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有效率的背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未签章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考试动态:教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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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经济法考前必背(根据郭守杰、王燕老师的串讲内容完善整理,供考前突击记忆)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1、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的客体。   如:土地使用权本身是一种经济权利,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里,土地使用权就成为经济法律的客体。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胁迫欺诈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胁迫欺诈的民事合同重点在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若损害,则无效;若不损害,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可撤销民事行为本质是一个有效行为,但意思表示不真实(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此,在被撤销之前视为有效。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撤销权的时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从成立之日起一年,可撤销合同是从知道之日起一年。  4、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不明,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视同有权代理。  6、适合一年的特别诉讼期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7、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问题:   中断的三种情况: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犤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8、①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②仲裁庭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破产法中,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的作出缺间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第二章 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却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若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于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法律后果为:①其出质行为无效;②作为退伙处理;③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 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其他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①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③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④ 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⑤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不得入伙。3、合伙损益分配原则。① 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法定比例)③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④ 合伙损益分配的“时间”:既可以按年度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4、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① 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② 被聘任的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 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合伙企业内部,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①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③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即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6、通知退伙指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可以通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7、当然退伙的情形——①死亡;②被依法宣告无行为能力人;③隔人失去偿债能力;④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8、资产处置权(判断题)① 对于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② 对于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但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③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如果是考综合题,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P263)。9、一个国有企业若被中国企业兼并时,兼并价款一般应当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50%,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10、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另见本人在论坛公布的专题:“关于第二章与第五章结合出案例的解题思路”  11、厂长的职权① 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② 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③ 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无权直接任免);④ 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⑤ 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⑥ 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1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 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无决议权、否决权)。   ②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③ 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④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不能直接作出决定)。   ⑤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1、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权限① 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② 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建议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③ 对国有控股公司,依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④ 对国有参股的公司,依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2、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①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分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③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评估对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即凡是有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①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②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③ 合并、分立、清算;   ④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⑤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⑥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⑦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⑧ 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⑨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其非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评估。4、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5、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① 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② 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③ 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④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第四章 公司法  1、公司在登记时,设立登记费应如何计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基本标准);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最高5.5万)。  2、公司哪些事项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进行变更登记。例如: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类型、股东等发生变化及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存续时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3、公司登记以后,在公司办理年检的时候,A级企业与B级企业应该注意的地方:通过年检的A级和B级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但B级企业不得①办理增设分支机构;②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③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区别:① 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产权的,属于虚假出资;② 发起人、股东先将货币、实物交给公司,待公司处理后又拿回的,属于抽逃出资。③ 如果股东确定将设备交给公司,但设备的“实际价值”与公司章程有较大出入,属于出资不实。5、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6、股东会特别决议(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②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③ 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④ 修改公司章程7、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多选)    ① 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 1/3以上董事;③ 监事。  8、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①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②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③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④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9、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P105)(一)股东大会的职权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选举和更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等(与股东会基本相同);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的股东的提案,对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作出决议;③ 其他法规。如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二)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注意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③ 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①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②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③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④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 公司年度报告。(3)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② 发行公司债券;③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④ 修改公司章程;⑤ 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⑥&公司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4)关联股东在表决关联交易时的回避(重点!注意综合题)   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三)董事会(1)上市公司董事会职权上市公司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相同。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有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有权聘任、解聘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等。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董事会还具有下列职权:① 制定发行债券及上市方案;拟订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公司章程修改方案;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③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董事会的会议制度①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召集主持。③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④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1/2以上(≥1/2)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⑤ 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而非出席会议)的“过半数”(&1/2)通过。⑥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⑦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四)独立董事制度(1)独立董事的人数要求(2003年新增)  在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以上的独立董事(即5-19人的1/3,亦即2-7人以上)。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CPA资格)。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3)下列七种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主要记住3种)   ①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②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③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4)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   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决定。(5)独立董事的任期和更换   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因此董事会无权直接撤换)。   (6)独立董事的职权① 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交董事会讨论;②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④ 提议召开董事会;⑤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⑥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的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7)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的哪些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 提名、任免董事;    ②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③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④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借款。1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以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1、公司决议合并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12、公司解散的原因①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 股东会决议解散;③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④ 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13、清算组的组成①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② 股分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1)现金   ① 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未经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属于套汇!企业设立时,如果以分回的利润再投资就没有这个规定了。)。    ② 中方投资者只能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③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① 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和工业产权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并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②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双重批准)。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2、出资比例及期限  (1)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出资期限普通的出资期限 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兼并价款的支付方式一次付清的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 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应当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分期付款的前提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 取得担保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额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60% 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价款不得低于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分期付款的总期限 注册资本:出资期限50万美元以下: 1年内缴齐50-100万美元: 1年半内缴齐100-300万美元:2年内缴齐300-1000万美元:3年内缴齐 不得超过1年(按实际缴付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且在付清全部购买金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 不得超过3年3、同步问题与控股问题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4、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图示)210≤注册资金≤500 500≤注册资金≤≤注册资金70% 50% 40% 1/3300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但组织机构中不包括股东会,也不能包括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就是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确定。无论如何,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必须担任副董事长。   (2)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修改章程;增资、减资;终止、解散;合并、分立。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程序):关键词:申请、决定、报批、登记。见P133   (4)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① 损益分配不同。所有的中外合资企业都是股权式企业,所有的中外合作企业都是契约式企业(约定分配方式)。② 组织形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法人资格,它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取决于它的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外方的投资比例不能低于25%;如果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是一个合伙关系,而且外方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③ 现金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的外方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6、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但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7、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必须以合同内容为准。8、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①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罚责任;④ 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⑤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9、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1、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案件;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3、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4、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所享有的表决权:①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②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③ 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④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⑤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5、临时会议(应该熟练掌握)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注意多选题),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① 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②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7、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① 和解协议成立前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接受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解析】和解协议仅对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② 债务人应当也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特殊利益,但公平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者除外。③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权人在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者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债务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④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应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如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法院应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如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清偿全部债务的(即仅对个别债权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相关的个别债权人可以(原规定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在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时,清算组应当以是否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主要判断原则。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经济损失的,以“实际”损失申报破产债权。  9、破产财产的界定(1)属于破产财产的①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先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注意:试点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允许列入破产财产。② 债务人的人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由该开办人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③ 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仍属破产财产。④ 破产企业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⑤ 依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此享有的债权属破产财产。⑥ 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⑦ 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⑧ 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以追收。出售、转让股权所得收入计入破产财产。股权价值为负值的,停止追收。注: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他方造成损失的,以其损失纳入破产债权。(2)不属于破产财产的①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赔偿金等代位物。② 尚未办理产权证过户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③ 债务人在所有权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④ 破产企业工会、党、团等其他社团所有的财产。但,上述组织无偿占用的除外。(3)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① 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② 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管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③ 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④ 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并办理登记),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抵押无效;⑤ 如果建筑物附着于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并办理登记),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认定抵押有效。10、取回权(1)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注意单选题)行使取回权取回。(2)权利人在取回财产时,如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当向清算组履行给付义务,否则清算组可以行使留置权。(3)取回权的行使,仅限于取回“原物”。① 在破产“宣告前”财产已经毁损灭失的,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破产债权;② 原物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③ 在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转让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原规定属于破产债权)。  11、破产债权的界定应计入破产债权的:(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3)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权但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权;(4)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5)因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失;(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解释】破产企业的股权不属于破产债权。(8)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其利息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13)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在退伙收回投资时(收回的财产计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作为退伙人应当对退伙前联营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不计入破产债权的:(背熟不计入的,剩下的就是计入的)① 破产宣告前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金、罚款及其他费用,在破产宣告后不得追缴。② 法院受理(不是宣告)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③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凡计息的债权,其利息均只计算到破产宣告日)。④ 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费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等)。⑤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⑥ 破产企业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⑦ 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但,对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发放的款项,可作为破产债权。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相抵销。13、撤销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①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移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财产;②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这里的“未到期”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仍未到期,如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到期,则应视为未提前清偿。⑤ 放弃自己的债权。如以上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向债权人清偿。14、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① 支付破产费用;② 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③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④ 破产债权(银行贷款没有优先权)。第七章 证券法一、首发  (一)首发的解题思路新设立公司3年以上发起人≥5人国企改制 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上市发起人≥5人 发行前股本数—a折股比≥65% 拟发行股本—b股本总额—a+b有限变更发起人≥5人 (国企改制与有限变更后首发上市不受三年限制)折股比=100%(二)首发公司的满足的基本条件1、对发起人的要求①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②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 发起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2、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① (发行后)股本总额小于4亿元的,对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② (发行后)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不得低于15%。3、特殊规定①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即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② 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重不高于20%。③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三)补充规定(1)自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3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不受3年的限制(是指设立股份公司到首发上市的期间可不受3年的限制,也不得少于一年,即一年的上市辅导期。但,国企及有限公司成立至首发上市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2)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3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合并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3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3)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① 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竟争。②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③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④ 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⑤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4)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以上的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5)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倍。(四)保荐人1、从日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行由主承销商保荐的制度。2、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人推荐由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再辅导6个月。3、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情形:(也可称实质性障碍)①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② 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③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④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五)招股说明书(P216-218)中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① 交易金额在家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点500万元但对生产经营活动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② 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事项。③ 持有发行人2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事项。(六)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内容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二、信息披露  1、重要事项① 重大诉讼、仲裁(首先需要提交临时报告,还需在年报中进行披露);②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管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③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董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变动情况;④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进程,以及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影响;⑤ 重大关联交易(对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①高于3000万;②净资产5%以上;③净利10%以上)(必须详细披露);⑥ 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情况;⑦ 发生托管、承包、租赁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总利润10%以上(须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⑧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⑨ 其他重大合同(含担保)及其履行情况;⑩ 变更名称或股票简称。  2、重大事件(也是内幕信息)① 经营方针、范围的重大变化;② 重大投资、购置资产的决定;③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④ 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债券的违约情况;⑤ 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⑥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⑦ 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⑧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其股份情况的较大变化;⑨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⑩ 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最新规定①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③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④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⑤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四、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规定   ①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股份质押时,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   ② 质押股份是国有股的,出质人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   ③ 质押股份的性质是发起人股的,上市公司成立的时间应当满3年,同时提供上市公司成立时间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④ 金融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以上的,应当有人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须出具该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文件;⑤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五、其他小考点1、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基金的成立条件: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方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3、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第五条是今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① 公司的股本总额(低于5000万元)、股权分布(千人千股)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主动改正或被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的,如公司追溯调整为发生当年继续亏损,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4、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条件(注意第2和第5条)①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股份与有限的净资产为3000万、6000万)③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④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 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股票是连续三年亏损)5、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① 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② 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③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 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没有每个基金单位不少于1000元的规定)。6、内幕人员的界定① 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③ 发行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④ 职务上可获交易信息的人员,如秘书、会计师、工程师、打字员等;⑤ 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⑥ 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7、内幕信息的界定① 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② 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③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 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 收购方案。8、被收购公司行为约束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除可继续执行①已经订立的合同;②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不得提议如下事项:(注意多选题)① 发行股份;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③ 回购上市公司股份;④ 修改公司章程;⑤ 除公司开展正常业务外,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⑥ 除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外,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9、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应当在作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10、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60超过日。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但可以更改条件,但是在最后15天内是不能更改条件的,除非出现竞争要约。11、收购人申请豁免事由(注意多选)① 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②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③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超过30%的;④ 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超过30%的;12、相关当事人申请豁免事由① 合法持有、控制50%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后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75%;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超过30%的;③ 证券公司、银行因开展正常业务超过30%的,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方案的;④ 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合法继承超过30%的。13、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①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②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③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限制。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实际履行原则与合同成立的关系①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②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③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表见代表)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 显失公平的;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要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7、合同生效后,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在《合同法》中多处涉及约定不明的处理,其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具体规定:①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履行。②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③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8、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注意判断题)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还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都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在涉及原合同的违约责任时,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9、《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 丧失商业信誉;④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10、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1、代位权和撤销权(一)代位权(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3)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重点关注)。(5)如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抗辩,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撤销权(1)可撤销的行为①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② 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恶意取得的行为。(2)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3)撤销权的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保护时效5年)。5年不适用诉讼中止、中断。12、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界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13、担保合同无效后,该如何界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可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4、保证的方式、期间、范围① 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②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 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15、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① 债权人对债务人可提起诉讼,诉讼时效2年;②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③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一个或数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④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16、一般保证中,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① 债权人只能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2年。②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③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2年)。④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7、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18、保证责任(1)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期间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合同的主体未变,变的只是金额、期限等)① 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② 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③ 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④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19、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如果未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对流失的资金,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保证人对债务人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当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抽逃转移注册资金时,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只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21、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1)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是否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管部门批准:① 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② 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经批准,亦认定抵押有效。(3)抵押有效时,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22、抵押权的效力① 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②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③ 先出租后转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原则)。④ 先抵押后转让的: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转让未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权不得对搞受让人。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4、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25、质权的效力①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②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6、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27、不得转让的合同: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记忆口诀:顾政委出版)28、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9、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0、合同解除的效力①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②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32、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33、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法律要求其承担其侵权责任。34、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的时间  (1)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交付时转移,如果事先有保留条款的话,所有权在付款时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① 因买方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买方应该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在检验期间内发现问题、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二、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三、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① 停止发放借款;② 提前收回借款;③ 解除合同。四、经营租赁合同1、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义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期视为不定期。4、对租金的支付期限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① 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② 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五、融资租赁1、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力应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3、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4、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协商还不能确定的时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六、承揽合同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七、建筑工程合同1、总承包人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可将自己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完成时质量有问题,第三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① 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② 工程价款的界定  建筑工程的价款指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违约造成的损失。③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④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⑤ 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消费者交付商品房价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八、运输合同1、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如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九、技术合同1、技术成果权力归属(1)委托开发发明创造如何处理①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② 发明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③ 发明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2)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十、保管合同对可替代物的保管,保管合同成立以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使用保管物,并应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十一、委托合同1、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到,不适用于委托合同。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1、企业外汇支出——直接支付、先审后支、先支后审   偿还外债利息必须先审后支。2、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①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收入;② 境内机构境外借款;③ 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收入;④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出租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属于“经常项目”。3、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① 偿还外债本金(偿还外债利息是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② 对外担保履约用汇;③ 境外投资;④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⑤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⑥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⑦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⑧ 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⑨ 向境外贷款4、汇回利润保证金   ① 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   ② 境内投资者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当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者等值的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5、对外担保的规定:① 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② 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用小的数)。6、逃汇、套汇、扰乱金融行为① 逃汇行为是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擅自汇出或带出境外,逃避我国的外汇管制的行为。② 套汇行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采取一定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币或者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的行为。③ 扰乱金融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金融业务或者从事货币交易的行为。第十一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托收承付1、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2、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① 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愈期付款赔偿金。② 赔款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③ 赔偿金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排列在工资之前。银行审查期间不计逾期。④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⑤ 对付款人愈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每天处于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3、托收承付拒付理由(P339,多选)    二、银行卡1、贷记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准贷记卡的透支期最长为60天。2、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还是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同时按第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3、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1)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3)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① 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用比照一般类商户收取,但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5元;对批发类商户,比照一肌商户收取,但每笔最高不超过16元、2元。② 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为0.35%、0.05%。③ 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4)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的标准不低于交易金额的4%。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的分润比率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境外得大头)。三、单位卡(1)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四、结算责任1、企业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①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2、银行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① 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处于0.7‰的罚款;② 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0.5‰向客户计付赔偿金。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① 按票面金额处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② 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4、在托收承付中:① 付款单位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愈期不退回托收承付单证的,处每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愈期支付的,按愈期付款金额处每日0.5‰的赔偿金。③ 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除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罚款。5、银行卡的持卡人出租、转借账户的,或将单位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的,处1000元以内的罚款。五、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资格如: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均可开设。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现金的支取。2、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包括:①基本建设的资金;②更新改造的资金;③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④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等。(P357)该帐户不得支取现金。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帐户可以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4、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的情况: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临时存款帐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帐户可以支取现金。5、哪些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见P362,多选)可办理转帐收付和现金支取。六、违反银行帐户结算制度的处罚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帐户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让个人银行存款帐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出租、出借银行结算帐户;4、利用开立银行结算帐户逃废银行债务;5、从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银行结算帐户转帐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者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第十二 章票据法律制度注:这一章没有按郭老师讲课的顺序整理(忽前忽后,虽好理解但不好记忆),而是按教材顺序整理。一、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二、票据行为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票据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无缺陷,否则无效。3、签章(绝对应记载的事项)(1)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注意:不是签名加盖章)(3)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5)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① 出票人的签章无效的,票据无效;②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9③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4、记载事项   ①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三、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2、票据抗辩的限制①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不能对其抗辩。② 票据债务人(承兑人、付款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③ 票据债务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④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⑤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① 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②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四、票据的消灭时效票 据 时 效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①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②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③ 本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④ 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⑤ 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负责。五、票据权利的补救(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的履行地:   ① 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② 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③ 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④ 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⑤ 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判决前,丧失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处于诉讼阶段为由不付款,将此情况通知失票人和法院。六、票据的伪造、变造(1)票据的伪造仅指伪造签章。① 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② 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③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票据的变造    ①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② 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③ 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意判断题)。七、汇票  1、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3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2、背书(1)背书日期是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4)背书连续(注意综合题)   ①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 “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② 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5)任意禁止背书   ① “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 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6)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禁止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7)委托收款背书   ① 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转让。   ② 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8)质押背书背书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汇票质押的形式条件:一、在汇票上写明质押字样。二、出质人在汇票上签章。3、承兑(1)付款人在承兑汇票的时候,不能附条件。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承兑的法律效力:① 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②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③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与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没有解除。)4、追索权(1)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对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4)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因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5)追索金额包括:①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 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八、支票1、支票、本票无承兑制度,支票无保证制度。2、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非支票本身无效)。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法一、著作权法  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论是否已经发表都产生了著作权。2、著作权的归属原则:(1)演绎作品的归属——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者共同享有。①、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②、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经过协商一致行使;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合作作者(04年调整)。(3)影视作品著作权——①、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②、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4)委托作品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受托人。(5)美术作品归属——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6)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①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②作品完成2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③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④作品完成2年后,单位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注: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该法人(注意判断题)。3、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1)保护期限① 公民的作品,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② 其他作品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著作权的限制① 合理使用: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个人学习、时事新闻、免费表演、改版盲文等)② 法定许可使用:不经许可、支付报酬。(九年义务教育、文摘资料刊登、播放录音制品等)二、专利法1、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2、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 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④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3、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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