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没给首付款就办理环评手续的申请书申请代款手续,算不算违约

交了首付贷款批不下来怎么办,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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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你支付了首付,签订了贷款合同,但是贷款因为各种原因批不下来,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首付款能退回吗?
&  买房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你支付了首付,签订了贷款合同,但是贷款因为各种原因批不下来,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首付款能退回吗?
  购房贷款批不下来能否退回首付款?
  一般房地产开发商会让你去其他银行办贷款的,要看你贷款批不下来是什么原因了,要是支付能力的话,一般会要求你延长还款期限。
  想退房就要和开发商商量了,即便同意你也要支付一定违约金的,如果不同意你只能自己想办法凑够剩下的钱,因为买卖合同签了就有效。
  不过你可以让开发商想办法,因为你贷款下不来,他们也拿不到尾款,他们比你还着急。
  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和上家协商好,如果是银行没钱放款或放款较慢则不算违约,如果是自己的资信有问题那你只好承担违约责任了。现在银行资金收紧,对于商贷放款相对于比较慢,公积金贷款的话是相当快的
  尽量一次性付款,个人原因不能贷款的话要赔偿房主违约金,或者找中介公司因为你们买房子可能是通过中介公司的,前期不了解你的信息,如果是国家政策原因可以和房主协商赔偿,再者签买卖合同的时候尽量注明因政策或个人原因不能贷款的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只要符合上海贷款条件的都是可以贷款的。
  买房按揭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
  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买房按揭贷款办不下来的处理办法
  1、如果是银行根本就没有接受贷款申请,由购房者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银行没有按时放款,则购房者在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签购房合同前确认资信情况
  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时,如果需要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一定要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弄清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的资格,是不是被限购,或是名下借款有没有大数额未付清、资信有没有问题。
  如果是因购房者个人的资信或购房资格问题,导致银行不批准按揭贷款,又无法一次性支付余款,购房者将构成违约。不仅房子买不了,还要赔违约金。
  银行作为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第三方,买卖合同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而是应由未按约付清余款的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就贷款关系来看,如果因购房者个人信用等因素,导致其无法申请贷款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仅是银行未按规定时间放款,那么购房者也只能先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按借款合同向银行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付款系买方的基本义务,如因买方资信问题导致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买方就应以自有资金付清购房款,而不能推说这是开发商的责任。为此,按揭购房一定要谨慎,更应综合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买房梦,还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目前有不少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银行贷款始终无法获批,就会出现退房纠纷。而在具体执行中,很多楼盘是开发商统一指定银行办理贷款,购房者应尽量在合同中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
  采用何种方式能够保护购房者利益,避免承担因按揭不成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为了避免因按揭不成产生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从以下三点入手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一、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购房者在听取开发商意见的同时,尽量向贷款银行进行详细的咨询,了解贷款审批的条件及要求,对于自身还款能力及贷款能否获批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第二、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按揭不成时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即在合同中约定,如因银行不予办理按揭手续致买受人无法取得贷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如果银行通过贷款申请并与购房者签订了《贷款协议》,对放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按时放款,则购房者有权依据《贷款协议》要求银行按时房款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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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贷政策后 买方凑不够首付款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安阳房天下 &&发布时间:
案例简介 9月30日,发布近日的限贷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普通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2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第2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政策一出,刚签了的徐女士发了愁。 徐女士生了二孩之后,家里住房紧张,经过商量在同小区买一个两居室给父母住,因父母不具备在购房的资格,房子以徐女士的名义购买。9月15日合同约定房屋总价450万元,20万元,首付款180万元,贷款250万元。9月30日后进行调整,徐女士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政策一出,徐女士需要提高原合同约定的首付,同时贷款也不能按照原来约定贷到250万元。中介给徐女士估算,大概需要徐女士比原来多准备40万元左右现金,首付已经向亲戚朋友借了,再去哪筹措40万元呢?徐女士将情况告知卖方,希望解除合同,卖方也能尽快将房屋另行。卖方表示可以解除合同,徐女士支付的定金20万元不退。徐女士一时之间不知如何是好,卖方不退定金,已经缴纳的6万元也不退,自己的损失太大了。不知该如何处理的徐女士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表示,近期房价上涨的确有些夸张,及时政策进行调整也是合理,但这种调整或多或少会对调整前签订合同的双方造成影响。那么因政策的调整,导致一方履行合同不能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呢? 李松律师认为,政策的调整属于情势变更,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司解释(二)》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户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徐女士在签订时,无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政策进行调整,政策调整后,导致徐女士无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实现,徐女士可以解除合同,且合同解除是因政策变化导致的,双方都不构成违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卖家应退还徐女士已付购房款,包括定金。 合同解除后,中介费能否退还,李律师表示,依照中介居间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中介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也就是说即使双方解除合同,中介费可不予退还,但中介代收的评估费、等费用,因未实际产生,合同解除后应予以退还。 此外,李松律师指出,如果是合同签订后,因房价上涨,卖方故意拖延履行合同,致使双方迟迟未办理,之后新政,徐女士没有能力增加多出的首付款,贷款金额不够,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下去的,卖方仍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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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3月22日,北京(楼盘)连续发布限购政策。在新政调整下,一些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遇到了新问题,也引发了一些纠纷,其中最让人纠结的是三类情形:首付比例提高,已签订合同的买方交不起首付款,哪些情形下解除合同不算违约?有市民准备卖房后再买房,在连续限购下,计划泡汤,卖家拒绝出售怎么办?缴税条件调整,已经签订购房合同,但按新政又失去购房资质,这些合同怎么处理?
一觉醒来,自己所在城市出了限购令,在提高首付款金额、认房又认贷的情况下,北京的李先生需要额外再付卖方80多万元首付款,才能买下这套还没网签的房子。因为突然增加的首付款超过支付能力,李先生不得不放弃购买,卖家则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已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这让李先生傻了眼。
与此同时,北京市西城区一家房地产中介门店店长老王也陷入了焦虑,“自从新政发布到现在,不到两天的时间,我们本月意向签约或准备签约的客户中有30%表示要退单或违约,原因是凑不足首付款”。
3月17日,北京市楼市调控进一步升级,认房又认贷并且二套房首付提至60%,贷款年限缩短至25年。随着“3·17”限贷加码后,3月22日又出新政,60个月每个月都要有纳税记录。北京连续出台的政策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楼市限购政策”。
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相关的购房纠纷也一路随行,用业内人士的话来说是“持续且高发”。因限购引发的购房纠纷,到底该怎样解决?《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首付比例提高
买方凑不齐首付怎么办
离网签还有两天时间,北京“3·17”新政让坐在电脑前的李先生有些无力。此前,在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后,中介先给他们做房屋核定,约好网签的时间是在3月21日。
李先生说,这次换房已经耗尽家庭的全部收入和存款,“现在我们再也没办法凑钱了”。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认房认贷”严格了首套房认定标准,换房人群“先卖后买”也被界定为二套,首付预算的明显增加可能带来客户购买力的相对减少。
“我该何去何从。”面对记者,李先生一脸愁容。
而在记者的走访中,还有很多“李先生”在焦急等待北京执行细则的出现,细则中每一个字甚至标点,都可能让他们狂喜或痛哭。
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京房字”邀请拟定北京市房产新政的负责人对新政做了解读,其中称新政正式生效节点以网签为准,没有网签的,就算签了合同,也要执行新政。
“如果之前已经做了网签,应该可以按老方案执行。但是如果办理贷款的银行有特殊要求,则按照银行的要求来。”前述拟定北京市房产新政的负责人表示。
那么,如果没钱凑首付,可以违约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两种确定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一种,如果买卖合同当中约定了类似"贷款不成应该一次性付款"的条款,买房人无权解除合同;第二种,需要明确双方是否进行了网签,新政对于3月17日之前就已经办理网签但是没有办理贷款手续的交易是否适用新政,需要等待进一步的细则出台。如果银行同意按照旧的贷款政策办理,那么交易不受影响,买房人无权基于新政解除合同。”北京房产律师王树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
那么,已经签约但是没有办理贷款的交易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有业内人士将此类交易称为“在途”交易。
王树德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印发的民事审判纪要中提到,“经审查,买房人确实因为贷款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贷款的,可以解除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会议纪要中也明确“房屋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属于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政策的实施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即使如此,据业内人士反映,“在途”交易能否解除,还要看新政对合同的履行到底有多大影响?
“对合同影响的评估要对房屋的总价、买房人的收入、买房人的负债以及首付比例的增幅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比如说因为新政的出台,买房人的首付比例仅仅从30%变成了35%,而买房人恰恰是登上富豪榜的人,那么很明显,买房人要以新政出台为由去解除合同明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如果新政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确实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那么解除合同也符合立法的本意,但是如果影响并不是很明显,买房人应该履行合同。如果要强制解约,买房人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王树德说。
卖房后难买房
卖家拒绝出售如何解决
在此番限购过程中,之所以纠纷不断,其中一个主要原因便是“连环单”。
据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孙笑竹介绍,从链家对大量购房交易的跟踪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购房都是改善性需求,也就是说业主是卖了小的再买大的,而买家同样是卖了上套买下套。这种买卖双方既买又卖的单子,被称为“连环单”。
“我们现在有一单就是卖家在卖房后还需要再买房,当新政出台后,卖家卖了房子再买房需要支付更多的首付,现在卖家买不起房子,拒绝出售房屋。”老王说,这一单生意是最让他着急的。“我们找律师问过,卖家购房和卖房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卖房义务不会因为新政而发生改变,卖家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一旦不履约,就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个责任该怎么认定?卖家现在就是不松口,说两万元定金退了就算了。”老王和买家现在最后悔的便是“当初没有多给定金”。
对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为了防范风险,在确定房屋购买意向后,购房人应当尽快与房主约定定金并给付购房定金,“因为定金具有担保的作用,房主收受定金后违约的,购房人可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给付金额越高,房主违约成本越高,但定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格的20%,超过部分不能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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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没有在规定的合同时间内付首付款,天天拖着,不肯办解约合同,也不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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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付首款,拖着不肯签解约合同,不肯违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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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房,现在我不想卖房了,但是合同上写了首付款30万,但是买方只给了25万算不算违约?
你好,我是卖房,现在我不想卖房了,但是合同上写了首付款30万,但是买方只给了25万,算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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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合同具体内容,建议面谈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从看房、选房、签订合同到交房,这一个个环节都需要经过复杂的手续,花费大量的时间,所以不管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都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是,“卖方违约,买方该怎么办”的问题,大家已经听得多了,今天房天下就给大家讲讲“买方违约,卖方该怎么办”。
卖房必看:要是买方违约 卖方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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