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亏损,要求国企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请问要注意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即如何转变职工的身份,如何对国有企业职工进行必要的补偿,以及如何实现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是国企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及难点。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中的职工安置一方面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或者退出能否顺利实施;另一方面,职工安置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关系着千千万万职工的生计与家庭的命运。如果解决不好,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改革带来更大的障碍。

基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的重要性,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分别就国有企业改制及退出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进行了研究。

为了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配套,国家在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推动再就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着重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变更、调整问题,解决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问题。其中:

(一)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中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

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劳动合同法》,分别就经济补偿金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或当时有关规定。

2.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号),主要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签订、变更、期限)、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条件及标准、内部退养及就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预留费用项目,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预留项目、标准及年限的职工安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及《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主要就企业破产财产、土地使用权、担保、职工安置(一次性安置费的发放条件及标准、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及医疗费的管理与支付、内部退养的申请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天津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中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

为了推动天津市内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退出,天津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1. 《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等八部委的实施意见》(津经劳[2003]23号);

2.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号);

3.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津政发[号)、《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津劳社局发[2007]15号)及《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09]6号)。

二、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涉及的职工范围及安置方式

(一)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涉及的职工范围

国有企业改革中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

因此,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其中职工安置方案中涉及的职工主要包括:

(1)由于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

(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4)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5)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6)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7)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二)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的三种主要方式

针对目前的相关政策,按照对不同职工类型的不同安置方式,有关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其一,解除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其二,变更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其三,内退,即指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的规定,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过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推出工作岗位修养。职工退养期间,应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直至正式退休。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之职工安置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143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

    (1)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3)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2. 经济补偿金或其他安置费用的标准及支付形式

(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支付形式: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与此同时,职工个人所取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者债权。

(2)内部退养职工有关费用,主要包括预留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其中:

其一,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预留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其二,内部退养职工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部退养人员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为基数一次核定,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

其三,内部退养职工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部退养职工退养前企业实际月缴纳额确定。

3. 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并将债务偿还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4.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将社会保险接续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笔者主要就以下三类企业的破产涉及的职工安置展开分析,其中三类企业是指:列入国家计划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时的职工安置主要涉及: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依《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统一负责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费用。市政府按照每人6万元的标准,对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的一次性补助;

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托管中心,并享受如下待遇:

其一,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大病统筹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推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号执行。

其二,预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等费用,标准为:采暖补贴每人每年185元、住房补贴每人每月5元,预留年限10年。

    三类企业要按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号)要求,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5元;。

4. 退养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为退养人员预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按照(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

    其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1至6级工伤致残职工,进入托管中心管理。由托管中心依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其二,7至10级工伤致残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可以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7至10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三,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前述第二种范围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对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

对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本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满30年工龄的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需扣除安置费或者经济补偿金。

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满30年工龄的职工,有接收单位的,转入新的用人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原则上由托管中心管理与服务,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

    安置原则: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其中安置办法主要包括: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中,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

其一,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

其二,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其三,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的改革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一项目非常重要的工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相关各方要加大力度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国有企业能否通过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重获生机和活力还存在很多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过程中,还有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我们一定要要注意规范操作、合法操作、有情操作,解决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适合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使企业走出困境,获得可持续的发展,从而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在人们的印象中,在国有企业工作是比较稳定的,基本上不会被开除。而目前很多国企都在积极的进行改制,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对一些职工的岗位产生影响。那么,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在人们的印象中,在国有企业工作是比较稳定的,基本上不会被开除。而目前很多国企都在积极的进行改制,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对一些职工的岗位产生影响。那么,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一、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制过程中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

对于停薪留职的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支付。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国企改制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通过上文的分析,大家应该对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这个问题有了初步认识。在国有企业改制环节中,对职工的处理有几种方式,包括调整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及停薪留职等。职工可以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这样的话,改制国企要向职工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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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为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以及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劳人办字[198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意见》,已经2001年3月22日第67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意见

为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1、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标准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拖欠问题

3、劳动合同期未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因企业改制、改组和减员增效,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企业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下岗职工领取一次性基本生活保障费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后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得以下岗职工领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享受其它再就业优惠政策为由,克扣或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9、企业因改制、改组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与原企业的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属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后仍留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前后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0、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妥善处理有关债权债务拖欠问题,对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伤残补助金、抚恤金、医药费等债务,应由企业予以补缴补发。对拖欠职工的集资款,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处理。

11、企业按上述第6、7、8条情况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企业应按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2、企业应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及有关债务,原则上应由企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鉴于一些企业存在着难于支付的实际困难,为了不使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允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但必须与职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及债务支付协议。

13、企业与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企业房租等有关债务应向企业支付,也可采取冲抵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支付。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企业改制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及经济补偿的重点问题解答

编者按:企业在改制工作中遇到的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问题是政策性很强并且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需要谨慎从事。在此,我们就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做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1、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1994年国家制订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偿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限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内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得以依法变更后,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中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理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1994年制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以下简称481号文件) 、原经贸委等国务院八部委2002颁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委企改[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劳动保障部等三部委2003年制订的《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21号文件)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针对改制企业的不同形式及职工的不同情况,需要采取不同形式分别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1)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企业不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实偿金。如果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国有法人绝对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也是要变动与职工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变更部分仍要继续履行,同样不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些企业将来要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其本企业工作年限要包括变更劳动合同前的原企业工作年限。

(2)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本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整体改建或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公司,原企业也要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对改制分流中不愿意进入改制后新公司的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走向社会自谋职业。

对企业改制工作,各地方大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应参照地方有关规定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3、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保障部1994年481号文件及2003年21号文件等文件的规定:

(1)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法人控股公司整体改制成非国有法人控股公司的企业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4)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的实得工资,即职工个人当期所有工资性收入之和的平均数,在企业财务科目“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的所有内容合计,包括各类型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补贴等。

4、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如果地方政府规定与工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该执行哪一个?

根据2002年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以下简称财政部313号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财政部的上述规定与劳动保障部的一贯要求是一致的,所以企业在执行经济补偿金标准行业可以按照先地方政府规定,后国务院部委规定的顺序操作。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

劳动保障部2001年12月《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以下简称280号文件)就此部题明确规定:一、《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1996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和劳动部《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以下简称1997年18号文件)等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内是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等到医疗期满后,再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鉴定为1——4级的,就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应根据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企业安置及经济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在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7、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何种费用?

根据劳动部1994年的481号文件和1997年18号等文件规定,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除了应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属于重病或绝症的要加发九个月或十二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8、企业改制或公司制改建时应付工资余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财政部2002年颁布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号),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更不能分光吃尽。

我们认为,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颁布之前,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的处理也就参照此规定执行。

9、企业改制或公司制改建时应付福利费等余额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2002年313号文件规定,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科目的余额,仍要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也不能分给职工个人。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利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我们认为,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颁布之前,企业改制时,上述会计科目余额的处理也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10、企业改制时对内部退养职工如何处理?

从企业改制分流的一般情况看,目前遇到的内退职工问题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一般处理办法是按照中发[2002]12号文件和八部委[号文件的要求,由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第二类是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第三类是在改制前已经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但并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比如30来岁就内退的职工,一般应该在改制时重新处理一下。

上述情况中如果是由改制企业履行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加以明确。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职工内部退养要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企业不能强制职工内退。

11、内退职工的生活费应该给多少?国家是否有规定?

根据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11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国务院111号令)及以后的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内退期间要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支付标准可以由企业决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生活费的上限,国家没有规定,但一般在操作中都按照不高于退休费的计算标准掌握。

12、内退职工应该如何定位?

根据1993年的国务院111号令等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内退后仍属于企业在册职工,其生活费应该在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

13、企业改制时对工伤职工如何处理?

根据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2004]20号文件)等文件要求,改制企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以移交社会化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继续承担各类工伤保险费用,经协商一致可以与原主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原主体企业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4、企业改制时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如何处理?

对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各地方各类企业的情况差异较大,根据中发[2002]12号文件和国务院八部委的[号文件等文件要求,一般的处理办法是,离休人员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其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医疗费用由原主体企业负责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原则交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所需保险费用按当地上年底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计算10年,由改制单位从资产中一次性提取,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

15、企业改制后内退人员、工伤职工、离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如何管理?

企业改制后的特殊人群管理问题,国家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各地的经验,一般采取三种做法:其一是由主体企业负责管理,继续履行协议并发放生活费等;其二是由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改制企业代管,如改制企业遇有重大经营问题等无法继续履行托管义务时,这部分人员的管理由主体企业重新接收,其三是主体企业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将这部分人员交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所选择的管理方式都要征得职工的同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专账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16、改制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分流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根据中发[2002]12号文件、国务院八部委的[号文件及劳动保障部的2004年20号文件要求,对于参加省级统筹的中央企业,原行业统筹单位辅业分离改制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由省级社保机构管理;其他中央企业辅业分离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由当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对分流到其他企业就业人员要由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对于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一般应按月缴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17、关闭破产资源枯竭矿山的历史拖欠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规定:

(1)关闭破产矿山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已经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予以补发,所需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上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中央财政予以补足。

(2)关闭破产矿山拖欠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发。

(3)拖欠的职工医药费,原则上由地方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4)对所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在关闭破产时一次性解决,待清理核实并分清责任后另行解决。

(5)被挪用的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18、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按照下述规定办理: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本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做法是一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纳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9、有关政策规定,利用“三类资产”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0%以上就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什么人员属于下岗失业人员?

根据2002年中发12号文件规定,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界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20、下岗失业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来认定,认定后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下岗证或失业证。现在下岗与失业已经并轨,所以只办理失业证。

21、分流安置富余人员30%以上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条规定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30%以上享受税收优惠是什么关系?

中发[2002]12号文件、八部委[号文件中都规定了安置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可享受税收优惠,这条规定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0%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区别是:

(1)适用范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0%以上的税收优惠适用服务型企业;安置富余人员30%以上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改制企业。

(2)安置对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0%以上的税收优惠是针对中发12号文件明确的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富余人员30%以上的税收优惠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分离的富余人员,包括辅业企业全部员工和主体企业剥离的富余人员。

(3)税收优惠的内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包括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安置富余人员30%以上的税收优惠主要就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无论是采用什么税收优惠,国家的有关政策都是一致的,就是扩充就业渠道,用各种办法鼓励和扶持各类企业尽量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富余人员。

2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政策依据有那些?

税收优惠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发[2002]12号文件、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下达的有关税收优惠的补充通知(财税[号)等规定。

23、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如何计算?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富余人员,以下统称,新安置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人员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人员人数)X100%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24、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如何认定?

根据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地方属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国资委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然后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25、劳动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2003年制订的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五)款就本单位工作年限规定“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其中“从其他国有单位调入”如何理解?

我们理解是,“从其他国有单位调入”是指由组织部门采取的行政调动以及通过指派、行政命令等方式安排到用人单位的行为。

26、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都发生了变化,属地化管理包括那些内容?

属地化管理主要是涉及职工的以下管理内容:

(1)改制单位党工团组织关系;

(2)改制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以及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才流动及相关事项办理;

(3)改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

(4)改制单位工资总额管理;

(5)改制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治安、安置政策性人员等事项;

(6)改制单位员工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等事项。

除了上述涉及到职工相关管理事项外,还有改制单位的各项统计以及改制单位原办的幼儿园、居委会、社区服务等企业办社会职能也需要办理属地化管理。

27、国有企业改制后,工资总额如何管理?

企业改制后,需要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工资总额管理调控方式。

(1)对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应继续实行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即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应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办法。

(2)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要从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分离出去,企业在“两低于”的原则下,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自主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摘自《劳动工资动态》2004年第10期)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正常赔偿是否还可以申请社保及公积金补偿

第一,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迟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一年之后如果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赔偿损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是违规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也没有上诉的错误的原因 ,你就可以到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你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你的劳动合同、工资单、你的社保购买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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