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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办理需要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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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联系人);(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1)有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申请社区发放)+近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47,证明要求原件);(2)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公租房申请资料: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1)如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2)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b;(3)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a,房屋备案证明(居住地社区警务室办理);(3)借住亲友房的家庭或个人;银行对账单(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地址,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4)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在校证明(注明:入学时间、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证明;自修,大专&#47、房产证明:(1)户籍地房产证明;6,全日制&#47,均须出具有无缴纳社保、医保凭证;(3)无业人员;本科,学制年限);(5)就业年龄段居民;c.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借住证明(注明亲友关系及时间)7、有以下情况者;2.借住房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需出具以下证明,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主户口首页+本人页:(1)单身&#47.房主户口以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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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办理需要哪些证件?
17:12&&来源:法律教育网 |
  (一)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二)申请材料如下: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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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作者/编辑:佚名
  []公租房不是随便就能申请的哦,那么到底哪些人才可以申请到公租房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公租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面向市区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收入、住房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应符合以下规定:㈠收入方面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即市区公租房配租要求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不得高于2009元,。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是总收入中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支出以后的收入。1、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低保)或低收入认定证明;低保享受时间需满一年;2、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应符合规定标准,单身一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上浮20%;即今年刚就业的毕业生等单身群体,只要月收入不高于2410元,均可申请。3、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㈡住房方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依法登记或虽未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1、夫妻双方离异,《法院判决书》明确了房产归属,但因原配偶不配合等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视同无产权归属方名下无房产;2、夫妻双方离异,房产登记在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的,视同其法定监护人房产,该监护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3、在本市房产权属登记机关查询家庭成员名下有私有房屋或在市区有宅基地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4、已享受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国家安居工程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从发布公告之日起往前推算)。㈢车辆方面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车辆总数不得超过1台,且车辆本身价值须在10万元以内(车辆价值以车辆部门登记的税票为准);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已经报废的,需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注销证明材料。㈣征收补偿方面1、申请家庭为征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2、申请家庭为征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提供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总金额须低于25万元(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市场房价情况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㈤社会保险方面申请人须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1、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应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告当月起往前推算;2、襄阳市市区社会保险应为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各社区办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3、市区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须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及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4、正在享受市区社保待遇的企业退休职工、五七工、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病退或特殊工种),申报时如果不需要继续缴纳社保且无近期缴纳记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异地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需办理相关转移接续,社保缴纳时间以转移到我市市区的时间计算;6、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申请家庭,视为符合社保缴纳条件(时间截止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当月);7、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㈥其它方面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因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一年;3、家庭成员中有在读大中专学生的,需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生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应征入伍军人的,需由所在部队提供收入证明;5、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25周岁;(2)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3)在市区没有享受其它政策性住房;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是可以申请的!那么,“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具体针对哪些对象?《试行办法》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包括三大类:其中第一类面向个人(含家庭)申请,有户籍限制、收入限制,申请人需有厦门本市户籍才能申请;第二、三类则向外地来厦稳定就业的打拼人群开放,不直接面向个人和家庭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申请。第一类能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群,指的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需有本市户籍。其中若申请人已婚,子女和配偶要共同申请,但他们的户籍没有限制。若申请人为单身居民,年龄需超过30岁。除了户籍和年龄限制外,申请家庭还应具备在厦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条件,才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在厦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才被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第二类。如果您属于这类人群,还应与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且入选了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人才工程、人才项目,那么您也具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如果您既不具备本市户籍,又不是引进人才,也不必灰心,您或许符合第三大类人群的申请条件。《试行办法》指出,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中还将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申请人同样需要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不过,在每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针对该类人群的申请条件,还有可能在从事行业、工作岗位等方面提出一些细化的要求,有意向的申请人应实时关注各个批次租赁方案的具体要求。需要提醒的是,以上三类租赁对象,除了第一类能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外,第二类、第三类都应由单位集体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因此,每个批次的具体房源、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等可能不一样,申请人应仔细查阅每个批次的租赁方案。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2    〖预览〗为了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我们该毫不犹豫贡献自己的力量。那么,犹豫的反义词是什么?以下是unjs小编整理的犹豫的反义词、近义词、释义及造句,欢迎阅读参考!犹豫的反义词是什么-犹豫有哪些近义词&释义及造句反义词:果断 断然 爽快 果决 笃信 立即 决断 坚定 毅然 坚决近义词:迟疑 踌躇 彷徨 徘徊 游移 夷由 犹疑 观望 夷犹 动摇释义犹迟疑,不果断,做事拿不定主意。 不知道选左或选右时出现的心理状态。因为有东西阻碍了你做决定,但这障碍的形成就是你内心做出的决定。 迟疑,不懂应该做怎样的决定,不懂回答。心里反复地想正确答案,因此而慢了半拍。详细解释亦作“犹移”。迟疑不决。《楚辞?离骚》:“心犹豫而狐疑兮,欲自适而不可。”三国 魏 曹植 《洛神赋》:“感交甫之弃言兮,怅犹豫而狐疑。”明 沈鲸 《双珠记?西市认母》:“尚未卜是否何如,悲喜集中生犹豫。”《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七回:“燕王喜犹豫未忍,太子丹惧诛,乃与其宾客,自匿于桃花岛。”邹韬奋 《艰苦奋斗》:“时势的危迫实在不能让我们犹豫了!”洪深 《申屠氏》第二本:“方六一意尚犹移。经不得方蛟 ‘毛遂自荐’,一力担承。方六一点头允可。”按,“犹豫”为双声字,以声取义,本无定字,故亦作“ 犹与 ”、“由与”、“尤与”、“ 犹夷 ”等。旧说以“犹”、“豫”为二兽名,性皆多疑……【】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3    〖预览〗做一个文明礼貌之人,绝不做说三道四的狗。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unjs小编一起来了解。词语解析【拼音】shuō sān dào sì【成语解释】:形容不负责任地胡乱议论。【成语出自】:清?崔灏《通俗编?言笑》:“莫学他人不知朝暮,走启蒙乡村,说三道四。”【成语示例】:有的人工作不努力,别人有了成绩,却整天说三道四。反义词默不作声、相对无言近义词两道三科、评头论足、说长道短、指指点点、说长话短、数短论长、英文翻译to m to make irresponsible remarks成语造句1、她的缺点是喜欢在人背后说三道四。2、王二嫂是个出了名的长舌妇,就爱在邻居之间说三道四,搬弄是非。3、她最怕别人在她背后说三道四,所以不管做什么事都很谨慎。4、你是公司中的职员,怎好对公司的事务说三道四呢?5、你真的很了不起,别让任何人对此说三道四.你是稀世珍奇,旁人终生寻求的宝藏,不及你的百万分之一.6、这些都不是文景瞿在意的,他娶谁还轮不到他们说三道四的,但惟独文景南锡对自己在殿外说,二哥所娶女子似乎不时本国人吧,是来历不明。7、其实你出了家族也好,以后你想修炼,也不会有人说三道四了。8、反正那里地广人稀,又算城外,不会有什么城管说三道四。9、当然,你们家的事,别人也不便于说三道四。10、这是……【】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4    〖预览〗生活里难免遇到犹豫的时候,该犹豫的时候犹豫,不该犹豫一定不再犹豫。那么,犹豫的近义词是什么?以下是unjs小编整理的犹豫的近义词、反义词及造句,欢迎阅读参考!犹豫的近义词是什么-犹豫有哪些反义词以及怎么造句近义词:迟疑 踌躇 彷徨 徘徊 游移 夷由 犹疑 观望 夷犹 动摇反义词:果断 断然 爽快 果决 笃信 立即 决断 坚定 毅然 坚决犹豫的解释亦作“ 犹移 ”。迟疑不决。《楚辞?离骚》:“心犹豫而狐疑兮,欲自适而不可。” 三国 魏 曹植 《洛神赋》:“感 交甫 之弃言兮,犹豫而狐疑。” 明 沉鲸 《双珠记?西市认母》:“尚未卜是否何如,悲喜集中生犹豫。” 邹韬奋 《艰苦奋斗》:“时势的危迫实在不能让我们犹豫了!” 洪深 《申屠氏》第二本:“ 方六一 意尚犹移。经不得 方蛟 ‘毛遂自荐’,一力担承。 方六一 点头允可。”按,“犹豫”为双声字,以声取义,本无定字,故亦作“ 犹与 ”、“由与”、“尤与”、“ 犹夷 ”等。旧说以“犹”、“豫”为二兽名,性皆多疑,非是。参阅 清 黄生 《义府?犹豫》。造句1、接着,休谟把论证集中在人证和人类对他人陈述可信度感到犹豫不决的问题上。2、&如果资本实力仍不够强劲,政府可能对于是否允许其偿还TARP资金犹豫不决,&他表示&3、刘工对于自己的去还是留,仍然……【】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5    〖预览〗失眠指的入睡困难、睡眠中间易醒及早醒、睡眠质量低下、睡眠时间明显减少,有严重的患者还彻夜不眠等。那么失眠是怎么引起的呢?失眠的原因有哪些?如何治疗失眠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unjs小编一起来了解。失眠是怎么引起的_失眠的原因有哪些_治疗失眠的办法什么是失眠失眠是指无法入睡或无法保持睡眠状态,导致睡眠不足。又称入睡和维持睡眠障碍(DlMS),为各种原因引起入睡困难、睡眠深度或频度过短、早醒及睡眠时间不足或质量差等,常见导致失眠的原因主要有环境原因、个体因素、躯体原因、精神因素、情绪因素等。研究表明植物神经紊乱引起的失眠占绝大多数。失眠的原因1、环境原因:常见的有睡眠环境的突然改变,以及睡眠环境中,空气负离子的缺乏。最新研究表明,空气中缺乏负离子会极大降低睡眠质量。2、个体因素:不良的生活习惯,如睡前饮茶,饮咖啡,吸烟等3、躯体原因:广义地说,任何躯体的不适均可导致失眠,4、精神因素:包括因某个特别事件引起兴奋,忧虑所至的机会性失眠5、情绪因素:情绪失控可引起的心境上的改变,这种改变特别会在情绪不稳时表现出来,它可以是由某些突发事件引起,如特别的喜事或特别的悲伤、生气等都可导致失眠。这种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失眠只是一种现象,可能是偶然发生的、暂时的;而更严重的失眠则是长期存在睡不好的现象,他们的情绪持续性地处于低落状态,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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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身份证明  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八、监督管理  (一)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廉租住房的申请  符合《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户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一申请,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一)廉租住房家庭应申请户籍所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无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领取租金补贴的,经户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和园区自行制定。  十一、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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