受住宅面积的取暖费。
&&& 十六、职工体检费支出(类):反映单位支付的职工体检费。
&&& 十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十八、项目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 十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 (一)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 (二)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财政厅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黑ICP备号
制作单位:黑龙江省财税信息中心  邮编: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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