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树德协进中学事务所

【RAM周边攻略】协进大楼
协进大楼,圆明园路169号。
Associate Mission Building, No. 169, Yuan Ming
近期外滩美术馆的“艺术夜生活”活动都选择在协进大楼1楼举办。
建于1923年,会差建筑绘图事务所设计。建筑共6层,立面为折衷主义风格。主入口大厅楼梯间有时代特征,楼梯为铸铁制,木门玻璃划分有一定特色。
协进大楼曾是中国基督教和中国民众本身统一的象征,民国时期长期作为基督教协进会大楼使用。1922年,基督教中国大会在上海召开,会议有来自全国19个行省的中国代表,共10多个宗派的代表1000多人参加了会议。为期八天的会议,专事讨论传教、出版、慈善等问题,肯定了“本色教会”是中国教会发展的关键,教会的前途在于“合一、本色、成圣三端”。会议成立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选举青年会全国协会总干事余日章为会长,上海监理会牧师江长川、山东浸理会传教士巴穆德(Harold
Balme)为副会长,诚静怡为该会总干事。会址设在上海,即今天的协进大楼。
当时,国民基督委员会占据了整个三层楼,其余部分则被不同宗教教派的各个组织使用,它们包括:美国圣经学会,苏格兰圣经学会,伦敦联合学会,中国长老会和美国红十字会。
Built in 1923 and designed by Mission Architects Bureau, the
6-storey Associate Mission building features an eclectic fa&ade and
a classical lobby which has cast-iron stairs and wooden doors with
glass panels.&
The Associate Mission building was the symbol for Christianity
in China and used as the headquarters for China Christian Council
for many years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period. In 1922, the
China Christian Congress was held in Shanghai and participated by
over 1000 delegates from 19 provinces and 10 sects. The eight-day
meeting discussed issues including missionary work, publication and
philanthropic activities. It confirmed the key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ristian Church in China is “Unity, Indigenization and
Sanctification”. Delegates agreed to establish China Christian
Council and elected Yu Rizhang, Director of YMCA China, as the
Chairman, Jiang Changchuan, a reverent with the Southern Methodist
Mission in Shanghai, and Harold Balme, a missionary with Mission of
the Baptist Church in Shandong, as Vice Chairmen and Cheng Jingyi
as the Director. It also decided that the Council would be
headquartered in the Associate Mission building in
Shanghai.&&&
The National Christian Committee occupied three floors and the
rest of the building was shared by other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American Bible Society, Scottish Bible Society, Mission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China and American Red Cr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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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3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家成。
  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崇明县三星镇协进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施胜德。
  上诉人吴家成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家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法顺,被上诉人崇明县三星镇协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进村委会)的负责人施胜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协进村委会与吴家成及案外人汪某某签订《协进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协进村委会将坐落于崇明县三星镇协进村6队、17队、4队共40亩土地分别出租给吴家成及汪某某进行农业经营,其中吴家成承包协进村6队的24亩土地(实际为27.5亩,村委会在土地丈量时折算为24亩),汪某某承包16亩土地,租赁期限为日起至日止。租金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一期(日至日)每亩每年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90元,第二周期开始按照县政府当年的土地租金指导价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须在当年的1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协进村委会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日之前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合同签订后至2010年,吴家成一直以290元/亩/年的价格支付土地租金。日,协进村委会在主任及其他村干部在场的情况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表示“……土地承包费每亩290元,共计每年为7,000元,2010年之前已全部结清,从2011年起每年1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以后承包地种植的作物有何损失与村无关……”。由于农户认为价格太低,要求调整价格,因此协进村委会在2013年初未收取吴家成交来的承包费7,000元,后经村委调解未达成一致协议,协进村委会遂提起诉讼,要求吴家成按每年每亩876元的政府指导价支付涉讼24亩土地自2013年度起的土地租金。
  原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土地上现种植白杨树。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在确定严格履行合同制度的同时,还确立了公平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随着国家农业基本政策的重大调整,土地承包经营的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土地收益开始明显增长,如果继续按照年租金7,000元的标准履行土地租赁协议显然有违公平合理原则。至于承包费的标准,除参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行情外,还应考虑吴家成在订约时的历史情形和订约后的投入及吴家成经营树木可能承担的风险。故协进村委会主张2013年度始每年每亩土地租金款按876元计收的标准过高,难以悉数支持。从兼顾双方利益出发,可予以酌情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吴家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崇明县三星镇协进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度土地租金7,000元;二、吴家成自2014年始以每年每亩500元标准给付崇明县三星镇协进村村民委员会24亩土地的租金(给付方法:2014年的土地租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以后每年的土地租金于当年的1月底之前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崇明县三星镇协进村村民委员会和吴家成各半承担。
  吴家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土地地质贫瘠,荒废数年,本身价值不高。吴家成租用涉案土地后,经数年的投资和开发,才种植了白杨树,今天地上绿树成荫是吴家成投入大量资金经营的结果,目前尚未产生任何经济效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合同契约精神,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要求严格履行签订的合同。鉴于2010年前因未对积水进行及时疏通给吴家成所种植物造成损失,协进村委会在协商确定新租金时给予了吴家成优惠,以弥补吴家成的经济损失,在充分考虑签约背景、土地租赁市场变化以及吴家成损失等因素的前提下,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通过《承诺书》将土地租金总额确定为7,000元/年,直至2029年合同期结束。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新的补充协议产生之前,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众所周知,我国农业基本政策的重大调整发生在年,而本案双方重新议定新租金的时间已是2011年。原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契约,不能凭职权随意变更当事人的合同内容。原审法院再以国家农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土地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对双方约定的租金进行调整,明显与客观事实相矛盾,缺乏依据。退而言之,即便调整租金也应考虑历史情形、利用现状、未来情景等因素,亦不应调整过快。虽然人民法院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整,但调整应充分考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中,原审法院的调整幅度过大,无异大幅增加吴家成的经营成本,使吴家成经营风险大增,有悖公平合理原则,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对协进村委会的原审诉请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协进村委会辩称,双方并未作过将7,000元/年的租金标准一直延续至合同期满的约定,吴家成的所称并非事实。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在确定严格履行合同制度的同时,还确立了公平原则,两者并不对立,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同样可以适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农业基本政策的重大调整,农村土地使用经营权的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由此一些涉及农村土地使用经营权合同的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鉴于上述原因,针对协进村委会的申请,原审法院从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出发,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土地租金进行一定的调整,并无不当,从经济核算的角度来讲,酌情调整的幅度也尚属合理,可予维持。吴家成称双方已达成至合同期满(2029年)止土地租金总额均确定为7,000元/年的合意,但对此并未提供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坚持不同意调整土地租金,没有理由,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元,由上诉人吴家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
代理审判员 刘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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