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大户是指交了多少应交税金为负数到税局,还是销项进项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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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销项税和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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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销项税和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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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即中的执行过程,是纳税人根据国家各种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纳税在古代称为缴纳赋税,唐&杜荀鹤 诗:“桑柘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后尚徵苗。” 宋&苏轼 诗:“卖牛纳税拆屋炊,虑浅不及明年饥。”
ㄣㄚˋ ㄕㄨㄟˋ
免税、徵税
词目:纳税拼音: nà shuì注音: ㄣㄚˋ ㄕㄨㄟˋ反义词: 免税、徵税词义:[pay taxes]
指缴纳赋税。唐·杜荀鹤诗:“桑柘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后尚徵苗。”宋·苏轼诗:“卖牛纳税拆屋炊,虑浅不及明年饥。”茅盾八:“农民骚动,几千亩良田眼见得已经不能算是姓冯,却还得姓冯的完粮纳税。”:“这渔旗子税总是要纳的,难道你说没有饭吃,就不纳税了么?”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的,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和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副本。一般纳税人的年检纳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依法使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五个月内不得,不得领购。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2、未按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2、有、骗取违法犯罪行为;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1、开展:免费提供和网上咨询服务;有偿受聘常年。根据具有、固定性的特征,从税法体系上讲,税法不一定能包罗万象,且涉及的具体涉税事项又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在原则性与固定性之间就可能产生不一致性;而从税法的稳定来说,税法不可能朝令夕改,由于现实经济状况变幻不定,对税法修补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这就为&&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性。我们通过对日常发生、接触的案例进行分析:首先可以充分为您分析、合理利用各的优惠政策,其次,可为您的企业状况进项诊断,并在低和高税率之间为您找到合理的&节税&空间,最后针对各税种特点和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规范账目,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等。2、办理、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其他涉税事项认定登记。3、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缴销手续。4、办理各项和报告,并代办和服务。税务局要求新注册的企业从第一个月起就必须进行,一个月不申报给予警告,两个月不就要求停止经营,三个月不报税的企业工商连同税务部门撤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停止经营,并予以罚款。5、办理缴纳税款,,代购。6、审查纳税情况,稽核应纳税额,办理清算;受托进行年度单项专题查账。7、,根据企业类型和经营特点帮助企业争取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政策;为企业在日常经营及对内、签订合同、招标、合并、分立、等方面,提供最合理、最优的节税方案;为新办企业确定最合理纳税方案;帮助企业减少降低纳税风险;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最小纳税提高经济效益。8、涉税协调,在税收稽查、、税收处罚等方面,充分运用丰富的涉税经验和对税法的深刻、正确的理解为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力求最合理地纳税。9、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协助申请享受最优惠的和地方财政返还政策。10、帮助公司协调与主管税局关系,并代理处理一些涉税事宜。11、代作涉税文书等。
它是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的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的分配。
是国家凭借或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服务;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不同的和不同的,决定不同的不同本质。
我国是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为广大劳动者谋利益的。在我国下,实行生产资料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的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与资本主义税收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从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看,主要来自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等。在我国,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公有制企业缴纳的税额占税收总额的大部分。我国税收增长,主要依靠社会主义生产的增长,特别是依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增长。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征税,实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二者利益的原则。对农民缴纳的,则实行轻税、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而且,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已经逐渐下降。国家对劳动者和其他个人征税的比重很小。从我国税收的用途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是为广大劳动者利益服务的,它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为劳动者造福的各项事业。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按照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这些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与此同时,国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还不断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最近几年来,国家拿出大量资金用于改善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包括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各种、提高工资、安置城镇和新建民用住宅等。从以上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来源和用途可以看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工具,是为广大居民利益服务的,体现了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
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从而确立时才出现的。
的作用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要形式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入。2、税收是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国家通过的设置以及在、、或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监督经济活动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国家在征收过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况,正确计算并征收税款;另一方面又能发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是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对征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措施纠正,也可以通知纳税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1、: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并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3、税率:这是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税率有、(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4、: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5、: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6、: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7、: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1、:增值税、、、关税、等;2、所得税:、、等;3、:资源税、、等;4、:、等;5、:、、等;6、其他税:、、等。
海关纳税是海关在接受申报和完毕后,依据,向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签发证,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节假日除外)起的7天内 ,向指定的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起至缴清款日止,按日征收税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对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海关责令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卖抵缴,必要时,可以在担保人或者存款内扣款。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确属错缴或多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税。在后,如果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也可按规定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我国的非常迅速,然而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虚假信息泛滥、欺诈现象屡见不鲜,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正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这严重的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发展,而中小企业受到的影响则尤为严重。市场经济本身就是,而会大幅提高沟通成本和,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相关的部门和组织制定相应的准入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给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准确的法律定位。近几年来为了方便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出现了一大批的,而阿里巴巴就是其中的典型。为了维护平台的长远利益和自身的信誉,平台的经营者必然会对其中的商户在经营资质和信誉上提出相应的要求,初步设立了准入制门槛,只是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本身来说,因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造成的一系列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旗下的“工程”得到解决,进而提高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企业也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的方面,而不是浪费在赢得客户的信任上。电子商务准入门槛的设立已经是一种必然,之前北京市就已经做过这样的尝试,要求北京地区的网商注册工商执照,以期实现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监管。由于没有考虑到占网上绝大多数的个体商铺的情况,忽视了很多的网商并不需要实际的办公场所,并且在资金方面捉襟见肘的客观现实,所以这一尝试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是这一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受限于“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限制,大量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无法办理,一旦国家对电子商务领域设立准入门槛,这部分群体将会陷入困境。在武汉的“网店纳税”风波之后,带来的是网店经营者的恐慌,恐慌之余也会对未来的经营出路做详尽的思考,有的人选择观望,有的人选择外迁,有的人干脆选择关闭网店另谋出路,然而,无论怎么选择,电子商务领域的准入门槛的设置势不可挡,网商法律地位的明晰已是大势所趋。早在日,就发布了第49号令 ,初步为网商的市场交易、法律定位等做出相应的规定。只是当时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并没有达到所规定的水平,并且只是小范围内的试行。今年以来,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使得《办法》在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江浙、广东等地具备了推广的基本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结合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之后,提出了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城”的宏伟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推动电子商务在深圳市电子商务的快速、稳定发展,率先制定了一系列的便利政策,涉及工商、税务、公安等方面。根据《办法》的精神,细化了其中的若干条款,并授权管理中心暨“中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执行的主体,“信星计划”及旗下的“信商工程”进行电子商务准入制的尝试,若是效果良好,将会迅速在全国推广。
为了让同人作家们都能按时纳税而写的漫画指南「纳税!~同人作家申报指南书~」於13日发售了。作者是税务署原职员まことじ。这本漫画是给各位专业/兼职同人作者所写的纳税指南。出版社特设页面称赞道“まことじ老师把自己作为税务职员的经验画成一本精彩易懂的漫画指南献给大家”,书腰宣传语是“用漫画来掌握如何申报!原税务职员为您献上简单易懂的全彩漫画指南”。着者:まことじ的Twitter写道『希望大家把这本书作为实用教材来进行正确的纳税(※)』『就算不准备纳税,这本书也有参考价值哦(※)』Gamers本店把其放在C79目録边上,则贴上了“申报所得税只要这一本就行了!”在上以”变态系列”有名的制作者まことじ老师为了全力画出这本漫画,连(税务署)的工作都辞掉了。把直到的税务工作经验全部不加保留的画出来,就是为了让各位同人作者能够知道正确的。不仅是申报纳税,“经费算是什麽范围?”“就算赤字也要申报吗?”各种大家常有的疑问也都全部解决。不仅是同人作家,各位自营业者也有一看的价值!Amazon「のうぜい!」绍介文内容有“什麽是确定申报?”“需要做确定申报的同人作家”“作为必要经费的花费”“如何计算收入”“确定申报的格式”“怎样写账本”“如果申告赤字可以拿钱?“”不申告会被税务署抓住吗?“”总结“,剧情则是要开始同人活动的主人公学习纳税的故事。
日,天津奖励纳税大户的奥迪轿车在列队行驶。当日,天津北辰区举行仪式将18辆和16辆奖励给2009年的纳税大户。据了解,2009年,天津北辰区完成将近77个亿,创历史最好水平。当地财政首次拿出1800万奖励100余家区内明星企业、品牌企业等纳税大户。纳税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依据海关签发的证,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也可以说纳税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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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应对与企业纳税风险自查
税务稽查应对与企业纳税风险自查 第一部分 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偷税与偷税罪 1、 偷税的含义: 征管法 63 条 (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 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 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 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 理 ? (3) 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征 管法第52条)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征管法第 51 条)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 第52条)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 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 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纳税筹划内容) ,你认为呢?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经税务局通知 在2005年份2月份将年度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 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 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 搭棚按10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 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6)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 属于偷税? (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 (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 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某生产企业 2005 年 10 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一批,合同总金额 234 万元,其中价款 200 万元,增值税额 34 万元。 合同约定 2005 年 11 月 20 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 就未作销售处理。2006 年 1 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 2006 年 2 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 税票所属期填写为 2006 年 1 月。 某税务稽查局 2006 年 5 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 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 税? 补充申报对控制涉税法律风险爆发的积极作用(自查补税) 3、法律责任 二、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 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 (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 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 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2、 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 拒绝违法检查权、 要求赔偿权、 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 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4、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 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 三、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 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四、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 ×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 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 +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 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 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 (测定关 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 10000 吨,单位产品耗用 0.2 吨,则应出产量 =10000 吨÷0.2 吨/件=50000 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 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 、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 (2) 、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 “原材料” 选取 作为控制物件, 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 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 1000 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 10,平均 单价 1500 元/吨,产销比例为 80%,申报销售收入 8 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 吨/10=100 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 吨×80%=80 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 元×1500 元/吨 =120000 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 120000 元>申报销售收入 80000 元,初步判断可 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五、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 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 (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 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 2、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申报与发票销售收入对比 申报收入&发票销售收入 申报销项税额与发票销项税额对比、 申报进项税额与抵扣联对比 进项税金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 30% 出口金额变化幅度 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纳税调增&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二)税务稽查实施 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 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 (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 理)分类表》 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 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 办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三)稽查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 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等 2、注意:(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 盖章后即为送达 (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补税、上缴滞纳金 2、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和管理改善 3、复议或诉讼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总账与报表的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 计发生额 2、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摊费用项目 (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5)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6)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7)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8)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 (9)预收帐款项目 (10)预提费用项目 3、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年度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 价外费用: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 返利: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 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 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 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 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 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 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 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 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 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 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 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 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 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 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 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 或采用过期票、 连号票或税法限额 (如 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 2 年)未偿还应 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 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 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 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 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 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 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 所得税扣缴情况。 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 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 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 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 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 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 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 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 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 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 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 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 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 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 (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 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 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虚抬收购价格、 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 、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 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 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 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 (负) 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 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 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 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 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 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 度, 不愿办理注销, 等待今后出现转机, 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 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 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 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 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 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 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 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 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 格做出明确规定, 但增值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中规定: 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 6 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 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 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 ,增大成本 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 营; (11)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2)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 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 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 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 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 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 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 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 房、 委托建房、 中途转让开发项目、 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 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 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 同承担风险, 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 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 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 申报纳税。 (建筑业) : 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 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 建环节的营业税。 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 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 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第二部分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一、增值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一)销售额及销项税额方面 1.入账时间的检查(结算方式不同) 2.价外费用(代储费案例解析) 3.包装物押金逾期未申报纳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未逾期,按税法规 定已逾期,但企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例:A公司2004年1月出售产品给B公司的同时出租包装物一批,收取 押金11.7万元,合同约定日归还包装物时再行返还。 4.视同销售(随同销售的赠品不入账,实物返利不入账)不申报纳税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 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 应的科目,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计入相应的科目,借:“在建工 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5.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6.以物易物只办理存货转账不核算增值税 7.销货折扣另开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额纳税.销货退回手续不全冲减销 项税额 8.销售货物不记销售账 (1)(销售残次品(附产品)和下脚料)将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账 A.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企业 B.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预收账款
C. 借:银行存款(甲地某企业支付) 贷:应收账款――乙地某 企业 (2) 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计入“应付福利费”、 “投资收益”、 “资 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账户。 (3)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对转 A.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B.借:应收账款――甲企业10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主营业务成本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6800 9.顶账不计税 (1)以货物“顶账”的原材料、产成品等货物,凡属于我国增值税征 收范围的货物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对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顶账”,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不征收增值税: 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 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 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销货方将购货方用于“顶账”的货物(含固定资产)直接用于销 售或直接顶付本企业债务的, 应视同销售, 应按以上规定征收增值税。 (4)“顶账”的机动车辆再销售问题 10.三方磨账问题 当销货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收款, 而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 致时,如何处理? 对因相互“抹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 时,如何处理?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号)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 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 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 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 款、 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 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 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 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 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11.销货发票的开具问题 (1)提前或者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滞留票问题 (二)进项税额方面 1.购进固定资产化整为零抵税 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的 4.进货退出或折让不冲减当其进项税额 5.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转出进项税或少转出的 6.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处理 7.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问题 8.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 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 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购 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 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 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 有效专 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 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 查处证明的, 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 口退税。 如何收集和保全善意从第三方取得虚开、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有利证据? 企业善意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抗辩违章处罚 9.“四小票”问题 (1)虚开货运发票 A.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 B.只有运费凭证,没有相应的资金或存货凭证 C.没有运输业务, 去运管办、 货运中心、 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 号 一、纳税人取得的 200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 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 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 扣,超过 90 天的不得抵扣。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的 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 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新版货运发票使用的相关问题(国税发[2006]67 号) 一、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2007 年 1 月 1 日 二、 新版货运发票的种类: 按其使用对象的不同, 共分为 《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两种。 三、新版货运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三)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 “+”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 (五) 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货运发票, 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 (六) 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 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2)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A.只有收购凭证,没有相应的资金运动或者负债产生; B.虽有资金运动或者负债产生但内容不一致,数额不相符。 C.累计购进量异常大。 其他问题:不是向规定的对象所收购,计算抵扣税额不正确 借:原材料 5046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 7540 贷:应付帐款―刘 XX 58000 借:生产成本 50460 贷:原材料 50460 借:应付帐款―刘 XX 50460 贷:生产成本 50460 案例: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主要经营水泥的生产及销 售业务。 税务机关对其2006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随同水泥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注意区分:代收代付运 费与代垫运费)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费用―代垫运费 支付销售水泥的运费时 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购进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价款与运费未分开, 将价款并入运费中一同开具运输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分 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合计金额210, 678.60元, 计提进项税额×7%=14, 747.50 元, (3)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三)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国税发[2003]17 号 (四)进货退出与折让进项税额的处理 (1)是否保存“证明单”?(2)是否冲减了进项税 (3)冲减金额是否正确 (4)冲减时间是否延期 (五)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1)是否转出(视同销售、用于非应税项目查存货账) (2)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3)转出的时间 问题:1、企业购进货物因市场价格下跌,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是否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该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另:固定资产处 置,何时为正常损失,何时为非正常损失? 2、企业购进货物因故不需要支付部分款项,是否涉及进项税额转 出? A、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 如果流动资产 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 税额转出处理。 B、取得返利不一定都纳税,有一种情况例外,如国税函[ 号: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 电 话费、租金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 减进项税额处理。 C、定额内损耗是否进项税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 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 处理, 在纸质专用发票 (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 各联次上注明 “作废” 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 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 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 。 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 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 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 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 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 、 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 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 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 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 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 符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 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 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 财税[ 号 一、对“三北地区” (包括陕西)的供热企业,在 2006 年至 2008 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 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本 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 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 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比例的具 体计算方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对向居民供热并 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 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 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 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 居民供热的企业, 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 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 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六)特殊问题: 1、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期末存货的税务 处理 2、汇总开具的运费发票抵扣问题 3、委托代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4、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 二、营业税纳税中的特殊问题 1、内部分配承包费是否缴营业税?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纺织品的企业。近日,我公司将 5000 纱 锭连同机器、厂房、设备承包给 A 公司经营,时间三年。双方签约, A 公司以我公司的名义经营,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购销业务均在 我公司一本账中核算,利润互享,并按效益划定具体分配比例。A 公 司每年尚需支付我公司承包费 10 万元。 财务部门对这 10 万元的承包 费不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问,这 10 万元是否要缴营业税? 2、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用的纳税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 ,2006 年 1 月 1 日,将一栋刚刚开发 完工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期 4 年,租金总额为 2400000 元。该房 产的账面价值为 2400 万元,市场价格为 3000 万元。假定甲公司按 20 年摊销该房屋的成本,不考虑残值。 2006 年 12 月,甲公司会计上确认收入房屋租赁收入 60 万元(240 万元÷ 年) 4 ,结转房屋成本 120 万元。税法上则还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3000 万元,结转销售成本 2400 万元,确认利润 600 万元。 2006 年会计上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 120 万元,而该房屋的计 税价值为 3000 万元,税收上应摊销出租房屋成本 150 万元(31 号文 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 可以 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所以成本应为 3000 万÷ 。 20) 可见,2006 年税收处理比会计处理多计销售所得 600 万元,多摊 销成本 30 万元。甲公司在申报 2006 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 570 万元。 注意: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不作视同销 售(国税函 [ 号) 企业内部处Z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 ,除将资产转移 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内部处Z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的处Z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 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 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 不属于内部资产处Z: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 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 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内部处Z资产的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仍按现行有 关规定执行 3、企业内部施工是否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施工队(非独立核算),施工队为房地产 开发公司建成自用办公楼一栋, 施工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算 300 万 元,这种情况是按照“建筑业”征收 3%营业税,还是按自建自用的 房屋不纳税? 4、这笔业务是否要缴营业税? 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对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 度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 把公司给某居委会的 5 套住房折 价 50 万元,让公司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8350.52 元及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 2.5 万元。另外,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纺织厂收取的 利息并入“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 万元。公司感到不理解,他们 的理由是: 第一,某居委会(甲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联合建房 协议,协议规定: “双方约定,甲方提供土地 1000 平方米,乙方在甲 方提供的土地上投资 100 万元自行建造一栋 20 户的家属楼。 家属楼 ” 建成之后,乙方分给甲方 5 套住房,其余由乙方售出,取得收入 150 万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7.5 万元。他们认为,公司给乙方的 5 套 住房,未取得收入,也未取得其他利益,因此,不应该申报纳税。 第二,公司替县纺织厂建造办公楼,由于县纺织厂资金紧张,商 定由公司贷款垫资建造办公楼,办公楼建成后,公司按贷款利率向纺 织厂收取利息 100 万元,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财务费用 1000000 支付时: 借:财务费用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 也没有收取手续费, 让公司纳税无法接受。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项目应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县地税局稽 查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5、租赁改分包双方都划算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大型工程的建筑业务,工程结算收入 12000 万元。由于该项工程需要推平一座小山丘,因而租赁了一个体 户的推土车和铲车从事土方推平作业, 建筑公司按每天每车定额支付 租赁费,共支付租赁费 500 万元。租赁费支付凭据由该个体户提供, 每次结算票据都是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缴纳了 5%的营业税及相关 税费。 为此, 建筑安装公司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396 万元 (12000 ×3.3%) ;该个体户按租赁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27.5 万元 (500×5.5%) 。 如果建筑安装公司与个体户改变租赁关系, 变租赁关系为工程承 包关系即双方签订 500 万元土方工程作业分包合同,则按照《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 人的, 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建筑安装公司只要缴纳除分包业务以外收入的营业税。 6、在确定对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 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 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财税[2003]16 号) (4)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 管道工程主体的设备,不含在计税营业额中。 7、相关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4]69 号)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 专项 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 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 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 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 号)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 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 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 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 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 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 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煤矿维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陕地 税函[ 号) 乡镇煤矿维简费是根据《国家乡镇煤矿管理条 例》和煤炭工业 部、 财政部颁发的 《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 煤办字[ ( 号)提取和使用的,按照维简费的性质和使用范围,该项收费不属于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租赁柜台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陕 地税[1999]88 号) 商业企业将柜台、场地等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或本单位人员使 用,收取租赁费或承包费的行为,属于租赁业务,应根据《营业税暂 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 [1999]87 号)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 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转租业 务营业额为全部租金收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陕地税函 [ 号) 企业产权是企业对资产拥有的权力, 企业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和债 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 形资产等) ,具有综合性的内容。转让企业产权指的是将企业的各种 财产和债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等一并全部或部分转让的行为, 与企业 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并不等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 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消费税纳税中常见问题 价外费用漏记消费税 废品销售漏记消费税 利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实现销售 不入账 在销售收入中坐支费用 组合产成品分开核算,未按规定计算消费税 故意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虚报损失发放福利 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入股未按规定计算消费税 自产自用业务, 不纳或少纳消费税违反包装物计税规定少缴消费 税 与加工企业合作可节税 甲酒厂生产 1 吨粮食白酒成本构成:材料成本 10000 元,水电费 2000 元,人工费等间接费用 3000 元。 成本=+3000 元=15000 元 最低计税价格=15000×(1+10%)÷(1―20%)=20625 元 消费税=20625 ×20%+2000 ×1 ×0.5=5125(元) 委托加工(无水电费) : 应交消费税=()÷(1-20%)×20%+2000×1× 0.5=4250 元 节税率=()/5125=17%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检查与纳税风险防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 25%,老外资企业可享受 5 年的过渡期照顾。这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草案的核心内容。新法最终的开始实施时间最大可能是 2008 年 1 月 1 日。 微利企业有照顾 两税合并,最核心的是统一企业所得税率。新法草案将内外资企 业的税率统一为 25%,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将实行 20%的照顾 性税率。 统一税前扣除政策 新法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统一了各项税前支出扣除政策。 特别引 人注目的是在工资支出上, 改变了目前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 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 除了工资,对于企业别的成本支出扣除,草案也作了统一规定。 在公益性捐赠方面,草案规定,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 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在年度利润总额 10%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研发费用方面, 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方面,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 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老外企有 5 年过渡期 两税合并之后,现有的各种税收优惠都要进行整合,草案具体规 定了五种情况。 一是“扩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对环保、节水设备投 资抵免税收的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和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 础设施投资,以及对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 保留。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 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 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 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的方 法来替代现行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 四是“过渡”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执行特殊政策的 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国家对西部大开发 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执行。 五是“取消”对生产性外企实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产品主要 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都将取消。 对在新法公布前已经设立,按原税法享受 15%、24%等优惠税率 的老外资企业, 草案允许它们可以在新法实施后 5 年内享受过渡性照 顾,在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对按照原税法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的老企业,在新法实施后也还可以按原来规定的标准、期限继续享受 尚未享受完的优惠政策。 海外避税遭反制 草案还对应纳税的收入等方面作了规定。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 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被列为不征税收入,而国债利息 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则列入免税收入。 草案明确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在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 在境内的企业,都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要对其在境内境 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则只需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 税。至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则视同境外注册。 在征税方式上,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独立经 济核算”的标准,纳税人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分支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这和现行政策对外资企业 由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做法一致, 也符合国际上以法人作为标准确 定纳税人的普遍做法。 新税法草案增加了多项反避税手段,对这种境内企业、个人拥有 或控制的、设在境外低税地区的企业,草案规定,如果这些企业对利 润不作分配或者分配不合理,那么利润中归我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将 计入它的当期收入,防止有人利用国际避税港将收入外移。 一、汇算清缴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1.往来账挂账金额较大的企业 2.零申报的纳税人: 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 申报额变动大、 亏损额大、 福利工资开支数额大 3.对外投资额较大但投资收益偏抵的纳税人 4.关联企业较多、与关联方交易频繁的纳税人 5.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 6.最近两年偷税的企业 7.最近两年没有检查过的企业 8.利润增长率低于收入增长率的企业 9.民政福利企业 10.减免税期期满的纳税人 11.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户 二、审核及汇缴事项 1.审核事项: (1)减免税(不包含高新区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不包括投资转让和清算损失 税务机关审批: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人为责任导致的损失; 应收预付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永久性实质性损害;资产评估损 失;政府规划搬迁征用损失;改组评估损失。 自行扣除:销售、转让、变卖损失,存货正常损耗;资产正常报 废损失。 固定资产期限届满或超期使用清理损失―正常损失。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汇缴事项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2)高新区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3)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 号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 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 包 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 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 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 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 费用,在按规定实行 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 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 可在以后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在不超过计税工资 总额 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 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 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允许 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具体折旧方法一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上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 2006 年 1 月 1 日 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 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 其获利年度以第一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开始计算;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 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 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 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本通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 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 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5)广告费税前列支;国税发[ 号: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 可在销售 (营业) 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 以后年度结转。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所得; (7)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税 发[号)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1.价外费用 2.视同销售 3.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商业折扣 4.销货退回折让 5.包装物押金 6.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7.接受捐赠 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9.以物抵债 10.以物易物 1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有价证券用于捐赠 12.投资收益 例 1: 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33%, 2006 年度公司取得业 务收入 1000 万元,发生业务成本 900 万元,期间费用 250 万元,取 得税后投资收益 323 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公司不含 投资收益前,经营亏损 150 万元(-250) 。但含投资收益 后,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 173 万元(-250+323) 。按照原 申报表计算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方法是:先还原投资收益:323÷ (1-15%)=380(万元) ;再计算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380× 15% =57(万元) 。据此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 (-900 -250)=230(万元) ,应纳所得税=230× 33%-57=18.9(万元) 。 但实际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73÷ (1-15%)× 33%-173÷ (1-15%) × 15%=36.63(万元) 。 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 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 (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 率)× 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 例 2:某企业 2006 年度国债利息收入 10 万元,境内分回税后投 资收益两笔 60.8 和 49,分别已按 24%、30%缴纳所得税。以前年度 亏损 40 万元,当年盈利,无其他事项。 主表第 2 行:10+60.8+49 第 17 行:40 第 18 行:10 第 19 行:27.57{=49/(1-30%)×30%+(69.8-49)/(1-24%) ×24%} 税率从低到高税额为 60.8/(1-24%)×24%+9/(1-30%)×30% =23.06 第 22 行:69.8+27.57=97.37 第 23 行:33% 第 24 行:97.37×33%=32.13 第 25 行:27.57 第 30 行:32.13-27.57=4.56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 注意: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纳 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1.税前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 财税[ 号 一、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 整为人均每月 1600 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 的部分,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 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 标准执行, 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 不得结转到今年后 6 个月扣除。 三、 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 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 称“两个低于’ ’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 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 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 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2.职工三项经费 问题: 企业用节余的应付职工福利费支付职工个人补充保险和其 他商业保险,是否不涉及纳税问题? 3.利息支出 a、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生产性支出问题 b、关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问题 c、关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列支问题(内资、外资税务处理差异) d、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 问题: 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资金利息是否涉及所得税问题?母公司利息 收入是否纳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 号)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 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将所借资金分 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 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 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 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营业税。 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 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 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 税款不再补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 号)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 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 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 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 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 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 款, 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 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 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4.广告费(国税发[2000]84号三个条件) 例:某公司 2006 年有关数据如下:销售产品收入 100 万,销售 材料收入 10 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 5 万,转上专利 A 使用权收入 5 万,转让专利 B 所有权收入 10 万(净收益 5 万),接受 捐赠 5 万,将售价为 10 万元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 15 万。 现金折扣 5 万在财务费用中列支。转让固定资产收入 10 万(将 收益 3 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机关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 5 万元 挂在往来账,未作收入。请确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计算基 数。 5.业务招待费 6.坏账准备的计提问题 7.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 号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 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 法。 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 可依照 《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实例解析:某税务局在对当地某化工企业进行 2005 年度税收检 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计提其非生产用房D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折旧时, 随意变更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扩大税前扣除金额。经查,该企业 1989 年购置的办公用房原值 400 万元,确定的折旧年限为 40 年,残 值比率为 5%, 采取直线折旧法。 该企业财务人员 2005 年企业所得税 申报中,以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 不低于 20 年为由,以 20 年作为其折旧年限,每年多计提折旧 9.5 万 元[400× (1-5%)÷ 20-400× (1-5%)÷ 40],是否行得通? 8.通讯费用和汽车费用 9.预提费用 10.销售折扣 11.销货退回 12.技术开发费(财税[2006]88号) 13.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问题 14.关联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向其他企业分摊费用问题 15.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财税差异)、住房公积金 16.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17.税务稽查查增的所得额只补税,不调账问题 18.财产损失、年度亏损及弥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3 号) 五、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2、技术改造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内资企业适用文件) 国税发[2004]82 号 财税字〔 号 国税发[2000]13 号 国税函[ 号 财税[ 号 国税发[2000]13 号: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 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 如下资料: (一)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二)技改项目批准立项的 有关文件; (三)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 认书》 ;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题:2004 年某企业有一项总额 1 亿元的技改项目,其资金由财政 拨付 2000 万元,自筹 8000 万元,此项目中 5000 万元投资于国产设 备,可抵免多少新增所得税额? (1) 计算不能抵税的用于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 5000* () =1000 万元; (2)计算自筹资金投资国产设备可抵免新增所得税额: () *40%=1600 万元 假定该企业 2003 年所得税额 1000 万元, 2004 年所得税额 1500 万元, 2004 年度可抵税 500 万元,未抵扣完的) (00 万)可结 转下年,抵免超过 2003 年所得税相应部分,延续结转不得超过 5 年。 问题: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基数如何确定? 我公司 1999 年应交所得税 600 万元,2000 年度获得技术改造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额 100 万元,未享受抵免前应交所得税 500 万元,因 当年应交所得税没有增长未予抵免,2001 年又获得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额 180 万元,当年抵免前应交所得税 700 万元,应如何计 算投资抵免所得税?如果企业在“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间,确定抵 免基数时,是先减半后抵免,还是先抵免后减半? 外资企业适用文件:财税[2005]74 号 国税函[ 号 税发[2004]80 号 国税发[2000]90 号 财税[2000]49 号 国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 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的外国投资者, 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 税;退税后不再具备退税条件的,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缴回已退税款。 退税部分税前所得=再投资额/ (1-原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与地 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再投资额限额=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 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分配比 例) 问题:某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 50%) ,2004 年利润总额 200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1500 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 360 万元 (24%税率) ; 地方所得税 22.5 万元(1.5%税率) ,该企业将可分配利润 1300 万元 全部增加注册资本,再投资退税: 外方再投资额=1300×50%=650 万元 再投资限额=()×50%=570 万元 再投资退税=570/[1-(24%+1.5%) ]×24%×40%=73.45 万元 例一,某国投资者在上海、苏州、成都分别设立三家外商独资企 业,后又在上海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并由投资公司统一负责三户独资 企业的投资管理。2003 年该投资者决定用苏州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武 汉再投资兴建一家外资工厂。根据公司内部制度,投资公司下的三户 企业的每年税后利润必须要汇总到投资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因此苏州 厂的税后利润先汇到上海的投资公司, 再经由投资公司将款项转到武 汉建厂。 例二,某国投资者在上海设立 B 公司,B 公司“两免三减半”优 惠期已过, 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 5000 万元, 2004 年进入全额征税期。 2004 年该投资者在南京又投资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 C,注册资金 500 万美元,计划用现汇投资。在首批资金 300 万美元到位后,由于资金 紧张,决定用从 B 公司分配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到 C 公司。 例三,某国投资者在上海设立独资公司,公司“两免三减半”优 惠期已过,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 5000 万元,其中两年免税期间的利 润 2000 万元,减半征税期间的利润 3000 万元。投资者决定用税后利 润对本公司进行增资 2500 万元。由于企业事前未筹划,在办理再投 资退税时仅获得对 500 万元税后利润作为计算基数计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号(内资企业)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 应纳税款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 《征 管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 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 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外资企业适用:国税函[ 号 第四部分 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财税[ 号、国税发[ 号:个人因与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收入, 不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 3 倍以内 部分免征个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取得一次性收入按规定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可以予以扣除。 某人在单位工作 20 年,2006 年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 6 万元,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为 12000 元,单位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2、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 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 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 后 30 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 12 个月平均并计算实 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12 3.关于三险一金的扣除 4.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5.离退休、兼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6.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的纳税 国税发[1999]58 号: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 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应 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 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 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 得的 “工资、 薪金” 所得, 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 “工 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税。 例:某人 2006 年 10 月份取得内退一次性补偿收入 60000 元,离 法定退休年龄 60 个月, 当月工资 1000 元, 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福利费中列支项目的纳税 8、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中应注意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 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 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 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 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 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 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具体标准按照各地 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 金, 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 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号)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 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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