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汇算清缴补缴的所得税计入哪个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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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发生补交和退库的会计分录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发生补交和退库这两种情况时,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种准则规定,会计分录分别应该怎么做?估计不少纳税人有过类似疑惑,小编为大家分享会计分录如下:
  适用会计准则的:
  取得退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税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是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取得退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税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是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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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7-&&鄂ICP备号-1& 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的滞纳金从何时算起?
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的滞纳金从何时算起?
问:我企业上年度汇算清缴后,在自查中发现有应计税收入,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涉及滞纳金期限从何时算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款。
根据上述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从次年的6月1日起开始计算。
来源:每日税讯、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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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完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方法;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进行账后调整;一、根据汇算清缴后账务调整的原则,举例说明账务调;(例1)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借:以前年;(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进行账后调整工作,企业在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势必会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它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就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而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呢?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在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根据汇算清缴后账务调整的原则,举例说明账务调整方法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账务处理
(例1)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末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记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元。其他还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49000
预提费用85000
固定资产清理19000
应付福利费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1000
贷:待摊费用11000
应付福利费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39000
在建工程31000
累计折旧11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例1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
国税总局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2)某企业1999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
(1)若企业少记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
(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末作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账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2.9万元(130万元×33%)一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132000
贷:银行存款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2.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贷:银行存款33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429000
贷:银行存款429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俐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例3)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9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14.万元[(59一15)×33%].
二、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通过似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进行分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将企业应付的所得税看做是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回到了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现按例1资料作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0000+调增利润90000一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4000×33%)
应补所得税6一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1000)×33%1
(2 )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一[++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工补交所得税会计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44220递延税款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4020
(2)******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4020
贷::银行存款64020
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及查补税的帐务处理
问:某工业企业1998年度实现利润总计531万元。该企业年末平均职工数700人,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834.4万元,并据以计提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税工资标准660/人月平均)。向减灾******捐款40万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帐户。1998年该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18.09万元。计算该企业年终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按上述资料完成了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工作,并已完成了1998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税务机关在1999年1月税务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①该企业1998年支付的基建工程贷款利息2万元,计入当期财务费用②该企业1998年度向某贸易公司借款200万元,解决临时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不足,借期1年,年利率为12%(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此项利息也已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算该企业应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并做出调帐和补税的会计分录。
答:一、计算年终应补所得税
1.超标准工资应调增所得额=0×660×12=280(万元)
2.超标准计提三项费用调增所得额=280×(14%+2%+1.5%)=49(万元)
3.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计算。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31+280+49+40=900(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900×3%=27(万元)
实际捐赠数额大于扣除限额应按限额扣除
4.应纳税所得额=900-27=873(万元)
5.应纳所得税额=873×33%=288.09(万元)
6.应补所得税额=288.09-218.09=70(万元)
二、计算应查补的企业所得税
1.存在问题。
①基建工程贷款利息应计入工程成本,不应计入财务费用,需调增利润2万元。
②超标准生产经营性利息支出未做纳税调整应调增计税所得额=200×(12%-10%)=4(万元)
2.应查补企业所得税=(2+4)×33%=1.98(万元)
3.调帐分录:①:影响上年会计利润的真实性,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帐。
借:在建工程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本年利润
②:不影响上年会计利润,只是少纳了所得税,多留了税后利润。可在补税时补填所得税中报表及纳税调整项目表,据以补税即可。
4.补税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00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94)财会字第25号文《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指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97)国税发191号文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年末,企业应认真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经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办理结算税款手续。之后,税务机关根据选案标准、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检(稽)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3)纳税人己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外资企业为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
1.计算出应缴或应补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实际收到退回的多缴税款时,作与上述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1.计算出应缴的所得税时,需减去(或加上)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贷:递延税款)
2.实际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查增所得额”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帐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等都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所以对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企业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的“查增所得额”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已调增的)减去按税法规定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已调减的)后的余额。
税务机关对查增所得额根据企业亏损、减税、免税的不同情况下,在征税上应当依法作以下处理:
一、对纳税企业的查增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这里要注意两点:1、以前年度是指除所检查年度外的应弥补亏损的年度;2、以前年度亏损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金额。查增所得额仅就所查年度而言,而不考虑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其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制裁。
二、对查增所得额的年度的弥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所以,对纳税企业所查年度为亏损(该亏损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亏损数额)的,对税务机关检查的查增所得额可以弥补所查年度的亏损额。查增所得额弥补亏损后有两种情况发生:1、经亏损弥补后“由亏转盈”的,按税务机关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补企业申报亏损额后的金额依法计征所得税,在5月1日后缴纳的,相应加收其滞纳金;2、申报亏损的企业,经税务检查调整后仍为亏损的,即为允许弥补的亏损额,按规定在以后年度中分年抵补。
三、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查增所得额的处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所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方法等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方法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进行账后调整工作,企业在清缴后如不按税 法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势必会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参照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年初, 很多企业...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在谈处理方法之前, 先介绍几个会计常用术语的...  二、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 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 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到哪些账务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方法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进行账后调整工作, 企业在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 进行账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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