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承揽合同责任承担的承揽人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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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市场交易活动中适用非常广泛的一类合同形式,亦是各类商事主体为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而经常采用的一种法律手段,而商事审判又和商事活动存在关联,因此,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下面找法网小编主要为您介绍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一)关于定作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问题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该法条中并未涉及到,因此,当承揽人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定作人只能据此要求其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而不能解除合同。
  本文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并非同一概念,因为解除合同本身并不是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未涵盖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亦未包括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显然不可能将解除合同纳入至违约责任的范围。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当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尚未达到根本违约时,定作人可以据此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定作人除了根据上述法条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外,是否还可以解除?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等。若在过程中出现这五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合同相关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故可涵盖《合同法》分则中的各类合同。具体到承揽合同中,当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出现九十四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时,定作人当然可以据此解除承揽合同。
  (二)关于定作人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探究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因为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为其本质的,因此,若定作人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但碍于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仍需要和承揽人继续 履约,这不仅对定作人毫无意义,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不经济的。
  此外,就承揽人而言,只要其因承揽工作中途停止而蒙受的损失获得定作人的合理赔偿,一般亦不会受到重大不利。有鉴于此,我国《合同法》赋予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前提下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当属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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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都是历史比较久远的合同种类,那么这两种合同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工作中需要签订好多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时,合同的一方或是多方都有可能出现违约的现象。尤其是加工承揽合同,当您遇到加工承揽合同违约时,那么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情形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的类型,是经常需要使用到的,也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合同的类型。其实,它们之间是有不少区别的呢。那么,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呢?
任何合同在设立时都有解除条款,法律中也对如何解除合同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也属于这个范畴,所以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这个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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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承揽人违反承揽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违约金。  2、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揽人偿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4、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明确禁止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进行更换,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5、保管不善应当承担的责任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应承担在其占有期间材料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要赔偿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或异地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由定作人代为保管时,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或者由承揽人偿付定作人代为保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按《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不能未经定作人同意就把自己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在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条件下,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当然,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违反保密约定,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秘密的,应向定作人交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8、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不只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提示您,合同的订立程序步骤不容马虎。民事活动中,由于人们法律观念不强,对自我的保护意识薄弱,常常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合同往往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关键性证据,不论通过口头,还是信件、电报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谈定的完整的交易条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合同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承揽合同》承揽人违反承揽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y/ht/450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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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案情简介&&&& & 2011年5月,甲公司(定作人)与乙公司(承揽人)签订《动力设备订货合同》,约定因工程建设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定作采购动力焊装平板40块,总价格650万元(包含木模费、铸件费、加工费、运输费)。付款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总价30%预付款;产品制造完毕,完成出厂前预验收合格并出具出厂预验收合格报告,第二次付款总价45%;设备交付现场安装调试结束后,支付合同总价20%货款;设备交付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价5%货款。交货时间2011年8月30日。交货地点为甲公司施工现场。&&&& &乙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了40块焊装平板的承揽工作。2011年9月20日,甲公司通过其邮箱向乙公司发送预验收报告,载明焊装平板预验收合格,符合技术协议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陆续支付乙公司合同款307万元。&&&&2013年7月16日,乙公司发出催告函,催告甲公司接通知后五日内将合同约定的45%的提货款和适当的保管费付清后,其将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3年9月2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函》。2013年11月4日,甲公司回函:同意乙公司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需将已经支付的307万元货款全额退回。&&&&根据乙公司的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10月对案涉平板及配件的成本价格认证价格585万元。2014年2月,乙公司自行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铸铁平板40块,委托底价164万元,后由王某以168万元竞得。本案诉讼期间,甲公司就案涉铸铁平板及配件向相关单位询价,甲公司认可答复报价在520万元至580万元之间。&&&&甲公司于2013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返还307万元预付款支付利息。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95万元(650万元—307万元—168万元)。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设备订货合同》合法有效,其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乙公司完成案涉工作成果,甲公司出具预验收报告、确认预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依约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款292.50万元,但甲公司未能依约如数支付,构成违约。双方均确认案涉合同已于本案诉讼前解除,乙公司未依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对已收取的甲公司的货款307万元应予返还。甲公司本诉主张的返还307万元预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乙公司未交付定作物系甲公司未按预付款所致,故对甲公司主张利息的本诉请求不予支持。&&&&因甲公司未按约付款,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相对应的报酬为650万元,包含乙公司完成工作的成本及通过该笔商事交易行为可获得的利润。因乙公司完成的定作物系自身提供原材料完成,在定作物完成之时并未交付,故该定作物本身的所有权归属于乙公司,负有款项给付义务的甲公司并不是该定作物的所有权人,乙公司留置后进行拍卖的行为,因其占有的并不是甲公司所有的动产,并不符合《物权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乙公司自行拍卖的方式处分案涉定作物应为《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方式。现因甲公司未按约付款导致乙公司自行处置定作物,甲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乙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考虑以下因素:1、乙公司单方委托认证的对案涉铸铁平板及配件的成本价格为5850020元,甲公司对此评估结果不持异议,故乙公司完成案涉工作成果需要的成本费用为500多万元具有合理性;2、乙公司明知其已单方评估并确定定作物成本的情况下,在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后,其擅自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168万元通过拍卖方式处分了案涉定作物,没有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进一步扩大的损失,乙公司主观上存有过错,故本案不能以定作物拍卖价格168万元作为损失衡量的依据;3、乙公司主张保管费作为损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实际发生,不予采信;4、根据甲公司提供的两份答复函,市场相关主体对案涉定作物的购买报价在520万元至580万元之间;5、本案审理期间,因案涉定作物已由乙公司自行处置,如该定作物由乙公司以正常合理的、与市场价格相符的价格进行处置,以处置的收入弥补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损失即为案涉合同约定价与处置价的差价。考虑以上五个因素,案涉定作物500余万元成本价具有合理性,在参考定作物成本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酌情采纳甲公司认可的520万元至580万元报价区间的最低值即520万元作为处置价,甲公司造成的损失为合同价与合理处置价之间的差值,即为130万元(650万元—520万元)。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损失为130万元,乙公司主张的其他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主要观点及理由&&&&首先,案涉协议性质。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甲公司(定作人)与乙公司(承揽人)签订《动力设备订货合同》,约定定作采购动力焊装平板,乙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甲公司负有接收并验收工作成果、支付报酬义务,案涉协议性质为承揽合同。具体而言,其承揽类型为定作。定作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以自己的财产来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定作与承揽合同中另外一种类型加工主要区别在于材料,加工是定作人提供材料,而定作是承揽人提供材料。&&&&其次,案涉《熔安动力设备订货合同》已经解除无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为案涉合同解除后,乙公司的损失如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因其违约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乙公司的损失为协议约定定作物价格650万元与合理处置定作物变价所得之间的差价,但应扣除因解除合同乙公司不再需要支付的费用,如运输费用等。&&&&再次,关于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的性质及留置权行使。《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留置权行使,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二是承揽人合法占有属于定作人的工作成果;三是当事人没有排除留置权的特别约定。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下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不宜行使留置权:一是定作人与承揽人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前所有权归属于承揽人,此种情形下由于承揽人所占有的并非是定作人的所有物,不符合留置权行使条件,承揽人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权利。二是基于承揽类型的特殊性无法行使留置权,《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由于承揽业务类型不同,有的承揽合同无法行使留置权,比如为别人粉刷墙壁,无法主张对墙壁的占有,不能留置。三是合同中排除留置权的特别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如果承揽合同中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自行拍卖的方式处分案涉定作物并非行使留置权而是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所不当。首先,一审法院基于承揽人完成定作物系自身提供原材料完成,所有权归其所有不能行使留置权认定不当,一方面承揽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交付之前工作成果归属于承揽人所有,另一方面如果承揽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约定交付之前工程成果归属情况下简单认定属于承揽人所有,留置物权制度无疑将失去意义。其次,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权利。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二者有所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抗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当然结果。三是效力不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四是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 & & 另外,关于本案留置权行使方式。《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权实现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即留置权人必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包括三种方式:折价、拍卖和变卖。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拍卖是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变卖是指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方式。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案涉合同解除后,承揽人乙公司在明知经评估确定定作物成本价值为5850020元的情形下,在本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后,既未在委托拍卖前就拍卖价格与甲公司协商,又擅自按照其所称处置“废品”方式,以164万元起拍价进行拍卖,且其不能证明以此种方式处置定作物的正当性、合理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判认为不能以定作物拍卖价格168万元作为损失衡量依据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虑定作物成本价、定作物市场报价以及乙公司不当处置定作物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以甲公司认可的定作物报价区间最低值即520万元为处置价格,在定作物已经处置的情形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定作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承揽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合法占有的定作物,并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留置权行使应符合一定条件,应参照市场价格,不能随意降低留置财产价格。造成定作人损害的,承揽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注:本文转载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执笔人:最高院民 一庭 李琪如果您觉得本文:哎呦,还不错哦!请添加并向朋友推荐最高院法官公众号:法语峰言。我们将通过该公众号与您分享更多来自法官、资深学者的原创实务文章(投稿邮箱)。 & &在此,特别强调,其他公号需转载本公号内容,必须事先通过后台征得本公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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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违约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关系,承揽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工作,收取相应的对价,与此同时,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该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二、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1、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中途变更是指承揽合同签订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减等行为。如变更标的内容、改变定作物数量、质量、规格、设计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向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对承揽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充不足部分。2、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1)定作物的领取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两种。①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办法的规定,以延付金额每日36的数额  偿付给承揽人违约金,即:应支付违约金=酬金总额×36×迟交天数。②以酬金计算违约金数额,即:应支付违约金=酬金总额×1‰×迟交天数。2)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仍有余款,可以以定作人名义存入银行,所有权属定作人;如果变卖的价款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所受损失,承揽人有权向定作人追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由定作人赔偿承揽人的损失。5.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1)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三、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及应注意的问题1、不可抗力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当事人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况和理由,使对方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如未及时通报情况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对方损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不可抗力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才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5)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取得有关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而且证明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将证明送交对方以后,才能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6)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借口,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2、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合同约定的负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出现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约定负责条款时,需注意不得显失公平,否则约定的负责条款无效。加工承揽合同在约定的时候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给乙方增加不合理的合同义务,权力以物应该处于相对应的状态。以上就是由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该承担哪些违约责任的知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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