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房产税新政策2017有哪些

房产税减免政策
房产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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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房产税的政策?
推荐回答:(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
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3、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规定自日起,其应纳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7、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凡企业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不再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未按规定作核销“固定资产”帐务(未核销或部分核销的)处理,且照提折旧的,应按企业计提折旧的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既未核销“固定资产”又不计提折旧的,应按企业拥有产权的比例计算征收房产税。
8、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9、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所使用的房产,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10、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
11、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对非营利性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1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16、军人和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分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17、对工厂、农场的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8、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19、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但最长不超过日。
2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在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免征房产税。
免征房产税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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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列情况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2017-05-...
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推荐回答:(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经县、市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2.经县、市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三)其他具体规定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同上)5.学校办的工厂、所等房屋,如纯为学校教学、科研等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如有对外业务收入的,应征房产税;即对内又对外的,能分清楚的,分清后计征,分不清楚的,应全额征收房产税;((87)闽税政三字第353号)6.对非营利性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上述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站(所),各级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财税[2000]42号)7.对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号)8.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函[号)9.自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字[2000]25号)10. 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财税[号)
房产税最新优惠政策有哪些
推荐回答: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日起,对按照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推荐回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推荐回答:中国商业地产策划网上有,我帮你复制一下吧首页 & 实务 & 纳税实务 & 正文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15:09:51来源:财务会计网作者:【 大 中 小 】收藏  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自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企业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4、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上述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  上述所称的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对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对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5、房产税  ◎对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7、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上述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上述所称的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上述所称的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8、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的,是指门诊部以及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是怎样
推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此,除《条例》第五条法定免税外,《条例》第六条就是通常所称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就是企业生产经营亏损,且纳税困难的,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推荐回答: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一、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二、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的房屋计税依据与税率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一、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当地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还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2.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二、税率(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2.从租计征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如前所述的换算问题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所等应照章纳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重点掌握以下几项:第二点: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三点: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第六点: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第七点:对非营利性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第八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征收管理和纳税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文号国发〔1986〕90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哪些房屋可以享受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推荐回答:(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所等应照章纳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五)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六)从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八)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九)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十)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十一)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十二)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十三)从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十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十五)对非营利性的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六)从日起,对按照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十七)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十八)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十九)自日起至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房产税政策
推荐回答:  新的房产税政策如下:  1、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买房时按评估额1%-3%缴纳,面积90平米内首次购房1%,面积90平方-144平米且首次1.5%,非首次购房或144平方以上按3%缴纳,由买方缴纳。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按5.6%由卖方缴纳,若是满五年可减免。  3、个人收入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卖房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所得税按全额的1%或差额的20%缴纳,由卖方承担,若是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减免。  4、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房屋产权证印花税5元。  6、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一、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重庆市试点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上海市试点  (1)时间认定:日起购买的住房。   (2)缴纳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5)如何进行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6)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7)征税面积如何计算?  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近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哪些,如何申请申请减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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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房产税征收政策,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型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到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房,每年征收4%到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住房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12%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按租金收入的12%交房产税;家庭仅有的一套住宅,免征房产税。
上海房产税减免政策谁比较清楚?
推荐回答:你好,外地户口:购房人为外省市户口有三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的,同本市户口;若购房人没有三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的,但买完房补办的,必须先交三年的房产税后,等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后可退还。
本市户口:购房人为上海本市户口且加上这次购买的面积不超过人均60平,免征收;如果超过了,那么超过面积*购房单价*70%*税率千分之四或千分之六(购房单价低于去年上海平均均价的2倍[今年这个标准应该是26900左右]为千分之四,高于刚为千分之六)。
减免政策如下: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哪位清楚?
推荐回答:你好,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具体请到国税总局网站搜索法规条文,还有各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不尽相同,再到本省地税局网站搜索相关规定.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呢?哪位清楚?
推荐回答:
实际取得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均有相关规定。
减免房产税申请报告怎么写?
推荐回答: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示范文本: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税务登记证号
法人或负责人
隶属主管部门
财务经办人或税务代理人
房产情况房产原值
年减免税情况应税房产原值
年经营情况年销售(营业)收入
房产租金收入
申请减免税额
年初未分配利润
申请减免税原
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方税务局经办人意见:
所(分局)长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日经办人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日经办人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单位盖章)年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制申请书式样:关于请求给予减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示范文本:关于请求给予减免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我公司是
年成立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年销售收入(经营收入)款
万元,其它收入
万元,现有在册职工
人,其中:在岗人员
人,下岗人员
;年职工人均收入
元,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原因、理由
,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
申请减免税所属时间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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