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非本人签字不是本人签字有效吗我在太平洋保险公

被保险人没有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被保险人没有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日我在银行给我老公买了一份《红福宝两全》的人身保险,当时我替他签的名字。现在我想知道这份合同有没有效,无效能不能全额退款?我也找过保险公司他们说这份合同有效。
代替签字、不是本人签字是无效的,建议去保险公司做签字变更,如果真的有什么情况发生,保险公司会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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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代签名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但是理赔时很容易出现纠纷。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补充真实签名,或者直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号)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四)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当对已承保的人身险保单进行清理,办理补签名手续。在此期间内,如果本文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认定保单非本人签名并拒绝补签,保险公司又无法证明对方已经签字或缴费的,如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责任,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如属于对方责任,保险公司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如无法确定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对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转: 南宁电视台网站
被保险人没签字 保单无效 作者:苏杰 陆大春    如今,很多人都买了保险,图的就是给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个保障。可市民刘阿姨家的这份保险,带来的却是全家的烦恼。
  2009年7月,刘阿姨的老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她买了一份保险,四个月后,刘阿姨的老伴就去世了。清理遗物时,刘阿姨发现了这份保险。保单上显示,刘阿姨的老伴所购买的这份保险,是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名为红福宝两全保险。一年要交三万元的保费,而且要连续交三年,十年后才能拿回本金。刘阿姨的老伴在填写保单的时候,被保险人一栏里填上了刘阿姨的名字。
  按照保单的条款,这个月的24号,刘阿姨要续交第二期的保费三万元,但刘阿姨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刘阿姨找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退回老伴交纳的全部三万块钱保费。但对方表示,当初刘阿姨老伴投保时他们已做过回访,如今刘阿姨要退保,他们要追究刘阿姨老伴的责任。
  记者和刘阿姨一起,找到了君桂律师事务所的刘运武律师咨询,刘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购买与被保险人死亡身故有关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意就必须经过签字和按手印,但是在这个合同当中,投保人投保的时候,没有告诉过被保险人本人,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应该全额退还保费。
  随后,帮得记者和刘律师,以及刘阿姨一起,来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对律师,这里的工作人员再次强调他们曾经做过回访,并有电话录音。刘律师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像这种涉及被保险人死亡身故的保险就必须要被保险人签字,拿身份证核对过以后按手印或签字才可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过这方面的义务,即便回访了也是无效的。
 在记者和刘律师的现场调解下,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最后承认这份保险是无效的。但他们也认为,由于刘阿姨的老伴在投保的时候有欺骗行为,所以他们扣除部分的保费,只能退回刘阿姨2万多元。
  但刘律师毫不让步,他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全额退还三万元保费给刘阿姨。因为,解除合同才有损失,现在不是刘阿姨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而是合同无效,刘阿姨的老伴没有任何过错。
  无奈,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给刘阿姨全额退回保费,但是又提出新的要求:要刘阿姨填写一份退保申请书时,这个要求又被刘律师拒绝了。刘律师认为,如果刘阿姨填了这份申请书就等于承认保险合同有效。而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不涉及到什么退保的问题,不应该填什么退保申请书。
 随后,刘律师当场帮刘阿姨代写了一份退费申请书,刘阿姨只要凭着这份申请书,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回保费了。
  好在有律师随行,不然刘阿姨可就吃了哑巴亏了,您看看这“退保申请书”与“退费申请书”一字之差,可就要掉进陷进了。现在有不少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走上街头,或者是上门推销各种各样的保险,有个别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往往不计后果,违规签下保单。就像刘阿姨老伴购买的这份保险,十年之后才能退回本金,大家想想,十年之后,对今年已经71岁高龄的刘阿姨来说,能给她的晚年生活提供多大的保险呢?刘阿姨实在不敢打这个保票。所以,老年朋友面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甜言蜜语,可要三思而后行,捂紧钱袋子,多个心眼总没错的。在线商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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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可以让人代签名吗?
来源: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发布时间:
日,白某通过某保险公司营销员王某的介绍,为其女儿韩某投保了该保险公司的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以及鸿利两全保险,年交保险费1758元。2011年5月,白某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称,当时买保险时韩某在外地上学,不能签名,但保险公司营销员王某告诉常某,别人可以代签,因此常某便买了上述保险。保险监管机构通过调查了解,得知白某投保情况属实,所投保的两份保险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处均不是韩某本人所签。后该保险公司与白某通过协商,对该保险做了协议解除处理。本案是因代签名所引起的投诉和纠纷,以下对于代签名的法律规范、法律效力以及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一)代签名的法律规范根据中国保监会13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按照《保险法》规定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二)代签名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对于代签名法律效力的探讨,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代投保人签名。2.代被保险人签名。(三)代签名的补救措施与实务处理综上所述,不论是代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在法律上都存在瑕疵,其效力是不确定或无效的,从而给保险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因此,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代签名的情况发生,若已经发生了代签名保单,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1.办理补签名。  2.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四)投保时的签名注意事项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在签名事项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无论关系多么亲密,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间,也不可代签名。如前所述,代签名保单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的问题,对保险的效力产生着重要影响,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得不到赔付。因此,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应亲笔签名,未经授权,不要让任何人代签名,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间也不可代签名。2.如确需委托他人代理签名的,应出具书面的委托授权书。授权书除写明代理签名事项外,对投保的保险公司、险种、保险金额等事项应明确载明。如投保的险种中含有死亡责任,被保险人应特别说明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多少元。3.涉及保险公司询问事项时,由于极易引起是否告知的争议,因而签名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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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违规办抵押贷款遭质疑:为何不用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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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份,韩先生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称他有一笔贷款,需要支付利息。但当要求查看抵押贷款的材料,核对签名时,保险公司除了给他打印一张保险缴费明细表和贷款金额、利息明细表外,并没有出示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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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今年6月份,韩先生突然接到的电话,称他有一笔贷款,需要支付利息。但当要求查看抵押贷款的材料,核对签名时,公司除了给他打印一张保险缴费明细表和贷款金额、利息明细表外,并没有出示其他材料。
  瑞昌市民韩先生手头有两份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字都是他和弟弟。可是,在他和弟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份保单却被母亲拿到保险公司,进行了抵押贷款。如今,面对银行的催息,韩先生十分不解:“用保单去抵押贷款这个事,我既不知情,更没签字,这样的贷款手续有效吗?我该不该还这笔贷款和利息?”
  太平洋人寿保险违规办理抵押贷款遭质疑
  抵押贷款为何不用本人签字
  今年6月份,韩先生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称他有一笔贷款,需要支付利息。“我一听,刚开始还以为是骗子,但到保险公司核实后,发现原来是我母亲在世时,用我和弟弟的保单作抵押,贷款1.79万元,产生了3228.6元利息。”韩先生说,保险是母亲在2002年以他和弟弟的名义购买的,后期的续费也一直是母亲帮他们续。直到2013年,母亲突然离世后,保费才由他们自己续。
  “母亲2013突然离世,什么都没有交代。”韩先生表示,虽然保险是母亲出钱买的,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属于他和弟弟,怎么可以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贷款呢?
  韩先生说,他多次到保险公司进行交涉,要求查看抵押贷款的材料,核对签名,但是保险公司除了给他打印一张保险缴费明细表和贷款金额、利息明细表外,并没有出示其他材料。
  太平洋人寿保险愿意协商解决
  通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95500以及查阅相关规定了解到,要用保单在保险公司进行抵押贷款,必须本人持正式保单和发票、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等,到保险公司营业大厅柜台办理质押贷款申请。95500客服明确表示,抵押贷款必须要本人签字。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营销部负责人表示,他们愿意就此事与韩先生进行协商解决。
  九江市一名不愿公开姓名的律师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保单质押贷款需要的条件是,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允许委托办理,这也是为了保障投保人要在知情的情况,用保单作为抵押,防止有人恶意用投保人的保单去申请贷款。其实,不只是保单抵押贷款,房产抵押、汽车抵押等其他各种形式的抵押贷款也一样,都必须本人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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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人借助贵网之投诉栏目公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汉中支公司误导、隐瞒、欺骗、诱导投保之可耻行径, 因此并不奢求此次投诉会有结果,我这样做仅仅是希望能够通过贵网让更多的保险消费者以及未来的消费者清楚什么是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诚信和稳健&,他们真正所关心和追求的是什么?无非是自身集团的利益和业绩,至于客户的利益和尊严等等只不过是一些冠冕堂皇的说辞而已。让他们知道在中国要想明明白白买一份保险有多难,,,同时也谨希望贵网能将此投诉反映之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业协会。
案由起因及过程:
2007年3月,本人回家乡时,无意中在太平洋人寿汉中支公司的忽悠下,购买了该公司 &鸿运年年&产品16份,所缴保费385638元。被保险人分别为本人、妻子和女儿。之后总觉得有些问题,但又说不清楚,因为都是熟人,同时也处于对太保公司的信任和尊重,也就没太在意。按太保公司的解释,2年后就可以开始领取生存金和红利。因为本人大部分时间都在广东,所以直到2010年3月份回乡后才第一次去领取生存金和红利。之后发现这和他们当初的一些讲解严重不符,遂产生疑虑和纷挣。
当初他们说年收益(红利)应该有4--6%,过去其它相类似的产品还曾经达到过9%,可以说这也是导致我当初决定购买此险种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百分比除了保险从业者之外,我想天地下的所有人都会理解为自己所交保费的百分比。找保险公司,他们说是我理解错了,这个比率是现金价值的比率。可是此前他们没有一个人主动跟我们提起过现金价值这个名词以及具体数值,及便在我主动询问,他们上上下下也都是闪烁其词。这里我们先算一笔账,以20年为限,平均年收益按5%计,则每年所缴保费的收益%=19282元;如果按保险公司所讲的现金价值计算, 20年间现金价值的年平均值大约为所缴保费的50%,即收益是%*5%=9640元;两者相差9642元,这就是说20年间我将要损失192840元。那么一生又将会是多大的损失呢?因为&鸿运年年&的保险期限是终身的。至此才真正感觉被太保公司玩弄了。翻看过去的合同,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文件,虽发现了其中的一些问题,但就上述问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几乎无法找到相应的证据。所以,尽管几次找太保公司协商请求终止保险合同,全额返还本人所交保费,都被太保公司以我已签字,并声称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的,我的一些说辞都是口说无凭,一切以合同为准为由而拒绝我的诉求。
无奈之下,本人经过近一年多的学习和调查研究,方才领悟到其中一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和陷阱,不觉大为吃惊,我的三份保险合同原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签订的,而太平洋人寿汉中支公司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也就是这样如此&严格遵纪守法&的。请看如下:
&1、 业务员及其主管业务经理在向本人游说时(大约时间是2007年3月中旬)声称该险种是太平洋公司和美国凯雷公司合资后,为了尽快上市而进行融资所设计的一款新型产品,因其利好可观,且前所未有,可以抵御通货膨胀,所以市场销售非常火爆。现融资将满,3月底结束。随后太保公司举办的产品说明会亦如是宣传。后据我了解,2007年3月份以后,此险种还一直在销售。大概是直到保监会2009年2月颁布《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通知之后,&鸿运年年& 才开始停售。
2、起初业务员到我家里游说后,我觉得该产品不太理想,已不打算再行考虑。但几天后,该业务员又到我家里来动员我去汉中参加2007年3月18日太保公司在汉中市国贸大厦六楼举办 的&专家投资理财及新产品发布会&,并说请有专家讲授投资理财知识,学学也无妨。然而,会场上保险公司的讲师们却基本上都是以该分红险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可以合法避税,如利息税,遗产税等;银行的利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银行存款有可能跟不上物价上涨而缩水,变为实际负增长。而保险的分红却可以随行就市,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同时每俩年还有一份固定的保障&生存金&,这一切都是银行存款所无法比拟的等等,对客户进行思想诱导和洗脑。
3、太保公司在此次&产说会上&陈列大量礼品,且大肆宣传许诺以赠送与签单数额相对应的一系列礼品等对与会者进行物质利诱。接着又由工作人员逐个诱导与会者报出其意欲签单数额,且不停地将其进行吹捧曝光,最后还给几位额度大者摄影留念。第二天,在我尚未决定购买该产品的情况下,其业务经理***就将两只纯金小猪送到我家里来,说是公司为我特批的,对我进一步利诱。之后,几乎天天都有电话或者登门造访进行催逼和劝导投保。&不怕搞不定,就怕请不来&产说会场&&,最终我也未能幸免,经受住诱惑。
4、投保单皆由业务员代为填写,理由是我不熟悉合同,写的慢。之后,我明确告知其业务员及业务经理,我现在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事实上,此前我都告诉过他们)。但其业务经理居然还阻止我如实告知,让业务员不切实际地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年收入一栏里填写上30万和65万的数字,并说:这个没什么关系,也就是走个形式而已,既是买保险总得有个相应的收入才行嘛。
我的妻子当时还在广东,根本不知道此事,这一点太保公司城固营业部的经理、业务经理和业务员都是知道的。尽管如此,在签投保单时我还是提了出来&我妻子都不在,你们急急忙忙的,这合同让我怎么签?&,但是业务经理说这是分红险,没关系。随后继续指使业务员在被保险人签名处代其签名。
由于太保公司及业务人员不切实际地对我家庭情况想当然地分析、欺骗和误导,保险公司形同虚设地审查制度,致使本人最终购买的与自己实际家庭情况和意愿不相符的保险产品&合同&得以成立,从而给随后的家庭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至今还背负有太保公司二十多万元的贷款。每到还本付息的时候,我基本上都是拆东墙补西墙,贷新款还旧款,给我及其家人的思想和精神上也带来了很坏的负面影响,夫妻俩经常为此吵闹。买保险本身是为了买平安,结果却惹了一身骚。作为资深的保险公司,资深的专业保险理财师,是自身贫乏道德修养,还是不懂的法律?竟如此这般不负责任地给客户推荐和介绍产品,把客户对其公司的信任和尊重玩弄于鼓掌之中。更可气的是,在后来的协商中,又以《投保须知》中已载明&一切口头的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说明、承诺或解释均属无效&作为答复而推诿一切。既然如此,直接拿保险条款给我自己看不就完了,我又不是不识字。保险公司雇业务员游说,开产品说明会干嘛?所以我认为这一条本身就带有霸王条款的色彩。
5、我女儿时年一岁半,此前已经在太保公司为其买过保险金额总和超过国家规定5万元限额的保险。然而,太保公司依然违法为其承保,且业务人员及太保公司亦始终不加提醒,更无人提示购买该产品和退保时所应承担的风险。这算不算是有意隐瞒和欺骗呢?事发后太保公司狡辩不满18周岁身故返还的是所缴保费,而不承认其为保险金额。这里我想请问一下业内人士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那些资深的保险理财师以及精算师们我这份保险到底有没有保险金额,有的话是多少;如果没有,那么再请问一下一个没有保险金额的保险还叫能保险吗?至此我也才算明白了保险公司为何不对这些专业名词进行注释,还美其名曰合同条款是经过保监会批准和备了案的,是合法的。这和流氓无赖有何两样?
6、该产品的宣传材料所介绍的产品特色与实际产品条款和服务质量不符,没有全面客观、真实可信地反映该产品的本质。对所举示例也是含混其词,将投保人的思维引向歧途,对现金价值和应承担的退保风险只字不提。即便是一个无关痛痒的提示性的注解也仅仅是在一个很不起眼的角角处,以整个版面最小的字体做了一个简单的说明。本人还是后来在其工作人员的指点下才注意到的。这就是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销售宣传风格,还美其名曰这不是保险条款不算数。
附宣传单复印件
7、合同中的保险费、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等专业名词概念全部未加文字说明和释义,更不要说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了。给我们随后阅读理解有关合同条款带来严重障碍。使我至今都没有完全搞明白这些名词概念及其背后所存在的相互关系,以及我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数值到底是多少。我不知道是太保人寿是疏忽、忘了呢,还是另有所为?甚至是蔑视法律?
作为要约邀请,按《合同法》和《保险法》规定,太保公司就应该也有义务在我签订投保单时向我提供现金价值这一足以影响我投保意愿的重要数据(因为按其潜规则签投保单和缴保险费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我签了投保单,交了保险费,这保险合同就算生效了。),以及三年内退保所应承担的损失。太保公司上上下下都是&你只有在交了钱,签完单之后,公司的精算师才能算出现金价值来,现在我们谁也不知道。&,而对后一条根本不提。 然后在我签完投保单,交了保险费一个星期之后,在我不经意的时候将其与保单送达。而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回执&太保人寿也是立马带走,连个底联都没有。所以我到现在都还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到底签没签字,是谁签的也搞不清了。这难道也不算是欺骗和隐瞒吗?关于&犹豫期&,我想法律大概不是让我用来在此期间揭露太保人寿的隐瞒和欺诈行为的吧?
8、关于缴费期,合同上明确可以采用趸交和限期年缴的方式,但在购买该保险时,却被告知不可以趸交,但却不告知其原因。亦或是另有隐情?或者是挂羊头卖狗肉?不过我听说趸交是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有的缴费方式,否则不批。这里顺便请教一下保监会此说法是否属实?
9、保单质押贷款数额和期限虽已说明,但对其所执行的利率标准却不同时给以说明。后来也是在其工作人员的指示下,在红利利息一词的释义中才看到其中一句令人匪夷所思的说明&&&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参照一年期流动资金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这给我对合同的理解也造成了一定困难。
由此本人认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已经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机构不得&&&&&&&&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 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 第五十一条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4、《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号
&&&&& 一、关于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二);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 九、关于公司的误导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在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仍然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
 &&&& 十、关于保单与条款相对应&&  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必须向保单持有人发送对应的保险条款,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随时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 十一、关于保险公司签章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或批单上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5、《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第四章 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
&&&&&& 第十九条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例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分红情况。&
&&&&&&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所使用的建议书、招贴画和宣传单等其它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 陕西省保监局《关于寿险公司对外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各寿险公司产品宣传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到通俗易懂、全面客观、真实可信。宣传材料应当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管理,严禁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未经授权自行印制宣传资料。
6、《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保监发〔2004〕33号:
 & 一、寿险公司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使人身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产品。
&&&&& 二、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从方便消费者理解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人身保险条款顺序、设计版面、格式及字体,并通过增加目录、索引、提示等,方便消费者阅读。
&&&&& 三、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尽量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对于条款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
7、太保公司自己在2007年3月9日刚刚签署的《陕西省保险行业服务承诺》中不欺诈、误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代签名等承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据此,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精神:
1、陕西省保监局《关于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8〕1号)&& 第六款、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销售误导信访投诉调查处理,及时提供标准化保险合同文本、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监管部门在销售误导投诉调查中发现寿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认定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一)不能提供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和产品说明书等告知说明资料的;
(二)证据材料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
(三)证据材料存在代签名,而被信访人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做处置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 &第七款、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投保人要求全额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陕西省保险行业服务承诺》之规定,无条件全额退保。对于违反《保险法》及其他监管法规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人要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立即终止合同,且宣布无效,全额返还本人所缴保费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
&&&& &&&&&&&&投诉人:刘国瑜
& &&&&&&&&&&&&&&&&&&&&&&&&&&&&&&&&&&&&&&&&&&&&&&&&&&&&&&        2011年3月26日&&
&   以上是我今年3月26日准备向你局投诉时写给太平洋人寿汉中支公司的告知书(仅在此基础上做了些微改动),最后一次希望太保公司能设身处地考虑一下我的意愿,我原本不想将此事闹得沸沸扬扬。然而4个多月过去了,尽管太保公司口口声声说他们很重视这件事情,一直都在积极地协调处理,寻求解决的办法,但却始终不予正面回答,而是遮遮掩掩地派了一位支公司的部门经理来跟我周旋,这位经理声称她只是个传话筒而已。太保公司企图利用变更保险合同缴费的的方式来逃避责任,掩盖其违法违规之行径,并有意拖延时间,我当然是不会答应的。就在我6月23日向保监会投诉了其中一个问题后(因为按规定一次只能投诉一个问题,且15日之内不得再行投诉),太保公司差不多2个星期后才又派人与我联系,这次是支公司的一位副总。尽管当场没有达成协议,但这位副总却明确表示回去后即将我的意见反馈至总公司,一个星期后给我答复,而且是郑重其事地当着她的两位下属一再地表示这一次她是代表着公司的,让我放心地等待。然而我放心地等待了半个多月,等来的却又是杳无音信,石沉大海。这就是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所承诺的诚信和稳健,对客户的重视和尊重。有时候想起来这太保公司真就像个市井无赖,在你不明真相,不懂保险的时候,他跟你讲法律;但是当你跟他讲法律的时候,他却跟你耍起了流氓,拖死你。 &诚信天下,稳健一生,最求卓越&我看该改为&欺骗天下,忽悠一生,最求无赖&了。
我就是这样从去年发现问题之后到现在被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玩弄着,践踏着,,,今天,我依然是出于无奈,才不得以向中国保监会求助,希望贵会能主持公道,维护我一个普普通通的投保者的正当权益和尊严,同时还保险市场一片净土,使得保险行业能够回归本位,健康发展,让千千万万的消费者真正感受到保险给他们所带来的福音,而不是因为买了保险而万分苦恼。
清清楚楚卖保险,明明白白买保险。
投诉人:刘国瑜
2011年7月25日
特别声明:
本平台承诺不公布投诉者真实姓名和身份,来稿一经刊登,即视为将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授予本网,稿件不予撤销及修改。也欢迎被投诉公司积极主动解决投诉。
通过世纪保网的介入,经过协调,双方达成共识,故对本投诉做结案处理。感谢保险公司的支持,更感谢消费者对世纪保网的信任。
上当的人这么多呢。保险业该好好反思了。
顺便问一下,你的问题最终解决了吗
我也觉得保险业务员缺乏诚信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不同程度存在夸大收益,避谈风险,忽悠消费者的问题。消费者忽然觉醒后觉得对保险公司很反感,看见他们的推销员就很反感,都像骗子,就像把消费者装入一个骗局一样,退保吧损失很大,不退吧被他们牵着鼻子走,什么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就拿分红型保险来说吧,推销保险的时候就拿分红来说事,多少多少年能分多少多少红,那叫一个忽悠,结果仔细一看合同,分红是不保证的,人家想给你就给你,不想给你,一毛也拿不到,你还没有任何办法,结果买个保险反而闹得很纠结,很闹心,最好的解脱办法就是退保。别无可选。
太平洋人兽没人了吗?怎么不出来回答吖,,,,
我是浙江宁波的,也买了鸿运年年,而且买了100万,当初被他们拉去开理财会议,然后骗着签合同。现在手头缺钱,才知道这东西是终身的,强行拿出来就表示你要白白送给他50万,这不是敲诈吗?这种公司以后还能相信吗。
如果太平洋人寿公司不愿接受本人的意见和诉求,就请贵司本着“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的服务态度就我投诉中的9个问题给以明确的书面解答,或者公布于此栏目让大家都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看到也行。我想这个请求应该不过分吧?就是中国保监会在受理咨询和信访投诉以及处理结果的时候不也每次都是给以明确的书面答复的吗?所以我想我的这个请求应该也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保险公司应该,也有义务对每一位消费者提出的疑问给以满意的回答
首先感谢楼上的关注,不过我好像没有提过这个问题吧?如果你能不嫌麻烦将我所提到的9个问题给以赐教,我倒非常愿意洗耳恭听。
生存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2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到来者为准)止,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生存金不是这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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