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老人意外险在养老院摔到死亡 意外险赔不赔

老人拒买保险后意外身亡 养老院被判赔偿引争议_网易新闻
老人拒买保险后意外身亡 养老院被判赔偿引争议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杨院长夫妇昨向记者出示上诉书。 宋峤 摄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12月22日报道& 去年初,一位八旬老人入住秦淮区某养老院,院方建议其子女为高龄父亲购买他们与某保险公司开通的“意外伤害险”,但对方以“父亲身体健康,独居在家买菜做饭都能自理”为由,拒绝购买保险,并连同拒绝了院方提议的“全护理”。入住该院85天后,老人上楼梯时后脑着地摔倒,3天后去世。家属随后将养老院告上法庭。今夏,秦淮区法院开庭判决养老院支付老人家属9.73万元,院方负责人认为自己无责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请上诉,随后,南京40多家养老院院长纷纷声援他们。市中院开庭审理两次,并有意让双方庭下调解,被杨老夫妇拒绝。近日,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错误,此案发回秦淮区法院重审。
昨天中午,记者采访了百感交集的当事人、秦淮区康源养老院院长杨根源夫妇。
八旬老人摔倒后离世
杨根源今年76岁,老伴陈琪75岁,他们原先都是南京晨光厂的职工,退休至今的24年里,先后开过装饰工程公司、卷帘门厂、刀具厂、雕塑厂等。2007年,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他们将创业后挣得的32万元钱,对秦淮区冬瓜匙97号450平米的自家住房进行改造,建起了有20多个房间、可容纳50张床位的养老院,目前住着40位老人。热爱养老事业的杨老夫妇,曾被多家媒体报道过,去年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栏目组还在院里住了两天,采访拍摄他俩的“灿烂夕阳”事业。然而去年下半年,院里一位老人去世后,其子女将杨老夫妇告上了法院,自此,两位老人多了“烦心事”。
2008年2月,82岁的刘老在子女陪同下来养老院希望入住。与接待其他高龄老人一样,杨院长建议子女为父亲购买“意外伤害险”,因院里已与某保险公司签署协议。刘老儿子介绍,父亲多年间独居,自己买菜做饭洗衣,生活完全自理,并表示自己生活也不宽裕,就不买了。看着行动略有迟缓的刘老,想起院里也有10多位老人不愿买保险,杨老就没有坚持。他告诉小刘:院里在保险公司为每张床位都办了“公共责任险”,院方每年交纳10元钱,一旦老人出事、院方承担责任时,最高赔付为两万元。这样,刘老按自理标准每月付750元给养老院。
刘老入住85天时发生了不幸。那天他从寝室下楼去院里浴室洗澡,回来时刚走上两三级台阶,突然后脑勺着地摔倒并昏迷,随后被养老院维修师傅小陈发现,并报110送往市立第一医院抢救。杨院长夫妇立即通知小刘,医生提议将老人转入“重症病房”,小刘表示“没关系”,自己留下来照顾父亲。到第三天,杨院长接到小刘电话,说父亲不行了。杨根源在次日买了顶寿帐去老人家里吊唁,家属态度十分平和,双方还互相安慰。
养老院被判赔后不服上诉
刘老的遗体火化后,小刘来到院里询问杨院长“公共责任险”的具体赔付情况。杨根源立即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上门。工作人员在楼上下、屋前后仔细看过后表示:刘老摔倒养老院没有责任,不存在承担公共责任问题。小刘遂以“护理失职”为由追究养老院的护理责任,杨院长表示:刘老是自理老人,没有按全护理或半护理交纳费用,即便是全护理,护理员也不是24小时专人专护。高龄老人吃饭或吃水果时噎死,有的坐在床沿自己摔下来致死,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如果发生在自家,儿女之间会扯皮追究监护人一方的责任吗?双方争执无果不欢而散,之后几个月没有联系。
去年下半年,杨院长突然接到秦淮区法院的传票,原来小刘姐弟将自己给告了。他立即聘请了律师。但他没有料到,今年6月11日,秦淮区的1729号“民事判决书”上,判养老院赔付刘老各项补偿为9.73万余元。判决结果经媒体报道后,南京市40多家公办民营养老院院长表示不能接受,并要求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牵头,向司法部门作解释。杨根源也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市中院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第一次庭审时,杨院长夫妇与小刘姐弟各自庭陈自己的理由。法官建议杨院长聘请的律师进行调解,但被杨根源拒绝了。老伴陈琪说,其实很多家属都理解养老院,但少数人知道养老院有“养老险”,心理就自然变得比较复杂。她说养老院每个月都有两三个老人去世,如果家属都来索赔,这点运营费够赔几个人?“更何况房子是我自己的,要是租来的房子,哪里赔得起呢?”杨根源说:“我们开养老院实属不易,有责任我们理当承担,没有责任硬要我们承担不行。”老夫妻表示,不管后面局势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他们相信结果应该是公正的。
市中院裁定原审“事实错误”
12月9日,杨院长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记者看到内容为:“……上诉人杨根源与刘氏姐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合议庭依法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1.撤消秦淮区法院1729号民事判决;2.发回秦淮区法院重新审理。”收到这份裁定书,杨根源夫妇异常激动。
“如果保险公司与养老院的合同内容更宽泛,保障内容更多,如果更多的老人愿意主动购买意外伤害险,如果政府部门更多拿出资金对养老行业进行补贴,刘老去世后的赔付也会多一些,家属也会更理解一些。”杨院长推己及人地表示,案子尚没有最终判决,但中院的裁定让业界人士感到非常欣慰;但同时他也对刘老的家属抱有深切地同情。
对此结果,江苏济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骏表示,中院裁定结果认定原审判错了,需要重新审理。这意味着审理时依据的法律也可能不成立。从法院角度看,中院查清事实后有两种选择: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但具体的意外事件事实错在哪里?抑或是其他什么方面的错误?还不得而知。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新闻中心 >
大连一老人摔倒去世遇理赔纠纷:头晕摔倒不赔 意外摔倒才赔
扫描到手机,看更多国搜资讯
您可以用手机或平板电脑的二维码应用拍下左侧二维码,您可以在手机国搜客户端继续浏览本文,并可以分享给你的好友。
漫画:摔倒
李德老人生前入住大连某养老院,该养老院为该院的45名老年人购买了寿险意外伤害集体保险,合同约定,意外死亡赔偿20000元,医疗费4000元,保险期间为日至日,保险费1350元由某养老院交付。
日早上7点,李德老人散步后突然摔倒并昏迷,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立即把他抬到床上,并通知李德老人的女儿,决定送医院接受治疗。
李德老人到医院后在门诊作了CT检查,结果是右额叶出血,右侧顶骨骨折,根据医生建议,李德老人住院接受治疗。据医院病历记载:患者于7小时前突然感觉头晕,继而倒地并神志不清。
李德老人因伤势过重,住院期间一直意识模糊,日在病情基本稳定后出院回家休养,今年3月22日因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李德老人的老伴田大娘,称养老院为老人们投保了意外集体险,像李德老人的情况,属于意外摔倒,可以理赔24000元。田大娘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了相关理赔资料,没想到材料准备好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田大娘,称李德老人的情况属于因病摔倒,不属于意外,故拒赔。
田大娘想,保险公司本来决定理赔,并让她准备相关材料,现又不赔了,这不是折腾人吗?话又说回来了,养老院的人都知道,李德是摔倒后头部着地才导致右额叶出血,右侧顶骨骨折,这明显是摔倒后引发的,不是意外怎么会是生病造成的?
去年9月份,田大娘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依照某养老院与其签订的集体保险合同理赔24000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从李德老人生前的病历记载可在看出:患者突然感觉头晕,继而倒地并神志不清。这说明李德老人的摔倒是因病引起,不是意外导致,不属于理赔范围。
田大娘一方认为:病历记载的主诉并非李德老人,而是李德老人的女儿的主观描述,她在李德老人意外摔倒时并不在场,对李德老人是因头晕进而摔倒,还是因为养老院地不平导致摔倒并不知情,仅仅是根据自己的想像进行描述,其实并不准确。但从检查结果来看,李德老人的伤情完全是意外摔伤导致的外伤,并非是慢性病。而从医院的病志来看,李德老人事发前并没有头晕的诊断,仅仅以病历记载不能证明李德老人的损害是头晕导致的。从李德老人的病志还可以看出,李德老人住院期间意识模糊,问话无应答,自己不可能主诉“突然感觉头晕,继而倒地”,李德老人受伤到死亡,完全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大娘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德老人系意外摔倒的证据予以佐证,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证据不足,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田大娘的起诉。
接到判决后,田大娘认为,老伴已经死了,再让自己拿出老伴不是因为头晕导致摔倒的证据非常困难,但从病历记载有伤情来看,完全是因意外导致的外伤,其死亡证明也记载李德老人系摔伤导致死亡,保险公司不理赔是不对的,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某养老院为田大娘一方开出了书面证明,证明李德老人入住该养老院后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每天正常散步,还经常在养老院内锻炼身体,本次事故系早晨散步时意外摔倒。对于病历上的主诉“患者突然感觉头晕,继而倒地并神志不清。”主治医生也出具证明,证明李德老人因意外摔倒后脑部受伤,住院后神志不清,记载在病历上的主诉系其子女主观陈述,并非李德老人自述。从该两份证据来看,李德老人确实因意外导致摔倒而受的伤。近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田大娘1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王金海律师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仅对意外伤害进行理赔。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二是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三是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如果老年人有保险,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医生一定要根据病人的主观陈述进行记载,如果病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就按实际情况进行记载,不能听信家属的主观猜测对病人的病情进行记录,否则会遇到保险理赔难等类似问题。(完)
责任编辑:董成 |
相关内容推荐
没想到老太的三轮车突然发生侧翻,摔倒在他车头前两三米远的地方。
为领一个免费白菜,昨日上午,86岁的陈奶奶排队领取时不慎摔倒。
一名老人在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时摔倒受伤,事后双方为受伤原因各执一词。
他一个人下车,走到车站站台那里,因为血流太多就昏迷了。
免责声明:
本页面呈现之信息,如无特别注明的,均来源于网页搜索结果,中国搜索呈现这些内容之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证实其真实性。如中国搜索呈现的稿件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版权说明:
凡来源标注为“中国搜索”的本网稿件,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免责声明:
凡发布在本网上的内容,除标注为“中国搜索”或“国搜”的稿件外,其他均转自第三方网站,是为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不意味着本网认可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有意见建议,请点击页面下方的“对国搜说”,欢迎及时反馈。
版权说明:
凡来源标注为“中国搜索”的本网稿件,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国搜微视频老人养老院摔倒后死亡保险拒赔【法律在线咨询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461贴子:
老人养老院摔倒后死亡保险拒赔
  李阿姨由于孩子们都忙于事业,无暇照顾但是有觉得母亲年龄大了于是找到一家并每周去看望一次老人。李阿姨在一次去厕所的途中不慎摔倒,三个多月过后由于病情恶化经医院抢救无效被证实死亡。养老院曾为李阿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认为李阿姨因病摔倒,不属于意外,因此拒绝理赔。为此李阿姨的孩子们都很气愤,因此引发纠纷。  为此,罗爷APP入驻律师就该事件中大家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做出分析、探讨。  根据我国的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中除人寿保险、以外的重要险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人和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废或者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  事实上,意外保险中的“意外”有严格规定,保险中的”意外”与我日常生活中所指的意外是有区别的,平时认为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带有比较强的主观性。但意外险理赔定义相当明确而且严格,意外事故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危害事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人身意外保险“意外”认定的一些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保险费赔付的基本条件,即:必须具备约定的意外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该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被身故或残疾,这是认定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有的条件。  因此,收集与意外相关的材料,首先要收集意外事故的证明材料。意外险一般包括旅游意外险、、、、、、、短期意外险等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  其次,死亡证明和伤残证明。通过死因鉴定和伤残鉴定确定是否出于意外事故。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伤残证明则需要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伤残鉴定。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八旬老人摔倒后离世
养老院被判赔后不服上诉
[导读]:一位八旬老人入住秦淮区某养老院,院方建议其子女为高龄父亲购买他们与某保险公司开通的“意外伤害险”,但对方以“父亲身体健康,独居在家买菜做饭都能自理”为由,拒绝购买保险,并连同拒绝了院方提议的“全护理”。
  养老院被判赔后不服上诉
  刘老的遗体火化后,小刘来到院里询问杨院长&公共责任险&的具体赔付情况。杨根源立即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上门。工作人员在楼上下、屋前后仔细看过后表示:刘老摔倒养老院没有责任,不存在承担公共责任问题。小刘遂以&护理失职&为由追究养老院的护理责任,杨院长表示:刘老是自理老人,没有按全护理或半护理交纳费用,即便是全护理,护理员也不是24小时专人专护。高龄老人吃饭或吃水果时噎死,有的坐在床沿自己摔下来致死,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如果发生在自家,儿女之间会扯皮追究监护人一方的责任吗?双方争执无果不欢而散,之后几个月没有联系。
  去年下半年,杨院长突然接到秦淮区法院的传票,原来小刘姐弟将自己给告了。他立即聘请了律师。但他没有料到,今年6月11日,秦淮区的1729号&民事判决书&上,判养老院赔付刘老各项补偿为9.73万余元。判决结果经媒体报道后,南京市40多家公办民营养老院院长表示不能接受,并要求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牵头,向司法部门作解释。杨根源也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市中院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第一次庭审时,杨院长夫妇与小刘姐弟各自庭陈自己的理由。法官建议杨院长聘请的律师进行调解,但被杨根源拒绝了。老伴陈琪说,其实很多家属都理解养老院,但少数人知道养老院有&&,心理就自然变得比较复杂。她说养老院每个月都有两三个老人去世,如果家属都来索赔,这点运营费够赔几个人?&更何况房子是我自己的,要是租来的房子,哪里赔得起呢?&杨根源说:&我们开养老院实属不易,有责任我们理当承担,没有责任硬要我们承担不行。&老夫妻表示,不管后面局势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他们相信结果应该是公正的。
  市中院裁定原审&事实错误&
  12月9日,杨院长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记者看到内容为:&&&上诉人杨根源与刘氏姐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合议庭依法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1.撤消秦淮区法院1729号民事判决;2.发回秦淮区法院重新审理。&收到这份裁定书,杨根源夫妇异常激动。
  &如果保险公司与养老院的合同内容更宽泛,保障内容更多,如果更多的老人愿意主动购买意外伤害险,如果政府部门更多拿出资金对养老行业进行补贴,刘老去世后的赔付也会多一些,家属也会更理解一些。&杨院长推己及人地表示,案子尚没有最终判决,但中院的裁定让业界人士感到非常欣慰;但同时他也对刘老的家属抱有深切地同情。
  对此结果,江苏济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骏表示,中院裁定结果认定原审判错了,需要重新审理。这意味着审理时依据的法律也可能不成立。从法院角度看,中院查清事实后有两种选择: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但具体的意外事件事实错在哪里?抑或是其他什么方面的错误?还不得而知。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更多精彩尽在频道
的更多内容
本周精彩推荐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 学生教育
·三口家庭买养老险
年缴费不超
·如何购买养老保险产品?
·太保鸿鑫分红保险 孩子重疾险不
·宝宝吉星高照保险 教育重疾险投
·友邦金喜洋洋保险 高管养老疾病
·旅游意外险保障多 市民购买却寥
·怎样买好养老保险?
·出国旅游保险小知识 教你如何规
·想买养老险和医疗险 哪个好?
·旅游保险投保小贴士 教您如何享
·进行不同方式的旅游 旅客应选择
·平安鑫利两全分红保险 主妇重疾
·境外旅游签证与保险挂钩 旅客应
·出国旅游要办理保险 三大保险供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一名老人将同院养老的4名老人的睾丸切除!这起不久前发生在养老院里的血案让人震惊。近年来,养老院里意外受伤、死亡的事件不"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养老院里意外死亡谁买单
  一名老人将同院养老的4名老人的睾丸切除!这起不久前发生在养老院里的血案让人震惊。近年来,养老院里意外受伤、死亡的事件不断上演,令家属、养老院倍感沉重。 中国论文网 /8/view-6139748.htm  对此,我们不禁疑惑:养老院到底应当对养老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特邀专家 安然   北京市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数据说话   “银发族”养老意外频发   截止到2014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2亿人,进入“银发时代”。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养老模式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正从居家式向社会式转变。   然而,当前社会中养老机构资源分布不均,管理质量参差不齐使得我国的养老问题日趋严重。   近几年,北京各大法院每年都会受理多起老人与养老院之间的纠纷,其中很多案例的背后折射出基层养老机构的管理之疏,不少基层养老院设备老旧,老人难以颐养天年……   老太不慎摔伤致死   判决:养老院赔偿家属5万元   理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为了让年迈的母亲得到更好的照顾,李女士和北京某养老机构达成入院协议,将母亲张老太交由该养老机构照顾和看管。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养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养老院为张老太提供一对一的护理服务,同时也约定,当张老太在室内、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时,养老院应及时通知家属,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老太入住养老院,并如数交纳了生活服务费。可在入住不久后的一天,张老太在房间内解手时不慎摔倒,当时护工并未在室内。当发现老人受伤后,养老院误以为是挫伤,仅为其贴上止痛膏并用红花油擦拭揉搓,但张老太的症状并未缓解。   无奈,在临近天黑时,养老院与李女士取得联系。得知消息的李女士心急如焚,要求养老院立即将母亲送医院治疗。医院对张老太的伤情诊断为:股骨粗隆骨折,另外张老太自身还患有脑梗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此后,张老太的身体每况愈下,两个月后心脏骤停死亡……   面对母亲去世的事实,李女士悲痛不已。她认为母亲的死是因为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养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养老机构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女士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入院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真实有效,养老院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对一护理方式为张老太提供生活护理服务。虽然入院协议中有因自己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免责条款,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此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当张老太摔伤时,养老院的护工未尽到看护义务,在张老太摔伤后又判断失误未及时与家属联系。同时,左股骨颈骨折也是张老太的死亡原因之一。所以,养老机构的上述行为与张老太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对老人的死亡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未签协议老人心脏病猝死   判决:养老院赔偿家属4万元   理由:护理关系已经事实成立   吴先生的母亲汪老太年近八旬,在入住北京某养老院时,双方未签订入住服务合同,但汪老太每月按期交纳养老服务费。   入住后不久,汪老太因心脏病突发猝死。吴先生认为养老院对母亲的死亡存在过错,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庭上,针对养老院对汪老太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吴先生和养老院各执一词。   吴先生认为老人入住养老院前一个月应该在二级以上有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但是养老院没有给母亲体检就让其入住了;此外养老院没有跟母亲和自己签订必要的入住服务合同,导致养老院连自己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与此同时,母亲发病的时候,养老院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同时养老院也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导致耽误老人及时抢救。   养老院则辩称,是汪老太在入住时不愿意签订合同,养老院反复跟汪老太讲了要求签订入住合同,她始终不愿意签,但就算没有签订合同,也不算侵权法上的过错;此外,养老院已经尽到了及时的抢救义务,汪老太的去世是因为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吴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整。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对于汪老太的猝死养老院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汪老太虽然未与养老院签订入住合同,但汪老太每月足额交纳了入住费用且已实际入住,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养老院与汪老太的护理关系已经事实成立,养老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服务义务。   其次,汪老太虽因“心源性猝死”死亡,其发病和死亡存在不可预见性,养老院对汪老太的死亡不构成直接侵权责任,但是,养老院未按照有关规定与汪老太或其亲属签订服务合同,且未在汪老太心脏病发作后、120急救车到来前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疏于护理管理,在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和履行服务义务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糖尿病老人抢救无效去世   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索赔要求   理由:长期患病是老人去世主因   2012年7月,薛林将患有糖尿病的母亲送到某托老养护中心。半年后,薛母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10天后老人因医治无效去世。   薛林认为,托老中心未尽到护理义务,在换用不同的胰岛素时,将过量的胰岛素注入母亲身体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担责任,索赔14万余元。   对此,托老养护中心感觉很委屈。中心诉称,薛母进入养老院后,院方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护理员每日都是按照薛林的嘱咐严格为其母亲进行喂药。薛母多次发病,养老院均及时通知家属,并带老人出院治疗,并未出过错。同时,医院也提供了薛母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脑血管病等。
  随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综合薛母的死因,法院认定是其长期患病,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所致,其失去意识陷入昏迷状态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这并非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一点从医院的诊断上即可得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薛林的诉讼请求。薛林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托老中心本身不是医疗机构,无权决定注射的剂量和时间,对注射事项只能依照老人家属的嘱咐进行,家属的嘱咐对托老中心而言相当于医嘱,不能擅自变更。在未得到薛林的变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数和剂量进行操作并无不当。   同时,通知变更剂量不属于托老中心的义务,而是家属的义务。薛林作为家属在明知胰岛素剂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托老中心调整注射剂量,因其过于自信,对是否发生事故采取了放任态度,所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提醒   书面合同要签好 看护责任要明确   养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归宿,也是很多子女无奈的选择。然而,养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尴尬问题:老人在养老院里意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家属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责任。养老院却认为,养老机构只是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养老院当成保险箱来保证老人万无一失。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是养老院护理人员失职导致老人受到伤害,应由养老院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是因为护理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养老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如果是室友冲突致伤时,养老院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养老协议中,养老院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诸如“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不负责”。但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即使有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机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养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减少意外的发生。   本刊记者 陈业雷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人寿老年人意外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